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乾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5)
字际关系是对共时平面内一组汉字之间的属性差异的描写,而在汉字学理论体系内,字际关系主要包含了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内涵:广义的字际关系是指记录一个词的不同汉字之间的关系,包含了同构形系统和跨构形系统(或称跨书体)的字际关系,而狭义的字际关系仅仅是指同构形系统内记录一个词的不同汉字之间的关系。文章所讨论的主要对象即同构形系统内的字际关系,但在研究中会涉及到不同构形系统之间记录一个词的不同汉字形体之间的关系。
记录一个词时,我们可以使用语言中与这个词形义相关联的书写符号,也可以借用一个只是读音相同或相近而形义毫无关系的书写符号,我们称前者即用本字,后者即用借字。李国英(1996)指出,汉字的字用主要包括本用、转用、借用等三种类型[1]。我们将汉字本用、转用都称之为用本字,将借用称之为用借字。字际关系即指本字范畴内、本字与借字两个范畴之间的字样之间的关系。
从理论上来看,存在不同地区、不同时代为同一个词构造字形的现象,呈现在共时层面上即有多个本字的可能。但是,这些本字之间从历史来看地位并不平等,部分本字为根据词的词义特征而直接构造的本字*这一点在文字创制初期表现更为突出,但是,在隶楷阶段仍存在大量直接据义构形的原生本字。因此,我们所称的原生本字实际上包含了古文字的隶变与楷定字,隶变、楷定后的字为其古文的异写字。,而有的本字为为了减轻词义负担而新造的字,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原生字,将后者称之为派生字。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原生字都会派生出新的字;派生字可以为区别本义和引申义而构造,也可以是为了区别本词和借义而构造,我们将其分别称之为本义派生字、引义派生字和借义派生字*从理论上来看,借义派生字其实又可以分为借义的本词派生字和借义的引申义派生字两种类型,但一般我们不对其进行讨论,而统称之为借义派生字。,即为减轻词义负担而分别为汉字所承担本义、引申义或借义所造的新字。这样,本字类型有原生字、本义派生字、引义派生字和借义派生字等四种类型*受到汉字书写规律的影响,汉字在书写过程中会发生书写变异,这些字,我们称之为异写字,异写字包含了同构形系统内的书写变异、跨构形系统的书写变异如隶变等。我们将这些异写字通过溯形之后,分别归入不同的本字类型中。。
从理论上来看,只要符合音同、音近关系,我们可以用改字形来记录一个词,从发生学上来看这是可能的。从有无本字的角度,我们将其分为无本字的借字和有本字的借字,前者我们多称之为假借字,而后者我们多称之为通假字。
王宁先生等指出,学术史上所谓的通假实际包含了同源通用和同音借用两种现象。王宁先生首先提出,同源通用现象是指因词义引申而派生的新字在“尚未被完全惯用的过渡阶段”与其直接发源字通用的情况[2];李国英、章琼等人对同源通用字进行了定义:“在文献中通用的同源字。”[3]王宁先生等在《汉字学概要》中进一步发展了“同源通用字”的内涵:“具有同源关系的字,即源字和分化字或分化字与分化字,在记词时互相通用,即为同源通用字”,书中特别指出同源通用现象还包括“同一源字分化出的两个以上的新字,也可能在过渡阶段因分化未成熟,尚未成为多数人的习惯,而出现分化字互相混用的情况”[4]。可见同源通用字的混用,实际包含了两种类型:一是原生字所记录的本词的某一部分词项与派生字所记录的本词,在文献训释时多相同。王宁先生指出,“词是语言中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表意单位”,“它的外部形式是词形——口头形式音,书面形式字形”[5],因此,我们认为,当出现一组对立的读音(即发生音变构词)和形变之后,才标志着一个独立词的出现,因此,在混用阶段这个词已经独立,而此之前其只是源词的一个词项,而不能称之为词,源字记录这个词自然不能称之为借用。源字和分化字在记录同一个词时,二者只在形体上具有派生关系。第二种类型是,基于源字的不同派生字之间讹混用现象,这种混用是由于根据派生词的词义特征而构造了不同形体,这一组形体之需要接受社会通行与否的检验,而经过社会的剔汰之后,大多数情况是出现了甲行乙废的情况,但从派生词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根据其词义特征所构造的本字,两者当为异构关系。
这样在借字范畴内,从共时层面来看就只有无本字的假借字、有本字的音同借用字等两种类型。但是本无其字的假借字所记录的词义一旦有人根据其词义特征构造出新的字形,其性质就自动转变为有其字的音同借用字,而一直无本字的假借字与其它记录这个词的假借字之间并无关系,这样,借字范畴内就只用有本字的音同借用字而已,其与上节中本字的三种类型发生关系。
汉字学理论范畴内的字际关系是指记录一个词的不同汉字之间的关系。上节我们提到,可能构成字际关系的只有包括本字范畴内的原生字、本义派生字、引义派生字、借义派生字之间以及这三者与同音借用字之间关系。
原生字与原生字。即不同地区之间为根据同一个词的词义特征而构造的不同形体,这两个字在记录这个词时应当是异构关系。词义引申具有普遍性,当这个词发生词义引申之后,由于使用习惯的问题,这组异构字中某个或某些字会用来记录引申义而其它的字形并未被使用,这种情况我们仍然称两者为异构关系,这是因为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只是使用频度的问题,且引申义属于本词范畴内。但是,一旦这两个字形出现了在使用上的功能分化,即出现了在使用上的对立之后,两者之间就不再构成异构关系。
原生字与本义派生字。当一个词形的负担过重时,我们有时会为原字所记录的本义另造新字。一般而言,当从源词分化出本义之后,原字与新字在使用上会发生分化现象,旧字形记录借义或引申义部份,这时两者记录的异词不纳入我们字际关系讨论的范围之内。这样,从历时来看,原字和新字都曾记录过这个词,当新字是在旧字形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或改易偏旁构件而成的时候,两者在构形上形成了分化关系。新造字是为了突显本义的词义特征而造,这种情况亦可以视为本义派生字。当新造字是在旧字形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或改造部份构件而构成时,两者在构形上形成了分化关系,但二者都是为同一个词所构造的字形,当在使用中新旧字形未发生功能分化时*当一组异构字中某一个字记录该词的引申义时,由于引申义仍然属于本词的一部分,我们不认为其发生了使用功能上的分化。,两者也形成了异构关系,而一旦发生记词功能分化,两者则仅仅是构形分化关系。当新字形是直接据本义的词义特征而另造新字,且字形与旧字形毫无关系时,如果在使用功能上未发生分化,则两者构成异构关系,一旦发生使用功能分化,则两者形成了异词异形字,不再纳入我们讨论的范围。
原生字与引义派生字。引义派生字记录的是从源词分化出来的引申义,而在没有派生分化之前,上述词义当为其源词的词项,而这个词项本身也是派生词的词项(只不过,派生词的词项就是其自身),且从历史来看,原生字和引义派生字都曾经记录过这个词或词项。当派生字是在源字基础上增加或改变某些笔划或构件而成时,两者构成形体有关的同源字,在构形上属于分化字关系;派生字与原生字之间字形毫无关系时,派生字和原生字之间是一组形体毫无关系的同源字,不再纳入我们字际关系讨论的范围之内。
原生字与借义派生字。原生字和借义派生字记录同一个词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一个字被借用来表示另一个与其形义毫无关系的词,后来根据借义的词义特征在该字形的基础上制造了借义的本字,这两个字形只在形体上具有派生关系,两者构成了分化字的关系;第二种是某一个词本有其字,使用者又借用了其它字形来记录这个词,并在借用字形的基础上制造了后起本字,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词有两个本字的情况,这两个本字之间应该构成异构关系,但两个本字若果发生了使用功能分化(分别承担其记录的词义的某一部分),两者的异构关系也就结束了,形成了异词异字,不在我们讨论的范畴之内。
本义派生字与本义派生字。由于词义负担过重,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人会分别为本义构造新的词形。如果这两个新造字形成了异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异时异地分别为同一个词构造本字的情况往往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因此在文献的使用是具有不平衡性,而经过社会流通性的检验后,会发生甲行而乙废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沟通为异构字关系。
本义派生字与引义派生字。本义派生字与引义派生字所记录的词义都是从源词分化而来,那么这三个词之间构成了同源词关系,因此,两者构成了同源字关系。但这两个字所记录的词是异词的,无论其构形是形体无关、同声声符还是同形,都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但当两者是一组同形字时,需要我们特别注意辨析词义。
本义派生字与借义派生字。本义派生字与借义派生字所记录的词义是异词,从理论上看二者不会发生记词功能重合显现,因此,这组字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
引义派生字与引义派生字。引义派生字与引义派生字所记录的词义是从源词的基础上分化派生而来。当两者是为同一个引申义而分别造的新字时,无论两者是否具有形体相关均构成了异构关系,但两者一定发生了使用功能的分化,这种关系就消失了。当两者为分别为源词的不同引申义所造的新字形时,两者所记录的词义形成了同源词,两者构成了同源字,属于异词异字现象,不再纳入我们字际关系的讨论范围。从逻辑上看,引义派生字可能是借义的引义派生字,其仍属于借义派生字的范畴,我们放到下一组类型中讨论。
引义派生字与借义派生字。引义派生字从逻辑上看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字形所记录的本词的引义派生字和所记录的借义的引义派生字。当引义派生字指的是前者时,其与借义派生字之间是异词的,二者不纳入我们字际关系讨论的范围,无论其构形相关度如何;当引义派生字指的是后者时,这个借义相当于其词义的源词,我们将两者放入本义派生字和引义派生字类型内分别讨论。
借义派生字与借义派生字。借义派生字与借义派生字均是为借义所造的后起本字,无论二者形体相关与否,二者都构成了一组异构字关系,当两者在使用功能上发生分化后,这种关系自动消失。
一个词的不同同音借用字只与借义发生关系,而在构形上不相关,故这类现象不属于本文字际关系讨论的范畴,但在具体字际关系讨论过程中,需要对因为音同或音近而发生的通假现象进行辨析,离析借义和本词的词项。
原生字与同音借用字。当某字被借用来记录一个与其意义毫无关系而只是音同或音近的词义时,其身份自动转成了这个词的通假字,其与这个词的本字构成了一组通假字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中,我们会借用不同的字来记录同一个词(拟声词、连绵词或音译词中则为记录同一个音节或音素),因此,一个本字可能会有多个同音借用字。
本义派生字与同音借用字。本义派生字所记录的词义是源词所记录的本义,而同音借用字记录的原字所记录的借义,两者是异词关系,因此,不再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引义派生字与同音借用字。当引义派生字是借义的引义派生字时,其与借义的同音假借字在功能上不发生任何关系,只可能在形体上发生关系,即当借义的引义派生字是在借字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或改变某些构件而成时,两者构成了分化关系,新字形是借字字形的分化字,分化字记录的是借字的借义;当引义派生字是本词的引义派生字时,这时同音借用字是不存在的,这里就不需要讨论字际关系了。
借义派生字与同音借用字。由于借义派生字是在借字的字形基础上通过增加或改变部分构件而造的后起本字,这使其与借字构成了字形上的分化关系,而借字与后起本字又构成了一组通假字。同时,由于我们会借用不同的字形来记录同一个词,这时,借义分化字和其它同音借用字也构成了通假关系,但在构形上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同构形系统内的字际关系主要有异体字、同音借用字、分化字等三种类型,但这三种字际关系是对记词功能相同的汉字从不同角度的观照,部份字用相同的汉字可以被归入不同的字际关系中。字际关系的整理必然是基于记词功能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词义的考辨与离析成为字际关系研究中的重要内容;而在词义的考辨工作之前,我们首先要对提取的汉字进行辨析,区分字型、字样、字式、字种,然后才能讨论字际关系的类型。
参考文献:
[1]李国英.小篆形声字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2-14.
[2]陆宗达,王宁.训诂与训诂学[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5:47.
[3]李国英,章琼.《说文》学名词简释[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55.
[4]王宁.汉字学概要[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07.
[5]王宁.训诂学原理[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