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2014-03-03 01:26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关键词:恐怖活动恐怖组织犯罪行为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9)

一、暴力恐怖犯罪的定位

新疆恐怖主义犯罪被理解为暴力和恐怖的结合。但是,在严格意义上这里所说的暴力恐怖犯罪不是犯罪学的术语,也不是刑法学的概念。所谓暴力,按照美国传统辞典的解释,是指以侵犯、破坏或滥用为目的而使用的体力。暴力犯罪是在犯罪学上对犯罪进行分类使用的概念。在犯罪学中,它一般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的方法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1]。暴力犯罪的突出特征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方法进行犯罪。

在刑法学上没有暴力犯罪概念,而暴力犯罪中的暴力是为犯罪主体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客观要素。因此,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在刑法典中系统地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只是对具体的暴力犯罪作了规定。如暴力抢劫罪、暴力绑架罪、暴力强奸罪等具体暴力犯罪。日本学者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2]。我国刑法典中只有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涉及了暴力犯罪这一名词,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虽然暴力犯罪不是在刑法中常见的术语,但是,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以暴力行为为主要的客观要素。刑法直接或间接地规定实行暴力行为是成立该犯罪的必备条件。或者虽然没有直接间接规定暴力犯罪,但是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或者在理论上被理解为暴力犯罪。同时,虽然有的犯罪不具有暴力犯罪的各种特点或者特征,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论处。如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的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

恐怖主义犯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罪名之一。有的学者主张对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犯罪加以区别,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恐怖犯罪。他们认为,恐怖犯罪特指一种以极端恐怖的方式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在恐怖主义旗帜下,以违反现代社会文明的犯罪形态出现的一种特别的罪行[3]。笔者认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法律特征角度看,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是相同的。特别是从犯罪学角度看更是如此。恐怖活动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主要是政治目的,而对个人或团体采取非常规性的暴力或准暴力行为[4]。在国际上恐怖活动被认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刑事犯罪。《联合国恐怖主义问题宣言》宣称:“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何处、何人所为,均是不容辩解的犯罪行为。”从1991年一直到“9·11”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发生之前的十年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大约14项主要以“人权和恐怖主义”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为题目的决议,通过了分别以“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为主题的国际公约。此外,还通过了以“全球努力打击恐怖主义”、“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和“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为题目的宣言①参见联合国文件:A/RES/54/09,A/RES/52/164,A/RES/34/164,S/RES/37/7,A/RES/49/60,A/RES/51/210,S/22/393。。通过这些国际文件,联合国确认恐怖主义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联合国还号召世界各国在各自的刑法典中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或者独立制定恐怖主义法律,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世界各国也响应联合国号召,根据自己面临的恐怖犯罪的危险程度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法律,并把恐怖主义犯罪认定为严重刑事犯罪。

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暴力性和攻击性的特点。恐怖分子使用各种暴力手段攻击国家机关和侵犯人身安全与公私财产,而且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它(恐怖活动)远比人们的想象严重得多,可以与战争、国际债务、人口膨胀、饥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5]恐怖主义行为本身就是暴力的化身或者说暴力的体现。恐怖犯罪自身的暴力性和攻击性决定其巨大的社会破坏性和危险性。因此,媒体中使用暴力恐怖犯罪不仅合情合理,也充分反映了恐怖犯罪的本质和内容。

二、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法律适用考察

针对日益猖獗的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也没有在刑法典中专章或专节规定恐怖主义犯罪,而是将恐怖主义犯罪分散地规定在刑法的不同条文之中。

在我国,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典中没有明确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但是一些条款蕴涵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少内容与恐怖犯罪有关系。1997年刑法典专门设定了一系列的关于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规定。如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此外,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诸多条款也可适用于惩治恐怖犯罪行为,如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为了更好地惩罚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刑法在洗钱罪中增设了为恐怖活动犯罪洗钱这一个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了重点打击对象,增强了惩罚的力度。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在认定恐怖主义犯罪时,不再设时间条件的限制。以上这些规定为我们更为有效地惩治恐怖犯罪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准确界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概念极为重要。2003年,中国公安部反恐局根据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行为特征具体列出了我国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认定恐怖组织具体要看以下几个特点:1.不论恐怖分子总部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要使用暴力恐怖手段,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恐怖团伙并参与分工体系,并且根据恐怖组织的要求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对恐怖分子提供资助、物质或精神上支持恐怖活动;独立建立恐怖活动基地,并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与国外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派人或者直接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恐怖分子是直接实行恐怖活动的人。因此,确定恐怖分子的标准也很重要。为了明确区分普通刑事罪犯和恐怖分子,公安部也列出了认定恐怖分子的标准:1.无论行为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只要与恐怖组织发生一定联系,并在国内外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人员。2.行为方式上有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的;策划、煽动、宣传或教唆实施恐怖活动的;提供物质资助、精神上支持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的;接受上述恐怖组织或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的[6]。201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三个概念的内涵,弥补了立法中对相关概念缺乏明确定义的不足。这些法律条款和决定为正确把握新疆暴力犯罪的性质和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打下了法律基础。

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暴力恐怖案件都是暴力性质的恐怖犯罪。新疆暴力恐怖案件的被告人侵犯了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名的确定,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新疆暴力恐怖案件的被告人不仅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寻衅滋事等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他们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积极追求,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我们从新疆暴力恐怖案件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犯罪分子受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为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多次观看宣扬极端宗教和恐怖主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并进行非法“太比力克”活动,组织恐怖组织,对其成员进行体能训练,教唆他们杀害无辜群众和国家干部。与此同时,他们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筹集资金、购买器材和凶器。从他们的行为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他们的目的是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宁的生活。这些犯罪分子所犯的几种罪行从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来看,严重危害了国家和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稳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其社会危害性严重,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即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因此,这些犯罪分子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并应依法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

此外,他们通过成立恐怖组织实施了共同犯罪,加重了对社会的危害。恐怖主义组织本身具有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所实施的恐怖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制造的社会恐怖气氛破坏了社会公众的心理稳定状态。它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刑事犯罪集团更大。在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根据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特点,正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依据刑法确定他们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根据他们的其他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还注意区分主要被告人和次要被告人的罪责,考察不同被告人各自在犯罪团伙中的实际作用大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并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区别量刑,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同时,鉴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依法判决完全是合法和必要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准确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展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倪泽仁.暴力犯罪刑法适用指导[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4.

[2]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犯罪学辞典[M].东京:成文堂,1982:47.

[3]李希慧,童伟华.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M]//赵秉志,陈弘毅.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专题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01.

[4]王世雄,胡永浩.冷战后恐怖主义的动因分析[J].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11):61.

[5]霍尔德斯.恐怖主义及其严重危害[J].黄风兰,译.国外社会科学快报,1988(11):53.

[6]赵磊,全晓书.中国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EB/OL].(2003-12-15)[2013-12-15].http://news.xinhu anet.com/legal/2003-12/15/content_12325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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