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法律地位的科学界定

2014-03-18 13:17蒋国军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国资委

蒋国军

摘 要:国资委自成立以来,其法律地位的定性一直是模糊不清的,学界对此也多有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国资委应当是完全的出资人角色,有的学者认为国资委应该是兼具出资人和监管人的角色,有的学者则认为国资委就应该是纯粹的监督管理机构。而当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国资委一个明晰的法律定位。国资委应当作为政府机构回到自己的监督者本位,将出资人角色托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法律授权其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关键词:国资委;法律地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90-02

一、国资委法律地位定性的现实情况

2003年3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作为正部级特设机构成立,接着各省、市(地)级的国资委也开始组建并逐渐完成。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规定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角色。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并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此,从以上可以看出,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其实是具有双重性的。当初设立时将其定位为正部级特设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国资委的功能没有界定清楚,它一方面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的功能,即股东职能,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权力行使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行政管理,即行政职能,两个职能相混淆,也就是国资委经常面临的“婆婆加老板”的质疑。在企业的具体运作中,双重角色所带来的弊端早已显露无遗。

二、由定性不明带来的困境

国资委是国务院任命的非政府系列的特设机构,这个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性。由于国资委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国资委在实际运行中面临如下困境:

(一)自己管自己带来的消极影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规定,国资委应履行出资人角色。出资人是一个市场概念,即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其应当在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公司组织规范和议事程序行使经营者选任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同时,国资委又被要求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这样一来,国资委兼具出资人和监管人两种功能。这种一身兼二任的自己监管自己,完全违反了现代管理原理。

(二)职能上“婆婆加老板”的尴尬

成立国资委的初衷是希望其成为一个既能代表全民利益,又与政府脱钩的出资人代表。在职能履行中,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它不是企业,但却是准经济组织,因为它要像企业那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它不是政府机构,却必须接受同级政府的直接行政领导,同时又要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把管人、管事和管资产三者结合,这就使得国资委监管职能不可避免地打上行政职能的烙印。外界戏言国资委这是既当老板又当婆婆,就连国资委的掌门人李荣融在一次调研中说了一句很无奈的话:“有很多事情我们也不想干,不是我们要当婆婆,而是要求我們来当婆婆。”

(三)规范国资委的制度缺失

国资委作为中央的特设机构,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事业法人,也不是行政单位,既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诉讼法约束,改革竟然诞生了一个游离于法治之外的机构。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机构就难避免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和方式。譬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事无巨细,从发布公告为国有企业选聘副总到为国有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从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到要求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等;甚至动用人事权让三大电信集团首脑对调,公然违反同业竞争禁止原则,破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此情形下,一方面是国资委权力不断扩张,另一方面是游离于法治之外的行为状态,长此以往,其潜在的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是巨大的。许多有识之士疾呼:“谁来规范国资委?”

三、对国资委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

从以上可见,当前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以致国资委既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享有私法上的监督权利,同时又代表国家享有对国有企业享有公法上的监督权力。对此,学界展开了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国资委就是一个出资人角色,强调它的普通民事主体地位,应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出去;有的学者则强调它的行政监督角色。笔者认为,国资委应该回到其行政机关的本位,出资人角色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的灵活性进行投资经营,同时,国资委作为行政单位必须依法行政,回到法治轨道上来。这样将有利于理清国资委和国有资产、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国资委须回到行政机关本位

国资委须回到行政机关本位上,将其商人的角色剥离,对国资委的职能重新作以下规定:

1.国资委履行好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监管与规制并重

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国资委必须将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定的权限内,防止其滥用。同时,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应区别于其他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既要做到对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点监管,也要制定相应规章政策,从宏观上完善国有企业布局,进行结构调整,实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国企发展目标。又要做到对国资委的内部权力核心——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法律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国资委行政审批的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解决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现代企业发展之间矛盾。使国资委在履行政府职责时监管与规制并重,依法履行好政府职能。

2.强化对国资委的监督,建立行政问责机制

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有资产并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即国资委所有。中国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从宏观上看是清晰的,《宪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虽然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但是全体公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管理国有资产,也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因此需要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做监督工作,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大,笔者建议国资委应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报告内容既要包含国有资产的存量数量和分类,又要包括国有资产的增量和使用途径,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状况。需要说明的是,国资委向人大报告工作不同于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它不是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角色报告工作,而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国民财富大管家的身份报告工作。而各级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向相应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

同时,国资委还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常规性行政考核机制,对其内部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绩效考核。审计部门还要加强对国资委的高层次审计监督。《国务院工作规则》第3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也应当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

(二)将出资人角色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资委目前官商各半的身份是国有企业无法完全实现政企分開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它作为出资人不得不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企业打交道;另一方面在某些应完全交由市场做出选择的场合,国资委又闲不住那只管惯了的手。应当将其商人身份完全剥离,在国资委下另设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二者进行合理的分工。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一个独立的部委,将其塑造成一个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理念、以搭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国有企业竞争平台为目的、以构建一个竞争有序、增长稳定的国有经济体系为目标的国有资产守护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以公司法人的身份经营国有资本。

综上所述,国资委应当作为特设行政机构对全部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责任,出资人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任。国资委作为唯一的监管者应将所有的国有资本都管起来,包括金融类的国有企业和国务院部委下属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可以有多个。国资委作为行政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依法行政、正大光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参与国有资本的运作,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一批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国有资产受托人队伍。这将带来以下几大好处:一是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职能分工明确,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交给市场;二是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设计可以使得国资委更加超脱,不受市场的诱惑,更有利于宏观调控;三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政府与企业的隔离层,可以使企业免受政府干预,有利于实现政企分离;四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归口管理的对象选任高管层,对国有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对出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战略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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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远山.谁来规范国资委[J].商务周刊,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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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魏静.论国资委之民事主体地位——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分析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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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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