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桃,王 宇
(1.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合作747000;2.甘南州卫生学校,甘肃合作747000)
甘南州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现状及建设思路探析
赵春桃1,王 宇2
(1.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合作747000;2.甘南州卫生学校,甘肃合作747000)
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因素,也是反映某一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和整体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文通过亲自走访、致电致函问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完整收集、整理当前甘南州七县一市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相关资料数据,对其进行科学统计和深入分析,并针对甘南州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存在的问题,甘南州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思路。
甘南州;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处于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交界地带,平均海拔3 000米以上,全州70余万人,经济、文化欠发达,自然环境条件相对较差,近年来虽然在引进高学历层次人才方面做了不懈努力,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效果仍不尽如人意。能考上省内外医学高等院校的甘南籍学生寥寥无几,相当一部分优秀毕业生毕业后不愿意回甘南州就业,而外地高学历层次的专业人才又不愿意来甘南州就业,使得甘南州医疗卫生人才,尤其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相当缺乏。
为了全面掌握甘南州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现状,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笔者经过积极准备,多方协调,深入舟曲、迭部、玛曲、碌曲、州直医疗卫生相关单位进行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现状调查。通过实地查阅相关资料、深入交谈、征求意见建议等工作,收集了较多准确、真实的数据资料。实地调查、走访了包括3所村卫生室、5所乡镇卫生院、4所县(市)级综合医院、2所县级藏医院、2所县级疾控中心、2所县级妇幼保健站、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州直卫生单位的26所州、县(市)、乡、村4级医疗卫生机构。
2.1 医疗卫生机构现状
甘南州共有州、县、乡、村4级医疗卫生机构662个。其中有9所州、县综合医院,8所州、县藏(中)医院,8所州、县疾控中心,8所州、县妇幼保健院(站),1所州中心血站,1所州卫生学校,1所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100所乡镇卫生院,12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20所村卫生室,2所民营医院,92所个体医疗诊所。各级医疗机构共设置病床2 400余张,每千人拥有病床约2.92张。
2.2 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现状
全州有州、县、乡3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3 578人,从人员区域分布看:州级586人,占16.38%;县级1 518人,占42.43%;乡级1 474人,占41.20%。另有乡村医生564人。从学历层次看(包括第二学历):研究生16人,占0.45%;本科910人,占25.43%;专科1 590人,占44.44%;中专920人,占25.71%;高中以下142人,占3.97%。从专业技术职称看:高级186人(正高7人,副高179人),占5.20%;中级职称811人,占22.67%;初级职称1 338人,占37.40%;未定职称1 243人,占34.74%。从人员服务体系看: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453人,占12.66%;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3 125人,占87.34%。从执业资格证获取情况看:执业医师1 132人,占48.86%;执业助理医师403人,占17.39%;执业护士782人,占33.75%。从服务类别看:从事西医2 771人,占77.45%;从事中藏医807人,占22.55%。从年龄结构看:30岁及以下1 008人,占28.17%;31~40岁1 240人,占34.66%;41~50岁920人,占25.71%;51岁以上410人,占11.46%。每千人拥有医务人员4.90人,每千人拥有医生2.90人,每千人拥有护理人员2.00人,每千人拥有执业医师(包括助理医师)2.10人,每千人拥有注册护士1.07人。
3.1 人员总量不足,数量缺口较大
按照国家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标准衡量,甘南州医疗卫生专业人才总量不足,数量缺口较大,经初步估算缺口达1700余人,目前人员数量难以满足全州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由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缺少,州(县)综合医院、州中心血站、中藏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甚至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的进修和专项培训难以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加班频繁,超负荷工作,妨碍了卫生专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由于医务人员不足,部分县、乡医疗机构配置的一些新设备因无人操作而闲置,少数科室的医疗业务无法开展。此外,由于甘南州自然条件艰苦,服务半径大,尤其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生活条件艰苦,一部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调往城镇或条件较好的地方工作,加剧了基层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村级卫生专业人员的短缺,人才梯队难以形成,后续储备明显不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3.2 学历层次较低,职称结构不合理
甘南州医疗卫生人才中,第一学历为专科及以上者较少,第一学历为本科者仅136人(大多数为甘肃中医学院、藏医学院毕业),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第一学历大多为中专,其中80%以上来自甘南卫校。高层次、高水平人才匮乏,全州卫生专业人才中,高级职称186人,中级811人,初级1 338人。影像、检验、B超、麻醉、神经外科、儿科、妇产科等专科人才更是匮乏。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失衡,年轻人员较少,部分医疗卫生单位近10年未引进一名大学生,卫生人才梯队老、中、青比例不协调,在岗人员年龄老化趋势严重。基层卫生院藏医人员比重偏大,医护比例失调(医多护少),影响医疗质量,执业风险增大。
3.3 卫生专业人才流失现象严重,补充不及时
由于受地域环境、工作条件、语言沟通、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影响,人才培养、引进受诸多条件的限制。有的送出去进修者不再回来,有的考上研究生就跳槽去待遇更好的单位,有的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就想方设法提前退休而去环境好、待遇好的大城市私立医院、诊所、医药公司从业,有的被当作紧缺人才引进,由于对其待遇不够好、不适应环境,到岗时间很短就辞职。近5年来,因各种原因流失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达240余人。
3.4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录机制有待优化
目前甘南州各级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医疗、护理及辅助医技人才缺乏的问题。但由于本州所有公立医院招录医护人员实行“凡进必考”,只有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才有资格报考,而我州卫生学校毕业的大批中专层次农村医学、卫生保健、护理专业的毕业生没有资格报考,使我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无法及时得到补充。到州外公开招录时,紧缺专业人才缺乏,高学历、高层次人才不愿意来。
3.5 甘南州综合条件较差,激励机制有待强化
甘南州自然环境较恶劣,经济文化发展较落后,工资待遇低,工作压力大,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管理方法、激励措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不足,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平均主义现象突出,在职称评定时论资排辈,按部就班,重资历轻能力,对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工作量大者的相关待遇不高,使得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够。为此,急需结合甘南州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能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氛围。
4.1 加强政策支持
近年来甘南州政府出台了多项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政策,提出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办法和措施,提供了资金支持,调动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的积极性,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今后,还需继续加强和推动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尤其需要从政府层面进一步结合甘南州医疗卫生发展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按层次、专业、机构、紧缺程度适当降低相关医疗卫生专业人才招录门槛,更加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后期培训,使取得甘南州卫生学校中专学历和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能参加招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甘南州当前医护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
4.2 加强引进力度,注重人才培养
强化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超前谋划意识,制定中、远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人才培养使用、核定编制、人员招录、待遇提高、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不断充实全州卫生人才队伍。
4.3 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培训、中(藏)医适宜技术培训、乡镇卫生院内科医师、儿科医师、妇产科医师培训等。选派州、县、乡卫生业务骨干到州内外、省内外进修,并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抓住卫生援藏的契机,实行对口支援,培训实用型卫生人才。
4.4 深化内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卫生事业的投入,甘南州各级医疗机构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开展等级医院创建的各项工作,申报等级医院。目前甘南州有5家综合医院被评为二级甲等医院,3家综合医院被评为二级乙等医院,评审级别偏低,数量不足,需加大创建、申报等级医院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大医疗卫生人才队伍职称评审和增加限名力度,提升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奖罚公平公正、工作考核注重实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排除在职人员后顾之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
4.5 力争甘南州卫生学校全面升格,培养本土较高水平的医疗卫生人才
甘南州自然环境较恶劣,经济文化发展较落后,工资待遇低,生活成本高,工作压力大等客观因素在长时期内很难从根本有效解决,甘南州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主力还得依托培养更多本土化人才。因此,力争将甘南州卫生学校并入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或甘肃中医学院,以小成本、高效益实现我州医学教育由中等专业层次向医学高等教育层次的跨越,逐步扩大在甘南州范围内的招生名额,在甘南州本土培养更多本土化高水平医疗卫生人才,为后续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全面促进甘南州医疗卫生事业快速、良好、健康、和谐发展。
R192
A
1671-1246(2014)19-01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