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与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学》教学

2014-03-06 21:18屈庆平朱洪志
医学教育研究与实践 2014年4期
关键词:医学院校法学医患

屈庆平,朱洪志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 沧州 061000)

党的十七大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命题,这是党中央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出发,顺应我国现代化要求做出的战略性决策,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由此公民教育也成为我国教育界的重大课题。对于医学院校而言,医学生的公民教育不仅具有公民教育的一般意义,更由于公民教育对现代人格的塑造、对现代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建构,而对破解当下我国医疗困境、提升医学人文的现代品质具有特殊意义。众所周知,以医患关系紧张为突出表现的医疗困局已成为备受瞩目的社会痼疾,甚至被提升到民生问题的高度,社会各界也从各个视角做出了反思,提出了破解之道。笔者认为,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医患双方利益诉求显化和对立化明显、体制性障碍难以短期克服和信息不对称将长期存在的综合背景下,医患关系的彻底改观和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将会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需要系统性的梳理。所谓医学人文的现代元素,是指与现代社会特征相符合、适应现代医患关系要求的新理念,这种新理念就是现代化的公民意识。而增强公民意识的途径不能是传统的德育,而应依靠自觉的公民教育。德育重在塑造个人道德人格,公民教育重在塑造现代人身份[1]。本文以此为逻辑基点,认为当下在医学生的人文教育中,亟需将医学人文教育与公民教育相结合,使得医学人文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同时注入必要的现代理念,这样的医学人文才是面向现实和面向未来的。

在我国医学生的人文教育主渠道是医学人文课,因此实现医学人文教育与公民教育有机契合的基本策略是对医学人文课程进行必要的改革,突破传统的囿于教条、说教,脱离实际、脱离学生和社会的模式,为课程注入公民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卫生法学》课是我国医学院校普遍开设的医学人文主干课程之一,并且已经有35 所医学院校专门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2]。该课程承担着对学生进行卫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功能,其教学内容与公民教育的内涵有较大程度的契合。要实现医学人文与公民教育相结合,《卫生法学》课无疑是一个较好的切入点。本文拟从《卫生法学》入手,对在《卫生法学》课中实现公民教育与传统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结合的途径方法作出探讨,意在抛砖引玉,期待能对促进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的现代化乃至对破解医疗困境这一时代问题的探讨有所裨益。

1 《卫生法学》课公民教育效应分析

《卫生法学》课是我国医学院校普遍开设的医学人文主干课程之一,传统意义上该课程承担着为医学生讲授基本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医学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形成必要的职业法律修养的功能。公民教育则是指在现代社会里,对公民进行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和公民品质教育,使得受教育者掌握公民知识,具备公民技能,形成公民品质,从而适应现代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要求,成为真正合格的公民的教育活动。可以看出,公民教育和《卫生法学》教学各有其功能,二者属不同范畴。但是,《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与公民教育的基本内涵又存在较广泛的契合。公民教育的基本内涵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责任意识教育、规则意识教育以及由此产生的平等精神和公共精神等[3]。这些内容在《卫生法学》课教学中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体现。比如课程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教育,与公民教育中的主体意识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相一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药品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等具体规范教育,与公民教育中的规则意识教育不谋而合;医患法律关系教育、医疗事故处理制度有助于学生树立平等、对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公民教育的核心理念。因此,《卫生法学》课的教学内容具有丰富的公民教育资源,只是在以往的教学中该课程的公民教育功能被忽略,只要教师具备相应的自觉性,完全可以把《卫生法学》课作为对医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重要渠道。而通过在该课程中强化公民意识,对提升整个医学人文教育的现代品质又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卫生法学》在内的传统医学人文教育,理念上过于理想化,对社会现实关注不足,尤其是对市场化条件下的医患利益关系分析不够透彻,忽视了在高度市场化的今天,医者和患者都是由具有主体意识和独立行为的主体组成的[4]。由此形成的医患关系认知仍是传统的单向性或主—被动型的,与主体性和平等性日益突出的新型医患关系显然是不相符的。如能从公民教育视角结合我国医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医患关系做出诠释,将医患关系界定为对等共需关系,那么所得到的医学人文才真正是现代性的。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卫生法学》课中进行公民教育,内容上是完全可行的,又同时对提高该课程教学效果,促进医学人文的现代转型大有裨益。

2 《卫生法学》课实施公民教育的路径

我国的《卫生法学》课程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医学院校开设以来,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课程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体系,成为相对成熟的学科。但正如前文所讲,该课程还仅限于对学生进行卫生法律法规教育,其应承担的公民教育功能还未能开发出来。笔者认为,当前阶段要实现该课程卫生法制教育与公民教育的功能,应从教育机制保障、教学观念转变、教学内容整合等三方面入手,尤其是对后面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探讨,找出合理路径。

2.1 健全机制保障,使公民教育有据可依有所保障

国外不少国家有专门的公民教育课,国内也有学者基于公民教育的重要性提出在高校将公民教育作为单独课程规范化[5]。笔者认为短期内这一点并不现实,最现实的是将公民教育融入到相关课程中。前文已经分析,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学》教学与公民教育有机融合是相得益彰的事。但要形成长效机制和真正取得效果,需要健全机制保障。对我国医学院校而言,应在人才培养计划中树立现代医学人文理念,即要明确培养学生具备现代人文修养,以现代视角理解医患关系等。在此基础上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在教学学时上对《卫生法学》课程有所倾斜,适当增加学时数。在《卫生法学》的教学大纲制定上,要对相关内容作出适当安排。

2.2 转变教学观念,将公民教育作为该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

在我国公民教育是相对较新的课题,相关学科的教师对公民教育往往缺乏必要的自觉性,《卫生法学》课任课教师也不例外。他们对课程的目标定位往往局限于对医学生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也就是卫生法制教育,很少意识到本课程的公民教育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课程功能的发挥,使得教学未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要求,缺乏必要的现代元素,甚至影响到整个医学人文教育的效果。应该看到,尽管《卫生法学》课有丰富的公民教育资源,但如果缺乏应有的自觉,该资源并不容易被开发出。毕竟专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与专门的公民教育还是有明显区别。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只是隐性的包含公民意识的内涵,不刻意突出达不到公民教育的功能;而公民教育是告知学生自己在社会共同体中的身份和角色,自己应该怎样参与社会生活,参与医患关系,因而是主动的教育。在知识讲授上,以往单纯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学生所得的仅是零散的知识。如能在卫生法制教育基础上融合公民教育,将公民意识作为中枢,则会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有效整合,把碎片化的知识升华为系统整体的知识。这样既有利于医学生对具体知识的掌握,更有利于学生成长为现代意义上的人,能够适应医疗环境现实和社会现实,这样的医学人文才是面向现实和面向未来的,而非空洞的。

因此,在《卫生法学》课中加强公民教育要求教师转变教学观念。教师要认识到在《卫生法学》教学中融入公民教育,既是医学人文现代转型的客观需要,又能在无形中增强课程的教学效果,形成了二者的融合。

2.3 整合教学内容,实现卫生法制教育与公民教育地有机融合

《卫生法学》课教学内容十分丰富,但学时数往往比较有限,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大多数学时数在32学时左右[6]。即使是增加学时,考虑到医学院校课程的繁重性,也不可能有大幅度增加。因此要实现卫生法律法规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双重功能,必须要对内容进行整合和优化,将法制教育和公民教育有机融合。既不能因公民教育影响其卫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功能,也不能忽略课程的公民教育功能。近年来,卫生法学的教学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教学内容体系,其学科性已比较明显,而且教师也已形成固定的教学思路,过度打乱教材章节、自主安排教学内容不现实,也不可取,但可以依据教学大纲。通过适当插入专题,尤其是在讲授具体内容时,将公民意识相关内容强化出来,实现法律法规知识与公民意识结合。

具体的讲,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内容通常包括卫生法总论和卫生法具体制度两大模块,两部分可以不同方式分别融入公民教育内容。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卫生法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和卫生法律责任、卫生行政执法、卫生法律救济等内容,这部分完全可以安排以医学生与社会为题的两学时的专题讲座,对学生进行社会教育,从公民意识角度为学生讲授社会与作为公民的个人的关系,自己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的社会定位以及在医患关系中自己应扮演的角色等,向学生传授共同体观念、平等意识和对等意识等,为下一步学习乃至为整个医学人文打下具有现代品质的思想基础和认知基础。具体制度部分包括医事法学、卫生管理制度等内容,任课教师要注意拓展视角,注意从公民教育立场为学生讲授具体知识。比如,在讲授医患关系时,注意强调双方的平等性、对等性和互利性;在讲授医疗事故时,注意突出证据规则等法律思维和责任意识;在讲授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务人员执业规则、传染病管理、职业病管理、血液管理、母婴保健等内容时,突出依法行医理念等,让学生真正自觉形成共同体精神、权利和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平等和对等理念等现代社会需要的执业理念,为医学人文注入现代品质,而这也正是公民精神的基本内涵。以上安排不会过度打乱授课模式,也不要求大幅度增加教学学时,应该是切实可行的。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曾指出,制度的价值在于人们对制度的运用[7]。当代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建设已不乏建树,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包含医疗卫生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人们的制度信仰,这既是公民教育的功能,也是当下中国医学人文教育现代转型的必然取向,医学人文教育必然要融入公民教育的因子。《卫生法学》课作为医学院校医学人文教育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该发挥出对医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特定功能,这既是实施公民教育的某种意义上的捷径,更是医学人文教育转型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如何在传统卫生法制教学基础上实现该课程公民教育功能的方法路径作出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邓 达.德育与公民教育之辨[J].教育学术月刊,2010(2):53-55.

[2]王树华,蔡维生.问题与展望:浅谈医事法学专业[J].西北医学教育,2007,8(15) :615-616.

[3]刘和福.试论我国公民意识现状及提升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2-15.

[4]吕宜灵,周尚成.我国现代医患关系的模式及形成因素分析[J]. 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1,28(5):305-306.

[5]王甲成,张 淼.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新使命[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8):122-124.

[6]杨 红,陈洪斌. 加强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J].今日科苑,2008(10):238.

[7]余伟武.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200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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