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米亚入俄”的合法性
——基于民族自决权的视角

2014-03-12 01:48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克里米亚国际法行使

何 阳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克里米亚地区本是乌克兰独立以来境内唯一的自治共和国,然而在2014年3月16日,克里米亚地区民众在当地机构领导下举行住民公投,决定该地区是否脱离主权国乌克兰,加入邻国俄罗斯。公投结果表明,96.6%的投票者支持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2.55%的投票者赞成克里米亚留在乌克兰,0.85%的投票为无效票。马雷舍夫表示,上述统计结果并不包括塞瓦斯托波尔的数据。“但结果原则上不会再变化了”[1]。此举在国际社会中引发剧烈反响,成为近期通过利用民族自决权实现民族独立的典型事例,然而“克里米亚入俄”的合法性却遭遇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质疑,引发了西方世界国家的强烈不满。

一 “克里米亚入俄”事件回顾及原因追溯

从2013年12月21日乌克兰政府宣布暂停与欧盟签署联系国协定开始,乌克兰境内,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就不断升级,一度爆发情节恶劣的伤亡事件。在这种背景下,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于2014年3月16日举行住民公投。住民公投就两个问题进行了投票,它们分别是“您是否支持克里米亚地区作为联邦主体与邻国俄罗斯重新合并”以及“您是否支持恢复1992年克里米亚地区宪法以及赞成克里米亚地区是乌克兰的一部分?”

然而在现实中,乌克兰和俄罗斯两国对于克里米亚地区做出公投的决定却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态度,乌方表示坚决反对,认为克里米亚地区公投是违宪的、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全力阻止公投结果的形成,但承诺不会军事干预克里米亚地区公投;俄方则认为克里米亚地区公投是合法的,俄方充分尊重克里米亚地区人民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如果克里米亚地区人民想要加入俄罗斯联邦,俄方热烈欢迎。

事件具体进度如下:2014年3月17日,克里米亚地区自治政府公布全部选票的统计结果:96.6%的选民赞成克里米亚地区加入领国俄罗斯,反对加入俄罗斯的选民比例仅占2.55%。第二日晚,俄罗斯总统普京在克里姆林宫宣布,从星期二(3月18日)签署条约开始,克里米亚地区被视为俄罗斯的一部分。随后俄国家杜马(下议院)20日、联邦委员会(上议院)于21日先后批准了克里米亚地区及塞瓦斯托波尔市作为新主体加入俄联邦的国家间条约,以及有关“克里米亚地区及塞瓦斯托波尔入俄”和俄联邦新主体一体化过渡期的程序的联邦宪法法律。随后俄罗斯总统普京于21日签署了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法案,使其正式生效。

克里米亚地区为什么会选择加入邻国俄罗斯。首先,就管辖历史而言,克里米亚地区由于其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处于黑海与亚速海的脉冲,常是兵家必争之地,因此很早就与沙皇俄国结下不解之缘,沙俄统治中途虽有终结,但到了苏联时期,克里米亚地区又重回了苏联管辖,这样前后相接,俄罗斯中央政府对克里米亚地区的管辖时间长达百年之久;然而乌克兰对克里米亚地区的治理,最早却只能追溯到1991年苏联解体,乌克兰对克里米亚地区行使管辖权的时间仅二十年左右,所以克里米亚地区有着被俄罗斯管辖的历史传统;其次,就民族人口构成而言,如今居住在克里米亚地区的全部民族人口构成如下:俄罗斯人58.32%,乌克兰人24.32%,克里米亚鞑靼人12.10%,白俄罗斯人1.44%,鞑靼人0.54%,亚美尼亚人0.43%,犹太人0.22%,意大利人0.015%。由此可知俄罗斯人占了克里米亚地区人口的大半,而乌克兰人仅占了所有人口的四分之一,俄罗斯人强烈的民族归属感无疑是“克里米亚入俄”的重要影响因素。再次,就地区文化而言,克里米亚地区的官方语言即是俄语,乌克兰语在该地区的普及效果始终不佳,而且据有关数据显示:77%的克里米亚居民表示俄语为他们的母语;11.4%的克里米亚民居表示塔塔尔语是他们的母语;10.1%的克里米亚地区居民表示乌克兰语为他们的母语。可见俄罗斯文化对克里米亚地区的影响程度。最后,就两国现实情况而言,从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和乌克兰均成为了独立自主的国家,相较而言,俄罗斯在普京总统的领导下,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已成为国际视野中不可忽略的政治经济体,但是乌克兰却处于政治动乱之中,所以克里米亚地区民众选择加入俄罗斯也是理性之举。

二 “克里米亚入俄”与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源自德语“Selbstbestimmungsrecht”,最先被德国学者使用[2]207。列宁曾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对民族自决权作了详细的阐述。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3]509,“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3]512,“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3]566。

虽然民族自决提出的时间较早,但民族自决权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个法律原则,却经历了几百年时间。最早规定民族自决的条约是《联合国宪章》,其中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继而使得民族自决权成为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随后的一系列法律均提到了民族自决权,比如《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不过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在不断深化的趋势却毋庸置疑,具体表现在:由基本原则演变为基本权利;由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决权演变为世界各民族的自决权;由单一政治自决权演变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自决权;由政治自决权演变为基本人权;等等。[4]因此我们给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作出如下界定: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所有国家均承担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破坏或剥夺此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有关行为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从广义上说,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已经获得民族独立并已建立民族国家的人民或民族。这些国家的人民或民族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具有选择自己喜欢的政治、社会制度的权利,以及独立发展自己的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其他国家均有义务予以尊重,而不得进行干涉[5]148。

“克里米亚入俄”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因为生活在克里米亚地区的主要民族,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想要脱离主权国乌克兰,继而实现民族独立,加入邻国俄罗斯,选择自己喜欢的政治、社会制度,将上述现象与民族自决权的内涵相较可知,此举的本质在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符合广义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三 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实现方式及适用程序

民族自决权既然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那么它的要件则应包括适用条件、实现方式以及适用程序等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一)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民族自决权根据其内容可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①,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民族自决权都是指对内自决权,而非指对外自决权。除了主权国家同意该民族独立成立自己国家的情形以外,民族享有对外自决权的适用条件仅存在以下三种:1.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2.作为种族灭绝和屠杀对象的民族;3.遭受种族歧视的民族。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能够使用民族自决权实现民族的独立,是国际法中较早承认的民族自决权适用条件。而作为种族灭绝和屠杀对象的民族以及遭受种族歧视的民族,获得行使民族自决权资格的时间远远晚于第一种情形,它们是国际法不断发展,顺应时代变迁的产物。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之下的被压迫民族几乎不存在,而种族灭绝和屠杀以及种族歧视却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如果哪个民族在现有主权国家内遭受种族灭绝和屠杀以及种族歧视等不公正对待,该民族完全可以通过民族自决权实现民族独立,脱离主权国管辖。

(二)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主要表现为全民公决,而非住民自决。全民公决又称全民表决或者全民投票,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内,由享有投票权的社会全体成员对本国或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表决的制度安排,简称“公投”或“公决”[6]。很多被殖民地区和民族均是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实现了国家统一和民族独立。但近年来,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争议等重大事项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住民自决现象。所谓住民自决,即以某一特定区域的居民、住民、市民为主体来行使自决权,决定自己地区的归属或独立与否[6]。这里需明确住民自决并不是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也没有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住民自决是对主权原则的公然挑衅,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第二,住民自决的程序过于简单,可能导致大范围内频发民族独立现象,造成国际社会混乱;第三,国际社会中虽出现了利用住民自决方式决定领土归属的事例,但是其发生背景与民族自决权完全不一样。它主要用于有两个或者多个国家都声明对某地区拥有主权,采取的解决办法就是有关国家之间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历史上主权归属不清的地区举行住民自决,让争议领土的人民自己决定所生活领土的归属情况[6]。

(三)民族自决权的适用程序。民族自决权同其他权利一样,既然属于法律的范畴,那么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时均存在一定的适用程序。虽然国际法中没有对行使民族自决权的程序给出统一、规范的法律条文约定,但是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先前案例和学者们所达成的共识可知,行使民族自决权需要遵循以下程序:首先,行使民族自决权地区需要获得主权国的同意,即必须在主权国同意该地区获得行使民族自决权资格的前提下,才能继续展开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国际法主权原则的尊重;其次,如果主权国不同意地方机构的申请,那么地方机构需要审视自身所处的情况是否符合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上述三种情形,如果符合国际法中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规定,则不再需要获得主权国的同意,可以进一步展开行动;再次,地区民族获得民族自决权资格以后,则需举行主权国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民族所生活区域是否能够脱离主权国家的管辖;最后,如果全民公决的结果显示主权国家公民同意获得民族自决权资格的地区、民族独立,然后才进行该地区的住民公投,继而决定独立地区是成为独立的国家还是以某种方式加入到其他国家,成为其他国家的一部分;反之,如果主权国绝大部分民众不同意其独立,那么即使获得民族自决权资格,也不能擅自宣布独立,脱离主权国管辖。

四 “克里米亚入俄”的非法性表现

“克里米亚入俄”事件不符合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实现形式及适用程序,由此克里米亚地区实现加入邻国俄罗斯目标之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一)利用民族自决权挑战主权原则。民族自决权不能与主权原则相悖,这是民族自决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换而言之,民族自决权的行使需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否则是对主权原则的挑战。“克里米亚入俄”事件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已涉及到了一个独立国家的主权问题,然而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一个国家区别于另一个国家的显著性标志。根据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说”,政府之所以会出现在于受现实因素的制约,国家不可能由全体民众共同管理,所以绝大部分民众将自己管理国家的权力转让给少部分民众,因此当涉及到处理国家主权问题的时候,则须由国内拥有政治权利的民众共同决定。“克里米亚入俄”也不例外,它在形式上表现为领土的分割与重整,实质上却是主权的分离与统一,因此它必须经过其主权国乌克兰的同意,才能够行使民族自决权,继而决定其是否要脱离乌克兰,而不是简单地局限在经过克里米亚地区住民的表决就能决定克里米亚地区的未来。事实上,“克里米亚入俄”并没有经过主权国乌克兰的同意,而是仅仅举行了克里米亚地区住民公决,此举绕过了国家主权原则所应历经的法律程序,利用民族自决权对抗主权原则,违背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二)缺乏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民族自决权的行使需满足前面提到的适用条件,即: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作为种族灭绝和屠杀对象的民族;遭受种族歧视的民族。克里米亚地区生活的民族并不满足上述的任何适用条件。首先,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克里米亚地区属于乌克兰,是乌克兰唯一的自治共和国,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它是乌克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生活在这个地区的民族理所当然地属于乌克兰国籍,是乌克兰籍人,与殖民主义的色彩完全不符,因此不是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其次,作为种族灭绝和屠杀对象的民族。在乌克兰政府依法对克里米亚地区实行管辖的时限内,中央政府并没有对生活在该地区的民族如俄罗斯、鞑靼等诸多民族实行种族屠杀和灭绝的政策,相反乌克兰中央政府还大力支持该地区的发展,无论是在教育还是财政投入等方面。最后,遭受种族歧视的民族。这一点存在争议,因为遭受种族歧视的度很难把握,支持“克里米亚入俄”的学者大多赞成此种观点,可是从宏观来看,俄罗斯等民族也没有遭受民族歧视,在克里米亚地区,通行的官方语言是俄罗斯语,而且俄罗斯人占了整个地区的大半人口,即使存在歧视,也是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概率更大,并且该地区的治理者也有多半的俄罗斯族人,所以遭受歧视的结论有待商榷。

(三)违反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从本质上来看,克里米亚地区的公决不属于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实现方式——全民公决。根据其属性可以将其现有实现形式概括为住民公决,而住民公决仅是住民自决的一种常见方式,原因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全民公决的主体范围应是国内所有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而住民公决的主体范围只包括当地所有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2.决定事由的重要程度不同。全民公决决定事由的重要程度明显强于住民公决,因为全民公决涉及面更广,其决定事由的重要程度越大;住民公决恰恰相反。然而“克里米亚入俄”事件中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一是领土的独立问题,即克里米亚地区脱离主权国乌克兰;二是领土的归属问题,即克里米亚地区是成立独立的国家还是以某种方式加入到其他国家。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实现需运用全民公决的方式,它涉及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而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才涉及住民公决的实现形式,因为如果一个地区已经独立,决定该地区事务的主体则应变为该地区的民众。在“克里米亚入俄”的整个过程中,没有进行主权国乌克兰的全民公决环节,仅存在克里米亚地区的住民公决行为,显然它已经忽略了行使住民公决的前提条件,违反了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错误地利用住民自决方式来行使民族自决权。

(四)有悖民族自决权的适用程序。比照相关法定程序,审视“克里米亚入俄”具体运作过程可以发现:1.克里米亚地方相关机构在没有获得主权国乌克兰中央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企图脱离主权国乌克兰;2.生活在克里米亚地区的民族根本不存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法定条件,即不符合“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作为种族灭绝和屠杀对象的民族”、“遭受种族歧视的民族”三种情形;3.缺乏脱离主权国乌克兰的全民公决环节,即领土获得独立的法定环节缺失;4.仅存在住民自决该地区是否加入邻国俄罗斯的举动。法律的严谨关键在于程序的严谨,层层相扣的正义程序才能够保证结果正义,继而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如果其中某一个环节存在纰漏,均认定其过程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当然结果的正义性也会受到影响。然而“克里米亚入俄”事件完全未遵循国际法的适用程序,想要仅凭住民自决来实现自身加入俄罗斯的目标,无疑是对程序正义的违背,此举所带来的负面效益可想而知,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大环境中显然是不可取的。

结语

民族自决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变迁,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民族自决权仍然是被压迫民族实现民族独立的一种和平方式,它为被压迫民族获得重生开启了一扇大门。民族自决权之所以会经历由国际政治原则到国际法律原则的转变,关键在于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克里米亚入俄”采用民族自决的方式,但是却未遵守行使民族自决的相关约定,具体表现在利用民族自决权挑战主权原则,缺乏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违反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有悖民族自决权的适用程序等,显然与法律的规范性等特征相违背。由此可以将“克里米亚入俄”事件定性为不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违法事件,这个结论显然与联合国处理“克里米亚入俄”事件的结果不谋而合,第68届联合国大会决议指出:2014年3月16日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举行的全民公投“无效”,不能成为改变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地位的基础。

注释:

①很多欧美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应由两部分组成,即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前者主要指自主权、自治权以及发展自我经济、文化、宗教、习俗等权利;后者则主要指独立权或脱离权,即从原主权国脱离而组建新的独立国家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王修君.克里米亚公投委员会:96.6%投票者赞成加入俄罗斯[EB/OL].(2014-03-17)[2014-04-15]. http://www.chinanews.com/gj/2014/03-17/5960408.shtml.

[2] Clinebell S J H, Thomson J. sovereignty and Self-Deter urination: The Rights of Native America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M].Buffalo Law Review, 1978.

[3] 列宁.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张宝成,杨宗国.民族自觉思想的流变及当代诠释[J].宁夏社会科学,2010(1):8-13.

[5] 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6] 廉思,孙国华.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8(3):33-40.

猜你喜欢
克里米亚国际法行使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克里米亚热气球节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大选前4天普京视察克里米亚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美国内战的国际法实践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