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一理论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至今天依旧争议不休,几十年以来,人们不仅没有停止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反而经历四次比较大的讨论高潮,我认为之所以产生这些讨论高潮,是出于以下几点:第一,它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被动提出来的,由于在实践中的许多现象是理论中没有预先假设的,出现矛盾必然要对理论有新的诉求,在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深刻反思中来对理论进行新的研究,这不仅是一种需要,更是一种必然;第二,人们对待旧的“范式”态度存在差别。部分学者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与实践差异性的产生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本意,他们认为,解决矛盾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试图以此引经据典,试图以此解决现实矛盾;也有相当多学者认为原有的“范式”已经过时,必须运用新的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这种态度的差别就是造成人们对这一理论问题观点不一的主要原因。
多年来,众多理论经济学家都在其不同的视角下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各种研究,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但研究的结论也各有说词,大有一派百家讲坛和百家争鸣之氛围。通过阅读各种材料,我认为最主要的分歧就是关于价值决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当前比较流行的几种观点。
观点一: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无关。
持此论的学者将其解释为: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价值。苏星先生在《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认为,“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与价值实现有关,而与价值决定无关。马克思所说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必要劳动时间,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个部门中需要的劳动时间”[1]。卫兴化先生则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是从个别商品和需要商品两个角度分别进行解释”[2],这里突出的是研究视角的不同,而不是突出其本质,因此在不同视角下研究其价值问题,可以更为客观和全面的对其进行准确判断。
观点二: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
持此论的学者认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参与价值决定的基础上又创造了价值。何炼成先生在《也谈劳动价值一元论》中指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与劳动价值论是并行不悖的。这样解释,从质上讲,它反映不同部门的生产者之间如何分割社会劳动的关系;从量上讲,它取决于社会对某一种产品在数量上确定了的需要”[3]。姜启渭先生也在《劳动价值论的深层次研究之二》中指出,“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是不完全一致的,而不一致时,起关键作用的还是第二含义”[4]。
观点三: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起决定价值。
此论虽不占主流,但也颇具影响,对持此论学者观点可表述为: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起决定价值。在《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文中王惟中先生指出,“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起决定价值”[5]。二者对价值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来看,商品的价值量既体现在社会生产上,又体现在社会需求上;从实际情况来看,社会需求的存在必然要求商品生产者不断自我进步,只有这样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从而也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整个社会的进步。
观点四: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决定价值。
此论在学术界也有着重大影响,它在阐述二者关系中强调: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质上是抽象和具体,一般到个别的关系。如果离开了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失去了计量基础;同样,离开了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有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就成为一个未知数和不可预测的问题。此论主张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从对立和统一中来把握二者的关系,分析二者在价值决定中各自所起的作用。丛松日先生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个别》中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个别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解析,它们一方面是相互对立,相互区别的;另一方面又是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的”[6]。我们或许可以这么理解,从一般角度来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重在说明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从个别角度来看,它又重在说明一个具体的概念。二者本身就具有统一性,我们不能割裂任何一方。
上文简要分析了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几种重要观点,我认为之所以争论如此之大,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从客观方面来说,在《资本论》中的确有那么几种不同的解释,解释不相同必然导致差异性的存在,而且这个差异性不仅在表述方式上不尽相同,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到供求等核心问题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无论从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很可能而且必然会产生诸多争议。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研究者自身的态度定势,这个定势除了受到个人主观意识、主观理解力的影响,还受到整个“苏联范式”的制约。多年来,由于各种历史的、长期的原因,我国学术界对整个苏联模式依赖过于严重,我们看待问题的方法也过于保守,当理论与现实实践产生冲突时,我们往往不能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去认识它。所以我们要想搞清楚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真正作用就必须深入进去,以它的本质含义为起点进行研究。
要想搞明白它的实质,就要先从其原始定义开始追溯。首先我们来看看《资本论》中对这一问题的几种不同描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经这样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7]。一般来说,我们普遍性的将其看做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其深入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得出,它有这么几个前提,那就是正常的生产条件,平均的熟练和劳动强度,而它正是在这些条件下形成的。因此,这里更多是强调一种正常化和平均化。但是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解释,“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和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相互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8]。“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需要只有这么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8]。透过这两种解释,我们同样发现,这里也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供求平衡,或者可以这么理解,它是在按照一定比例不考虑供需平衡前提下的一个概念。当供求一致时,我们以“价值”来计量,因为此时的市场价格等于价值。当供求不一致时,我们就用“货币”来计量,而这些货币量在不考虑其本身变化条件下就是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来切入其问题的本质:从供给来看,它主要说明生产能力的问题,也就是它能生产多少商品,创造多少价值;从需求来看,它主要说明需求能力的问题,也就是社会可以吸收多少商品,容纳多少劳动价值。其实当我们把某个产品的总量看成一个商品,把种类个体化,个体化之后的此类商品只是规模扩大化后的单个商品耗费。
在实际商品经济活动中供求不平衡大致分三类:
第一,S(T1)<D(T2)注意:T2是恒定的
一般来说,供应明显不足是不会产生多余商品的,无论什么样的生产条件,怎样的劳动强度,企业所生产的商品都会因为刚性的需求而被社会完全吸纳。所以,在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供求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不会存在,价值也不可能由它决定。
第二,S(T1)=D(T2)注意:T2是恒定的
这种情况一般可视为供需恰好相等,等量条件下的供给与需求会产生了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价值如何决定?一般来说,我们研究价值决定问题主要是以平均的生产条件,平均的劳动强度,平均的熟练程度为基础,这里强调的主要是平均的问题,在市场上也都是以按照这种平均化的条件为基础来计算其价值的。具体来说,哪一种生产条件或者劳动强度占大多数,价值就由哪一种生产条件或者劳动强度来决定。但是无论哪种生产条件或是劳动强度,它们都是平均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我们也可以把全体的劳动时间加起来算出它们的加权平均数,这个平均数实际上就是商品的价值。
第三,S(T1)>D(T2)注意:T2是恒定的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就是供应刚性增加,需求明显不足所致,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呈现出质的飞跃,这也必然导致过剩的商品。供求关系不仅影响价值的表现形式,同时也左右着商品的生产。为了更好地解释商品价值问题,这里就自然引出一个新的概念: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新概念的确是在供求影响条件下产生的,但我们不能凭此认为它就决定价值,这不仅在逻辑上存在悖论,而且在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同时我们若将这个概念定义为价值决定的因素,就出现供求决定价值的结论,这明显与马克思的本意是相悖的。
综合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可以认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无关。
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就是社会经济按比例发展的普遍规律,是社会经济形态发展中的一种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在商品经济中,我们把总劳动按比例分配到各个部门中去,这必须通过流通领域来实现,由此可见,商品价值的实现既离不开生产领域也离不开流通领域,而是应该在二者的统一中去实现。
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任何一种解释,都默认了一个基本条件与前提:供需平衡。
为了便于分析供求关系我们做下列一系列假设:
PX:单位商品价值量X:产量S:市场供给,D:市场需求,
T1: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2: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则“供需平衡”表达式为:S(T1)=D(T2)
图1是以X为横坐标,P'X为纵坐标的“曲线”函数图。图2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供求关系图。我们假设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供给函数,在图2中显示的是与横坐标X轴平行的直线。同样,这里我们假设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需求函数,因此在图2中显示的就是需求曲线。
举例来说,特大灾害造成的供应急剧减少,需求急剧增加,当市场瞬间发生这种变化时,我们已经不能用价格来调整其供给关系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生产条件很差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也会被社会所吸纳,从整个社会来看,就降低了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当然,企业所生产商品的价值也会受到影响。需求曲线从D(T2)上升至D′(T2),由需求的上升带动供给曲线的上升,供给曲线将由S(T1)上升为S′(T1),其单位产品的市场价值也会变为V1,市场的均衡价格就上移。反之由于特殊原因造成需求的急剧减少,也会带来相应的一系列的变化,这就是供需关系对价值决定的重要影响。除了上图所示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技术进步条件下的市场需求状况。关于技术进步对商品价值的影响,蒋学模先生曾经指出:“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单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在不断改进,产品量在增长,因而单位劳动耗费在不断降低。随着技术的普及,各个商品生产的平均劳动耗费也就降低了。而将平均劳动量乘以总产量,总劳动量也就降低了,由此第一含义必要劳动时间对于价值决定起根本性作用”[9]。作为“技术进步”的假设,本身意义上来说,技术进步就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如图1所示,需求量X越大,其对应的商品价值量越大,我们从需求量的开始着手,从右侧开始,随着X需求量不断减少,其商品的价值量也不断减少,但是这里我们必须得考虑一个问题,随着社会进步,需求量为什么减少?因为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X的价值会不断降低,这反映在价格的变化上。受制于消费结构的影响,消费者会逐渐对这种价值较低的商品缺少购买欲望。生产力提高的结果就是减少对X商品需求的数量,除非企业研制出更高级的商品,这体现在实际商品活动中,就是促进企业不断地进行更新,生产新产品。因此技术进步条件下,也会带来商品价值的部分影响,但这种影响仅仅是制约价值的实现。
首先,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解决马克思理论体系逻辑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对立论”认为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互对立的,根据就是前期排斥需求,后期却又引入需求,由此产生悖论。按照马克思的叙述,不仅在解释上相互矛盾,而且逻辑上也是相悖的。认为二者相悖的人都没有真正看清楚它们之间本质联系,没有理解它们在参与价值决定中各自发生什么样的作用,因此当我们正确理解它们各自的作用,也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逻辑矛盾。其次,正确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对我国现行经济发展也有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市场无形中发挥着巨大的调节作用,如何合理地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复杂艰巨的任务。我们正确理解了供求在商品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就能利用供求机制来调节生产,使经济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健康发展。在企业层面,当企业主体认识到价值决定的关键,搞清楚供求对市场的影响,就会按照价值规律来指导自己的生产活动,企业就能使商品按照其价值进行交换,使企业在市场中健康稳健地发展;在国家层面,国家要合理利用价值规律调节市场活动,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国家这只“有形的手”相互结合,优势互补,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正确理解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方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价值决定争论,另一方面对于指导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也具有重要意义。对它的本质分析,使我们理解了它与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对它的价值决定分析,使我们掌握了价值决定的核心;对它的意义分析,使我们懂得利用它的价值制约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总之,只要我们把握住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质,就能理清楚它参与价值决定的方式,这样我们也就可以利用这一理论来指导我们现行的经济活动。
[1]苏星.劳动价值一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6):3-16.
[2]卫兴华.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再认识[J].经济研究,1996(5):3-5.
[3]何炼成.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4(4):23.
[4]姜启渭.劳动价值论的深层次研究之二[J].当代经济研究,1997(3):50-51.
[5]王惟中.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J].上海社会科学,1985(4):64-65.
[6]丛松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个别[J].山东经济,2005(9):8.
[7](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2.
[8](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16-717.
[9]蒋学模,蒋维新.哪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J].教学与研究,1982(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