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在人类活动产生并且延续的这段时间里,人类活动经历了由原始的农耕生活到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在生产力大大提高和生产关系不断演化的同时,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改变。进入近现代社会,自两次工业革命以来,工业社会的雏形已经形成,并且势不可挡地向前迈进,塑造了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形式,生产力的发展在工业化的道路上驰骋。但是,在经济高速前进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以全球变暖为核心的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权,之前所走的高碳经济发展模式已是穷途末路。与此同时,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球范围内铺展开来,围绕减排产生的碳交易活动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碳交易市场中,金融机构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是连接减排额供应方和需求方的重要纽带。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制造工业的发展使我国获得了“世界工厂”的称号,但是,与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粗放型增长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高污染、高排放、高能源消耗和较低的劳动生产率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随着全球整体环境问题的凸显和恶化,各个国家都在倡导节能减排,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逐渐走向国际化的道路,碳交易作为一种与减排行动密切相关的新兴商品交易形式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而我国目前处在经济转型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碳交易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就变得尤为重要,研究我国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在碳交易中的不同作用,分析我国在碳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碳交易制度、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从而发展我国低碳经济,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全球范围来看,作为新兴的商品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2003年起初现曙光,并在接下来的近十年时间内迅猛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无论是成交量还是交易额均大幅增长。2008年,全球碳市场总交易量达48.11亿吨,比2005年的7.04亿吨增长了583%,2012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成交额高达1 400亿欧元。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日益成熟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参与主体的地理范围不断延伸以及市场结构的全方位拓展。此外,与GDM有关,涉及GERs现货、期货以及远期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十分迅速。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清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还推动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金融机构在碳交易当中的作用最早集中于中介这一项,连接了碳排放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但是,随着碳交易业务的不断深化和发展,金融机构所起到的作用也更具多样性,一是提供融资支持,二是围绕交易体系开展各式中介业务,除此以外还包含各种低碳基金和环保基金,以及碳交易保险等等。金融机构的加入对全球碳交易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仅使得市场的参与者不断增加,市场容量扩大,还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促使市场运作走向更成熟、更稳定的阶段。从另一方面看,一个成熟稳定的市场则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如此便促进了碳交易市场的良性循环。
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金融机构中,投资银行的业务开展极具代表性,除了单纯的配额交易和销售金融产品之外,投资银行还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全球碳交易市场,例如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都推出了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表1以美国渣打银行、美国银行和汇丰银行为例介绍了它们相关的碳金融业务。
表1 美国渣打银行、美国银行和汇丰银行碳金融业务
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难点在于社会经济对于碳需求的持续增长将会持续20年左右,即2030年出现增长拐点,从而导致强制总量的交易体系在短时间、全国范围内无法实现。《京都议定书》提供了一个比较有效的思路:即使无法做到全局性的强制减排,但可以从某一地区入手进行区域性的强制减排,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架构就是在这一思路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首先,在全国选取一个地区作为先行减排核心区,从区位的减排优势、先行者优势出发来确定这一区域,同时辅助以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其次,选取与先行减排核心区具有类似优势或者毗邻的地区作为预备减排观察区,通过向先行区学习、效仿的方式逐步建立适合地方区位条件的减排交易体系;最后,把经验和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而构成我国完备的减排交易体系。
(1)基于GDM项目开展融资贷款和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京都议定书》中的规定,GDM的建立旨在“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量化限制和减排承诺[1]”。通过这种机制,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不断开展GDM项目,根据完成的减排量和其具有的可持续性获取“核证减排量”。因为发达国家在本国国内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相对较高,所以自从《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GDM这一机制已成为发达国家兑现其承诺减排义务的一个主要手段。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或者企业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路径寻找与发展中国家GDM项目的合作机会,这也得到各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GDM项目与发达国家进行合作,吸引外国投资,从而促进相关技术在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进行转移,同时为国内各地区制定日后的减排政策和方案提供一定的理论、实践支持。目前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成为世界主要GDM项目的东道国。舆论普遍认为,由于中国某些行业和领域存在着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的现实情况,而国内又具有十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因而可以凭借比较低的成本实现规定的减排目标。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中国一定能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GDM合作国家。2004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10月12日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基于GDM项目的碳交易及相关金融活动有了明确、规范的政策支持,也意味着给予了国内各个企业和国际上的买家更加稳定的收益承诺。
目前GDM项目主要涉及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燃料、太阳能发电、污水处理、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废热回收利用、造林和再造林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尽管项目的程序比较复杂而且耗时较长,但是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是比较可观的。近几年来,我国的GDM项目具有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较大的特点,可以估计,在未来的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内,如果政策领域没有较大的波动,GDM项目仍然是我国在碳交易领域的重要着力点。
从全球发展来看,GDM项目的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金融公司统计数据显示,发达国家要完成《京都议定书》中的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四年间,每年需要通过GDM项目购买大概2亿至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2]。目前我国可以提供GDM所需的项目数量至少一半以上,即1亿吨至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由于我国在2012年之前不承担减排任务,在GDM机制作用下,我国企业可以得到至少十亿美元的融资机会。
中国具有许多GDM项目开发潜力的企业,但是国内的商业银行还缺乏在这一方面开展业务的经验。商业银行可以向GDM项目的开发企业提供直接的贷款服务,或是开展以设备租赁为代表的融资租赁活动,融资租赁是众多企业更新设备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这二者的本质区别就是:传统租赁凭借承租人租赁物件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则根据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它是市场经济步入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合理性的新兴融资方式,由于它大大地适应了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如今已成为各类大型企业更新生产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这一方式后,近四十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和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其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进一步拓宽的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这一方式在我国GDM项目中的发展被业界一致看好。在我国GDM 项目中,大部分是钢铁和风电类项目,这些项目在开发和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昂贵的设备,融资租赁则恰好提供了解决设备问题的一个途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由租赁公司或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企业购买这些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从出售GERs的收入中支付租金。这种办法一方面能够及时、有效地为项目企业提供其所需的昂贵设备,另一方面又能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融资领域的业务优势,通过收取租金来获得相应收入,可谓是两全其美。
近几年在碳交易领域新兴的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形式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企业利用抵押担保获取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抵押担保就成了商业银行回收资金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企业角度来看,寻找合适的抵押担保成为了融资企业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商业银行因为不认可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而拒绝为其提供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针对GDM的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碳权质押融资贷款这一模式成为了解决抵押担保问题的有效方法,具体的操作流程可以是银行、业主、发改委三方共同签订合约,合约明确规定客户出售GERs获得的收入只能进入指定账户,当客户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处置指定账户内的资金,这就能有效地解决GDM项目的融资担保问题。随着G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碳权质押必将成为该融资贷款领域的主流模式。
(2)商业银行试水碳交易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客户的需要,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碳交易活动的开展促使了相关领域财务顾问活动的兴起和发展,下文将以浦发银行为例来阐述和分析商业银行充当碳交易财务顾问的运作过程。
浦发银行于2009年7月在国内银行界率先利用独家财务顾问这一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算近七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引进了GDM的开发和交易机构,并为业主争取到了极具竞争力的交易价格,GER买卖双方已成功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3]。该GDM项目成功注册和签发,将至少每年为该项目业主带来约170万欧元的售碳收入。该项目是我国银行业正式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及ERPA的第一单GDM财务顾问,它标志着浦发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率先在碳交易的财务顾问领域迈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第一步。浦发银行GDM财务顾问具有以下优势:①凭借浦发银行一站式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多面涵盖;为项目业主提供全程外包服务,不需要项目业主亲自耗时耗力与市场各类交易对手和商家谈判协调,从而使得复杂的GDM交易流程变得更加简便;②浦发银行预先对项目业主提供免费的服务,且项目业主不需要垫付项目前期开发的各种费用,充分体现出了浦发银行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③依托浦发银行在信息方面的渠道优势,帮助项目业主选择拥有良好履约信用和交易能力的买家,从而使得企业交易的风险大大降低;④凭借浦发银行业务优势,为项目业主提供并确定合理的GER报价,帮助企业获得可观收益;⑤依托浦发银行在资金结算领域的优势,保证交易的资金快速到帐;⑥凭借浦发银行特色全程服务,项目业主不仅能够实现GER交易,而且还能获得联合国认证的“绿色标签”[4]。
(3)碳结构性产品的开发和推出。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加了资本市场的完备性、深化了市场的风险配置功能、增强了资本的流动性以及提高了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水平,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的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5]。碳结构性产品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了适应碳交易的发展而推出的各类二氧化碳挂钩型理财产品,下文将以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代表进行分析和介绍。
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聚财宝”飞跃计划2007年6号。其基本理念是在一年内看涨二氧化碳排放权。如果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格在存续期上涨幅度越大,则客户获取较好收益的可能性越大,该产品提供客户投资于以促进绿色环保为理念的新兴金融产品的机会,并且有分享金融产品环保溢价的可能性,基础资产为欧盟在第二承诺期内的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这两款产品期限为一年,并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获得了7.345%和14.125%的较高收益率[6]。在此基础上,深圳发展银行又于2008年推出了“聚财宝”飞跃计划2008年2号,但是受国外市场波动较大的影响,2008年以后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绝大部分为零或接近于零,“聚财宝”飞越计划2008年2号等产品因挂钩标的收市价达到自动终止条件而被终止。
2007年8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推出了一款美元1年期“挂钩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产品,名为“汇聚宝0708L”,收益率达到了10.89%,2008年1月推出了相同品种的理财产品,期限为18个月,到期收益率5%。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期货价格可能由以下两个主要因素决定:天气及购买者的参与情况。首先,市场普遍认同8月欧洲大部分地区已进入一个炎热、干旱的夏季气候,南欧国家与巴尔干地区尤为明显。种种气候现实将引发更多的能源需求,进而引发更多排放要求,最终将推动二氧化碳的交易价格上涨。另外,由于欧盟委员会逐渐完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额度的分配,第三季度会有更多的买家入市,第四季度乃至明年则会更多,伴随着不断提高的购买者参与水平,将促成碳交易市场上升的市场走势。
(4)碳基金的开发和运营。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在开发各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大多建立在对本行潜在客户群分析的基础之上,并且针对特定客户群开发一些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也应借助碳交易市场,设计开发碳基金理财产品,通过这种方式把普通民众的资金集中起来,定向投资于GDM项目。碳基金虽然是新生事物,但是其运行的机制却与常见的传统投资基金类似,其组织结构有发起人和份额持有人(也即投资人)。碳基金的日常投资由专业管理人负责,并对基金发起人和持有人给予回报。碳基金的运作不仅牵涉碳指标的购买、销售,也为GDM项目提供咨询等业务,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许多金融机构和国家政府正在积极开发创新业务,建立碳基金,国际各大投资银行也十分看好碳基金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
碳基金在碳交易市场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①为GDM项目提供资金。目前,各种低碳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受到了投资的约束,尤其突出的是GDM项目。碳基金的设立能够为GDM项目前期融资提供全部或者部分的资金保障,为项目输送必须的血液,确保GDM项目的顺利完成;同时,碳基金能连接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国内的GDM项目,特别是可以将项目的信息同国外进行交流,从而寻找国外合作者;②提供投资补偿及补助。碳基金可以向投资GDM项目发展的企业或者机构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和补助,一方面能缓解企业承担的风险压力,另一方面又不会影响企业自身的风险约束机制;③有助于投身国际碳交易市场。碳基金可以通过申请参与碳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对冲一二级市场上GER价格差带来的损失。更有意义的是通过掌握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各种规则,从而提升我国开发碳衍生产品的能力,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并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各领域的对接。
碳基金独有的信用优势、资源优势以及业务能力优势决定了碳基金与其他参与方之间的联系最为密切,决定了碳基金处于模式网络的中心地位,即碳基金与中介结构、交易所紧密合作,充当企业GDM项目的投资人和顾问,同时协调国内企业和国外投资者的关系;碳基金充当资金和技术的配置者,引导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碳基金还能收集各类信息,充当信息交换平台。因此,碳基金应当在模式网中处于关键性的地位。
发展碳交易市场的金融业务、发挥金融机构的实质性作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方针,建立完善成熟的碳交易制度以及科学的补偿机制,通过宏观政策的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从而实现金融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碳交易领域必须把握时机,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国碳交易体系的政策措施。在后京都时代,积极拓展金融机构在碳交易领域的业务外延,丰富其业务内涵不仅成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争夺定价权的关键点,而且也有助于增强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1]杨涛,程炼.碳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兴业银行案例研究[J].上海金融,2010(8):35-39.
[2]陈晖.碳市场及碳金融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电力与能源,2011(4):259-263.
[3]张晓涛,李雪.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特征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J].中国经贸导刊,2010(3):24-25.
[4]魏笑睿,贺欣,谭琳.碳金融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启示[J].商业经济,2011(3):107-108.
[5]吴世亮.推进我国碳交易与碳金融发展的渠道与措施[J].浙江金融,2010(5):21-22.
[6]李建建,马晓飞.中国步入低碳经济时代: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之路[J].广东社会科学,2009(6):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