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建筑资源持续利用观

2014-03-03 03:31
关键词:伐木山林草木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5)

一、“取之以时”观念的形成及制度保障

传说“取之以时”的观念大约萌芽于大禹时期,《逸周书·大聚解》中记载:“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且以并农力执成男女之功夫。然则有生而不失其宜,万物不失其性,人不失其事,天不失其时,以成万财。万财既成,放此为人,此谓正德”[1]。其大意是说,周公旦听说夏禹曾发布过禁令,禁令中规定,在春季不能上山砍伐树木,是为了让树木能够自然生长;在夏天不可以下河捕鱼捉鳖,是为了保证鱼鳖生长。“禹之禁”的目的在于“有生而不失其宜,万物不失其性,人不失其事,天不失其时,以成万财”,既要尊重生命存在物的生长规律和自然本性,又要兼顾人的生产和生活,遵循气候变化的节律,创造各种财富。这可能是我国古代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思想的萌芽。

西周时期,将“取之以时”的原则发展为“四时之禁”的礼制制度。《礼记·月令》、《吕氏春秋》、《淮南子》等历史文献都记载了“四时之禁”的内容。其中《礼记·月令》对“四时之禁”的记述最为详细,一年的十二个月分别都有各自的禁令要求和侧重点,为当时的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并为后世所沿用。其中与建筑材料有关的记述有:“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置城郭”[2]。“孟春之月”,即农历的正月,阳气上升,东风解冻,鸟兽从冬眠中苏醒,草木开始萌芽,到处孕育着新的生机。因此要求人们祭祀活动不允许用雌性的鸟兽为祭品,以便保护鸟兽的正常繁衍。禁止砍伐树木,不要修筑城池。重点保护幼小的鸟兽和树木。孟夏四月“是月也,继长增髙,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2]。其中的大意是,孟夏,即农历的四月,正是草木生长的旺盛季节,不要影响草木的生长,不要大兴土木工程,不要砍伐大树。季夏六月:“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不可以兴土功……”[2]其大意是,季夏,即农历六月,是草木正在茂盛生长之时,应命令官府的山林管理官——“虞”进入山林巡逻检查,禁止人们上山砍树,而且不可以修筑宫室、城池……季秋九月:“是月也,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蛰虫咸俯在内,皆墐其户”[2]。其中的大意是,季秋,即农历的九月,草木开始枯黄落叶,可以砍柴、烧木炭,作取暖之用。《礼记·月令》中关于养护树木的规定,可能是世界上较早的森林保护法。

“四时之禁”不仅是从传说中的大禹时代开始一直影响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制制度,而且在秦汉时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在秦代法律体系中,有一种法律称之为《田律》,《田律》主要是讲农业生产与保护环境的各项规定,其中写道:“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惟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3]意思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里去砍伐树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料,不准采集刚刚发芽的植物,或猎取幼兽,或拣取鸟卵,或捕杀小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这些禁令才会解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做棺材时,才不受季节的限制。显然,秦代的《田律》继承了“四时之禁”的礼制制度。

考古工作者在甘肃省悬泉置遗址发现了西汉的《四时月令五十条》,它是元始五年(公元5年)以汉平帝的太皇太后的名义向全国颁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条令。此法律条令规定,孟春(正月)禁止伐木,不能破坏鸟巢和鸟卵,勿杀幼虫、怀孕的母兽、幼兽、飞鸟和刚出壳的幼鸟,同时要做好死尸及兽骸的掩埋工作。而且在“禁止伐木”条令后特别注明:“谓小大之木皆不得伐也”,即无论树木大小,都不得砍伐。仲春(二月)不能破坏川泽,不能放干池塘,竭泽而渔,不能焚烧山林。“毋焚山林”后注有:“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也”,意思是焚烧山林会伤害野生动物。另外,在季春(三月),则要修缮堤防沟渠,以备春汛将至,并且不能设网或用毒药捕猎。孟夏(四月)勿砍伐树林,不要搞土木工程。仲夏(五月)不能烧草木灰。季夏(六月)要派人到山上巡视,察看是否有人伐木。而且,在“居延汉简”中还发现,每个季度地方政府必须逐级向上汇报这些法规的执行情况。悬泉置和居延都处于西北地区,远离当时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在这些偏远地区尚能较好地执行《四时月令五十条》的法律规定,说明西汉统治者制定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对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产生过积极的作用。

1995年考古工作者在新疆民丰县尼雅Ⅰ号墓地发现了古尼雅人的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砍他人之树,非法;将活树连根砍断,罚马一匹;将活树树枝砍断,罚母牛一头。”这部法律被称为世界第一部森林法,它反映了东汉时期,生活在我国新疆地区的古尼雅人深刻认识到了保护树木、森林的重要性,是他们同风沙作斗争的经验的总结。

北魏时期的著名农学家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一书中,从伐木的季节对木材质量影响的角度总结了“四时之禁”的合理性。他指出:“凡伐木,四月七月则不虫而坚肕,榆荚下桑椹落,亦其时也,然则凡木有子实者,其子实将熟皆其时也,凡非时之木,水沤一月或火煏取干,虫则不生。《周官》曰:‘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礼记·月令》:‘孟春之月禁止伐木;孟夏之月无伐大树;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孟子曰:‘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淮南子曰:草木未落,斧斤不入山林。’崔寔曰:‘自正月以终,季夏不可伐木,必生蠧虫,或曰,其月无壬子日以上旬伐之,虽春夏不蠧,犹有剖析,间接之害,又犯时令,非急无伐,十一月伐竹木’”[4]。贾思勰的这段论述,既总结了先秦时期“四时之禁”中关于保护树木森林的规定及论述,又论述了伐木的季节对木料质量的影响。这既说明了“四时之禁”中关于伐木季节的规定是合理的,又对人们的伐木活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四时之禁”的礼制精神在隋唐时期还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佛教思想的影响下,唐王朝颁布过不少“禁屠”、“禁猎”和“放生”等诏令,对自然资源起过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到了宋明时期,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统治者不断发出“驰禁”的诏令,“取之以时”和“四时之禁”的精神逐步被淡化。

“取之以时”是“四时之禁”的指导思想,而“四时之禁”则是推行“取之以时”思想的礼制保障。“取之以时”包含着多方面的内涵;其一,它体现了古人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经验和追求。如孟子就认为:“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5]也就是说,坚持不到草木零落之时,不入山砍伐这一原则,可以使树木茂畅,充分生长发育,达到木材用之不竭的理想效果。其二,它体现了《周易》中“与四时合其序”,遵循四季变化的节律的思想。荀子认为人的活动只有遵循四季变化的节律,才能使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他说:“春耕夏耘秋收冬藏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汙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6]。其三,它体现了古人对待自然物的基本原则。荀子认为对待自然物的原则就是“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他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6]。汉代郑玄说:“交万物有道,谓顺其性,取之以时,不暴夭也”[7]。宋代学者王昭禹也说:“先王之于物,交之以道,用之以礼,育之以仁,使得遂其生,尽其性,而无殀夭之伤,鱼鳖龟蜃虽微物,然岂以其微而轻取之哉!故必以时”[8]。可见,在古人的心目中,“遂其生,尽其性”,“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即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和天性,让它们自然成长、发育与繁衍,这是中国古代对待自然物的道德原则。

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理念的形成与内涵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中国古代最典型的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的人文理念。班固和荀悦都认为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育养以时,而用之有节”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班固在《前汉书·货殖传》中说:“昔先王之制……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草木未落,斧斤不入山林……”荀悦在《前汉纪·孝文一》中也记载说:“先王之制……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草木未落,斤斧不入于山……”。

到了唐代,“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理念更加成熟,思想家陆贽和文学家白居易明确提出了“资源有限论”和“财富有限论”,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资源开发利用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陆贽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先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桀用天下而不足,汤用七十里而有余。是乃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9]。在这里陆贽阐述了三层意思:第一,“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即土地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生产能力也是有限的。这里所说的“地力”是战国时期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土地的生产能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地力”就是土地生产干物质的承载力,陆贽把“地力”有限作为考虑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和消费问题的前提,与当代生态经济学的观点相当吻合。第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这是对有限资源和有限财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第三,“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即节制、限制资源开发和节约、节省物质财富是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

唐代著名文学家白居易认为“天地之利有限”与“人之欲无穷”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固守节俭的消费制度。他说:“问天地之利有限也,人之欲无穷也,以有限奉无穷则必地财耗于僭奢,人力屈于嗜欲。故不足者为奸、为盗,有余者为骄、为淫。今欲使食力相充,财欲相称,贵贱别而礼让作,贫富均而廉耻行,作为何方可至于此?对:臣闻天有时,地有利,人有欲,能以三者与天下共者仁也,圣也。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若不节之以数、用之有伦,则必地力屈于僭奢,人财消于嗜欲,而贫困冻馁奸邪盗贼尽生此矣。圣王知其然,故天下奢则示之以俭,天下俭则示之以礼。俾乎贵贱区别、贫富适宜、上下无羡耗之差,财力无消屈之弊,而富安温馆、廉耻礼让尽生于此矣。然则制度者,出于君而加于臣、行于人而化于天下也。是以君人者莫不唯欲是防、惟度是守。守之不固则外物攻之,故居处不守其度,则峻宇崇台攻之;饮食不守其度,则殊滋异味攻之;衣服不守其度,则奇文诡制攻之……夫然则安得不内固其守,甚于城池焉!”[10]在这里,白居易明确提出“地之生财者有常力”,即自然资源有限的思想,认为如果“以有限奉无穷则必地财耗于僭奢,人力屈于嗜欲”,将造成资源耗竭和人为“嗜欲”而竭尽全力的严重后果,甚至会出现“不足者为奸、为盗;有余者为骄、为淫”的严重社会问题。要解决有限的“天地之利”与“无穷”的人欲之间突出的矛盾,就必须建立一套“贫富均”和“节之以数、用之有伦”的资源分配制度和消费制度,并强调坚守这些制度比修建城池更为重要。

宋代朱熹认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体现了人类的“爱物”精神,他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11]。明代薛瑄把是否坚持这一原则看作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取之有道,用之有节;小人取之不以道,用之不以节”[12]。

从上述古人的这些论述看,“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体现了多方面的思想:其一,自然资源有限和社会财富有限的思想;其二,资源持续利用思想;其三,“仁及草木”、“节用爱物”思想;其四,重视建立和坚守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的思想。

可以说,“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理念乃是中国古代人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智慧结晶,在古代,它为传统建筑妥善处理建筑材料的有限与满足人们居住需要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基本原则,在现代,它为我们发展绿色建筑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

三、“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理念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意义

宋代著名建筑理论家李诫认为建筑“皆以材为祖”,没有建筑材料,再高明的建筑师也难为“无米之炊”。绿色建筑本质上是一种可持续建筑;建筑材料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是绿色建筑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我国古代先民长期坚持的“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人文理念,为我们今天保障建筑材料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对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其借鉴意义在于:

第一,自然资源有限和社会财富有限论既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理论基础,也是现代绿色建筑强调节约、环保的重要思想基础。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科技部颁布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将绿色建筑定义为:“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其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是对绿色建筑的首要要求;而节约资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不仅不可再生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且可再生的资源也是有限的。要缓解当代全球性资源严重短缺的困境,就应当重温古人的有关论断,牢固树立资源有限的理念,把节约资源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和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古人提出的自然资源有限和社会财富有限论思想在客观上为现代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供了中华民族的思想基础。

第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核心在于“持续利用”,这与绿色建筑的价值目标是相近的,可以作为绿色建筑的思想资源。

古人强调只有“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才能使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这显然是在追求人类生活的可持续性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这是一种朴素的可持续发展观念。

绿色建筑是对全球性环境危机反思的结果,是实现人类和地球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实现人类社会、地球生态系统和建筑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乃是绿色建筑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正是由于“取之有度,用之有节”追求的是“持续利用”,而绿色建筑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可以成为绿色建筑的思想资源。

第三,“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体现了古人追求“天人合一”的理想和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和天性,让它们自然成长、发育与繁荣的道德情怀,这与绿色建筑追求“天人和谐”,人、建筑与地球生态系统共生共荣、协调发展的生态价值理想相契合,所以,其对绿色建筑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39.

[2]郑康成.礼记注疏:上册[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2005:609.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41-59.

[4]贾思勰.齐民要术[M].缪启愉,等,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204.

[5]孟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91.

[6]荀子[M].方勇,李波,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67.

[7]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M].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79:411.

[8]周礼集说:卷二[M].台北:商务印书馆,2001:52.

[9]周博琪.古今图书集成:第四册[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23-24.

[10]周博琪.古今图书集成:第七册[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15-17.

[11]真德秀.西山记书记:卷七[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6:19.

[12]薛瑄.读书录:卷四[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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