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春芬 冯浩洲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青岛,2661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是指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变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整体转化[1]。社会转型时期,各个阶层、群体、组织不断地分化,社会资源、利益重新分配。海洋捕捞渔民是农业领域内从事特殊职业的人群,我国渔船船员每年死亡2607人,死亡率为14/10000,高出煤矿行业24%,是建筑行业的35倍[2]。另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辽宁、山东、浙江3省渔业部门统计,海洋作业渔民累计死亡(失踪)率为1.64‰,伤残率为4.8‰[3]。因此,海洋捕捞渔民一直被称为是最危险的职业。海洋捕捞渔民经常远离陆地,自然风险是其工作环境中重要的健康风险源之一。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台风、浓雾、阵风等自然灾害,稍有不慎就会有生命危险。船上绳索、网具多,露天作业时间长,存在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由于渔民操作不当等原因经常引发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由于工作、生活环境的特殊性,捕捞渔民的船上生活活动范围小,船舱高温、高湿、通风条件较差,腰椎痛病,关节疼痛等职业性疾病高发。从心理行为角度来说,船上生活枯燥,信息缺乏,几乎没有休闲设施和娱乐活动,长期处于这样特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得海洋捕捞渔民身体耐受力和抵抗力逐步下降,很容易出现焦虑、紧张、敌意等心理问题,加上海上突发情况较多,渔民持续处于紧张情绪中,极易引起渔民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海洋捕捞渔民的健康风险是指对其健康构成危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包括暴露在环境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危险、职业伤害和心理困境,也包括社会转型时期导致海洋捕捞渔民健康损失增大的各种因素。除去捕捞工作本身面临的自然风险、意外安全事故、职业病以及心理障碍对捕捞渔民健康的伤害,本文试图从社会因素、政策因素和捕捞渔民个人因素3个方面分析在社会转型期海洋捕捞渔民健康风险的影响因素。
研究海洋捕捞渔民健康风险的社会因素既要考虑全球发展背景,又要考虑我国所处的特殊转型时期。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就已经指出,由于工业化、全球化和市场化的推动,我们每个人都能感受到由于科技进步、市场经济等现代性的发展对于我们的生活带来的更多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时代。我们所处的社会具有一定危险水平的张力,它们充斥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并最终通过社会的组织形态和生活形态反映出来[4]。也就是说,风险社会状态下,不管处于哪个行业或生活状态的人们,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都会提高,并且难以正确预测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和风险发生后果。
吉登斯从反思现代性的角度把风险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时间序列为依据可作出评估的外部风险,比如自然灾害等;二是人造风险,即人力创造出来的风险[5]。人造风险是人们无法或很难依据时间等序列做出估计的风险,较外部风险来说,人造风险是现代社会风险的主要风险。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海洋捕捞渔民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面临着使自身健康更容易受到危害的各种风险的挑战。
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的下,我国的社会发展呈现着自身的特点。众所周知,我国社会正在进行着一场政府主导的“晚发外生型”的社会转型。这种社会转型具有时空高度压缩,呈现跨越式发展和政府主导的特点。高度的时空压缩使得新旧结构交换过程不能协调的过渡,增加了转型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与市场经济自然成长的发展道路相比,政府主导的由上而下自觉推进的转型道路使得社会转型成本更高、风险更大,更具有不稳定性[6]。政府主导的社会转型使政府成为我国社会转型中各种关系再定义的主体,容易导致“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使得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维护。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急剧推进必然会带来更多的风险机会。
在风险社会与我国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海洋渔民作为居住在渔村、只从事与海洋相关的生产活动的人员迅速的解体和重组,在社会结构、资源划分、利益分配等方面受到强烈的冲击。这种冲击在职业分化上表现为将之前的无明显职业分工的集体渔业逐渐划分为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渔民;在人员流动上表现为原先只有世代居住在沿海渔村,从事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等较为传统的渔业“土著”人员到现在加入了大批的具有季节性、周期性流动的外来人员。与此同时,捕捞渔民在转型过程中,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逐渐下降,成为社会“边缘化”群体。同时,海洋捕捞渔民内部也开始分化:以职业身份来说,大部分的捕捞渔民成为低收入的被雇佣渔工,从事产业底层的体力劳动,少数捕捞渔民成为捕捞船主;以经济收入水平来说,渔民群体收入贫富差距较大。对于大多数捕捞渔民来说,家庭的经济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基本是从事捕捞活动所得。船主、股东能够从渔业活动中获取较高的收入,而多数捕捞渔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抵抗健康风险的能力较弱。捕捞渔民处于这种社会状态,使得自身面临的健康风险被无限扩大。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农村合作医疗,这种卫生服务模式是一种低成本、广覆盖,能够充分体现出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的独特模式,有效解决了渔民的健康问题。
改革开放后,由于失去了集体经济的支持,合作医疗模式逐渐萎缩。虽然现在渔民可以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这种模式由于筹资水平和补偿比例较低,对捕捞渔民吸引力不大。同时,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国家公共资源投入不均,渔村卫生设施发展缓慢。对身体的伤害和疾病是健康风险发生的最终结果。健全的公共卫生医疗体系既有助于渔民预防疾病的发生,又可以最大限度的治愈身体的病痛。及时的医疗救治也能够有效解除海洋捕捞渔民的健康危机,缓解伤痛。捕捞渔民在海上作业时遇到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很难得到及时、正规的医疗救治。渔村卫生基础设施较差,渔区的医疗水平相对较低,若有严重疾病,捕捞渔民则要跑到市区医院诊疗。
另外,渔村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产品缺乏经费保障,办学条件很差,难以满足捕捞渔民提升人力资本的要求,人力资本的提升也能够提升海洋捕捞渔民抵抗健康风险的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海洋捕捞渔民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地位逐渐边缘化,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不断下降。然而,我国在法律制定层面并没有及时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渔民的权益,这就使得捕捞渔民在社会转型时期失去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在农业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均不适用于捕捞渔民。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海洋捕捞渔民的合法权利。海洋捕捞渔民应当被法律明确规定的渔业资源的捕捞权利和海域的使用权利仅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作了模糊的规定,并没有把渔民或是捕捞渔民明确地界定为法律的主体地位,这就使得这些法律在保障渔民权益时的效力大大降低。
从目前我国的渔业立法来看,渔业权被界定为附属于行政权力的从属物权或者准物权,这种对渔业权的定义使得渔民无法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也就无法取得与其他民事权利平等的权利[7]。
与世界上渔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日本将渔业权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为准物权,使得渔业权具有生存和财产权的法律特征。通过渔业权的设立,日本实现了维持渔场秩序、促进渔区社会未定、保障渔民最低生活、对渔业资源管理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8]。从这里可以看出,渔业权的确立对于渔民来说至关重要,能够从法律制度层面提高捕捞渔民抵抗健康风险的能力。法律法规是自然人捍卫自身权益的最重要的途径,渔民虽然被归属于农民群体却不能享受农民同样的权利。当健康风险发生后,海洋捕捞渔民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解决自身健康问题。
分散风险的最有效办法是保险。近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虽然得到重点发展,但是渔村、渔民的边缘化地位使得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险发展重视不足。不仅如此,渔区村级集体经济早在改革之初就被分光、吃光、卖光,集体经济受到重创[9],这使得渔民依靠集体保障的愿望破灭。社会保障和集体保障的不足迫使渔民选择自我保障。选择自我承担健康风险的渔民往往是抵抗风险能力最弱的群体,由于缺乏相关健康保险的分散作用,使得健康风险的不良影响在他们身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呈现。值得注意的是,捕捞工作需要较强的劳动生产强度和较长的连续工作时间,捕捞渔民到了一定年龄就会退休离海上岸,年老退休海洋渔民面临老无所养的困境[10]。老年渔民需要得到更多的身体健康方面的照顾,失去收入来源的年老渔民将会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
从具体的保险种类来说,海洋捕捞渔民均可自愿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于捕捞渔民中青壮年占多数,他们对保险认识不足,又加上新农合和新农保保障水平较低,而且渔民的收入并不稳定,入保费用成为他们的负担。这些因素都削弱了其入保积极性。其次,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能够分散劳动者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健康风险的重要险种,却将捕捞渔民排除在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海洋捕捞渔民不公平待遇的体现。再次,政策性渔业保险在我国还尚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开展的各类保险种类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商业保险在渔民这种工作、生活状态下也很难开展业务,捕捞渔民的出险率高,不符合大数原则,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都退出了捕捞渔民健康保险市场,更加削弱了保险制度的分散能力。海洋捕捞渔民的健康损伤率高,目前的保障水平很难满足海洋捕捞渔民的健康保障需求。
捕捞渔民群体从二次分配中获得的经济收入非常少,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并没有惠及到渔民群体。福利收入过低的弊端在于,属于保障性救济金、抚恤金等方面的保障性、福利性的补贴比例过少,渔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渔业生产相对于农业生产和其他产业来说,危险系数更高、技术性更强、退休年龄更早,对于渔业伤残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投入应该更高于其他群体。而从现有的情况来看,保障性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是非常小的,说明很多渔民不是靠福利或救助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依然还是依靠家庭经营来维持基本生活。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则渔民的生活保障令人堪忧。
脆弱性更多地被定义为一个概念的集合,它是一种由于系统对系统内外扰动的敏感性以及缺乏应对能力从而使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容易发生改变的一种属性[11]。世界银行指出贫困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收入微薄,其次还包含了外部不利冲击可能导致的脆弱性[12]。由此可以看出,脆弱性可以导致个人或家庭陷入贫困。经济收入的脆弱性可以很容易使主体转化为贫困状态,而对于应对健康风险来说,稳定的经济支持是应对健康风险前提保障。所以,处于贫困状态的人群也就基本丧失的对健康风险的抵御能力。
市场经济时期,海洋捕捞渔民失去了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向渔民供给定额的生活资料等各种“准市民”待遇。随着渔业生产体制从集体经济转向私有经济,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失去了政府保障。如果他们不能在市场经济的各方利益博弈中胜出,就会遭受强大的负面损失。所谓负面损失,可能是收入或消费水平降低,也可能是健康状况不佳,生计出现危机等。而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经济收入的损失导致的暂时或长久的低收入状态对健康造成的直接不利影响以及弱化对健康风险发生前的预防能力和发生后的分散能力。
社会资本是一种公认的无形资本。社会资本强调信任、规范和网络,它类似于一种内在的合力,通过有效整合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等经典资本形式实现价值增值。社会资本可以理解为社会个体拥有的社会资源。国外学者通过大量现场调查和实证研究发现,信任、与家人亲密程度、邻里互助合作、社区参与等社会资本要素与特定人群的死亡率、自杀率、儿童行为心理等健康问题有着很强的相关性,社会资本水平高的地区人们的健康水平普遍较高[13]。如果个人或群体社会资本丰富,无疑将获得更大的健康保障。以获取医疗保健资源的能力来说,社会资本存量高的群体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质量较高的医疗保健资源。
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海洋捕捞渔民社会资本存量同样是影响其健康风险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大多数捕捞渔民成为低收入渔工,少数捕捞渔民成为捕捞船主,但他们都失去了以前“组织”的庇护,成为独立的个体。虽然捕捞渔民个体获得信息和资源的方法、途径都变得多样化,手机、因特网等科技产品逐渐普及,表面上看,好像是社会资本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然而,与其他群体比较而言,海洋捕捞渔民个体社会资本存量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山东几个渔村进行的渔民社会交往状况的问卷调查发现,海洋捕捞渔民平时大多只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亲戚、同船工友来往,交往范围狭小,社会资本增长潜力小。在遇到灾害、疾病以及心理等问题时只能依赖外地的亲友和家人,社会资本存量很低,无法从社会关系中得到有效救助。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转型期海洋捕捞渔民社会资本存量非常低,较其他群体而言,海洋捕捞渔民原有社会资本的流失和现有社会资本存量的不足使他们对于健康风险的抵抗能力明显不足。
海洋捕捞渔民大多为青壮年群体,他们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健康问题往往不能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大多数海洋捕捞渔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基本为初中、小学学历,卫生知识较为缺乏,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酗酒、吸烟是很多捕捞渔民普遍存在的现象。渔民在船上的作业、生活条件受到很多限制,没有足够的清洁水源和新鲜蔬菜,很多日常生活习惯、饮食习惯容易使他们患一些疾病。糖尿病、骨关节疼痛等疾病高发。
综上所述,海洋捕捞渔民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健康风险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变得更为复杂。除去捕捞工作本身带来的对健康的显性危害,由于社会因素、政策因素以及渔民个人因素使得海洋捕捞渔民在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健康风险更为严重。分散海洋捕捞渔民的健康风险的核心是渔民的增收问题。捕捞渔民脆弱的收入能力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海洋捕捞渔民健康风险的抵抗能力,增加捕捞渔民经济收入是捕捞渔民抵御健康风险的重要前提。政府和渔业部门应制定针对捕捞渔民的政策,保障捕捞渔民的利益。利用休渔期对捕捞渔民开展捕捞渔民能力范围内的技能培训,提高捕捞渔民的收入能力,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其次,社会资本存量关乎捕捞渔民解决健康问题能力,应当进一步提升其以信任为前提的社会资本。在捕捞渔民的工作过程中,积极引导渔民间自救、互助互救。在生活过程中,积极通过群体成员发展社会网络和社会关系,创造出有益于捕捞渔民健康的综合性支持环境。
社会转型时期,群体和阶层间的利益意识不断地被唤醒和强化,生存权、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海洋捕捞渔民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力量,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海洋捕捞渔民都为国家的捕捞业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放大和市场秩序化,社会结构转型造成了对海洋捕捞渔民健康风险的一种“社会遮蔽”,他们虽然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健康风险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正在随着社会发展而陷入应对自身健康风险的困境。社会转型时期研究和防范其面临的健康风险对于建设海洋强国和建设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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