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方” 字

2014-03-06 05:18方子剑
文教资料 2014年35期
关键词:段玉裁引申义小篆

方子剑

(湖北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释 “方” 字

方子剑

(湖北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在许慎的《说文解字》及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中,“方”字的本义为“併船也”,但从“方”字出现的其他文献资料及辞书中,“方”字的本义和引申义之间的联系并不明显。如果能够从出土的甲骨文、金文和小篆进行比较,将形训和义训相结合,则能论证有关“方”字的合理解释,还原“方”字从本义向引申义转变的完整过程。

甲骨文 小篆 本义 引申义

一、引言

“方”字是汉字中最常见的一个,字形从古至今变化不大,并没有繁简之别,但是有关“方”字本义的讨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以前学者更多的是收集“方”字出现的文献典籍,推敲方字在不同上下文中的意义,据此推敲出“方”字的各个不同义项,然后通过各义项之间的联系和历史演变轨迹论证各辞书中有关“方”字本义的解释是否合理。从十九世纪末到整个二十世纪,随着大量甲骨文和金文出土,古文字的研究已经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人们对汉字起源的研究不再只停留在小篆的基础上。人们通过对甲骨文和金文中“方”字的字形仔细观察,并结合“方”字的不同引申义,反向推出其本义,对说文学中有关“方”字的解释提出了质疑。当然,不同学者研究的方向各有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定论。但是,在古文字研究成果之上,通过形训方式,并辅之以义训释“方”不失为一种全新角度。

二、释“方”字

《说文》原文对“方”字的解释是:“併船也,象两舟省总头型。凡方之属皆从方。方或从水。”[1]北宋学者徐铉对《说文》进行校订时对此并没有作过多修改。段玉裁的 《说文解字注》中对“方”字的解释还是沿用了许氏的“併船也”这一说法。段氏列举了一些材料,对“併船也”这一解释进行佐证,增加其合理性。同时列举其他辞书及文献对方字本义的不同解释,但是最后一一推翻了,极力维护许氏之说的正统地位。《释言》及毛传皆曰:“方,泭也。今《尔雅》改“方”为“舫”,非其义矣。併船者,并两船为一。”[2]虽然《释言》和《尔雅》对“方“字的解释都与船有关,但是与许氏的併船者还是有区别的,所以段氏并不认同。除此之外,段注还列举了一些引申意义,虽然不够全面,但是有利于我们进行比较,如:《秦风》:“西天之防。”毛曰:“防,比也。谓防即方之假借也。又引申之为方圆,为方正,为方向。又假借为旁。”[2]按照段氏的推论,从“方”字的本义到引申义,它们之间的联系十分牵强,其中的客观原因在于段氏生活在清朝中期,甲骨文和金文还没有被世人挖掘出土,无法获取进一步探究的依据。主观原因在于段玉裁对许慎过于尊崇,极力维护许氏的说法。

邹晓丽先生在《基础汉字形义释源》一书中罗列了有关“方”字在小篆之前的各种形体,对比下小篆,并结合“方”字的各个义项,首先便可以确定,其本义可能不是“併船也”。因为许慎是根据小篆字体释“方”字的,他本人根本没有机会看见其甲骨文字形。“方”字的古文字体如下:甲骨文一期五期金文西周早期西周中期春秋[3]。从以上古文字体的形态来看,“方”字和船或者併船无太大联系。汉字从甲骨文、金文发展到小篆,字形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一是线条化,早期粗细不匀的线条变得均匀柔和了,它们随实物画出的线条十分简练生动;二是规范化,字形结构趋向整齐,逐渐离开了图画的原形,奠定了方块字的基础。从“方”字的小篆字形方推断,确实符合“併船也”这个本义,但显然难以令人信服。目前,学者们关于“方”字本义的讨论主要有下列几种:叶玉森认为“疑象架上悬刀形,并不肖两船总头”。高鸿缙认为“方”为“刀倚架旁”[4]69-70。高亨认为“方”为古“榜”字。《文选·江赋》李注引《楚辞》王:“榜,船櫂”,即拔船之工具,“方”当为古榜字[5]。李乐毅认为“方”是“枋”之本字,意义是“刀柄”,甲骨文和金文的字形都是一把刀的形状,在刀柄地方有一短横,是指事符号,后来多用来作方圆的“方”[6]。徐中舒认为“方”像耒的形制尤为完备……方即坺之本字[4]67。有关“方”字本义的说法多如牛毛,但是大多数都与刀、兵器、农具耒有关,与船或者併船无太多联系。

在这些说法中,笔者比较认同王元鹿先生的说法。这种认同并不是完全否定其他学者的意见,而是认为王先生的说法的解释力更广些。王元鹿认为“方”字的本义是“以刀判物”,很多人认为“方”字的大多数义项都是表事物对象的名词,“以刀判物”明显是表行为动作的,因此否定此说法。但是,在《说文》中并未明确指出“方”字属于象形字,因为没有具体的形象可依,后来学者更倾向于将其归为指事字。从“方”字的甲骨文字形可以推出一把刀刚好放在物体的中间,从物体中间裁断,因此“以刀判物”的说法是有据可循的。

王先生归纳了方字的四大类义项,首先便是“判分”义[7]。《广雅·释诂二》:“方,义也。”《释名·释言语》:“义,宜也。裁判事物,使各宜也。”因此,方字含有“判分”义。我们再根据因声求义法,即音近义通原则,试训“妨”字。《国语·越语》:“将妨于国家。”注:“妨,害也。”《韩非子·饰邪》:“妨害于治民者也。”“妨”和“害”这是复文中的同义字复用,“妨”即“害”,《释名·释天》:“害,割也。如割削物也。”再由“割”不难推出“裁断”义,因此“妨”也是有“判分”义的。其次,“方”字有“正直”义[7]。《广雅·释诂一》:“方,正也。”《后汉书·儒林列传》:“方领,直领也。”《左传·隐公三年》:“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义方”同义复文,与“邪”相对,有“正直”义。由“以刀判物”引申至“公正、正直”是有道理的。由“正直”还可以进一步引申出“横”“平”“常”“法”“道”等更多义项,就不一一赘述了。再次,方字有“对称的二物”之义[7]。《韩非子·解老》:“所谓方者,内外相应也,言行相称也。”“方”字训为“相对称的事物”。由此,“方”字还可训为“并”,《国语·齐语》:“方舟设泭。”注:“方,并也。”《庄子·山木》:“方舟而济于河。”注:“方,并也。”还可训为“比”义,《后汉书·吴盖陈减列传》:“始皇方斧。”注:“方,比也。”由“对称”义还可以进一步引申出“等”“类”“左右”等义项。同时,根据因声求义法,还可以进一步训出与“方”字音近义通的一些字,如“防”“旁“傍”“房”“半”等,这也是“方”字的最后一类义项,即“一半”、“一旁”的意思。王先生将“方”字的本义训为“以刀判物”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不否认其他先生将其本义训为兵器、木柄或者农具耒,因为从甲骨文或者金文的字形上是可以推断出的,但对引申义的解释力确实有限,有些义项甚至与本义关系不大。

三、结语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窥见“方”字从本义向引申义扩展的完整脉络,符合现代语义学语义发展中链条式引申方式和辐射式引申方式相结合的理论,能够较为全面地为“方”字的各个引申义项提供强有力的理据性。

[1][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176.

[2][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685.

[3]邹晓丽.基础汉字形义释源[M].北京:中华书局,2007:32.

[4]周法高.金文诂林[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5.

[5]高亨.文字形义学概论[M].山东:齐鲁书社,1980:124.

[6]李乐毅.汉字演变五百例[M].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04:81.

[7]王元鹿.说“方”[J].辞书研究,1986(2):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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