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刑法的机能探析

2014-03-06 04:56唐树开解音音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机能正义矫正

张 铖,唐树开,解音音

劳动刑法的机能探析

张 铖1,唐树开2,解音音3

(1.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24;2.中国刑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3.邢台市公安局,河北 邢台 054000)

劳动刑法的机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刑法规制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行为时所能发挥的良性动态作用。在以调整集体劳动关系为主的现代劳动法治社会,我们引入法的价值位阶作为参判标准将劳动刑法的机能划分为自由保障机能、正义矫正机能、规范维护机能这三大类。同时,还有赖于不苛求劳动刑法承担过度社会防卫理念的确立,劳动刑法机能的现实运行才能真正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确定的、及时的、持续的保护。

劳动刑法;自由保障;正义矫正;规范维护

劳动刑法,对于学界研究人员而言并不是个陌生的概念,但是与金融刑法、环境刑法等受到学界研究人员热捧的现状不同,劳动刑法并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且有被边缘化的危险之虞。严格地讲,劳动刑法是人权刑法的一部分,对劳动刑法的机能展开探析,既能发挥拓宽传统刑法研究视野及理论体系完善的效用也能发挥以立法进步助推社会进步落实民生保护的效用。

一、反人身依附性——自由保障机能

从历史上来看,劳动关系自身的演变可划分为三大阶段,即不自由的劳动时代、契约自治下的形式自由劳动时代、绝对法规范调整的实质自由劳动时代。一般认为,劳动关系的演变趋势是从“身份到契约”,而实现这转变是随着自由主义经济制度等的确立逐渐完成的。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专制国时代,当时的社会并没有诞生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无论是处在奴隶社会还是处在封建社会,劳动者由于人身依附于雇主,他们被视作是雇主的“财物”可被任意地进行买卖、出租等,劳动者由于没有完整的、独立的人身权故无法成为现代劳动关系当中适格的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说那时的劳动者身处于水深火热的不自由劳动时代。而步入自由主义经济确立后的法治国时代,由于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深入人心且原有的封建等级制度瓦解此时的劳动者个体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且积极主张权利受保护,除去人身依附干扰后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就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之间的提供劳务与给付报酬的形式平等交换关系,正是由于劳动力成为了商品,劳动关系演成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随着契约法律自觉地介入劳动者迎来了心往已久的“自由”劳动时代。值得注意是,无论社会有着怎样的剧变,雇主在经济、政治上优势地位没有动摇而劳动者的后天抗争力量始终处于羸弱这一现状的存在,这就使得劳动者并无实质的自由可言。

在自由主义经济发展中期,由于政府较为严格地遵循有限的政府、市民的守夜人等信条,政府往往拒绝对劳动关系积极施以管制措施,

故在此阶段劳动关系仍交由契约法律调整。由于政府对劳动关系的消极管制,劳动者为争取实质的自由就不得不采取锁厂、怠工、罢工等措施对抗雇主,劳资冲突的不断升级影响到了经济平稳和社会稳定。于是政府为了纠正过去放松对劳动关系管制的错误,适度加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力度,也就是在此时一门不同于民法的劳动法建立起来,由此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进入了由绝对法规范调整的时代。可现实的不良反馈牵动着立法者的神经,即劳动法在对失衡的劳资关系进行矫正时它的惩治违法力度和预防违法实效并非令人满意。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为了实现“罪刑均衡”也为了使得法之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实现,鉴于侵犯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本身的法益侵害性较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更突出,这就要求将规制侵犯劳动者权益不法行为纳入到劳动刑法视野中来,至此我们认为正是对劳动者的实质自由施以刑法保护方称得上是真正进入了绝对法规范调整的自由劳动时代。

二、追求平等保护——正义矫正机能

在海洋法律文明兴起的古希腊大地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按照亚氏的理解,分配的正义即正义就是一种“几何”比例,分配是把具有一定价值的物授于相应收受的人,要考虑到每一收受的人的才干以及在实际中贡献的多与少。而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算数比例”,就好比一条线段被分割成不均匀的两段,均等化的要求就是把较长的那段线段截取部分添加到较短线段上使得两者在长度上一致。以法律对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行为的规制为例,被打的人与打人的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不均等,这时就需要正义来矫正亦即通过施以一定的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也就是剥夺打人行为人所得来补偿被打的承受人的所失。在亚氏死后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后来的法学家虽然尝试着提出了许多种对正义进行划分的观点,遗憾的是这些后提出的对正义进行划分的观点都没有超出亚氏关于正义二分法的理论框架。更进一步讲,即使是现代身处世界法学最前沿的学者们,也还运用着亚氏关于正义的二分法来分析当下的法律,特别是采用矫正正义来分析以社会为本位法治国时代的法律。

具体到劳动刑法内部的罪刑规范设置,即从刑罚的视角切入,重其重者、轻其轻者也是追求对矫正正义现实化的体现。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雇主实施法禁止之行为时往往是利用其已然具有的在经济生活中控制生产资料、劳动的定价权、福利分配权等优势和在政治生活中相对劳动者而言拥有更强话语权等优势,而劳动者一旦维权过当就难免踏入法设定的禁区。倘若此时,国家发动刑罚又严格按照形式上的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对雇主、劳动者“量行科罚”,实际上却取得了对雇主不法行为处罚畸轻而对劳动者过当行为处罚畸重的效果也就会形成对雇主侵权行为放纵而对劳动者保护不力的局面,这是与法大力追求正义、秩序等价值实现相悖离的。另外,劳动刑法在对劳动者的权利展开保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平等的实现是以具有平等对抗力量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因此要着重对组织工会的权利、产业行动的权利等核心权利进行保护。

作为劳动刑法的内在根据和“法上之法”的正义,系源于在伦理学视域内的正义观念,是作为规制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对劳动者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尊重的实际体现。因此,劳动刑法对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两种观念的双吸收,就使得劳动刑法自身不仅会在法律的广阔视域内获得其他部门法普遍的认同而且还会使得自身获得市民社会广泛的支持和坚定的信仰。

三、惩罚劳动不法——规范维护机能

在近些年,劳动犯罪与其他经济类犯罪一样都呈现出的是一种高涨的趋势,例如恶意欠薪虽已入刑但实际中每逢年关临近全国各地仍有不少劳动者讨薪难、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虽然有行政法与刑法的双介入但实际中劳动密集型工厂仍存在未成年人工作环境恶劣以及人身权利随意被侵犯、雇用一方基于利润追求怠于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等。而解决上述劳动犯罪问题,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培育当今这个陌生人社会里公众对规范的认同感,而这里所指的规范也就是劳动刑法作为法所承

认的在一个由人集合而成的共同体里人们相互承认为共同生活的准则和规则的一切东西。对于市民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而言,都有着对规范尊重的内在的动机,因为他们有着过上最为规则有序的生活。倘若反规范的现象出现,即有人试图破坏规则的生活时且从破坏行为的实施中获得好处时,就需要法来规制。

国家制定法对劳动不法行为的惩罚,并不是以盛行一时的预防理论加以阐释的,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规范违反理论正是遵循了市民社会对规范认同的需要。惩罚劳动不法行为人,不可简单的归结为是为了震慑其他人的需要,而是通过适用不法行为人“自身的法”惩罚行为人实现对其主体性的尊重,进而恢复法秩序和法保护下的自由也就说恢复原有规范下的状态。作为前提条件存在,倘若国家制定法对实施劳动不法行为人的主体性一直以来予以否定的话,那么就期待实施劳动不法行为人认可并且承担起自身对法秩序和法保护下的自由相应义务也是不现实的。国家制定法对实施劳动不法行为人的惩罚,是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社会意义,即不法劳动行为实施时的那个时间点的法秩序处于怎样的状态决定的。而所谓的这个状态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对行为人施以刑罚时的如何参照已有的罪刑相适应梯度设计——刑罚的轻重程度意义重大,同样会对具体的行为人实施的受到人们疑问的试图维护自身而妨碍法秩序状态以及法保护下的自由这一规范违反行为的评价施加一定的影响。

总之,在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政治本位向法律本位、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这样的大背景下,劳动刑法的机能发挥要更为有力的保障作为弱势的一方劳动者的权益,通过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以实现市民社会能迎来最为规范的生活时代。

[1]孙燕山.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5-32.

[2]张铖.论劳动者核心权利的刑法保护[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

[3]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德]著,谭淦译.人格体 主体 公民 刑罚的合法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Analysis of the Function of Labor Criminal Law

ZHANG Cheng1TANG Shu-kai2XIE Yin-yin3
(1.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050024,Heibei;2.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110035,Liaoning;3.Xingt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Xingtai,054000,Hebei)

The function of Labor Criminal Law refers to the benign dynamic role in real life when the regularities of Labor Criminal Law violate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In modern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bor Law,the value and rank of introducing method as

tandard divide the function of Labor Criminal Law into safeguard function of freedom,justice correction function and standard maintenance function.At the same time,they depend on undemanding labor criminal law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excessive social defense so that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Labor Criminal Law can really achieve the definite timely and continuous protection for the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Labor Criminal Law,protection of freedom,justice correction,standard maintenance

D914

A

2095-6266(2014)03-049-03

2014-7-12

张 铖(1989-),男,河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唐树开(1988-),男,河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解音音(1987-),女,河北人,民警,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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