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视点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一般可分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界定和履行好税收管辖权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的维护,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中,居民企业身份的判定在税法上十分重要,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适用税法上存有差异,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如果一国采用居民管辖权,则会要求其居民企业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即取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仅要求其就来源于该国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只适用于该国的居民企业,不适用非居民企业;或者说,只有当某个企业成为一国的居民企业时,才有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资格。
我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一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旨在弥补注册地标准的不足,对于防范不良税收筹划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突破。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了缓解国内财政压力,恢复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纷纷加大了对跨境税源的管理力度,国与国之间的税源竞争日趋激烈。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利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的优势,税收筹划和避税安排更加复杂和隐蔽,对各国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战。
近年来,由于国内的融资渠道有限,上市的门槛很高,不少中国企业涌入境外上市,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其中使用较多的就是所谓的“红筹上市”模式,即中国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外资身份,返程全面收购国内实体企业的股权,再以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到境外交易所上市。这种模式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税收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中资境外控股企业是否可按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以及认定后的税收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税法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标准还有需要细化和明确的地方。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居民企业标准,需要明确实际管理机构规则的设定目的,细化实际管理机构规则的标准,强化实际管理机构规则的管理。对于滥用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导致中国税源流失的行为,必须严厉制止。
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居民企业标准,更是为了服务好纳税人,让纳税人有明确的法律可依。企业的管理者有权利通过选择合适的居民身份来实现税务结果的优化。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规则,通过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化,提高税务环境的透明度,减轻重复征税,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通过进一步提高国际税收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