于 君 杨 柳 邵 杰
(辽宁省沈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110032)
・妇幼保健・
沈阳市育龄妇女生育情况分析
于 君 杨 柳 邵 杰
(辽宁省沈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110032)
本文通过对沈阳市2006—2010年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点活产数据的分析,总结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
育龄妇女;生育情况;沈阳
中国政府始终将孕产妇保健列为公共卫生的优先领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颁布,从国家法律的高度为育龄妇女健康提供了保障。沈阳市妇幼保健机构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妇幼保健职责,多年来,致力于全面贯彻落实妇幼保健有关的政策及方案,在服务于全市妇女儿童的同时,做好妇幼各项监测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为国家监测中心提供科学、详实的第一手监测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妇幼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本文总结了沈阳市2006—2010年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点活产数据,分析育龄妇女生育情况。
1.1 监测对象 全市11区4县2006—2010年所有孕产妇。
1.2 监测方法 全市提供孕妇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妊娠早期建册及产前检查时,对参加系统保健的孕产妇逐一登记、统计,每季度将报表要求项目数据汇总后上报至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到市级机构,汇总后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上报数据的同时,将数据上报至辖区的主管行政部门。
1.3 质量控制 按照监测的质量控制方案,区县级每季度进行质量控制,发现漏报、错报及时补充上报。市级保健机构在区级完成质控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质控,数据经过市、区县二级质量控制,数据比较真实可靠。
沈阳市近5年活产、育龄妇女、总人口数及构成情况见表1。沈阳市2006—2010年监测数据表明,沈阳市活产新生儿数呈缓慢上升趋势,平均每年约有5万新生儿出生;全市15~49岁妇女,即育龄妇女数呈上升趋势,平均每年为200万;全市人口数也呈上升趋势,平均每年为750万。5年数据中新生儿占育龄妇女的2.5%,育龄妇女占全市人口的26.63%(>1/4)。
妇幼保健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的重要指标。“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已逐步成为全世界维护人类健康和发展的新准则。妇幼保健服务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服务的主体是妇女儿童,肩负着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历史重任。随着国家的强盛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内外经验证明,妇幼健康水平的提高可以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妇幼保健三级网是承载妇幼保健服务的根本,保健服务通过三级网完成基础检查、筛查、转诊、治疗、随访等一系列服务,有效地将育龄妇女纳入到系统管理中来,做好预防保健,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及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期望寿命和出生人口素质。
表1 沈阳市2006—2010年活产育龄妇女及人口数构成比
沈阳市监测网数据表明,沈阳市的育龄妇女及新生儿占沈阳市人口的大部分。如果除外>50岁人口,3口之家的家庭中,妇女儿童比重占家庭的2/3。目前,我国正逐渐重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体现在国家对妇幼保健事业人员、设备、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具体体现在儿童保健、婚检、孕检、妇女病普查等方面,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育龄妇女保健最主要的是在围产期,围产期保健重点是孕期保健,目的在于保障母儿健康。妇幼保健机构借助多方面的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健康知识教育,特别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基层保健医生走访家庭,直接进行交流,大力推广“新婚和孕妇学校”,使育龄妇女接触到面对面的第一手正确信息,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健康知识宣传。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育龄妇女深刻了解生殖健康及生殖安全,使她们树立科学的生育观,积极主动地加入到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系统管理中来,使人人享受到妇幼保健服务。近年来,80后独生子女进入到婚育年龄,其文化水平高、保健意识强,因此,围产期保健越来越受到孕妇及家庭的重视,随之而来的是对妇幼保健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仅满足于产前检查次数,而是不断地提高产前检查质量与服务的内涵,包括对孕妇进行孕期教育,发现内科合并症、并发症,纠正营养失衡和体重增长过快,发现异常胎位,甚至进行心理疏导等。做好围产期保健各个环节的衔接,是保证母婴健康、安全及家庭幸福的前提。
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省会城市,面积较大,流动人口多,农村人口基数大。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薄弱,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为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国家及辽宁省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惠民政策。近几年来,我国推行了新型农村基本合作医疗,通过对就医统一报销、补助等方式,解决农民看病就医的困难,我市将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的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项目,减少农村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另外,对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投放叶酸制剂,孕中期超声筛查胎儿畸形,育龄妇女宫颈癌筛查、乳腺癌筛查也均为免费。沈阳市于2003年取消强制婚检,开始免费婚检,在保健服务方面,更加尊重个人的主观意愿,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上政策的实行对育龄妇女提高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政府对妇幼保健事业的重视,为提高全民素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672-7185(2014)05-0032-02
10.3969/j.issn.1672-7185.2014.05.017
2013-11-08)
R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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