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尔巽与清季狱制近代转型研究

2014-03-04 07:07朱淑君
贵州文史丛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清末

朱淑君

摘要:赵尔巽的罪犯习艺所主张,其实与其长期在地方开办自新所或称自新习艺所的治理实践密切相关的,而非无根之水,更非效法西制。赵尔巽在任职地方创设的自新所,兼有惩戒、教化与施善的职能,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西方近代狱制理念有一定的暗合,但是却更多的是对清代中叶很多地方自新所的开办实践的借鉴与改进,不可不谓是传统资源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赵尔巽 清末 狱制改革 自新所 罪犯习艺所

中国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4)01-30-43

清末,中西制度交锋冲撞,相对弱势的中国旧制度表现得较为被动。中国制度的变革与异动,往往都容易被视为是对西制的仿效或移植,狱制变革即为一例。清末的狱制改革近年来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研究成果颇为丰硕。大多数研究者都倾向于将清末狱制变革视为西力冲击的结果。当然,作为被动进入现代化潮流的中国,制度变迁更多地体现为移植,而非内生演进,这也自然是题中之义。但是,在这种研究倾向的主导下,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传统资源往往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揆诸文献,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的狱制文化及制度本身在近代中国狱制演进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变迁绝非单纯典章条文之变化,其中政治人物干预之作用不容低估,因而以人物为切入点的制度考察应当成为传统制度史研究的必要补充。赵尔巽是清季重要疆臣,是当时很多重要制度改革的推进者或参与者。在清末狱制改革中,赵尔巽是起到重要作用的关键人物,然而目前有关赵尔巽与清末狱制改革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笔者试以赵尔巽的狱制改革理念及实践为切入点,尝试透视本土传统狱制文化及制度资源在近代变局之下转型的问题。

晚清,由于政治腐败,多地治安混乱,窃盗案件屡屡发生的问题,部分地方司法官员和督抚开始重新尝试设立自新所,寻求新的刑罚解决之道,赵尔巽则是这一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者。赵尔巽是清末狱制改良的重要推动者之一,目前学界也有所涉及。赵尔巽在清末历官数省,从府道至于臬、藩,进而为督抚、将军,丰富的地方行政经验使其能够对地方制度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也会对地方基层狱制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因而他对地方狱制的改革也就会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笔者拟依据档案材料,尝试对赵尔巽举办自新所之实践做系统爬梳,并对其狱制理念作一定解读,俾可打开清末狱制近代转型的另一个视角、

白新所并非晚清才有之创制,赵尔巽的自新所事业自然也是对历史资源的继承与利用。赵尔巽进行自新所兴办与改革,是在他安徽按察使任上开始的。据清末安徽地方史志资料《皖政辑要》所载,“(光绪)二十三年布政使于荫霖、按察使赵尔巽会札:以本司创设大自新所”;另据《申报》载:“安庆访事人云皖省自新所创于前臬宪赵廉访,凡民间游荡子弟准其父兄执送至所,学习各艺,俟野性既驯,方准具保出外,法至善也。”

《皖政辑要》是按照清末地方行政职能部门改革,分科设职之后而编纂的地方政书,其中并无关于自新所的设置、沿革等情况的记载,甚至简单的介绍也没有。但是,在其中关于“法科”:意中的“发审局”沿革介绍中提到了自新所,如前所引,文中仅仅提及光绪二十三年,布政使于荫霖与按察使赵尔巽创设大自新所。后文中又提及自新所经费来源问题,“详请扣留正委薪水一分,帮审薪水二分,改为自新所委员、司事薪水之用。”这里所提及的“正委”、“帮审”皆是发审局中所设人员,由此可以推断,安庆省城的大自新所与发审局有着隶属关系。发审局屡屡出现于清代很多地方政府文件之中,其实际履行的职能大多于司法、诉讼、狱制有关,可以视为地方的一个司法职能部门。但是,检索《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大清律例》以及《六部处分则例》却罕有明确提及发审局者。根据学者研究,“发审局不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没有自己明确的受案范同,也无专业性的审判人员。它更像是南地方性政府设立的一个没有正式‘国家编制,却负责实际审判职能的部门。相对于整个国家的官制来说,发审局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而对各省来说,则是常设性的。它是各省为了适应司法的实际需要而创设的审判机构。”从发审局的性质来看,自新所设于发审局之内,其也必定与审判职能相关。从《申报》中所言的收容、训诫“民间游荡子弟”,同时又教授技艺。可见,赵尔巽在安徽省城安庆所创设的自新所兼具管制和慈善的双重功能。安庆省城的大自新所隶属于具备审判功能的发审局,可见其有羁押的职能,然而因其义是提倡家长执送子弟入所,教授技艺,俾使其日后有糊口之技艺,不至危害“良民”构成的地域社会,因而又带有慈善的色彩。

赵尔巽作为执掌皖省司法的按察使,他不仅在省城设立省立自新所,而且饬令安徽诸多州县设立自新所。譬如,省城首县怀宁县,“前按该前县谭令,禀请设立自新所,使之自习手艺,俾资糊口。期化莠为良,诚为善举”,怀宁县令禀请设立自新所的主张得到了赵尔巽的赞赏,赵尔巽认为“该县为皖省领袖。将来风声所树,效法必多,兹由本司拨发银五十两,作为自新所赀本”。太平县,“本司前因各属小窃甚多,皆由游惰之民不习于正,以致流而为匪,故特饬立自新所,将轻罪人犯收入所内,管束身心,教习手艺。俾所糊口有资,可望弃邪归正。”滁州府,“自新所,光绪二十二年奉臬宪赵饬建,以收管无业游民。”全椒县,“自新所在旧署衙仪门外,清光绪二十五年县令刘庆光建。”

地方志史料中,并非安徽所有州县均有涉及设立自新所的记载,这一点并不足以说明在赵尔巽出任安徽臬司时,自新所未能在皖省境内普设。实际的情况很可能是网为,自新所并非国家经制内的机构,故而部分地方志修纂时对其进行了选择性的忽略。根据赵尔巽在安徽臬司任上给辖境州县发布的饬令言:“至禁官各犯,如有情罪,稍轻者,可结则结,可释则释,其积匪猾贼,办释放皆难之犯,或即拨入自新所,教令习艺以冀日后糊口有资改过自新。”此道饬令是发布给其辖境内所有州县官员的,并未特指某具体某处,所以自新所应是皖省境内州县普设的机构。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赵尔巽奉上谕补授山西布政使,旋又护理山西巡抚。光绪二十几年,又擢湖南巡抚。移节晋、湘之后,赵尔巽又将在安徽开设自新所的办法移植到了山西和湖南。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一日,山西巡抚张人骏给朝廷上的奏折中说:“罪犯习艺所之设,原为安抚遣军流徒、轻罪人犯起见,既有约束之功,兼于以谋生之计,洵属意美法良,前经升任护抚臣赵尔巽……于省城已设有自新所……”同样,后任湖南巡抚端方也在其奏折中提及赵尔巽在湘抚任上开办自新所的事情,“查湘省自新所自前抚臣赵尔巽开设自新习艺所,于省城……就局厂旧产扩充修葺,奴才莅任湘垣,窃叹其用心之勤,收效之广,当经委派各绅分劝各属仿照办理,……”。

赵尔巽皖、晋、湘三省开办自新所,乃是对清代中叶部分地区的自新所的继承与借鉴,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赵氏本人的狱制理念。

首先,与清代中叶一样,赵尔巽所设的自新所多与原先的“班馆”有着密切的联系。“班馆”乃是地方性质的非正式监狱,自新所多数由“班馆”改造而来,故而自新所本质上仍是监狱的变种。监狱的基本职能是惩戒,故而赵尔巽在数省开办自新所的基本出发点乃是惩戒罪犯。赵尔巽认为,那些游离于“良民”社会之外的“游惰之民”,“每因小窃犯案,旋释旋犯。既未便置之重典,又难期改过自新。”“查自新所之设,原以犯者罪不至死,若遽开释,又恐懵然无知,以为法不加创,增其势焰,滋扰地方,是以发所羁縻,督令肄业,默化其桀骜之气。”由此可见,赵尔巽认为自新所应当具备的职能就是惩戒那些轻罪犯人,使那些“未便置之重典”的罪犯得到惩罚,使其有畏法之心。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社会控制,所谓的“游惰之民”乃是危害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基层控制效力的不稳定因素,将其收入官办“自新所”,将其于地方社会隔离,既是一种惩戒措施,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福柯在对西方监狱史的研究中,曾经指出“监狱的首要原则是隔离”。自新所承担的重要职能就是将危害地域社会的人群从“良民”中隔离出来,而执行其规训和惩罚的效能。

其次,带有浓重儒家文化色彩的中国地方治理手段往往更多的会是强调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与民众的教化职能,而非纯粹的强制控制模式。所以,即便是监狱,也会带有一丝温情的教化色彩。赵尔巽创设自新所的另一驱动因素就是对地方社会及民众的教化设想,赵尔巽认为自新所之设,就是为了要“化莠为良”,教化那些所谓的“莠民”。根据赵尔巽于湖南巡抚任上在长沙创设的湖南省城第一自新习艺所的犯人演说来看,赵尔巽所设的自新所较好地执行了教化地方的职能:“局中西头,乃是自新所,自新所不有知过必改四号吗?”“在这自新习艺所,沐赵大人再造的恩典,生出一个有用的人来。此中所谓的“改过自新”,就是自新所执行教化“莠民”职能的过程,“生出一个有用的人来”,则是教化职能的完成,使“莠民”成为“良民”,回归地方社会。郑观应曾对赵尔巽在安徽按察使任上创设自新所事业大为赞誉:“皖省赵廉访于自新所创工艺学堂,处置轻犯。……若能推广章程,实心办理,则化桀骜为善良,国无游民,人无废事,将见百艺蒸蒸。民之幸,亦国之福焉!”揆诸郑氏所论,赵尔巽所开办的自新所就体现了教化“桀骜为善良”,消解危害“良民”社会的游民的职能。监狱“必须对每个人的所有方面——身体训练、劳动能力、日常行为、道德态度、精神状况——负起全面责任。”赵尔巽所设立的自新所已经具备了近代监狱的这些基本功能,权力可以对个体身体进行全方位的规训,从制度史的意义上看,自新所确是中国狱制制度近代化的一个体现。

此外,赵尔巽开办的自新所与清代中叶的很多官办善堂、善会有着很多类似的职能,即是救助与慈善。在清代,一般而言,罪犯和所谓的“莠民”并不是传统慈善机构的救助对象,也是因为得不到救助,这些不被“良民”社会接受的群体往往更会成为危害地方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赵尔巽在开办自新所时,除了考虑到惩戒与教化之外,也将救助、慈善的职能纳人考量范围。赵尔巽在安徽按察使任上,曾为怀宁县自新所拟定了较为细致的章程:

教习手艺以资谋生也。匪徒鼠窃狗偷,皆因游惰性成,衣食无出,以致留而为匪,今欲令其改过迁善,先须教以手艺。

购药责令戒烟,以除痼疾也。……今欲令其自新,必限时日将烟瘾戒断。

严立课程,以励勤惰也。

给发口粮,以资存活也。

选用看役,以资照管也。自新所之设,虽与监押犯不同,但既收入在所,不能来去自由,应酌设看役五名,以二名专司启闭,一名专司挑水,二名为各犯买卖料物,惟必须诚实可靠之人,如有侵蚀克扣,及凌虐诸弊,随时惩换。工食由县捐给。

收留孤苦,以资教养。

从这个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赵尔巽所设立的自新所具备着救助“莠民”及轻罪犯人的职能,给予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又教授他们基本的谋生技能,使其进人国家权力可控的“良民”世界。“监狱不是先由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赵尔巽所创设的自新所就是从制度设计本身就体现了这种教养的技术功能,是权力对个体规训的一个制度体现。同时,在事实上,自新所弥补了传统慈善机构的救助盲点,同时也是日后中国慈善事业可资借鉴的资源,亦与西方近代的监狱有某种功能的暗合。

再就是赵尔巽与罪犯习艺所之议设事。清末期间,朝野很多人士对传统狱制都作出了反思,并提出不少改革方案。其中光绪二十七年(1901)八月,由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向朝廷上奏了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其中在第二折《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刘、张二人对狱制变革提出了系统方案。他们认为,清代沿袭前代狱制,监狱管理不免有“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故而提出“禁讼累、省文法、省刑责、重众证、修监羁、教工艺、恤相验、改罚锾、派专官”九项改革方案,他们认为“去差役则讼累可除免,宽文法则命盗少讳延,省刑罚则廉耻可培养,重众证则无辜少拖毙,修监羁则民命可多全,教工艺则盗窃可稀少,筹验费则乡民免科派,改罚援则民俗可渐敦,设专官则狱囚受实惠”。

刘坤一和张之洞的狱政改革方案并不仅仅局限于监狱改良,而是对整个传统司法讼狱体系的反思和改革。但是,就狱制变革而言,刘张方案并不具体,仅是宏观之论。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一月初四日,赵尔巽向朝廷上了《奏为军流徙等犯例定罪名本意全失拟请饬令因变通办理以核名实事》一折,这是赵尔巽长期以来狱政变革经验的理论总结,是其狱政理念上升为制度设计的体现。在这个方案中,赵尔巽首先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反思清代传统刑罚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赵氏认为清代原有的刑罚体系以“军、流、徒”刑为主,但是随着时势变迁,传统刑罚种类“奉行之缪戾,弊蠹之丛多,有不得不亟清厘定者”。赵尔巽从多个角度指出当时的“军、流、徒”存在的三项“失本意者”和“四弊”等七个问题。

第一,从接收“军、流、徒”犯人的州县而言,原有刑罚种类难以操作。按照定制,对于确实贫穷又无手艺的“军、流、徒”犯人,“初到配所,按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曰照孤贫给与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这笔开支由接收“各州县存储仓谷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中,倘若有驿递之处,则“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充当驿递之处的人夫供应,并“给与应得工食”。至于“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均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境地,州县对“军、流、徒”犯人“岂肯令充驿差。该各犯既无役可充,复何从给予工价”。

第二,从原定“军、流、徒”刑制之初衷而言,当下已经没有意义。原先“徒罪仿周之圜土、汉之城旦,流则本宥罪投裔之文,军则原补兵赎咎之义”,但是随着时势变迁,“徒犯并不执役;流犯均有定配省份,仅多优于故土、乐于本邦,已非徙边之义;军自卫所裁汰,虽多烟瘴诸条,而无军课充,无籍可系。”如此情势之下,如若继续施行这些旧有刑罚,“不过为地方添一罪人”。

第三,从惩罚效力而言,原有之刑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难以确保。在近代之前,地域之间“界限严明、道途辽远、户籍清楚,逃人无从插足,故近者追踪即得,远者海捕无遗。不必为之备,自不虑有逃亡。所以军流徒之法可行”。但是,在海禁大开,火车轮船等新式交通工具出现之后,“游民贫匄随处溷迹”。如若再固守旧法,“循例追捕,即同销案”。

第四,从途经和接收州县的财力负担而言,“军、流、徒”刑已经没有必要存在。“一狱之成,并护解各费计之耗于公私者岁费遂成巨款”。在财力十分窘迫的清末,这些负担已成“州县亏累之大宗”,这种无益之款多靡一分,即“少办一分有用之事”。

第五,从罪犯教化角度而言,原有“军、流、徒”非但不能起到改恶劝善之效,反而会适得其反。由于当时的情势,“军流各犯现在上无差役可供,下无工艺可执,又无看管之地、工食之资”。倘若拘于旧制,执行原有之“军、流、徒”刑罚,罪犯“正名之日徒流充军,复经历各地监卡所见所闻,无非囚系廉耻潜丧悔惧全无,不惟坦然忘自作之辜,更有自命为官人之势”,“一著赭衣便称雄于亡命,一旦逃遁还乡,益得肆其凶横”。

第六,从接收“军、流、徒”刑犯的州县而言,这些人犯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引发治理危机。“军流各犯其安于配所,幸不逃者,州县以其素习凶顽,难于驱役”,故而“或任开押自给,或靠商铺摊供”。在遇有赛会婚丧等活动之时,“该各犯更以身系罪囚,恣意需索。弱者不过甘颜求食,强者则敢挟势横行。徒长凶暴之风,绝无悔改之望”,长此以往,则“因一罪人之导引,更为流徙地方添无数罪人矣”,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治理难题。

第七,从人道角度考量,“军、流、徒”刑可能会导致人犯的非正常死亡,“非颠踣于道路,即死亡于异乡”,则“朝廷本有贷死之恩,该犯反无舍生之乐,固由自取,而揆诸好生之德,必有恻然难安者”。

在反思传统刑罚制度存在的问题之后,赵尔巽远征古制,近援西法,认为“军、流、徒”刑并非古已有之,而泰西诸国当时也“多以禁系为惩罪之科,工作为示罚之辟”。赵尔巽注意到西方国家的刑罚形式已经以监禁罚为重要刑种,他认为监禁罚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管理,“加以拘执足启悔心,责以工佣更裨要务”,非但如此,政府更能节约开支,“上无耗费,收犯皆有定所,下少逋逃,而浸染良氓滋长,奸慝诸弊更不禁而自止”。揆诸古今制度,赵尔巽建议朝廷饬令“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并规定“以后将命盗杂案遣军流徒各罪犯审明定拟后,即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不拘本省外省”,对收所犯人,按照罪行轻重,“分别年限多寡,以为工役轻重”,“精而镂刻熔冶诸工,粗而布缕缝织之末,皆分别勤惰,严定课程,其愚劣过甚者,令作笨重等项苦工”。具体而言是,“徒犯自半年至三年,加重者至四年,军流自非所犯,常赦不原者,似可酌定年限”。同时,配以相应的期满释放制度,“期满察看作工分数及有无悛悔,有无切保再行释放”。

赵氏认为通设罪犯习艺所有以下“十益”,一是拘系本地,众知警惕;二是管束有所,不致逃亡;三是见闻不广,习染不深;四是各营工役,使生善心;五是力之所获,足以自给;六是与人隔绝,不生扰害;七是系念乡土,易于化导;八是护解无庸,经费可省;九是本籍保释,的确可靠;十是即或疾病死亡,仍获首邱,法中有恩。

细读赵尔巽之奏陈,不难发现赵氏对清代传统刑罚体制之弊端深有体会,同时也认识到监禁刑优于传统刑罚。赵尔巽的主张带有近代意义以规训为主导取向的目的刑理念,而非清代传统的专注于惩罚的刑罚思想。虽然赵氏奏陈中屡屡援引泰西诸国监禁刑制为据,但揆诸其人狱政经营之实践,可以看出赵尔巽奏请各省设立习艺所之主张与其长期以来于任职诸省开办自新所或谓自新习艺所是密不可分的,笔者以为赵氏之狱政改革主张是其长期经营自新所之经验总结,而非仅仅效仿泰西。赵氏的狱政改革理念更多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狱政思想的近代转化,而非西来制度之移植。在朝野共行新政之背景下,赵尔巽的奏陈很快得到清廷的高度重视,刑部遵旨对其奏折进行议复,而后朝廷即明降谕旨予以实行。赵氏所设计之“罪犯习艺所”一时之间为朝野共知,其设立亦成为朝廷及各省要务。“罪犯习艺所”于各省普设,收所习艺作为一种新的惩戒手段渐次为社会所认同并取代传统的流放、充军等刑罚,这不惟是人道意义上的进步,更是中国刑罚史上具有巨大革命意义的变革。

结语

清季十年是近代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制度转型时段,然自民国以降,学人每每论及近代中国制度之变革多喜从外力、西学进入的角度来人手,而对中国内部固有之变革因素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考察,狱制变革即为一例。清季十年是近代中国狱制近代化的转型时期,其中光绪二十八年(1902)赵尔巽奏请各省普设罪犯习艺所,以收所习艺取代传统的军、徒、流刑罚。学界对赵氏之罪犯习艺主张评价甚高,认为其在近代狱制转型的历史上具有重大革命性意义,但是多数学者并未关注到赵氏主张背后的传统资源。赵尔巽的罪犯习艺所主张,其实与其长期在地方开办自新所或称自新习艺所的治理实践密切相关的,而非无根之水,更非效法西制。赵尔巽在任职地方创设的自新所,兼有惩戒、教化与施善的职能,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西方近代狱制理念有一定的暗合,但是却更多的是对清代中叶很多地方自新所的开办实践的借鉴与改进,不可不谓是传统资源的现代转型。

近代以来,西方知识与制度深度介入中国社会,引发中国社会急剧变化。但是,研究者并不能忽视中国同有知识与制度体系的自身演变与内生性近代转型,赵尔巽在清末所进行的自新所制度创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权力对个体强制规训与惩罚方式的近代转型,自新所可以被视为制度意义上近代狱制变革的本土起点,同时也是监禁刑罚产生的制度条件。正是因为长期以来的举办自新所的狱政实践,才使得赵尔巽能够对清代传统狱制的弊端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提出划时代的罪犯习岂主张。故而,笔者认为清代中叶已经出现的自新所实乃近代狱制变革的内部动因,其价值并不亚于西潮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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