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行政权思想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

2014-03-04 08:57
关键词:同业公会行政权黑格尔

李 淑 梅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市 300071)

马克思对黑格尔行政权思想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

李 淑 梅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市 300071)

马克思立足于市民社会,剖析了黑格尔的行政权思想,揭露了官僚政治以维护普遍利益的面目维护特殊利益的本质。马克思阐明,市民社会存在着私人利益冲突,同业公会是维护共同利益的虚幻形式,建立在同业公会基础上的行政权是违背人民利益的官僚政治。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行政权同一的论证,提出了克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铲除官僚政治、建立体现人民主权的行政权的初步构想。马克思的论述对于我们认识当代西方政治统治的弊端、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行政权;官僚政治;人民主权;行政体制改革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立足于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具体剖析了黑格尔的行政权思想,对官僚政治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揭露了官僚政治的国家形式主义的本质、以维护普遍利益的面目充当私人利益工具的本质。他主张铲除官僚政治,建立体现人民主权的行政权。马克思关于重建行政权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前提下的行政权

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在立宪君主制框架下讨论了行政权问题,他把行政权作为依附于王权的一种权力。马克思立足于市民社会,揭露了黑格尔行政权思想是受到君主主权的束缚的,是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为前提的。

黑格尔把立宪君主制作为理想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由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构成。其中,王权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权属于“王权的特殊性的环节”,它要从属和服从于王权。君主对国家政治事务作出决断,行政权则只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一般说来就是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了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1]308。君主将国家的各种职能、公务分派给各个行政部门。在这里,他明确地把国家主权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认为官员不像君主那样,按照主观性处理政治事务,而是按照客观的理性行使其权力。君主进行主观决断,因而不承担责任,而官员行使权力的客观性则使之必须承担责任,这就给了君主不承担责任的特权。马克思反对黑格尔这种与封建君主制妥协的主张,反对行政权对王权的依附,认为君主不承担责任使之可以任意妄为,君主把国家事务托付给各个行政机关,这很像罗马教会托付神职,带有神秘性。“君主制是一种流出体系;君主制出租国家的职能”[2]66。马克思尖锐地指出,黑格尔主张的立宪君主制实质上是君主主权的制度,行政权是执行君主决定的权力。与之不同,马克思主张人民主权的民主政治,认为行政权应该属于人民,应该与人民立法相结合,向人民负责。

黑格尔以抽象思辨的方式涉及市民社会和国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了政治国家维护私人利益的性质,这引起马克思的注意。黑格尔认为与用爱的纽带维系的家庭不同,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冲突的战场,需要用警察权和审判权加以管理,以便使特殊利益同普遍利益结合起来,使市民认识到其特殊利益植根于普遍的东西。黑格尔还认为,由于国家具有维护私人利益的职能,因此市民才有“爱国心”,市民对国家的信任程度取决于国家对私人利益的维护程度。市民是与普遍利益对立的追求特殊利益的私人,是与国家对立的固定不变的个人。

黑格尔一方面把市民社会的人理解为固定不变的、与国家对立的个人,另一方面又承认家庭中的人具有不同于市民的其他特性。由于国家在他看来是独立存在的普遍观念,于是,他就把经验地存在的国家以及家庭、市民社会等当作国家观念的个别规定、个别定在了,就对它们采取非批判的态度了。“黑格尔把普遍的东西本身变成一种独立的东西后,就把它同经验的存在直接混淆起来,并立即非批判地把有限的东西当作观念的表现。”[2]55这样,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个体就都是国家“意志的本质”的体现了,就都与国家观念相一致了。可是,这就与他关于作为市民的个人与国家对立的说法自相矛盾了,这是因为当他将个人当作国家的“意志的本质”的直接体现时,他所想的主要是家庭中的人。由此可见,黑格尔从国家出发说明个人,使他陷入对个人的理解的二重性、矛盾性。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说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就克服了黑格尔的这一缺陷。

黑格尔力图克服通常将行政权和审判权等对立起来的缺陷,主张“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这表现出他力图将警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协调统一起来的努力,从而得到马克思的肯定。但是,黑格尔的行政权思想是以承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分离为前提的,他之所以将行政权作为国家中的一项特殊权力,是因为他把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当作外在于国家普遍利益的东西,因而需要国家权力加以协调和管理。警察权和审判权所面对的是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矛盾,因此,他把警察权和审判权安排在市民社会领域。这样一来,国家领域的行政权就只是行政机关了。他认为,行政事务是有分工的,警察权和审判权主要是在下层即市民社会进行管理,此外,还有国家领域设置的行政机关,后者处理的是较为抽象、一般的行政事务。可见,黑格尔虽然试图将警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统一起来,但却是以承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样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为前提的。

在黑格尔看来,行政官员是以国家的“全权代表”的身份进入市民社会的,他们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律而同市民的私人利益打交道的,是国家审判权和警察权的实施者、执行者。他们并不属于市民社会,而是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这样,他就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在制度上确定下来,使之固定化、合理化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国家不在市民社会之内,而在市民社会之外,它只是通过自己的‘全权代表’,那些受权在这些领域内部‘照管国家’的人们来同市民社会接触。因为有了这些‘全权代表’,国家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变成了‘法定的’‘固定的’对立。‘国家’被认为是与市民社会的本质相异的彼岸的东西,它通过自己的代表反对市民社会,从而确立自己的作用。‘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管理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2]63-64黑格尔把官员派入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官员属于“知识的等级”,他们具有政治法律知识和管理才能。马克思认为,既然政治事务涉及的只是对君主决定的执行和实施,那就无需官员进入市民社会了,市民社会自身即可执行和管理。

由上可见,马克思通过批判行政权对王权的依附以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的制度化,揭露了黑格尔既同封建君主制妥协、又非批判地对待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的保守的政治态度。

二、市民社会内容和形式的分离与官僚政治

黑格尔为了掩盖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为了论证国家观念体现着普遍利益,就把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作为协调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同业公会共同利益的组织,把同业公会的共同利益作为行政权维护国家普遍利益的根源。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的实际内容是私人利益冲突,同业公会等组织是维护共同利益的虚幻形式,建立在同业公会基础上的行政权是违背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官僚政治。这样,马克思就阐明了市民社会内容和形式的分离,阐明了黑格尔向往的行政权实质上是脱离人民、牟取私利的官僚政治。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虽然存在着私人利益冲突,但是,同业公会等组织却包含着公共精神,因而具有调节私人利益冲突、维护同业公会共同利益的功能。“国家在政治情绪方面深入人心和强而有力的根源就在公会精神中,因为在这里特殊物是直接包含在普遍物之内的。”[1]309通过同业公会,市民社会就实现了自治,国家需要做的仅仅是批准市民选出的同业公会的管理者、主持者。马克思承认,国家行政权确实来源于同业公会,但是,同业公会只是在表面上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只是一种形式上共同性的组织,因而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行政权是对同业公会精神的进一步发展,是在更大范围的共同利益的虚幻形式。马克思指出:同业公会是“特殊利益的虚构的普遍性”,“在社会中创立了同业公会的那种精神,在国家中创立了官僚政治”[2]58。官僚政治是一种具有虚幻性的政治权力,是国家的形式主义,它以维护普遍利益的名义维护少数人的私利。黑格尔只是描述了行政权的形式,而并未阐述其内容。官僚政治所体现的只是“形式的国家精神”,是“国家的无精神”。官僚政治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批驳了他对国家精神的迷信:“黑格尔说出了官僚政治的真正精神,他把这种精神称为‘事务成规’和‘有限领域的眼界’。”[2]69

可见,同业公会和国家行政权都是以共同利益的面貌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只不过前者属于市民社会领域,后者属于国家层面。马克思比喻道:“同业公会是官僚政治的唯物主义,而官僚政治则是同业公会的唯灵论。”[2]58由于同业公会表面上凌驾于市民的特殊利益之上,给人以体现共同利益的外观,因而是“市民社会的官僚政治”;由于官僚政治植根于同业公会虚假的“共同利益”,因而是“国家的市民社会”。同业公会和官僚政治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当官僚政治刚刚形成时,为了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势力范围,它反对同业公会,即它以普遍利益的面目与同业公会的独特利益相对立;而当同业公会虚幻的共同利益的假象被人们所识破、同业公会逐步衰落时,官僚政治又极力扶持同业公会,因为官僚政治以同业公会的存在为前提,同业公会的衰落必然会动摇官僚政治的根基,导致官僚政治的衰落,这种一损俱损的关系使得官僚政治又要拯救同业公会。

单个的同业公会“共同利益”的覆盖范围是有限的,它与其他同业公会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因而是一种“不完备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则具有超越于各个同业公会独特利益之上的普遍利益的形式,因而是“完备的同业公会”,是普遍的共同利益的幻想。“‘官僚政治’是各种实际的幻想的网状织物,或者说,它是‘国家的幻想’”。与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中的组织、社团相似,官僚政治是“国家中一个特殊的、封闭的社团”[2]59,它以“国家意识”、“国家意志”、“国家威力”的虚幻形式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官僚政治和同业公会作为两个对立的方面,每一方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希望对方是虚构的力量,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同业公会希望官僚政治具有反对别的同业公会、别的特殊利益的实际力量。由于官僚政治在本质上是虚幻的国家,这与虚幻的宗教观念相似,因此,马克思将官僚政治称作“僧侣共和国”。

既然官僚政治是国家的形式主义,它“把国家的目的变成行政办事机构的目的”[2]60,那么,它就成了与“实在的国家并列的虚构的国家”,这样一来,国家中的各种事务就具有了双重意义。“我们在行政权中总是看到两个环节,即现实的行为和这种行为的政治论据,这种论据表现为另一种现实意识,而这种意识,就其总体结构来说,就是官僚政治。”[2]149在国家事务的双重意义中,虚幻的意义占据支配地位,它对国家本质的唯灵论的理解成为人们看待国家的依据。

官僚政治是违背公开性原则的,它通过国家内部的等级制将自己包裹起来,致使国家的精神和信念成为奥秘。官僚用类似于耶稣会的精神那样对待国家,把它作为神圣的权威来崇拜,他们相信国家意志能够创造一切,并把这种信仰当做知识的本质。因此,官僚政治是一种“粗陋的唯灵论”。这样一来,国家的目的就被偷换成官员追求私利的个人目的了。既然行政活动的精神方面是行政官员之外的权威,官员只需信仰它,而无需进行自己的思考,那么,官员就主要关注自己的物质生活了。国家目的被物质化,变成了官员谋求高官厚禄的个人目的,变成了“粗陋的唯物主义”。与此同时,官员的工作职责和现实活动也被物质化了,变成了机械操作的活动,这已经由行政权对王权的从属和消极服从地位所决定。此外,行政权力的等级制也使得下级只是消极服从上级的权威,行政人员的行为成了例行公事、墨守成规、机械操作。在行政权力的等级制中,上级和下级互相推诿,陷入不作为的怪圈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官僚政治是一个谁也跳不出的圈子。它的等级制是知识的等级制。上层指望下层了解详情细节,下层则指望上层了解普遍的东西。结果彼此都失算。”[2]60

黑格尔是按照他的哲学逻辑理解行政权的,“黑格尔给行政权所下的惟一的哲学定义,就是使单一和特殊‘从属’于普遍”[2]62。这种普遍优先的方法是一种非批判的形而上学方法。为了说明存在着从属于普遍范畴、国家观念的特殊的东西,黑格尔就找到经验地存在的特殊的国家,并毫无批判地将其作为国家观念的具体体现。“黑格尔给他自己的逻辑提供了政治形体,但他并没有提供政治形体的逻辑。”[2]62也就是说,黑格尔只是满足于找到从属于普遍范畴、国家观念的特殊的政治形体,而不考察这种政治形体是否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合理性。实际上,政治哲学的任务正是要“提供政治形体的逻辑”,即通过对现存社会结构和政治国家的分析批判,发现社会政治制度发展变化的客观必然性。马克思强调,必须消灭官僚政治,建立人民主权的制度,使行政权为人民谋福祉。为此,就要克服作为国家行政权之基础的同业公会的虚假共同利益组织,消除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管理自身普遍利益的行政组织。在这种新制度下,普遍利益并不排斥特殊利益,而是寓于特殊利益之中,是能够保障每个人合理的特殊利益的。

总之,马克思通过揭露市民社会内容和形式的分离,分析同业公会与官僚政治的关系,揭露了官僚政治代表普遍利益的虚假性,从而具体阐明了市民社会是如何决定国家的,阐明了铲除官僚政治与克服其基础——同业公会这种虚假的共同利益组织的关系。

三、批判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行政权同一的论证

黑格尔看到了市民社会和国家行政权的分离和对立,他力图克服这种分离和对立,将它们统一起来。他从同业公会负责人的“混合选拔”、每个市民都有成为国家官员的可能、官员有稳定的职业和薪俸以及防止官员滥用权力等方面,论证了市民社会和国家行政权的同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论证逐一进行了批驳。

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行政权的第一种同一是“混合的选拔”。黑格尔认为,确定同业公会、区乡组织负责人一方面要通过市民的选举,另一方面要通过国家行政部门的批准和任命,这体现了市民社会和国家行政权的同一。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论证是肤浅的、缺乏说服力的。任命是国家对同业公会进行的惟一的管理,这表现出国家在管理市民社会上的软弱无力。这是以一种混合的、妥协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本身就是二元论的,它并未解决国家与同业公会的二元分立。实际上,在市民社会内部就存在着个人特殊利益和同业公会、区乡组织“共同利益”之间的二元论,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管理也存在着类似的二元论。

黑格尔论证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第二种同一是每个市民都有成为国家官员的可能性。黑格尔的这一论证在马克思看来也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担任国家官职只是一种无法企及的幻想。“每个人都有获得另一领域的权利的可能性,这只是证明他本来的领域不具备这种权利的现实性罢了。”[2]65马克思把黑格尔设想的这种同一比喻为两支敌对军队之间的同一。在现实中,每支军队的人都有“开小差”逃到敌方军队中去的情形,但这只是个别现象,它不会改变两支军队的敌对关系。问题不在于每个市民是否有从事普遍等级的事务的可能性,而在于行政官员这个等级是否能够成为真正代表普遍利益的普遍等级。[2]65黑格尔将行政官员视为公正无私的普遍等级,而在马克思看来,他们是“虚幻的普遍等级”,是以行政权力谋求自己私利的特殊等级。只有克服脱离人民、违背人民利益的官僚政治,冲破这个谋取私利的特殊等级,行政权才能向人民回归,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普遍利益。

在黑格尔看来,在行政部门供职的是有知识、有管理政治事务才能的人,他们是通过考试被选用的,这样,就建立起了个人同官职之间的客观关系。然而,具备“国家知识”的人众多,而行政职位有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他又诉诸君主的任命,认为通过考试的客观因素和君主任命的主观因素,就能够保证合理任用官员。马克思指出,这些任用国家官员的办法具有特权的性质。在人们受教育状况存在着巨大差别的情况下,许多人被拒于考场之外、官场之外,失去了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和机会。考试内容是世俗知识变体成为官僚知识、神圣知识。至于君主对官员的任命更是一种特权的行使,是带有主观任意性的“恩赐”。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第三种同一是官员在职业和薪俸上的稳定性。官员从事的是终身职业,他们有稳定的薪俸,有牢靠的生活保障,这体现着稳定的物质生活与其从事的政治生活的同一、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同一,并且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最高同一”的体现。马克思说,行政管理活动变成专门的官员的职业,这是以国家脱离市民社会为前提的,是一种特权。在市民社会,人们处于激烈的竞争之中,他们的生活状况是极不稳定的,这与行政官员稳定的职业和薪俸形成鲜明的对照,这恰恰说明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分离的、不同一的。

黑格尔还提出通过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同一。然而,黑格尔把国家行政权作为与市民社会对立的、起支配作用的方面,这就为官员任意运用权力提供了方便。黑格尔注意到行政机关和官员滥用权力的问题,并提出了防止其滥用权力的诸多设想。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设想是行不通的、无效的,因为它们是为了维护官僚政治,而官僚政治恰恰是官员滥用政治权力的制度。只有废除官僚政治,才能解决官员滥用权力的问题。

首先,黑格尔把行政等级制作为防止官员滥用权力的保障,认为官员应该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不能超出自己职权范围进行主观任意的行动。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等级制不仅不能限制权力,反而会使官员滥用权力。国家只是对那些违背等级制、或对等级制所无法容忍的个别官员的犯罪行为予以惩罚,而对官员的其他犯罪行为则视而不见,甚至尽力包庇、袒护。官员对下级可以滥用权力,上级的监督不可能顾及到官员行为的各个方面,这也为官员滥用权力提供了机会。

其次,黑格尔提出要国家给予同业公会和区乡政府一定的权能,认为这既能够防止官员任意而为,又能够弥补上级对下级监管不细的不足之处,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官员在运用权力时带有主观任性的成分。马克思指出,同业公会的权能本身就是由官僚政治赋予的,就是按照官僚等级制来实行的。黑格尔把官僚政治的等级制作为市民社会防范官僚政治的东西,这是荒唐可笑的。这与其说是赋予市民社会监督官僚政治的权力,不如说是官僚政治束缚住市民社会的手脚,使之无法自由地监督官员的行为。

再次,黑格尔认为对行政官员进行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官员秉公施政,防止其滥用权力,黑格尔提出对行政官员进行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充实其“人道精神”,弱化其在知识和“实际工作中的机械成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1]314。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没有认识到,官员热衷的知识是“官场”知识,是谋求自身升迁发迹的知识,行政工作的机械性也消解了其道德思想方面的精神,压抑了其能力的发挥。所谓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只能是官员维护“官职”、“饭碗”的手段而已。

最后,黑格尔强调行政人员和国家官员是中间等级的主要部分。黑格尔对官僚寄予厚望,他认为随着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社会的中间等级,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员就出自这个等级。“国家的意识和最高度的教养都表现在国家官吏所隶属的中间等级中。因此中间等级也是国家在法制和知识方面的主要支柱。”[1]315为了防止官员僭越,占据贵族的统治地位,可以用君主主权和同业公会等设制加以限制。马克思质疑道,黑格尔所说的中间等级是建立在“特权均衡”基础上的组织吗?如果是这样,这仍然是一种特权。既然行政权来自中间等级,那么,它就应该“在更大的程度上属于全体人民”。可是,黑格尔却把行政权理解成脱离广大人民的官僚政治。

马克思非常重视对行政权的研究,因为这是实际的政治行动,然而,行政权又是最难阐明的。黑格尔关于行政权的论述非常薄弱,缺乏理论的批判和建构,他往往只是对现存的官僚政治进行经验的描述,而并未上升到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有些内容甚至可以直接“载入普鲁士邦法”[2]57。这受到他的形而上学研究方法的束缚,受到他的保守的政治立场的局限。他把国家观念作为决定性的力量,而国家观念总要表现于经验地存在的国家及其各个环节之中,于是,他就无批判地将现存国家及其构成因素接受下来、描述出来,从而使之具有了合乎国家理念的性质。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行政权思想的批判中,已经显示出他自己关于建立人民主权的行政权的初步构想,这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第一,重新奠定行政权的基础。马克思所理解的行政权是破除了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分的社会结构的、人民主权的行政管理方式。马克思认为,行政权应该从人民中产生,应该以“经验的众多性”为基础,以便体现不同群体、不同主体的不同需要、利益和权利。行政管理所体现的普遍利益就寓于许多群体、主体的需要、利益之中,就同它们结合在一起。

第二,行政权是各种相关权力的相互制约。马克思不赞同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的主张,而是主张各种相关权力既有明确的分工,又协调统一,从而保障社会公正,这从他对黑格尔关于警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统一思想的肯定中即可看出。不过,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是在克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分的前提下主张各种管理权力的统一的。

第三,废除行政权力的等级制,建立防止官员滥用权力的民主制度。马克思揭露了同业公会和官僚政治在不同范围和领域代表“共同利益”的虚假形式,主张铲除官僚政治及其基础——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等组织,消除封闭狭隘的利益集团,消除个人之间的利害冲突,推选由人民管理自己的普遍利益的代表,实行人民的自我管理。应该最大限度地实行普选,使每个人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使行政权属于全体人民,使行政管理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四,用人民的立法来进行行政管理,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确保行政官员真正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要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消除“官场”知识,改变行政机构例行公事、机械呆板的工作方式和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人员的才干。

四、马克思变革行政管理权思想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的行政权思想提出的铲除官僚政治、建立属于人民的行政权的思想,对于我国当前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实行的是超越官僚政治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但是,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机制还很不健全,存在着官员腐败、官僚主义等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政治民主化的期盼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弊端日益凸显,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3]这为我国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揭示了同业公会等决定着国家行政权,变革行政权的关键在于祛除国家形式主义,使之真正体现人民的普遍利益。在当代西方国家,官员往往被特殊利益集团所“绑架”,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国家不能真正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尤其是难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的改革开放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实在的利益,但也出现了贫富分化的问题,形成了固化的利益格局。当前改革的攻坚任务就是要加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力度,打破垄断性行业中的利益藩篱和政府部门中的利益藩篱等,使改革的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在马克思看来,官僚政治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在行政权上的必然表现。为了克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带来的严重社会矛盾,上世纪以来,西方国家采取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然而,这又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作为不同于西方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方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使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经济行为的主体;另一方面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3],将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政府管理的正确有效性。同时,要加强社会建设,进一步发展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和团体,提高群众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水平,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建构服务型政府。

马克思强调行政权和立法权相结合,强调人民参与立法和参与国家管理,这对于防止官员滥用权力、确保人民当家做主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使权力在法律法规约束下透明地运行,加强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我们应该把改变工作作风和反腐败结合起来,严格用法律法规约束官员的行为,防微杜渐,对那些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官员绳之以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治力和威慑力。同时,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建立起过硬的行政管理队伍。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行政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的分工不够明晰,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减少行政干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3]。

西方国家虽然表面上承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实际上却是一种脱离人民的“精英政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民主往往只是表面形式,人民难以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应该在权力切实属于人民上下功夫,坚持权力来自人民和服务于人民的统一。要进一步实现教育公平,在行政管理人员的选拔上体现公平原则,使行政管理人才脱颖而出。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深入群众,在为群众服务中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发挥自身的才干,使行政治理和管理更为科学,更有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地发挥管理国家、服务人民的功能。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N].人民日报,2013-11-13.

责任编辑 刘荣军

2013-11-14

李淑梅,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认同视角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建设研究”(12&ZD006),项目负责人:李淑梅。

A81/B035/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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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841(2014)02-0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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