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履行监督职能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03-09 08:27本刊编辑部
财政监督 2014年36期
关键词:专员办财政监督依法行政

●本刊编辑部

以法治思维履行监督职能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本刊编辑部

编者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必须树立的执政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对于财政部门来说,依法理财、依法监督是依法行政题中之义。本期专题将从实务、理论两个层面探讨依法理财与依法监督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翻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篇章。面对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新要求,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理财、依法监督。

学习全会精神,强化法治理念

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懂法、遵法、守法意识,各专员办积极组织全办干部职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法治观念。

大连专员办组织党员重温党章,梳理学习党内规程,特别是近年来的“八项规定”、“六条禁令”以及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党中央与部党组对党员的相关要求与细则规定。加强该办机关党建工作,再次强调党内纪律,落实办党组各项决定。增强办内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激发依法行政的内生动力,力求将法治思维融入意识。

上海专员办要求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为中心,不断提高法治认识,增强依法理财依法监督自觉性。一是深入学习“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领会其精神,把握其内涵,明确其要求,不断提高对依法理财依法监督的认识。二是结合财政部门加快推进依法理财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深刻理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新形势下依法理财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的自觉性。

安徽专员办要求各处室(党支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群众原原本本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和“五个体系、六大任务”具体部署,进一步凝聚起依法治国的广泛共识。

河南专员办要求把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要求机关党委紧密结合工作,科学安排学习计划和学习内容,各党支部、每位党员干部自觉学习,撰写学习心得,在学习中树立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要求深刻认识财政监督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并将其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预算法》密切结合起来。

广西专员办要求全办干部职工要围绕财政监管工作实际,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总目标的丰富内涵,把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财政监管执法水平作为全办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依法治国六项任务,规范权力运行,让每个工作环节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切实找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主动把各项财政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加强对新修订《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与财政监督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密切法制学习与业务工作之间的联系。

青海专员办结合“六五普法”和“法律进机关”等活动,提高了该办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特别是对宪法、行政法、会计法、预算法等与该办工作密切相关法律的学习,并加强交流讨论。通过教育和培训,使该办全体干部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川专员办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是组织中心组学习。四中全会召开后,该办党组立即组织中心组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并就该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具体部署。二是召开全办职工大会。专题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原文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解读讲话,并要求各处室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学习贯彻。三是深入开展自学。该办为每位干部发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要求全体干部全面理解、领悟全会精神,深化对依法治国新思路、新举措的理解和把握,同时从自身做起,认真学法用法,深入推进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四是积极宣传全会精神。利用办公平台、内网等宣传全会精神,制作“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展板,全面展示全会内容。

加强约束,规范管理

依法监督的前提是有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各专员办通过明确岗位分工,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监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大连专员办一方面健全本办的各项内控制度与内部管理办法。包括“财政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表格化”、“一线廉政监督员”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在内的三项内控制度,落实“纪检组长、内审以及政务公开”的监督作用,确保内控制度的严肃性与机制的有效性。鼓励大家对内控操作建言献策,切身参与专员办在工作法律、政策制定及机关运转中面临的风险防控,并树立起责任意识,力求将法治思维融入管理。另一方面,梳理业务工作相关法规,更新该办工作规程。依法行政需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每一流程与环节中。该办分类整理了专员办各项业务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大家重温并熟练掌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等规定。该办对各项业务操作指南等规程进行对照更新,使日常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力求将法治思维融入业务。

上海专员办一方面通过“三举措”不断夯实依法履行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基础。一是积极跟踪重大财政法规制(修)订进展。积极参与《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的探讨,及时组织学习《预算法》修正案,领会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理解严肃财经纪律的法制基础。二是做好财政法规的汇编、更新及配发。将财政监督相关法规汇编成册,及时更新并配发到基层预算单位,促进基层预算单位依法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三是加强法规研究。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神为指引,结合审批事项及监管职责,注重实践性和操作性,掌握财政收支范围、收支标准、收支条件等方面的规范性和限制性要求,明确权责边界,准确把握法规内涵及执行标准。另一方面,强化履职准则。结合专员办工作实际,落实好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与要求。一是明确权力清单。对上海专员办承担的审核审批事项进行更新梳理,明确权力边界,规范审核审批运行。二是明确责任清单。对上海专员办依法依规承担的监管事项进行更新梳理,明确监管职责,维护财经纪律。三是落实依法审核、依法监督。加强依法履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的职责,做到“程序规范、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四位一体,树立良好的监督形象和监督权威,推动预算单位依法履责。

江苏专员办优化和规范内部管理。一是调整优化岗位职责分工,并将每项工作细化为“岗位、工作事项、岗位职责、责任人”四个要素,强化处室内部分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严谨、规范、有序的良性循环工作机制。二是积极完善工作流程,重点是根据财政部赋予的新职责,及时制定相关业务操作办法(规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确保更加规范地履行监管职责。三是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坚持审核审批事项“经办人员初审”、“处室负责人复审”、“办领导终审”三级审批,促进内部相互监督和制约。

安徽专员办要求加大依法监督力度,组织制定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查找工作风险,完善工作制度,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运行受到严格的规范和制约;坚持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活动,依法履行专员办的行政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科学设定岗位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青海专员办要求加强制度约束,保障法律规章得到有效执行。通过内部控制、考核考评、监督检查等手段,在强化廉政监督的同时,强化履职能力监督,保障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文明监督、规范执法

不仅要学法,还要用法。各专员办不仅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通过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政务公开等方式,提升财政监督执法水平。

江苏专员办要求一方面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将本办各类审核审批事项的办事规程、申报要求、联系方式、举报投诉方式、工作动态等依法对外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大力推进财政普法。该办发挥财政普法“宣传员”的作用,为落实财政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发挥财政检查“面对面”的宣传作用。重点利用检查进点、交换意见等环节,向被查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宣传财政法规,提升其遵守财政法规的自觉性。二是发挥监管会议“点到面”的宣传作用。即以召开行业监管通报会、业务监管联席会等形式,向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宣传财政法规,整体提升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对财政法规的认识水平与执行水平。

广西专员办以专员办职能转型为契机,全面梳理岗位职责,明确职能权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文明监督、规范执法,提高财政监督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夯实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要求不仅要在开展财政监管工作中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还要从法律意识上加强对监管服务单位相关人员的引导,帮助其规范业务流程,从监督执法的角度促进监管服务单位业务的规范化,强化监管服务单位的法律服务意识。

贵州专员办要求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过严查、深查、细查财政运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合理现象,乃至违规违纪问题,来维护国家财税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国家政策有令必行、政令畅通。财政收入方面,着力查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土政策变相减免税收、制造税收“洼地”的问题,严格把关税收征管质量,确保财政收入的应收尽收和均衡入库。财政支出方面,重点检查民生类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确保惠民政策落到百姓头上。此外,查处重点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以及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提示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风险点,不断促进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同时,要切实做到三个“严”,规范财政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监督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严格执法程序。相关检查手续必须完备,如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必须有被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盖章,并有检查组制单人和复核人的审核签字,还要认真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明确被查单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力。二是严格审理制度。日常监管适用三级审理制度,即经办人初审、处级领导复核、司(局)领导审签;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适用集中审理制度,由业务专家、司(局)、处级等组成审理小组,进行一事一议,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规范。三是严格政务公开。及时公开非涉密信息,如审核审批流程、业务办理基本要件、办理结果,以及经办人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营造外部监督环境,加强外部监督。

青海专员办要求全办干部职工活学活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在掌握各类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做到合法、合理行政,同时力求权责统一,即做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遵循公正原则,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等,同时细化工作程序,最大限度量化各项工作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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