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对白酒消费税的税制分析及改革建议

2014-03-18 23:48张小清
2014年39期
关键词:消费税现状改革

张小清

摘要:(财税[2001]84号)文将白酒消费税调整为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增加了每斤白酒0.5元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停止企业外购已完税原料酒和酒精的税款抵扣。调整的目的旨在增加白酒税收,同时利用税收政策“扶优限劣”,调控白酒工业经济运行,规范白酒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但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由于小型白酒企业管理不到位、地方保护严重,实施这一办法未能有效促进国家财政增收,对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而销售低档酒则受消费税从量税影响,为在社会主义宏观经济建设,构建白酒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白酒消费税税制分析及建议改革为流转环节征收,并将消费税设置为共享税。

关键词:现状;改革;消费税;共享税

关于现行白酒消费税税收政策,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增加了对每斤白酒0.5元的从量消费税,现针对白酒消费税税收政策及白酒业现状,特对白酒消费税税制分析及改革建议如下:

一、行业社会需求及基本现状存在矛盾,生存和需求不能和谐统一,无法做到因势利导。

白酒虽然不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但现实社会生活中离不开它,白酒仍是目前中国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种类之一,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白酒产量主要产区和企业,依据白酒生产工艺和质量的要求,中低档酒产量比例占相当大的比例。高利润的高价酒是白酒业的重要出路,迫使企业不得不停止生产或少生产低档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供需不平衡,发展不全面。

二、现行白酒消费税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矛盾,“政”“实”不符、发展和制度互斥。

从白酒消费税开征以来,国家针对形势发展变化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从执行情况看,在制度设计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由此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和执法风险。

(一)白酒征税范围不规范。我国酒的征税范围包括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其中,白酒和其他酒采用按原料划分的标准,适用不同税率。这一划分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执行难,纳税人难以掌握。

(二)税率设计不公平。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调节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西方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商品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需求弹性,应对与休闲相互补充的商品适用高税率,征收较高的税收。而现行白酒消费税率的设计在这方面显然存在不足,如白酒既征收从量税又征收从价税,税负过高,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

(三)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且在价内征收,削弱了其调节消费的力度

(四)白酒从量定额征税存在逆向调节作用,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定额税产生了“逆向调节”不当作用。定额税的施行,加重了低档白酒的税收负担,而对高档白酒利润影响不大。

(五)定额税政策的调整,不仅对以生产低价位的大众消费品为主的企业的冲击是空前的,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明显

(1)对社会低收入消费群体的影响。白酒虽非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却具有舒筋活血、消除疲劳等功效。广大城乡劳动者在从事紧张繁重的劳动后,适量饮用优质优价的白酒消除疲劳,已成为千百年来的历史习俗。将优质低价白酒同价差达十倍乃至数十倍以上的高档白酒相提并论,从量等额加征消费税,加重了广大城乡普通消费者特别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2)对整个白酒产业发展的影响。不利于产业发展导向。国家确定的白酒产业发展方向是向低浓度、保健营养型转移,从量计征消费税政策,按每斤计征0.5元,不管酒精度,不论价格如何。这将导致白酒生产企业被迫生产高浓度、高价位产品,不利于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将对白酒产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白酒产品现行的消费税名义税负过重,影响了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到位。

(一)白酒消费税从价定率税率分别为20%、10%,从量税额为0.5元/斤,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很多白酒生产企业大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为了生存,解决员工就业、生活,不得不采用关联交易转移税基、作价偏低等作法。

(二)因骨干白酒企业的产销量大,原料的需求量大,对农户出售余粮有保证,能有效调动农户种粮的积极性,这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现行财政体制消费税归属中央收入,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对消费税征管不重视、以致一些酒厂消费税欠税严重、陈欠税款居高不下。

(四)征管难度大。现行税收政策导致纳税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规避重复纳税,增加税企双方的风险。产销分设、降低税基、设立多级销售公司规避核价管理、关联企业难以认定。

四、对白酒消费税税制改革的建议,以市场为主导、政策应以服务行业发展及社会宏观经济面服务。

建议对白酒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以支持白酒企业尤以生产优质白酒为主的企业,在公平税负的前提下,有序竞争,现将白酒消费税税制的改革建议如下:

(一)将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各流转环节征收,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特色。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会占用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带来了企业严重的消费税避税倾向,反过来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降低了征收效率。

(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或取或降,还政于市、还政于民。1、取消白酒从量定额征税。(1)取消定额税降低税负是顺应民心。目前国内民众对税负反响强烈,取消定额税可以顺应民声。品,取消定额税间接减少中低收入劳动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2)有利于大型企业的优质低档白酒重新占领市场,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产品,可以提高消费品品质,减少劣质产品对消费者的伤害,提高食品安全度,人民生活健康有了保障。2、降低白酒消费税税率,将白酒消费税税率统一定为8%,增值税税率为17%,两者高达25%。取消定额税、降低白酒消费税税率以及在各流转环节计征消费税,不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原因如下:(1)因为取消定额税后,大中型企业的优质低档白酒重新占领市场。由于其规范的核算和较高的纳税遵从度,大型企业低档白酒销售量增长,其销售增加必将导致入库税额增长,将为国家财政多作贡献。(2)将以前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改为在生产、流通各个中间环节采用“从价定率”进行计征,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如下优势:①在各个流转环节都缴纳消费税,在各环节都会有增值额,而产生的增值额都缴纳消费税,征收的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②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比照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一样,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形成有机的扣税链条。

(三)将白酒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消费税实行价外征收,那么就可将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统一规范,实行一票制管理,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成本。

名称为:将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改为:流转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在原增值税发票主体栏目内增加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额两项内容,其他栏目内容保持不变。

(四)现行的白酒消费税政策,消费税全部属于中央税,地方政府对白酒企业支持力度小,不利于企业发展、税源增长。现行的白酒消费税全部属于中央税,对于白酒企业来说政府关心少,无积极性,外部环境不宽松,企业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建议改革财政体制,将消费税设置为共享税。可以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各50%共享税,可先行选择部分地区或行业试点,等取得经验再进行推广。

从白酒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市场主体作用角度出发,建议管理部门因势而行、充分结合市场实际,按此建议进行改革。(作者单位: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财税[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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