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高校去行政化的X地带

2016-03-03 15:21
关键词:行政权

刘 磊

(闽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高校去行政化的X地带

刘磊

(闽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摘要: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是尚未引起高校充分注意的行政化地带。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是学术体系内部存在的学术人员违背知识处理逻辑行事而产生的一种行政化行为。这种行政化分显性和隐性两种,高校对这种行政化的关注与处理不尽如人意。这种行政化主要是由过度强调学术自由、学术体制机制不畅、学术良知和道德下滑以及重形式轻实质的行政化处理办法引起的。克服这种行政化必须提升学术人员的学术道德,建立健全高校的学术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和培育高校师生的学术民主和法治观念。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学术权;行政权

学术权与行政权并非泾渭分明,两者是相互渗透的,行政权会干预学术权,但学术权中的行政化倾向同样会干预学术权。当前,高校去行政化往往是在学术体系外部推进的,旨在消除学术体系外部的行政权力对学术权的干预。实际上,学术体系内部同样存在行政化现象,高校去行政化不但要去除学术体系外部的行政化,还要去除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化。对于学术体系外部的行政化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对于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化却未能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高校学术去行政化绝不是简单的学术领域的单纯行为,其涉及整个高等教育知识处理。高校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要以高等教育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为依据,在正确识别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现状的基础上,探索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存在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在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的路径。

一、高校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化现象

高校行政化的辨别标准是知识处理(包括知识的生产、传递、加工等方面)逻辑,高校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的表现多种多样,其去行政化不尽如人意。高校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要在正确理解高校行政化概念的基础上,正确区分高校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的各种表现,并审视高校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的现状。

(一)如何理解高校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化

高校去行政化的实质应该是去除不利于知识处理的行政和官僚趋向,给知识处理以顺应知识自身逻辑和规律发展的自由空间。杨德广认为,“高校管理行政化是指不顾教育规律和学术规律,完全依靠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手段、行政方式、行政运行机制管理教育、管理学术”[1]。教育规律和学术规律的核心就是知识处理逻辑。别敦荣认为,“学术管理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对称概念”,“行政管理可以是学术事务的管理,也可以是非学术事务的管理”[2]。因此,高校去行政化的关键在于高校是否以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办事。如果高校行政人员遵循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而行使高校治理,那么即使是高校行政人员掌握决策权和治理权,也算不上是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如果高校的专家学者掌握决策权和治理权但却未按知识处理的逻辑和规律去办事,那么即使权力掌握在学术人员手中,也是一种高校管理的行政化现象。当然,一般而言,权力掌握在学术人员手中比掌握在行政人员手中,更有利于按照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办事,因为按照布鲁贝克所提的认识论的逻辑“高等教育处理高深学问”,高深学问过于复杂,只有学者“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只有他们有资格成为高深学问的看护人、监管人和学术行为性质的决定者[3]31。布鲁贝克后来又提出了一个相反的逻辑——政治论的逻辑,但这一逻辑的立足点是高等教育对于社会的作用,而非高等教育自身的知识处理逻辑。实际上,专业人士掌握高等教育权力与高等教育按照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办事之间这并不是一种必然关系。学术人员掌握高校治理权却实施行政化管理的在历史上屡见不鲜。18世纪英格兰大学崇尚自由拒绝行政力量干预,不但没有促进学术的发展,反而为学术人员安于享乐的现状、拒绝为繁荣学术而变革教育提供了“保护伞”。以当时的牛津和剑桥为例,大学管理权几乎全部控制在思想保守的院长和教授的手中, 他们拒绝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革大学,拒绝大学研究实用科学,由此导致了两所名校长达一个世纪的衰落。当19世纪被国家控制的德国大学向世界教育的顶峰迈进时,英格兰的大学仍旧死气沉沉,享乐之风泛滥。

(二)高校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的表现

在国内高校中,具有学术权的人往往会支配着行政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显性的,即学术人员担任高校行政领导,直接行使行政权;一种是隐性的,即学术人员通过学术影响间接影响学术权的行使,间接行使行政权。国内高校普遍实行校—院两级、以校为管理主体的模式,目前正在探索校—院两级、以院为管理主体的模式。不管采取哪一种模式,国内高校都相应地成立了校—院的管理组织和集团,如校、院学术委员会,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院教材委员会等。在这些机构中,学术人员占有很高的比例,可谓名副其实的学术机构,各高校事务就是通过这些特定的管理组织和集团以及非特定的校长—院长联席会议来决定的。这些高校的管理人员不是经过严格意义上的民主选举产生的(当然有些地方实行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而是由学术造诣较高的学术人员担任。这看起来符合如上所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是高深学问,治理需要专门人才”的认识论逻辑,仿佛是高校去行政化而代之以学术化的最有效手段。而这其实是在这些管理人员能充分行使学术权的基础上的理想化假设,实际上情况并非完全如此。从利益主体的视角来看,不同的群体或个体实际上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一旦在高校治理中弥散开来,就会扭曲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发展到极高的程度就会演变成学术霸权,造成高校中更为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在集团层面,一些集团则可能形成集团利益团体,而排斥对集团利益不利的改革措施。在集团与集团面对利益纠纷时,相互妥协策略成为必要,但这种妥协不是由于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而达成的,而是由于利益难以有效分配暂时达成共识而形成的。这种新型的高校集团行政化,使得高校的行政化由整体转变为块状,使得高校行政化更加复杂、隐秘。

从现实来看,当学术人员被赋予极高的治理权却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时,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的客观性就被打上了深深的意图和价值烙印。于是,一些高校的负面问题就接连出现。在高校,当某个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人员被推举为学校主要治理者时,这门学科或专业往往会获得较为丰厚的学术资源,成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从而挤压其他学科的发展。在个人层面,“在大学学术组织中,部分学术权力所有者利用职务之便,在各个部门、各个领域、以各种方式控制一切学术资源,以权谋私、以权谋利、权钱交换”[4]231。例如,研究生考试之中存在的非法相互推荐学生;一些学术人员利用自身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安排自己的亲属或子女进入高校和为自己的亲属或子女谋取高校建设发展的项目;一些学术人员在高校中“率性”而为,肆意浪费高校宝贵的资源;一些学术人员发展成“学术明星”,对其形式的崇拜超过了对其实质的认可,这些“学术明星”通过自身的影响获取大量的教育资源和话语权,言论到处受到吹捧而却极少受到监督和制约,造成了学术话语权的垄断和学术霸权的产生;等等。“在一些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学者谋官,官谋学术’的现象”[5]。高校中存在的行政和学术岗位“双肩挑”的人员,“在学术事务的决策中,这一类双重身份的人员就会为他另一个身份所影响,所站的立场可能会发生偏差,进而所做出的决策会带有行政色彩。此外,其他学者可能会估计双重人身份者的另一个身份,而迎合权威或者领导的选择,最终的结果就是,学术事务由行政权力所左右,学术权力由行政权力代行使,真正的学术权力被忽略而无法发挥作用”[6]。最令人担心的是,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人员,如“学术明星”等,超越学术权力而过度行使行政的权力,反而被其学术人员身份所掩盖,由于其地位较高、影响较大,反而使这种权力的滥用在媒体的宣传和高校的吹捧仿效下异化为所谓“正当且科学”的学术行为,最终导致整体学术管理价值和观念的扭曲。这将给中国高等教育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三)高校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校去行政化主要针对的仍是学术体系外部的行政化,而对内部行政化却缺乏应有的重视。这从国内高校去行政化的具体做法和当前高等教育对于去行政化问题的研究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来。就当前国内高校去行政化的具体做法来看,高校去行政化的对象,主要包括去除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化干预和去除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对学术权的干预两个方面。其实,从整体而言,高校的行政化并没有所声称的那么严重。我国的高校一般而言都是学术人员担任校长,具有最高决策权,政府仅仅是在政策和制度上指导和管理高校(即使政府在制定高校政策和制度时,基本是站在组织者的角度来聘请专家学者制定和论证),并未对高校具体事务进行过多干预。高校行政化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学术人员以学术委员会或校务委员会的形式掌握了学校的行政大权使得决策落在少数人的手中,广大学术人员没有参与核心决策的权利。少数具有大学治理权的学术人员在治理大学时,并未按照高等教育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行事,而不断发展一种新的行政化——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就当前高等教育对于去行政化问题的研究来看,仍旧主要局限于学术体系外部,而把学术体系内部的权力想当然地一概归属为“学术权力”(而实际上有时是行政权力),未能重新审视学术体系内部各种权力的实质,仅仅从形式上区分权力的类型,没有有效区分学术体系内部的学术权和行政权。

二、高校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普遍存在的原因

对于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的权衡,学术管理体制和机制问题、高校学术人员学术良知和学术道德问题以及高校去行政化的措施问题,是影响高校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的主要因素。对于当前学术体系内部普遍存在的行政化原因的分析,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入手。

(一)过度地强调学术自由而弱化学术责任

当前国内高校刮起了去行政化之风,对于克服原先计划体制下束缚高校的行政化倾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在此方面的改革中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随着2014年袁贵仁签署《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校去行政化进一步有了制度的依据。制度的依据加上舆论的氛围,使得很多高校掀起了清算高校内部所谓“行政干预”之风。布鲁贝克曾经指出,学术自由应该有一定的度[3]32。而当前的高校去行政化则根本没有顾及“度”的问题,几乎完全忽视了哪些该去,哪些不该去,而一股脑地将行政权力切除。行政权力有助于保障高校的高效率运作,行政权力的过度弱化导致了高校某种程度上的混乱,使得高校难以高效地履行其应有职责。高校学术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演变成了自由化倾向,这种自由化倾向在“高等教育是高深学问,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理解”的理论保护和去行政化的制度保护下,拒绝外界对其的一切指责,发展到了可以不负担学术责任的学术保护主义。失去了学术责任的羁绊,学术人员不必再为自身的做法而做自我辩护(即使要做也远非严格意义上的那种辩护,而仅仅是自圆其说的模糊说辞),学术权力就有了肆意妄为的行政化空间,大学的那些具有行政力的学术人员再不必担心外界的舆论和问责,可以随意施展自己的一切想法,即使这种想法明知道是错误的。

(二)高校学术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上堵下塞

行使高校主要管理权的个体是校长、副校长等学校层面的领导和院长(或系主任)、副院长(或系副主任)等院系层面的领导。行使高校主要管理的集团是校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等机构。不管是个体或集团,主体都是学术人员。这些管理高校的主要学术人员,从学校层面而言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任命的;从院系层面来看主要是由学校领导任命的。尽管从院系到学校的这些治理个体和治理集团在形式上起初是由教师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来的,但是这些学术人员在许多方面并未代表全校和全院师生的共同利益,因而失去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任命学术人员为高校治理者的主要依据往往是被任命者的学术成就,而对于学术信仰和学术道德,尤其是学术动机,仅仅停留在没有学术负面影响的层面,而缺乏更高的要求。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体制下,校长和各学院院长、系主任等具有行政级别,掌握着教育资源的分配权和支配权,受传统“官本位”意识的影响,我国的高校治理人员明显地缺乏服务性却追逐行政性。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7]154。由于过多地强调学术权力,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约学术权力滥用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得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权力大行其道。

(三)学术人员学术良知和学术道德的下滑

再完善的制度都会找到空白地带,制度约束可以制止其所明文规定禁止的不良行为,但由于制度根本无法穷尽一切可能的潜在危害,更无法周延到不给人留下任何钻空子的空隙,而使得制度本身无法完全消除高校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化。既然将高校治理的主要权力交给了学术人员,那么学术人员的学术良知和学术道德就是影响治理品质(行政化还是学术化)的主要因素。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超于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8]361。市场经济刺激了人的经济需要,增强了人的物质追求,学术人员同样避免不了这一影响。很多人热衷于学术不是因为学术价值理性的学术信仰,而是为了学术能够满足其功利需要的工具理性。这使得这些人在面对学术与功利的二元对立选择时,往往多倾向于选择后者。这就是为何当前学术造假、学术交换等学术丑闻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之一。功利性较强的学术人员负责高校治理时,也往往会以功利导向其行为,而非以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导向其行为,由此导致的必然是高校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的加剧。

(四)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中重视形式而相对忽视实质

高校在去行政化时,往往关心的是把高校治理权交给谁,而不太关心交给的那个人在实行什么样的管理。我们经常关心的是“教授治校”,但却较少关注教授是怎样治校。好像一旦关注教授怎样治校,就是在干预高校的学术权力而产生行政化,这恰恰给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化提供了“保护伞”。学术权与行政权有时并不是那么轻易区分的。当一些学术人员对学术实施行政化时,有可能反被认为其是在实施学术权。而当一些行政人员在实施合理的行政管理或者学术治理时,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在以行政权干预学术权。这种重治理主体而轻视治理方法的做法,使得高校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化更加突出,但却隐藏在深处而难以让人察觉。

三、高校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的措施

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主要涉及人、制度和氛围等多方面的因素。高校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要提升学术人员的学术道德,建立健全高校的学术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和培育高校师生的学术民主和法治观念。

(一)引导学术人员学术意图和学术道德趋向合理

学术人员的学术意图和学术道德往往是建立在自身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合理的学术意图和学术道德建立在合理的价值观基础之上。价值反映的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学术作为价值客体满足学术人员的需要,可分两种情况:直接需要和间接需要。直接需要即价值性需要,间接需要即工具性需要。两者往往同时存在于学术人员身上,只是满足的程度不同而已。“人是理性的动物”,工具性需要是满足人生物性的基础性需要,高校应该尊重学术人员的合理工具性需要。价值是分层次的,有核心价值和边缘价值之分,相应的需要也在个体身上存在不同的等级层次。高校学术人员的工具性需要应该控制在满足基本的生存和生活范围内,价值性需要应该成为第一需要和核心需要。只有在高校建立起学术人员对学术信仰的普遍需要和追求以至崇拜时,才能建立起符合高等教育知识逻辑和规律的合理价值观,使得高校学术人员以学术发展的要求行事,高校学术体系内部的去行政化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如何引导高校学术人员形成合理的需要,是一个价值哲学的问题。这就要求必须深入研究价值产生的机制、实现的价值,思考生存与生活的意义等价值性问题,以引导合理需要的形成。

(二)建立适应学术长远发展的规章制度

学术管理背后隐藏的是利益分配问题,学术管理拒绝个体或单个集团利益,但学术管理并不一般意义上排斥利益,学术管理尊重高校普遍利益。违背高校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可能会一时满足普遍利益,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尊重高校普遍利益必然要尊重高校知识处理逻辑和规律。因此,建立一套能够反映高校普遍利益的高校治理人员选拔机制、意见反馈机制和治理监督机制,就成为去除高校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的制度保障。就治理人员选拔机制而言,必须赋予高校治理人员民主选举的实质性内容,扩大高校选举主体的范围,增强民主选举的决定权。就意见反馈机制而言,必须畅通上下级部门之间,同一级部门之间的意见反映和咨询机制。就监督机制而言,要建立一般教师对高校治理者的监督机制,并赋予高校教师对高校治理的问责权,减少治理者对一般教师利益的制约和束缚,防止教师的监督被治理者的权力制约和束缚。要特别加强对于兼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学术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坚决杜绝以行政行为代替学术行为以及学术和行政行为不分现象的出现。要强化学术治理和学术管理的责任意识,建立谁决策谁负责的学术行为负责制度以及重大学术责任问题终身追究制度。由于以往对于保障学术权力的制度建立较少,使得当前建立学术权力保障制度成为大多数高校兴趣的中心,但一定要注意防止矫枉过正,避免使学术权力保障制度徒有形式而实质却转变为滋生行政权力的温床。

(三)形成合理的学术文化氛围

学术文化氛围通过一种舆论的形式制约大学的学术行为,高校的学术文化氛围是高校学术体系内部去行政化的重要力量。北京大学从蔡元培开始形成的“学术自由”和“兼容并包”的文化氛围一直保持到现在,而成为克服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的重要手段。学术文化氛围是大学在历史发展中长期积淀的产物,而当前对于学术文化氛围的理性选择和培育则有助于形成新的文化氛围。在当前高校治理的学术舆论中,基本上较少谈及学术内部体系行政化问题,因为谈论高校治理的权威人士一般都是高校的主要治理者,一方面由于身在其位而可能察觉不到自身的行政化问题,另一方面可能知道但却不愿自我否定。高校要形成以知识处理逻辑为唯一标准的学术评价氛围,使一切学术工作的开展和一切学术问题的解决都要围绕这一标准。要营造质疑学术管理的文化氛围,形成以批判性反思的眼光去看待学术治理的风气,给高校治理者的学术行为形成一种压力。要形成学术治理的问责风气,形成敢于问责治理者治理行为的风气,使治理者处于学术责任的舆论压力之中。

(四)激发高校师生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

当前的高校学术体系内部行政化现象并不是完全没有被高校教师所察觉,而是由于“官本位”的传统意识和自身对于治理者的“利益依附”理念,使得高校师生与治理人员之间在地位上存在不平等现象,而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得高校师生缺乏话语权。高校师生要明确高校民主和法治的内涵和外延,深入理解民主和法治对高校管理的价值和意义,增强自身的独立意识和主体意识,尤其要增强参与学校治理的意识和责任。高校教师尤其要深入理解涉及高校学术权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和维护自身的学术权益。

高校学术体系内部权力的行政化作为高校的一种十分隐藏的行政化,需要引起政府、高校和教师等各方面的充分注意。在当前大力推行高校去行政化的今天,如果不注意这一行政化,不但达不到有效促进繁荣学术的目的,反而有可能引发高校学术体系外部行政化向内部行政化的转移,而使得已做的去行政化的工作失去意义。只要充分关注,躬行实践,高校学术体系内部的行政化将必然大大降低。

参考文献:

[1]杨德广.关于高校“去行政化”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10,(9):19-24.

[2]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义[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44-47.

[3][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 王承绪,郑继伟,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4]赵俊芳.论大学学术权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李培根.如何改变高校行政化管理倾向[N].中国教育报,2010-03-29(05).

[6]杨晓明,王竹筠.中国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研究综述[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4-90.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金云波)

·高等教育管理·

Inter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Academic System: the X Zone of the Deletion of th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dministration

LIU L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Science,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 Zhangzhou 363000, China)

Abstract:The inter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academic system has not been taken full notice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t i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of violating the logic of knowledge processing that is done by the academic staff in the academic system. This kind of administration includes two kinds: explicit and implici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n't dealt with this kind of administrative satisfactorily, which is mainly caused by the excessive emphasis on academic freedom, no-flowing of the academic mechanism and system, the decline of academic conscience and moral and the formalism of the emphasis on substance over form. To overcome this kind of administration, we must improve the academic ethic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cademic regulations, create a good atmosphere of academic culture, and foster ideas of the academic democracy.

Key words:deletion of university administration; inter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academic system; academic right; administrative power

作者简介:刘磊(1983—),男,山东新泰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基本理论、大学生德育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BHA120043);闽南师范大学2014年度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人文社科)项目(SJ14002);2015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课题(JAS150340)

收稿日期:2015-11-26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0964(2016)01-00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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