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学系,上海200241)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为培育和践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
毫无疑问,十八大提出的这“三个倡导”,分别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完整地勾绘出一个当代中国的价值内核、一个社会的共同理想、亿万国民的精神家园,在全社会激发起强烈的共鸣。2013年12月2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这24字核心价值观分成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2014年2月12日,《人民日报》则发表了评论员文章《人民有信仰,国家才有力量》,把信仰与国家、人民、力量等重要概念相提并论,实际上即是把人民的信仰视为核心价值观得以实践的主要方式与根本基础,别特是立足于国家、社会与个人三大层面的价值观的积极培育与努力践行,作为当代中国信仰复兴与建设的根本路径。
虽然学术界关于“信仰”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说法,但是,每一种信仰类型的核心关切大多是与该信仰的神圣关怀内容紧密相关,至于关于宗教及其信仰的定义,本文则倾向于,“宗教即是用来引发连接整体关系的符号系统;在这些关系之中,包括了主体与客体,生活与活动最终才具有了意义”。[1]为此,本文所言之中国信仰即为民间信仰、民族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三大类型,它们皆是无数中国人——三大信仰类型之信仰者,在其中得以发现生活及其活动意义的符号及其整体关系的主要方式,至于在此信仰类型及其互动的过程之中,民间信仰、民族民间信仰及其宗教信仰,如何践行主流核心价值观,并且建构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认同及其共识的信仰方式,无疑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国家与信仰者个人之间的重大问题。
实际上,讨论信仰方式及其认同与共识的重大问题,关键在于信仰者是“以宗教信仰为出发点”,还是“以现代社会为出发点”?但是,这两种出发点都会有错误。真正的思想出发点,应该是二者的整合。现代社会不可能脱离信仰与宗教信仰,而信仰与宗教信仰也不可能脱离现代社会。于是,不同信仰的信仰者不可能从其生存之外和我们生存的社会之外来讨论这个问题。公民的、公共认同的宗教信仰体系能够使现代社会成为可能[2]。
虽然,近年来经常读到这样的文字:当代中国问题如山如海,主要原因是在于中国人缺乏信仰,或者是有了信仰而无法积极地认同,所以,有了信仰等同于无用。至于某某宗教信仰体系似为文明最高境界,也这对这些林林总总的社会问题,总是以为一旦整个社会有了其信仰之后,这些所有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种从民族民间信仰或宗教信仰来面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诚信问题,其思维逻辑与建构方式,实际上是以一个民族民间信仰或宗教信仰的特殊性来面对整个社会问题的普遍性,实在是具有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偏向。这种期待与建构,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其他价值体系或信仰方式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另外,与此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则是,中国社会的基本伦理或统治伦理都不是出自宗教领域,而是从亲属关系、权力关系、自己信仰的熟人关系之中演化出来、建构成形的,所以,讨论中国宗教及其信仰,如果仅只是从人们或者是自己信仰的宗教体系出发,大多会把自己信仰的宗教视为天下最好的价值规范,期待能够整合社会、影响社会,最好能够成为国家宗教信仰,教化全体国民。
然而,中国人目前的宗教信仰大多属于私人的事情,局限于公共领域之外。就此而言,虽然近年来儒教、佛教等均有要建构为国家宗教的提法,但是,中国社会中的任何一种民间信仰、民族民间信仰或宗教信仰体系,如果希望构成为全民性、国家式信仰格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这是因为,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大多缺乏一种公共理性、缺乏一种公共认同规则。这也是因为在当代中国社会,能够成为社会共同的事情,一般都在于国家主义的领域。文革时代,国家权力已经把个人从私人生活中抽离出来,把私人生活政治化、行政化,总体纳入国家权力统一制造的“公共活动”之中,所以,如果有一种宗教信仰能够进入当代中国社会公共领域之时,基本上就是要首先进入政治领域;而那些强调自己所信仰的某种宗教必能影响全体国民、或整个社会的信仰者,他们习惯于使用的方法,往往就是一种总体社会逻辑,甚至是总体社会的大一统建构方式,把自己信仰的宗教视为全民的国家整合的宗教。
《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文章,以“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为题,明确指出了“人生需要信仰驱动,社会需要共识引领,发展需要价值导航”,这就在改革开放以来,非常明确、相当重要地,把个人的人生信仰与整个国家、社会的价值观紧密结合在一起,把个人的信仰置于从社会到国家的价值观体系之中,而且被深度赋予了从中华文明传统到世界文明价值的普遍内涵。换言之,正是因为具有了从国家到社会、从社会到个人的核心价值观的建构,个人的信仰及其关怀,方才具有了一个切实的认同方式。
为此,当代中国信仰的复兴及其重建的问题,实际上即是与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建构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样才不会使个人的信仰落空,才会使各种民族民间信仰、宗教信仰结构,能够紧紧围绕着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观的真正践行、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目标,紧紧围绕“三个倡导”这一基本内容,主动而深入地培育核心价值观,保证社会和谐价值观在宗教信仰与文化建设层面的实践与落实。
经典社会学如埃米尔·涂尔干、马克斯·韦伯等人,无不基于社会与个人、行动与结构等方面的关系,以讨论宗教信仰的相关问题。
但是,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变迁与改革的过程之中,甚至可以说,整体社会格局依旧局限于国家与个人的总体社会结构之中,位于国家权力之中,那种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已经构成,但并非主要的社会结构特征。因此,当宗教信仰进入只有国家与个人的总体关系结构之际,即便是无数个人的信仰,也依然无法成为社会的公共信仰及其认同方式。个人的信仰只能成为私人信仰,与公共无关,或者是被限制为与公共的信仰方式无关。
毫无疑问,信仰或信仰宗教是个人的事情,但信仰的实践、特别是信仰群体的社会实践,以及宗教对于一个社会的影响,肯定就是公共的事情。关键的问题是,个人的信仰,如何能够成为公共的社会信仰,如何构成社会的公共认同,尤其是在不同的信仰之间能够建构为公共的、共同的价值共识。一般而言,信仰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使共同体结合起来的纽带。拥有信仰意味着奠基于共同体之上,这种共同体支撑着人格并且是精神禀赋的源泉。信仰是一种人格性的和共同体的关系。[3]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信仰,都能够构成一个社会的公共信仰。正如王夫之在评述梁武帝时所提出的问题那样,“其上申韩者,其下必佛老”,似在说明私人的信仰及其信仰方式,与一个社会的公共信仰及其社会认同并无必然的关联,而自然会与一种权力的统治方式相互配合。王夫之认为:“佛老之于申韩,犹鼙鼓之相应也,应之以申韩,而与治道弥相近矣”“百为必无以应用,一委于一切之法,督责天下以自逸,而后心以不操而自遂”。[4]因为在其治道与信仰之间,皆无公共规则与公共理性可言。
传统信仰如此,现在的宗教信仰、民族民间信仰也是一样,从私人信仰到公共信仰之间,有一道难以迈过的“公共之坎”。国人应当明白,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都不能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可,所以,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得到公民认可的正义观念,必须是一种限于“政治领域”及其价值内部的观念。[5]由此形成的问题就是“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具有诸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相互对峙而又无法调和的多样性特征……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能够长治久安?”[6]对此,罗尔斯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宗教、哲学、道德等完备性学说应该让位于公共生活与公共理性,而这些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是能够得到全体公民认可的。
一般而言,中国信仰传统的基本特征是,以私人化的天人关系、神人关系为基础,感通天地,外接人间。其外合于国家,则国家信仰;与权力结合,即权力信仰;走向社会,就是社会信仰;与文化融通,就是文化信仰。私人化的信仰关系及其与各种社会、利益、权力关系的交往与整合,常常决定了信仰的方式与功能。
虽然有一个“天地君亲师”或者是近代之后“天地国亲师”的信仰结构,在伦理、宗教、权力等层面把国家与个人予以高度整合,但其落脚点却是一个有德行的圣人。所以,中国信仰结构之中,有圣人,也有个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圣人做不成了,干脆就做私了的个人道德。于是乎,中国人的个体信仰往往是对圣人信仰的一个补充,或者是一种反抗。至于圣人信仰与私人信仰之间的此消彼长、冲突或整合的过程,就构成了中国信仰的变迁历史与信仰惯习。
在得天下、先得人心的皇权统治或臣民时代,人心及其天命几乎等同于信仰,私人信仰不可能;国民时代,民族国家近似于世俗之神,私人信仰同样难构成。20世纪以来,宗教被道德、美育、科学、哲学、甚至理想主义所替代,私人信仰依旧麻烦。而真正的私人信仰,只有在1980年代后的改革开放中,才得以渐渐呈现。
相对于个人崇拜、中国人处于被信仰的权力共同体而言,私人信仰的形成,实属社会进步、国家开放的结果。它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个人主体性确立与自我的发现相互配合,具有人心解放、权力解构的一定作用。它拆解了中国人长期以来处于被信仰状态的那种一元、单极、带有整体主义特征的信仰结构。人们不再服从一个更高的权力存在,仅仅信奉自己。为此,私人化的个体信仰,可说是开启了一个个体主义新时代,一种更为私人化、情感化、更民间化的信仰方式。
然而,仅仅是私人或私人的信仰,或许会导致信仰本身所包含的公共性丧失,而信仰之公共性所赖以依托的社群或共同体缺失,会使一个社会信仰的公共性始终无法建构。在公私领域尚且无法界定的时代,私人信仰也无法再度提升为圣人信仰的前提下,私人信仰有可能演变出一套私人主义的意义模式。他们不期待自己的身份改变,甚至不期于与他人交往、互动,而是渐渐地把他们的私人信仰构成一种亚社会、亚文化生活方式,变异为一种仅仅关心自己利益、自我满足的精神关怀。所以在公共性缺失的信仰模式之中,不同信仰之间的认同与共识是比较困难的。
当然,能够在不同信仰共享之中建构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的这种信仰者,不是日常习惯了的“臣民”,也不是熟人之间的你我。政治哲学中提及的“公民”,就是具有公共德行的成熟的人,同时也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培育起来,参与共同体政治生活的个体。至于我们习惯使用的“臣民”以及“人民”等概念,则是一个习惯于“革命”背景的政治概念。它的最基本问题,就是在于一个个单独的私人,只能经由宗教化的革命过程,强力形成为一个被称为“人民”的群体。近年来那些希望自己的信仰来教化国民、影响社会的宗教话语,甚至是希望用一种宗教信仰方式来建构儒教宪政的建言,实际上就是借助于这种“人民”的群体信仰方式,以人民的名义建构一个社会的价值共识。
这种信仰方式的一个最大弱点,就是忽视了如何定义中国社会语境中信仰或宗教信仰中的普遍价值构成。其以一种信仰机制,致力于把个人整合到一个更大的集体,并将他们社会和情感的纽带凝聚到民族—国家这一单独的中心点;进而在达到同一个目标上互相促进:将所有的主体融入一个宏大的、令人生畏的整体中,即作为统一的“全体如一人”的化身的国家形象。[7]
很明显,在宪法中,构成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也不是人民,而是“公民”;至于宪法中所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不是私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个人”的生命、财产、信仰、言论等权利,方才构成了个人进入政治共同体转化为“公民”的基本要件。就此而言,现代社会的公共性建设及其宗教自由原则,同时也是个人信仰作为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为此,具有公共性与社会性的信仰安排,就是以信仰观的多元化为前提,正视信仰多元与信仰方式的事实差异,进而探讨如何让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信仰自由,使不同的信仰、价值观能够平等、共处。在私人领域,充分承认信仰、价值观的多元性,一个公民可以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道德标准、哲学观点、善恶观,在思想上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在公共领域,个人必须把自己的价值取向相对化,必须重视公共理性,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把自己的行为统一于社会法制。
惟有在此基础上,宗教信仰才有可能成为某个社会阶层、某个社会领域里面公共的事情。虽然宗教信仰就是共同体的事情,但一个共同体的信仰如何与另外一个信仰共同体互动交往,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这才会成为一种公共的事项。惟有处理好此类事项,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规范才会全面构成。这就是说,一种宗教信仰如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在现代社会信仰多元的情况下,这无疑不是整个社会的事情,而是某一个信仰者社会阶层、社会领域中的事情。
特别是当信仰之公共性不能依托于自由社群之时,私人信仰便可能被推向了个人内在、单一的道德修养,最后未能为信仰之公共性提供孕育、滋生的土壤,变质为单纯的私人之事。私人信仰,会变成对私人关系的信任。
所以在公共性缺失的信仰模式之中,信仰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它们喜欢与公共权力结合的时候,这种冲突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中国历史上似乎没有宗教冲突,但这种以私人利益关系呈现出来的信仰冲突,却史不绝书。
虽然,信仰是私人的事情,是个人行为及其精神选择,它作为一种个人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设置,它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将它置于社会网络中的时候,它就体现了社会公共性的要求——它是同一种信仰者依照社会信仰所要求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程序来组建的信仰形式之一。因此,宗教作为信仰者个体之间的实践方式,无不体现了社会交往对私人信仰的塑造和规范。
实际上,私人信仰是自然状态下的信仰方式,而公民信仰则是社会交往中的信仰方式,同时也是承载了私人信仰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实践方式。私人信仰只有演进为公民信仰,才有可能构成良性互动的社会秩序。台湾的星云大师曾提倡,以“共修”净化社会。这是很值得关注的。为什么要共修?因个体的私人修持,只能净化自我,甚至连自我也无法净化。个体私我的关怀,缺乏终极。而终极的关怀形式,就在于神人、神圣信仰的公共互动之中。与此相反,当代中国社会为什么会出现那样多的贪官信仰现象,以至于出现“贪官信教”的宗教困惑?这些官员们的“信仰走私”,与他们的“权力走私”,往往一脉相承、彼此推动。个人只信自己的,无法交往、难以认同,也不会彼此制约。这种信仰,最好的是私了自己,更多的连私了都很困难。
值得指出的是,任何民族民间信仰、宗教信仰局限于一个特定的宗教体系之中,它就是一种特定的善,而非一个社会的“公共善”;宗教信仰共同体经常被设想为一种特别类型的联合体,即靠一种完备性学说统一起来的联合体如教会、信仰组织,但它们绝对不是公共的善。“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目标是公共善。”至于“民主社会中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乃是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8]
因此,宗教信仰作为公民权利而经由公共性、社会性建构,方才能够呈现现代社会的公共性与多样性,并且基于现代民主、法制的架构而构成不同信仰间的社会共识,形成一个社会的公共信仰,进而拥有公共善功能,成为能够维护的公民信仰权利。
在这里,既有宗教信仰者的问题,亦有信仰层面的私人关系的限制。当人们只信任自己的信仰,不信任私我之外的任何存在之时,最终将导致更为深层的另一种信仰危机、权力危机——我们的信仰如何被信任,什么才是具有共识的信仰方式、什么才是被国家、社会个人普遍认同的信仰方式?
信仰的神圣性,必定出自于信仰的公共性与社群性。深陷于私人关系之中的信仰方式,我很担心会使信仰亵渎了神圣。这好像是一个怪题,在中国当代却是真实。结果是,宗教不在社会领域,类似无家可归;信仰不在公共领域,如同个人私密。
人们常说,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给公民社会留一个生长的空间。依此,中国信仰的社会性建构,其实就是公民信仰的成型。一个强大的国家不仅仅需要发达的经济,同时也需要有信仰的公民。这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就此而言,现代国家与公民信仰是相辅相成的。一种国家形态,必然会有一种信仰形态相与配合。权力至上的国家,私人信仰为其服从;而民主国家之需要,则是公民信仰。因此,一个人有信仰不难,难的是信仰哪种能够交往、相互认同的信仰;一个国家要成为一个大国容易,而要建构一个有信仰的公共认同与价值共识更难。个中深意,却是因为国人不知其异,以为信仰即可安心立命。虽然它们的制度分割与实践取向,会给中国人带来人心安定的某些效果,但在信仰实践的现实里面,它们之间却有很多很深层的混淆与隔阂。所以,对当代中国人而言,信仰也许已不是问题,但更关键的是如何信仰:如何实践自己的信仰,认同不同的信仰与信仰方式。
从此来看,公共舆论平常所强调的某些道理,比如一个强大的国家不仅仅需要发达的经济,同时也需要有信仰的公民。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给信仰、道德、文化留一个足够生长的空间。这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等等,由此就显得很容易理解了。可以说,信仰、宗教信仰或文化信仰能够直接成为当代中国文化发展、社会建设的“软实力”之一,正好与中国社会更深一步的改革开放问题紧密联系。它们正在前所未有地影响到当今中国家庭伦理、民族精神、社团意识、企业文化、社会诚信的重新建构,最后会形成了对以往信仰与宗教信仰认同所具有的“超越”或者补充。
它们也许能够在“国家”的领域中获得解决,或许能够在“社会”的领域内得以表达,或者是“个人”言行的道德标准。但是,“国家”的主导功能或“社会”的认同关系,无一不是要在中国当代社会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过程之中,在党的十八大有关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之中,才能得以最好的呈现与实践。如此,信仰才会构成正能量,核心价值观才会具有神圣的基础。
惟有在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信仰、宗教信仰才有可能成为整个社会阶层、全体中国人的公共事情。信仰、宗教信仰就是所有人民及其价值共同体的事情,但一个人的信仰如何与另外一个人的信仰取得良性的互动交往,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和谐、科学地加以处理,这才会成为一种公共的、社会认同的公共信仰。惟有处理好此类事项,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信仰及其价值规范才会成立。这就是说,一个信仰如果能够得到社会的民主的、平等的、普遍的认同,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就难以实行完善的建构。
依此,当代中国信仰的公共建构,其实就是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及其个人层面的不同践行与公共认同。或者说,缺乏了核心价值观在三大层面的共同践行,即便是个人的信仰也会蹈空凌虚而已。仅只是国家有信仰,仅只是个人有信仰,恐怕还是解决不了整个社会的问题。就此而言,现代国家与公民信仰是相辅相成的。一种国家形态,必然会有一种信仰形态相与配合;一个平等的社会,也同时将有一种信仰方式为其基础;而一个爱国、诚信的公民,当然不可缺乏真实践行的价值观及其信仰方式。更加重要的是,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亟需那种以信仰为基础的共识与认同,核心价值观才能得以落实与践行。
可以说,民族民间信仰或宗教信仰能够直接成为当代中国文化发展、社会建设的“软实力”或“正能量”,正好与中国社会更深一步的改革开放问题紧密联系。它们正在前所未有地影响到当今中国家庭伦理、民族精神、社团意识、企业文化、社会诚信的重新建构。它们也许能够在“主流核心价值观”的三大领域中获得最新的认同方式,或许能够在此领域内得以达成最基本的共识,进而使不同的信仰方式都能够在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三大层面,认知核心价值观,感受整体生活之意义,进而使自己的信仰得以最好的表达与实践。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乃至一个人,其有信仰似乎不很困难,困难的是那种能够彼此交往、相互认同、拥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信仰;一个国家要成为一个大国容易,而要建构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信仰更难。
[1]RobertN.Bellab,BeyondBelief,Harper& RowPublisher,Inc.,NewYork,U.S.A.1970.252-253.
[2]保罗·蒂利希.政治期望[M].徐钧尧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23.
[3]约翰·罗尔斯.我的宗教观[A].约翰·罗尔斯.简论罪与信得涵义——给予共同体概念的一种阐释[C].左稀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21.
[4]王夫之.读通鉴论.“梁武帝”(卷十七)[Z].
[5][6][8]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39,3,225 -230.
[7]杨美惠.礼物、关系学与国家:中国人际关系与主体建构[M].赵旭东,孙珉合译.台北:南天书局,200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