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雪微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柏拉图以前的“善”的思想基本都被赋予了伦理意义,并且都只局限于伦理层面,最明显的是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苏格拉底在伦理领域寻求“善”的普遍定义,而柏拉图在以往的“善”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善”的理念,力图把“善”推向更广的领域,走出伦理领域的牢笼。柏拉图的“善”的理念是本体论的“善”的理念、认识论的“善”的理念与辩证法的“善”的理念的统一,柏拉图赋予“善”的理念本体论的内涵,“善”的理念是最高的本体,所有事物分有事物的理念,而事物的理念又分有“善”的理念;柏拉图赋予“善”的理念认识论的内涵,“善”的理念是知识的最高领域,是不依赖于任何可感事物的纯粹知识;柏拉图赋予“善”的理念辩证法的内涵,认为辩证法是获取“善”的理念的唯一的手段,只有依靠辩证法才能达到对“善”的理念的认识。柏拉图的“善”的理念具有本体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的三重内涵。
柏拉图赋予“善”的理念本体论的含义,他以理念论和太阳喻为基础,诉说了“善”的理念的本体论内涵。理念论贯穿于柏拉图的整个思想体系,当然也是“善”的理念的形而上学的依据。理念论并不是柏拉图凭空想象的,而是他在对前人的思想的借鉴与批判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赫拉克利特“万物皆变”的思想,即一切可感事物都处于流动变化之中,对柏拉图“理念论”的建构带来很大的启示,使得柏拉图深刻认识到我们必须寻求事物本身的永恒不变的本质与理念。而苏格拉底的普遍定义说更是为理念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不过苏格拉底只是以个别的具体事物为出发点,力图从具体事物中归纳出一般的定义,但是这种寻求普遍的定义所涉及的只是道德领域,是局限在伦理中寻求普遍的定义,因此它只适用于可感领域,涉及的只是可感事物。柏拉图则力图在苏格拉底普遍定义的基础上,追求到可以解说万事万物的整个世界的理念,使之适用于所有领域。柏拉图的理念论的发展形成经历了早、中和晚期三个时期,而“善”的理念主要涉及中期的理念论思想。中期是柏拉图理念论的完善时期,他综合统一了赫拉克利特的万物皆流与巴门尼德的形而上学的存在论的思想,建构起柏拉图的庞大的本体论。柏拉图既看到可感事物是千变万化的,也看到巴门尼德所谓的可变的世界背后的不变的世界才是实在的。这样,柏拉图就把理念与感性事物分离开来,世界被柏拉图二分为对立的可见世界和可知世界,可知世界是本体,是永恒不变的实在;可见世界是派生,是变化的不实在的。也就是说事物的理念是“一”,是永恒不变的,而具体事物是“多”,是流动变化的。柏拉图认为正义等美德如果与“善”不相连,就是毫无意义的,“善”位于比正义更高的层次,因此,将“善”的理念纳入他的理念论体系。此时,二分的世界似乎又变成了三分,因为事物的理念说明具体事物之所以是的原因,而“善”的理念则是事物的理念之所以存在的根据,简而言之,就是一类事物之所以是这类事物,是因为它分有或模仿了这类事物的同一理念,而这类事物的理念又分有了“善”的理念。因此,“善”的理念是一切事物和理念的源泉,是万物的根本。
太阳喻是《理想国》中第一个出现的隐喻,柏拉图拉开了系统论述“善”的理念的帷幕,揭示了本体论的“善”的理念。第六卷中柏拉图明确提出有关“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说“善”的问题很难,我们现在办不到,谈论和“善”很像的“善”的儿子办起来容易些。太阳是“善”的儿子,通过考察太阳在可见世界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类推“善”在可知世界的地位和作用。在第五卷解说哲学家问题时,划分出了两个世界,具体的事物的“多”的可见世界,事物本身的“一”的可知世界,可见世界的具体事物可见不可知,而可知世界的事物本身可知不可见,也就是说只能看见可见的事物,却无法看见可见事物背后的可知世界的理念,而作为思想的对象的可知世界的理念只能为我们所知,却不能为我们所见。因此“善”的理念不可见,“善”的儿子太阳可见,我们根据可见的“善”的儿子来认识不可见的“善”的理念。眼睛的视觉和可感物的颜色是我们能看见具体的可感事物的条件,但是如果没有光,我们仍旧不能看见它们,视觉正是通过光使眼睛看见可见事物。“太阳跟视觉和可见事物的关系,正好像可理知世界里面“善”本身跟理智和可理知事物的关系一样”。“人的灵魂就好像眼睛一样”,从这个比喻可以看得出太阳与“善”相类似,灵魂中的理智与视觉相类似,具体事物的理念与具体事物相类似。同时,当灵魂的注视被真理与实在所照耀的对象时,灵魂便能认识这些对象,因此太阳的光就相当于真理与实在。眼睛和视觉同太阳最相似,但还不是太阳,真理和实在同“善”的理念最相似,但还不是“善”的理念,“善”的理念是比真理和实在更高的领域。柏拉图据此给“善”下了定义:“这个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认识能力的东西,就是“善”的理念”,也就是说,“善”的理念通过真理和实在给知识的对象以真理和实在,同时又给知识的主体即灵魂以认识的能力。太阳不仅使得可见事物可见,而且还是它们产生、成长和得到营养的原因,“善”的理念给予可知事物可知的能力,并且是可知事物得到自己的真理和实在的原因,而可感世界是由可知世界派生的,所以“善”的理念也是可感世界得以存在的根据,“善”的理念是万事万物的源泉和本体。“知识的对象不仅从“善”得到它们的可知性,而且从“善”得到它们自己的存在和实在,虽然“善”本身不是实在,而是在地位和能力上都高于实在的东西”。所以,“善”的理念比事物的理念高一个层次,地位比事物的理念要尊贵。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善”的理念是知识和真理的源泉,是可知事物之所以存在的根据与原因,也就是说“善”的理念是其他所有理念的源泉,也是一切可感事物的源泉,因此事物的理念是解说事物之所是的原因,而“善”的理念是解说理念之所以存在的根据,“善”的理念位于最高的范畴,解说了万物之所是。“善”的理念比知识和真理更高贵,是最高等级的实在,是万事万物至高无上的本原。
柏拉图的“善”的理念具有认识论上的含义,“善”的理念是最高的知识,是一切知识和真理的原因,他用太阳喻、线喻和洞喻论证了认识论层面的“善”的理念。柏拉图说,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认识能力的东西就是“善”的理念,因此,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善”的理念给予主体(灵魂)认识的能力,使主体具有认识物体的知识,能够真实地认识实在的事物。可感世界的太阳使得眼睛和视觉能够获得可感事物的感性认识,“善”的理念使得主体可以获得可知世界的理性认识,可见太阳喻的“善”既是一种本体论的“善”的理念,又是一种认识论的“善”的理念,它既是主体——即灵魂中的理性能具有认知的原因,又是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善”的理念的统一。柏拉图在太阳喻引出“善”的理念之后,又加之线喻进一步论述了“善”的理念。线喻更加清晰的划分了两个世界和四个领域,划分了知识领域,以不同于太阳喻的视角揭示了“善”的理念的认识论内涵。
在第五卷解说哲学家时,讲到知识是完满的一,无知是无,即是零,意见介于无知与知识之间,所以意见与知识的比例是二比一的关系。因为可见世界与意见相对应,可知世界与知识相对应,所以线喻说的是一条线段按一比二的比例分成两个部分,前一部分为可见世界,后一部分为可知世界,可见世界是可知世界摹本,而可知世界是可见世界的原型,所以可知世界比可见世界更真实。可见世界与可知世界各自按一比二的比例再各自分成两个部分:可见世界的第一部分是影像,是可感事物的影子,例如水中的倒影,影像最不真实,是可感事物的摹本,与这部分相对应的是灵魂的想象能力,真理性与实在性最低,因为想象不具有区分事物的影像和事物的能力,它不清楚影像只是事物的摹本,而事物才是影像的原本,因此不知道事物比影像更加真实;可见世界的第二部分是可感事物,就是我们看到的具体事物,它是影像的原本,比影像真实,与这部分相对应灵魂的能力是信念,真理性和实在性高于第一部分,因为信念可以区分影像与具体事物,但是不明白它们为何不同。可知世界的第一部分是数理对象,例如几何学和算数学,它们以可见世界的可感事物为参照,即是可见世界第二部分的原型,因此真实程度更高,这部分与灵魂的理智能力相对应,因为处于可知领域,所以真理性和实在性更高;可知世界的第二部分是“善”的理念,是最高的认识形式,它不借助于任何可感的事物,只用理念本身,从理念到理念,是最真实的,可知世界的第二部分的“善”的理念对应灵魂的理性能力,具有最完全的真理性和实在性。线喻是按认识的过程来划分知识的等级,揭示了第一等级到第四等级的知识的真实程度是依次增高的。“善”的理念是人们苦苦追寻的最高的层次,是真实性和实在性最完满的理念。
余纪元先生是这样评价洞喻理论的,“洞穴的比喻是线段的比喻的政治方面的体现,而线段的比喻是洞穴的比喻的知识论层面”。洞喻更生动形象地展现了线喻的四个领域,因此洞喻的“善”的理念同线喻的“善”的理念一样体现了认识论层面的“善”的理念。洞喻讲述了一群从小就居住在洞穴中的人们,由于头颈与脚都被绑着,无法转身,他们只能看着眼前的洞壁,在他们身后有一堆熊熊燃烧的火,在他们与火之间有一条路,在路与火之间筑有一道矮墙,许多人扛着高于墙的东西沿墙行走,火光把这些东西的影子照射在洞壁上,那些无法转身的人把洞壁上的影子当作世界上最真实的东西。这部分将洞穴中的囚犯比作生活在无知世界中的人们,由于受到种种束缚,只局限于意见,而获得不了真理。然后,出于偶然,有人解除了束缚,被迫可以转过身了,看见身后的火光时由于不习惯而眼花缭乱,如果被其他人强行拉出洞外,让他看太阳光,他会感到很刺眼,什么都看不清并且十分恼火。这部分将有幸解除禁锢的人们比喻长期受到意见的束缚的却偶然有机会看到外面世界的人们,拥有意见的他们把自己的信念看的是最神圣之物,然而却被告知这是错误的,现在又要他们与他们长期生活的意见世界告别,他们开始会很愤怒,后来会不知所措。接下来,让他看外面的世界需要一个习惯的过程,从易到难,首先看阴影,其次看水中的倒影,再次看具体事物,然后看到月光和星光,最后转去看太阳。这部分指出摆脱意见的束缚而获得真理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灵魂摆脱可见世界转向可知世界也需要一个艰难的习惯过程。柏拉图认为灵魂本身就拥有认识知识的能力,但是需要一种灵魂的转向,灵魂先看到理念的影像,然后转到理念本身,最后获得“善”的理念,看到“善”的理念的过程是一个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过程,而不是简单地将知识灌输到灵魂中去,这种灵魂的转向说承认了灵魂固有的认识知识的能力。这里充分体现了“善”的理念的认识论内涵,只是洞喻换了一种说法,换了一种比喻,从另一个角度再述了认识论的“善”的理念。
柏拉图赋予了“善”的理念辩证法的含义,黑格尔认为辩证法是柏拉图对哲学的最大贡献,开启了辩证法的真正篇章。辩证法最初是指进行论战、谈话,斯大林是这样概括的:在古代,辩证法指的是以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来求得真理的艺术。苏格拉底之前的辩证法通常是通过逻辑的推论或者运用二律背反去考察矛盾的结论,例如芝诺的反对运动的四个论断。苏格拉底则赋予了辩证法方法论的意义,是通过对话获得知识的理智的研究方法。柏拉图在前人的基础上,推动了辩证法的发展进程,简而言之,柏拉图的辩证法是一种在对话中运用分析与综合的方法获得真理的手段,进而上升到研究理念范畴的矛盾进展以至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柏拉图的辩证法分为早、中和晚三个时期,早期的辩证法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对话问答的方法,是一种“理智助产术”,《理想国》的开篇引出正义话题时,与玻勒马霍斯和色拉叙马霍斯等人的论辩都是对这种辩证法的应用。中期的辩证法是一种假设和二律背反的方法的应用,“善”的理念就是通过这种辩证法获得的。晚期的辩证法上升为一种对立统一的方法。
辩证法的“善”的理念的意思是指辩证法是获得“善”的理念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柏拉图认为,辩证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善”的理念,是服务于“善”的理念的从而获取最高的知识的手段。首先,“善”的理念的辩证法是一种使用假设来获取“善”的理念的方法,是指在论证前先提出种种假设,凭借这些假设的关系进行推理,如果它们之间相互矛盾,就不正确,反之,就是一种正确的结论。线喻是这种辩证法的强有力的论证,可知世界第一部分的数理对象与灵魂的理智能力相对应,处于可知领域,真理性和实在性更高,但是理智不得不依赖于可见世界中的具体事物,并且从假设出发,通过使用推论下降到结论的手段,没有上升到原理,并且认为这种假设是不言自明的,不追究它的真假,如果假设是假的,那么推出来的结论必然是不真实的,因此理智不具有完全的真理性和实在性;可知世界的第二部分的“善”的理念对应灵魂的理性能力,具有完全的真理性和实在性,是逻各斯用辩证的力量所获取的知识,假设虽被用作一定阶段的起点,但假设只是假设,企图以此为跳板,直接越到一个比假设更高的领域,上升到绝对原理,通过这些原理获取“善”的理念,再回过头来以“善”的理念为依据推出结论,获得最真实的知识,这里隐含了辩证法的知识,体现了“善”的理念的辩证法内涵。逻各斯所依靠的辩证的力量正是辩证法的知识赋予的,正是辩证法作为认识的手段,获取了认识。其次,“善”的理念的辩证法是通过分析和综合的方法最终获取“善”的理念。分析是将整体分解为各个组成部分的方法,综合则是把各个部分整合成一个整体的方法。“善”的理念是“一”,具体事物是“多”,“一”就是辩证法通过综合具体事物的“多”得到的理念,“多”是辩证法运用分析得到的分有“善”的理念的具体事物。线喻的四个部分正是运用这种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法最终达到至“善”的理念的体现,从虚幻的影像上升到完满的“善”的理念,正是从可感领域上升到可知领域,从不实在上升到完美的实在,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殊相上升到共相,从现象上升到本质,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论述辩证法时也谈到了柏拉图的本体论、认识论和辩证法是统一的,并且通过对理念论、太阳喻、线喻和洞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善”的理念是本体论的“善”的理念、认识论的“善”的理念与辩证法的“善”的理念的统一,三者相互渗透,共同支撑起柏拉图“善”的理念论的框架。只有运用逻各斯的辩证法的思维,才能获得“善”的理念,才能获取最高的知识和真理,而获取最完满的知识正是辩证法的目的,因此辩证法的“善”的理念与认识论的“善”的理念是统一的;只有通过辩证法的分析和综合,才能认识到具体事物“多”的背后的理念的“一”,才能寻找到万事万物的最根本的“善”的理念的本原,而辩证法得以顺利进行则有赖于“善”的理念的支撑。换句话说,只有凭借辩证法,才能把握“善”的理念,而且辩证法的目的也是为了达到至“善”、绝对的“善”,所以辩证法的“善”的理念与本体论的“善”的理念是统一的;作为最高本体的“善”的理念不但是一切事物和理念的根本,也是知识和真理的源泉,“善”的理念赋予主体认识的能力,而认识的终极目标是洞悉到“善”的理念,所以本体论的“善”的理念与认识论的“善”的理念是统一的。综上所述,本体论的“善”的理念、认识论的“善”的理念和辩证法的“善”的理念是柏拉图“善”的理念的三重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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