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强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髡刑、耐(耏)刑、完刑是中国古代三种去人毛发的刑罚。髡刑是指剃去犯罪者的头发而保留其鬓须;耐刑即指刮去犯罪者的鬓须而保留其头发;而完刑则相对复杂些,有学者认为以汉文帝刑制改革为界,此前它是髡刑的别名,之后则是耐刑的代称。*关于髡与耐、完之间关系,请详阅张全民《髡、耐、完刑关系考辨》一文,载《湘潭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5期。文章为行文方便,在综论去人毛发的刑罚或习俗时将以“髡”来涵括之。它们常常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而适用的。作为刑罚来讲,它们的意义主要在示人以耻辱,戒之勿再犯。
它们的产生时间应该很早,现存文献最早予以记载的是《周礼》。《周礼·秋官·掌戮》载:“髡者使守积。”可见,至迟在西周的时候已经有髡刑。《楚辞·涉江》:“接舆髡首”。《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为齐之赘婿,吴荣曾先生据此推断战国时期关东六国私家奴隶皆须髡首。[1]151其说基本可信。从云梦睡虎地秦简的“擅杀、刑、髡其后子。”[2]182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2]196之类的规定来看,此制也实行于秦代。遍览《晋书·刑法志》、《魏书·刑法志》及《隋书·刑法志》,髡刑等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仍存在。*有时只在具体的规定或适用范围上有变化。比如《隋书·刑法志》记载,梁律规定“刑二岁已上为耐罪”;“北齐流罪髡而刑罪不髡”。
至于它们废除的时间,沈家本先生在《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一·髡》中指出:“北齐流罪髡而刑罪不髡,与古制异。完之名,晋以后无明文,当已废除。至北周以后,并无髡之名,盖亦废之矣。”考之史实,沈氏的结论是正确的。
《晋书·刑法志》记载曹魏《新律》中的刑罚有:死刑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唐六典》记载《晋律》“其刑名之制,大辟之刑有三:一曰枭,二曰斩,三曰弃市。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弃市以上为死罪,二岁刑以上为耐罪,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因此,晋律还有髡刑。南朝各代法律多以《晋律》为蓝本,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梁律》:“其刑制为十五等之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由以上材料可见,从《晋律》开始,魏《新律》中尚有规定的三种完刑已不存在了,《晋书·刑法志》评价《晋律》为“蠲其苛秽,存其清约”,很有道理。从此耐刑与髡刑却成了同义词。*可见,随着形势的发展,汉文帝刑制改革以后,完刑就是耐刑的格局又变成了耐刑即是髡刑,完刑则彻底不存在了。
但何以在魏晋南北朝与隋朝之交最终废除了髡刑,沈氏并未详论。经过梳理史实,发现髡刑的废除当与佛教有重大干系。于是不揣谫陋,以佛教史为视角做一推测,以就正于学界方家。
要想探明髡刑为何被废,首先应弄清楚髡、耐、完是在什么思想的引导下被先民认为是一种刑罚的;然后再弄清是什么观念影响到了它的存在意义并最终导致其消亡。据学者考证,髡等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刑罚,跟中国古人对发须的重要性的认识是分不开的。古人不但重视发须,还重视发须的疏密、颜色,认为这是健康与否的标志,因此十分注意保护发须,甚至有些人还佩戴假发。当时人们认为生命力的质量与人的天资优劣之间存有相关关系。[3]第一章据民俗学家江绍原先生的研究,古人觉得“本主与其发爪被认为有同感的关系”,就像人身上的其它器官、血液、精液等一样,头发、指甲也被认为是本人的代表物。而且,古人还觉得头发可以生长,出于一种“万物有灵论”的理念,认为它是生命的象征,也是人的灵魂的归宿地。所以,发须爪常常被用为本人的代替品。*江绍原.发须爪——关于它们的迷信[M] .北京:中华书局,2007.
这种观念并非中国古人独有,世界别的一些民族也有类似的禁忌。英国著名人类学家弗雷泽在《金枝》里说:“原始人相信自己身体各个部分同自己有着触染关系,即使哪个部分已经从身上脱离出来,这种触染关系仍然存在。”“如剪下的头发和指甲,倘受损害,也会损害自己,所以,很注意不让它们丢在容易受损害的地方或落到坏人手中被施加巫术以为害于己。”[4]344据说,法兰克王国的一位太后宁愿让自己的两位孙子被篡权的叔叔们杀掉,也不愿他们被剪去头发而偷生在世。[4]345
《吕氏春秋·顺民篇》记载:“昔者汤克夏而王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至。”《太平御览》卷八十三引《帝王世纪》也有类似的记载:“汤自伐桀后,大旱七年……殷史卜,曰:‘当以人祷。’汤……遂斋戒,剪发断爪,以己为牲,祷于桑林之社。”这些记载是否可以说明,“在先民心目中,须发并不是于人之生命健康没多大关系的两件东西,因此,(由之演化出的)髡刑也就不是只给与精神痛苦的刑罚。”[5]86此论甚有道理。由于受惩罚而被剃去头发,在先民看来未必就轻于其它肉刑,因为在古代的迷信里,头发与指甲有极浓的神秘色彩与象征意义。它们尤其是人身的精华。罪人饶他一死也可,他的毛发,却必须除尽——岂但光脸秃头可供众人玩赏,主要的真正的目的,在伤他的魂。这似乎是换个法子取他的命。*江绍原.发须爪——关于它们的迷信[M] .北京:中华书局,2007.江先生接着又说:“《周官》‘髡者使守积’。郑注:‘此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剪其类,髡之而已。’假使他的话有根据,足见髡可代宫刑。割发能代去势,则发之尊贵可想。”当然,也可能是“髡耐之刑的出现,必在社会稍有进步之后。创始之者的用意岂有他哉:将肉体的痛苦减至最低限度而以精神痛苦代之而已。”但是,“精神的痛苦,有时竟较肉体的痛苦更难熬。”[5]86因此“人无故剪去很多的发爪,委实是一件重大的损失,几乎和流出一斗血一样。如此看来,成汤的牺牲是真实的,他的功德是极大的。……这点倘若不认明,本是颂扬功德的故事,变成形容人滑头的故事了。”[5]94这点说得很精辟。由此让人联想到了曹操“割发代首”的难能可贵,不能仅以权谋论之。
古人重发须的观念从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也可看出端倪。“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妻悍,夫殴治(笞)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胅体,问夫何论?当耐。”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剪掉或拔掉人的头发和胡须,被国家认为是犯罪行为;髡刑和耐刑都作为刑罚具有实效性,就是说当时认为剪断或剃光须发具有刑罚的意义。因此,髡刑和耐刑能作为刑罚成立,本身就是因为对当时所有人来说须发是必不可少、非留不可的。[3]33-35
从被髡掉的头发的归宿也可看出些微予受刑人以耻辱的意思。据《仪礼·少牢馈食礼》“主妇被裼”条郑注云:“被裼读为‘髲鬄’。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紒(髻)为饰,因名髲鬄焉。”《左传·哀公十七年》记载:“(卫)公自城上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以为吕姜髢。”杜注:“髢音替,髲音被,皆假发。”此处的“髡”理解成“剃”即可,不是一种刑罚。江绍原先生认为,这种作法其中是否还有以下意思:(1)使妇人披其发,多少是否带一点辱弄他的意思,和用敌人的元为溺器一样;(2)披旁人之发,多少是否又有点想把发主的元气移给披发者的用心。[5]90
重视发须的观念被儒家吸收到自己的经典著述中后,逐渐成了汉民族拥有的基本观念。到了汉代,儒家学说被国家逐渐推到治国理念的地位,也日益被社会所认可,随之而来的是孝的观念深入人心*两汉的皇帝大多谥号中都有“孝”字,《孝经》也是在汉文帝的时候开始被尊崇的,赵岐《孟子题辞》云:“孝文皇帝欲广游学之路,《论语》、《孝经》、《孟子》、《尔雅》皆置博士。”。儒家经典《孝经》“开宗明义章”引孔子的话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使得当时之人以保全继承自父母的身体发肤为大事,以不能保全为耻辱。曹操割发即可代首。《水浒传》中绝大部分被逼上梁山的英雄好汉都是被“刺”面之人,与其说是暴君奸臣之压迫,毋宁说是社会歧视与心理痛楚使得他们上了梁山。都是“罪人”,也就互不歧视了。这亦可用来解释受髡刑后人的心理压力。
正是基于以上所揭示的对发须的禁忌及对孝的观念的坚守,人们很重视对身体发肤的保全,所以,在佛教初传入中国时,遇到了极大的阻力。就表面特征来讲,和尚们“髡发缁衣”的“不雅”外形是招致抵制的重要原因。髡发在佛教中称“净发”,是出家受戒的一种标志。本来是为了表达一种与世无争的态度,但与汉族文化传统却格格不入,遂产生矛盾。他们的外貌特征与受髡刑者相似*《晋书·刑法志》载刘颂上书言复肉刑云:“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可见,一些犯人的头发是经常要被剃光的。,因此也常被讥为“刑余”*直至唐代仍以髡来代指和尚,意含贬斥。如唐《刘蜕集》卷六《江南论乡饮酒礼书》:“髡褐尚能自大其法,王公大人反以其道信之乎?”无疑是受六朝人的影响所致。之人。由此推测:中国第一位出家人朱士行,真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奇异的外形,这历来是人们反对佛教的重要借口之一。*隋唐以后,佛教势力衰微,统治者称之为“贱流”,如《大明律·礼律》“僧道拜父母”条释义云:“绫罗纻丝,惟有官者得服之,僧道贱流,故不许。”据说东汉人撰写的《牟子理惑论》云:“沙门剃头发,披赤衣,见人无跪起之礼,威仪无盘旋之容止,时人讥其违貌服之制,乖缙绅之饰。”南朝宋时沙门释慧琳以才学为宋文帝刘义隆所赏识,“每召见,常升独榻”,颜延之讥之:“此三台之坐,岂可使刑余居之。”[6]1902被高僧鸠摩罗什称为“东方圣人”[7]184的中土大德道安法师也不例外,《晋书·苻坚载记》载:苻坚与道安同辇,权翼谏曰:“道安毁形贱士,不宜参秽神舆。”沙门被视为“刑余”,当然主要是指其髡发而言。
从晋朝开始,佛教在中国信众日多。据《宋书·五行志》载晋惠帝元康中,京洛童谣曰:“南风起,吹白沙。”南风,是指惠帝皇后贾南风,白沙,太子的小名。吕思勉先生说,以佛语为名,可见其时洛中佛教,业已盛行。[8]1338东晋帝后,信佛者多,尤其以孝武帝与恭帝为甚。*《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六年正月,帝初奉佛法,立精舍于殿内,引诸沙门以居之。《恭帝纪》:帝深信浮屠法。造丈六金像,亲于瓦官寺迎之,步从十许里。《宋书·褚叔度传》载恭帝之见弑也,兵人进药。帝不肯饮,曰:“佛教自杀者不得复人身。”乃以被掩杀之。宋明帝及齐武帝也信佛教。*见《宋书·王奂传》及《南齐书·五行志》。可见,南朝前期皇室多信佛。但信则信也,却并没有因此而出家的皇族,毋论皇帝。
梁武帝以皇帝之尊而受佛戒出家,如若不是深信其道,绝不能行此“大逆”之事。前人不乏以此讥梁武帝伪信佛者,笔者认为实非公允之论。梁武帝自己出家还不算,还下令佛教徒“禁断酒肉”,后来更进一步下了“断绝宗庙牺牲诏”,请自己的祖先们也吃素了,并且还撰《制旨革牲大义》三卷,阐述他革牲的理念。自古以来,皇帝都杀牲以祭祀宗庙社稷,因此也以“血食”来形容祭祀,它也被视为一个国家或政权存在的象征;反之,宗庙得不到牲祭即表示亡国,称为“不血食”。梁武帝冒着“不血食”这个忌讳,让祖先也吃素,可知他信仰之虔诚,已经到了敢于颠覆自古以来的牲祭传统的地步[9]81。
但何以梁武帝自己“髡发”当了和尚,却还在《梁律》中保留了“髡钳”之刑呢?*《隋书·刑法志》载:“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笔者认为这正可体现出梁武帝信佛法之深,把自己的“剃发”作为一项虔诚佛教徒的必然做法,与犯罪之后的“髡钳”刑罚分开来。而不是像朱元璋那样忌讳别人在他面前说与和尚有关之事。《隋书·刑法志》说梁武“锐意儒雅,疏简刑法。”后来“专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弗怿”。说明梁武帝确有雅人之量。加之,梁武帝究竟是文人气质太重,又浸染当世学术风气过深,他所修习的佛学的性质仍不脱玄学藩篱。所以,他的出家本身就有点玄学人士放荡不羁的架势。可能,当时的人们已不把和尚的剃发与刑罚的髡发刻意相提并论。
陈朝诸帝也信佛,武帝陈霸先请佛牙,设无遮大会;又幸大庄严寺讲经,舍身及乘舆法物。[10]34陈朝沿梁朝之旧,刑律中仍然保留了“髡刑”。髡刑在南朝并未被废除。
说到南、北两朝传习佛教之不同,汤用彤先生曾说:“政
治上形成南北之对立,而佛教亦且南北各异其趣。于是南方偏尚玄学义理,上承魏晋以来之传统,北方重在宗教行为,下接隋唐以后之宗派。”[11]487确实,南朝人的信佛总让人有玄学之感,主要重在义理的推敲提炼,与玄学相映成趣;而北朝人对佛教的笃信程度明显深于南朝,尤其民众更甚,这可从中国四大石窟——云冈石窟、龙门石窟、敦煌莫高窟及天水麦积山石窟都地处北方和北方各地发掘出的佛教徒的造像记中充分地体现出来。
拓跋鲜卑建立的北魏统一北方之后,制定了《北魏律》,该律虽早已失传,但笔者从《魏书》中梳理出几则髡刑的案例:
《魏书·刑罚志》载:太和十一年魏孝文帝下诏:“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
《李訢传》:“罪应死。以纠李敷兄弟,故得降免,百鞭髡刑,配为厮役。”
《刘昶传附刘辉传》:“正光初,辉又私淫张陈二氏女。……(其妻)公主遂伤胎。……灵太后召清河王怿决其事,二家女髡笞付宫。”
由此可见,《北魏律》中仍保留有髡刑。《北齐律》承袭北魏刑律,髡刑仍然存在。《隋书·刑法志》述《北齐律》:“流刑……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同时,《北齐书》中散见的一些案例也证明髡刑确实存在。
《北齐书·王晞传》载:“以故不杀(晞),髡钳配甲坊。”
《李构传》曰:“(杨)愔党助魏收,遂白显祖罪(卢)斐等,并髡头鞭二百。”
到鲜卑族的另一支系宇文氏建立的北周政权时期,刑律中则再无髡刑出现。
鲜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北魏,乃“五胡乱华”之后,少数民族所建立的第一个统治时间较长,政治制度、文明程度自觉汉化并日益接近汉族的政权。从其初建国时,就十分自觉地模仿汉族文明。至孝文帝时达到极致,迁都洛阳,改汉姓、习汉语、穿汉服,崇门第、重儒术。与汉人几无差别。当他提出“断诸北语一从正音”的意图而与执政李冲讨论时,李冲说“四方之语,竟知谁是?帝者言之,即为正矣,何必改旧从新”。孝文帝听后认为“冲之此言,应合死罪”。[12]536正印证了恩格斯所说的“为被征服者所同化”[13]199的理论。旧都平城及主要由鲜卑人把守的拱卫平城的几个重要据点“六镇”之人,多为功臣勋族的后人,后又加入了许多流戍的罪人。
“六镇”之人远离京都,生活无定,升迁无门,失落的心情不言而喻,矛盾日积月累,终致在魏末复杂动荡的政局下爆发了“六镇起义”。在“六镇起义”中发迹的多是一些“原教旨”式的鲜卑人,或是鲜卑化很深的汉人,像尔朱荣父子、宇文泰父子、高欢父子等。后来,高氏建立北齐,宇文氏成立北周。二氏俱为极力鲜卑化的政权,都有回改鲜卑姓或赐汉人为鲜卑姓、名者。由此可推知:他们虽已不得不借助于汉文化来治国,但是并不像魏孝文帝那样硁硁于学习汉人文化的一切。北齐由于地处汉族文化的中心地带,鲜卑化很难成功;而北周割据河西一隅,情况自又不同,客观形势让它的政策多有别于北齐。而就信仰而言,北魏、北齐君主不少都很信佛。
北周所统治的地区是各民族的大杂居,百姓多尊奉佛教,尤以西域各族崇信为甚。早在北魏立国之初,关陇一代的少数民族如屠各、氐、羌、卢水胡*各民族分布情况及事迹详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M].北京:生活、读书三联书店,1955.等就信仰佛教*马长寿.氐与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后秦君主姚兴聚集五千多外地僧人在长安译经,使长安成为当时译经之重镇,致使后秦领地内“事佛者十室而九”[14]2985。而卢水胡贵族沮渠氏后来建立北凉政权,其全盛时期国土范围包括今甘肃、内蒙古、青海等地[15]90,也很信奉佛教,汤用彤先生甚至认为“北凉沮渠氏,本可谓为佛法之国家”[11]489。这些少数民族活动的区域大致就是后来北周所统治的区域,因此,北周国内崇信佛法是很正常的事。据马长寿先生考证,北周鲜卑贵族带领民众入关以后,使得原先就很复杂的民族关系更加复杂。但是,从发现的造像记可以看出,鲜卑族也像别的民族一样,信仰佛教,民间信仰之风丝毫未减。比如《宇文达造像记》、《建崇寺造像记》、《合方邑子百数十人造像记》便是最典型的实证。[16]52北周权臣宇文护小字萨保,太祖宇文泰常说“我得胡力”,时人解释就是得宇文护之力。[17]166可证,北周皇族随大流,也信佛。
与汉族文明不同,在鲜卑旧俗中本就有“髡发”的习惯。《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传》注引王沈《魏书》载与鲜卑同属东胡的乌丸的风俗是:“父子男女,相对蹲踞,悉髡头以为轻便。妇人至嫁时乃养发,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犹中国有冠步摇也。”又说:“鲜卑亦东胡之余也,别保鲜卑山,因号焉。其言语习俗与乌丸同。……嫁女娶妇,髡头饮宴。”*《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所载与《三国志》几乎雷同。从此可知:这是中原人士对鲜卑族习惯的共同看法,也许后出的《后汉书》就是采用了王沈《魏书》或裴松之《三国志注》此节的内容。
为提防汉族贵族根深蒂固的“夷夏之别”观念,因此北方的少数民族政权也需要尊崇这外来的佛教,以和合治下之民众。如石赵中书著作郎王度曾奏:“佛出西域,外国之神……其百辟卿士,下逮众隶,例皆禁之。其有犯者,与淫祀同罪。其赵人为沙门者,还从四民之服。”但君主石虎却以“朕生自边壤,忝当期运,君临诸夏……佛是戎神,正所应奉。……其夷赵百蛮有舍其淫祀,乐事佛者,悉听为道。”[7]352来答复他。北周鲜卑化色彩较浓,这种心态应该存在。北周国内又有在“五胡乱华”蹂躏下苟活的各族人民,易于受风气与困苦的影响而信奉“报应轮回”的佛教,故北周国内僧侣很多。加之,其主要负责政治制度策划及修律的官员苏绰也是位佛教信徒。*《周书·苏绰传》:“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自有晋之季,文章竞为浮华,遂成风俗。太祖欲革其弊……乃命绰为大诰,……自是之后,文笔皆依此体。”《隋书·刑法志》:“(大统)十年,魏帝命尚书苏绰,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可见苏绰乃北周诸多制度的主要制定者。《周书·苏绰传》又说“绰又著《佛性论》、《七经论》,并行于世。”可见他是个理论水平很高的佛教信徒。
在这种复杂的格局中如何收拢人心肯定是个大问题,同一的宗教信仰无疑让统治者抓住了救命稻草。把握立法之机,去除髡刑,既显示了体恤百姓的轻刑之心,又关照了佛教徒的虔诚信仰,岂非两全其美之策。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笔者推测:为了不伤害乱离之中佛教信徒已很脆弱的心理,又尊重鲜卑民族自身的风俗习惯,同时又可与接壤的西域各国同崇佛教以示同风同俗,在刑律中除去“髡刑”似为可能。当然,一项政治举措的出台考虑的因素主要在于是否有利于政局的稳定与发展,去髡刑是如此,等政局稳定之后更图灭北齐时,周武帝宇文邕的灭佛亦复如此。一以贯之的都是政治考量。*吕思勉就注意到了这点,说“《纪》(指《周书·武帝纪》)又载建德五年,九月,大醮于正武殿,以祈东伐。六年,五月,大醮于正武殿以报功。其事岂能无所劳费?躬道之而躬自蹈之,何以使民从其令乎?”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髡刑之所以不废于和尚皇帝萧衍,而废于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北周,笔者认为:一则因为南朝尚通脱,梁武帝崇儒雅,并非思虑不及故留有髡刑,实乃信仰虔诚及洒脱无所谓之故。二则因为宇文鲜卑不如汉族王朝那样崇奉《孝经》的理念,实则过于信奉《孝经》等儒家经典,反而与自己民族的习俗相抵触,不利于民族自豪感的培植*北魏重臣崔浩之死即与此很有关系。《魏书·崔浩传》载:“初,郗标等立石铭刊《国记》,浩尽述国事,备而不典。而石铭显在衢路,往来行者咸以为言,事遂闻发。”;又处于时艰局危的脆弱政局人心之下,需要有一种能整合汉人及其它种族人心的思想,而佛教正好是其国内人一致膜拜的,为了显示他们对佛教的尊崇,于是在刑律中废除了髡刑极有可能。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佛教历史上著名的“三武一宗”*“三武一宗”指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北周武帝宇文邕、唐武宗李炎、后周世宗柴荣。灭佛事件中的主角有三位皇帝谥号中有“武”字,正说明了这些人性格行事上的共同性,也显示了他们在灭佛理念上的相似性。据《逸周书·谥法解》:“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刚强直理曰武,威强叡德曰武,克定祸乱曰武,刑民克服曰武,大志多穷曰武。”[18]680-682《魏书·世祖纪下》魏收评论拓跋焘:“世祖聪明雄断,威灵杰立。”“奋征伐之气……遂使有魏之业,光迈百王,岂非神叡经纶,事当命世。”《周书·武帝纪下》说宇文邕“性既明察,少于恩惠。凡布怀立行,皆欲踰越古人”,“劳谦接下,自强不息”,“性又果决,能断大事”。《旧唐书·武宗纪》说李炎“能雄谋勇断,振已去之威权;运策励精,拔非常之俊杰。……纪律再张,声名复振……将致俗于大庭,欲希踵于姑射。于是削浮屠之法。”这些君主皆为雄主,故能成别人难成之事。但由于灭佛的动机不纯及善后举措失当,草率为之。所以,虽然在表面上对佛教摧毁严重,甚至李炎灭佛最终使佛教走向衰落,但是,这种政治运动式的暴力举措并不能真正消灭佛教,尤其是民间对佛教的信仰并未歇绝。四次灭佛的结果都是,前王一死,后王马上恢复佛教。佛教的真正衰落还有待宋明理学的兴起,从理论上使得三教合流*明代著名高僧德清和尚之说最能反映此观念,“为学有三要:所谓不知《春秋》,不能涉世;不精《老》、《庄》,不能忘世;不参禅,不能出世。”见《憨山大师梦游全集·说·学要》。最终形成之后。
而历史发展到南北一统后的隋代,那正是佛教兴盛的时代。隋高祖本生在佛寺中,长于伽蓝内,与佛教甚有渊源,*《隋书·高祖本纪上》:“皇妣吕氏……生高祖于冯翊般若寺,紫气充庭。有尼来自河东,……尼将高祖舍于别馆,躬自抚养。”故早信佛法,建国之后又大崇佛教,佛教自北周武帝灭佛之后,于此大振。隋炀帝虽曾于大业三年令沙门致敬王者,但未真正实行。后又欲沙汰僧道,也不了了之。[19]6他其实对佛法甚致敬礼,沙汰僧道可能是因为他们人数太多,不少人品行不端的缘故。据南宋天台宗僧人志磐所撰《佛祖统纪》卷三十九言,天台宗的创立者智者大师把炀帝当作了佛教中亦因弑父弑君,而被佛经找各种理由予以开脱罪行,地位极高的阿闍世王来看待。所以炀帝在中国佛教中的地位,远非其他中国历代帝王所可比拟。[20]143-144这正可证明炀帝与佛教关系非常密切。在这种情况下,隋律不采北齐律中的髡刑,而取北周律中的废除髡刑的做法,顺理成章。唐律几乎抄袭隋律,其时佛教又很得势,更不可能恢复一项过时的制度了*《唐律疏议·贼盗律》“残害死尸”条言:“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及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注:皆谓意在于恶者。)”此处的“髡”已显然非刑罚措施,就是普通的剃发,由于这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故处罚之。。于是,髡刑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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