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
(新疆师范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4)
仓储是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平仓是仓储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清代是常平仓发展的重要时期,与此前各代相比,清代常平仓的运作和功能显得更加突出[1]。清政府统一新疆后,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常平仓的建设也在新疆稳步推进。本文试就清代新疆常平仓的发展、仓员人选、仓粮管理及仓政监督等制度管理作初步梳理。
常平仓是官方最重要的储备粮仓,最早设置于西汉宣帝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2]。此后,隋、唐、宋、明均有常平仓的设置。清代,经康、雍、乾三朝的建设与发展,常平仓“已趋成熟”[3]。
清代新疆常平仓始于何时,目前尚未见到明确记载。据《清实录》相关史料分析,现存的昌吉宁边城粮仓应建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①清代昌吉粮仓的初建时间缺乏具体记载,后人通过《清高宗实录》中有关屯垦的记载判断其初建时间。在《清实录》载,乾隆二十三年五月,谕称:“惟于乌鲁木齐一带及噶勒藏多尔济游牧之罗克伦(今昌吉市大西渠一带)等处,极宜相度地亩,广为屯种,以济军食”。详见《清高宗实录》卷563,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4页。,这是目前见于记载的新疆最早的粮仓之一。常平仓在新疆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时期,主要集中在乾隆年间和光绪年间。
乾隆年间是常平仓在新疆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常平仓主要设置在乌鲁木齐、伊犁和塔城三个地区。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统一新疆,建立了军府制度。为建设军事基地和各级行政中心,天山北路的广大地区掀起了城市建设的高潮。惠远等伊犁九城及巩宁、镇西等北疆十余城相继建成,“二十四年平准噶尔,定伊犁,始于河北罗列九城”[4]。伴随着城市的建成,驻兵和屯田也同时展开,“筑城设兵以卫农人”[5]卷120,3501为解决和保障粮食供给,伊犁五城率先设置了常平仓。“伊犁之有仓储也,分建于五城②五城指的是惠远城,乾隆二十八年(1763)建;惠宁城,乾隆三十一(1766)年建,绥定城,乾隆二十七年(1762)建;塔勒厅城,乾隆二十六年(1762)建,宁远城,乾隆二十七年(1763)建。,岁获之粮,就近交纳,各有专责焉。”[6]
乾隆二十七年(1762)至四十八(1783)年,迪化城及其周边城市先后设置常平仓。《乌鲁木齐政略》中对迪化等地常平仓的仓廒数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迪化城“城内万寿宫及庙宇、衙署、仓厂等项六百一十六间”[7]。塔尔巴哈台地区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之后也建有仓厫。“管粮厅仓厫一百二十九间,查乾隆三十一年修筑城垣以后,原建仓厫四十六间,陆续添建八十三间,乾隆六十年参赞大臣伍具奏补修仓厫一次”[8]。
光绪年间是常平仓在新疆全面建设的时期。光绪八年(1882),伊犁惠远城内修了两座粮仓。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三城共设官仓97间,其中宁远城61间,苏拉宫(今伊宁县潘津乡苏拉宫村)20间,巴彦岱16间,总仓容为3000吨[9]。
建省前后,南疆地区也开始设置常平仓。据《新疆回部纪略》所载,建省后,叶尔羌(莎车)有仓厫六十间[10]113,和田有仓厫一处,十六间房[10]144,喀什噶尔建有十五座[10]162,喀喇沙尔(焉耆)有仓厫二十七间[10]314。
乾隆年间,新疆常平仓主要设置于乌鲁木齐、塔城、伊犁等地,南疆地区没有见到相关记载,这种空间分布格局是清朝在新疆实行“重北轻南”策略的结果。建省后,常平仓的设置由乌鲁木齐、塔城、伊犁等地区向全疆范围推行,这种空间上的延伸是南北疆政治趋于一体化的结果,反映了清政府对备灾救灾格局重视程度的加强,也反映出清朝的国家力量对南疆地区直接管理力度在逐步加强。
常平仓配有专门的管粮仓员。伊犁地区五城均配有仓员。固勒札(宁远)和惠远分建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和乾隆二十八年(1763),是伊犁地区最早配管粮仓员的地方。故伊犁地区仓员的出现应在乾隆二十七年(1762)左右。乾隆三十四年(1769),惠宁(今伊宁市巴彦岱)城开始设置仓员,“专司绿营、一回屯所交粮石”[11]卷5,207。
仓员人选最初从效力废员中挑选,“新疆等处粮员,向系于废员内拣选”[12]。乾隆四十年(1775),伊犁将军伊勒图认为从效力废员或赏衔人中挑选惠远城仓员不妥当。因为惠远城仓员所管事务众多,涉及银、粮的数额巨大,他建议惠远城仓员应由陕甘总督直接选派,“请嗣后由陕甘两省于满洲同知或通判拣派前来”[11]卷5,207,这一建议被清政府采纳。此后,惠远城仓员就改由陕甘总督从陕、甘两省的同知或通判中选派。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六月到二十九年六月任惠远城仓员的巴达克就是由陕西安边理事同知调派而来的[13]474。
惠宁城、固勒札、绥定城、塔勒奇城管仓粮员所管事务相对简单,“专司收放粮石”[11]卷5207。仓员最初也是从“效力废员内挑取能办事者”[11]卷5,207充任,后来也不允许从效力废员内选任,“此项人员,嗣后不准由本处废员奏请管理”[14]317,而改由伊犁本地官员中选派,“所遗巴燕岱仓员缺,例应由现在伊犁各章京内拣补”[13]475。不过,据道光年间的资料显示,仓员由京城选派而来的也不在少数,“俱由京派员更换”[14]317。
常平仓的仓员人选产生、仓员升迁、仓员薪酬等经历了由无到有、由随意性到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仓员逐渐由“非官”性质转向“官”性质,最终被纳入到政府的正式官僚体系中。
粮食入仓后涉及仓粮损耗、仓粮盘查、仓粮出粜等一系列过程,这些需要一套相对完整、严密的制度为保障。
1.仓粮的损耗。粮食入仓后,因气候、鼠耗等原因,在存储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损耗。对于损耗,清政府的通常做法是新入仓的粮食不计损耗,损耗从入仓之后的第二年计算,连续计算三年。损耗比例根据各地实际略有不同。“至收储次年以后,三年之内。每石每年准其开耗一升。作正报销,三年之后,不准再减。”[15]卷192,戶部·积储·仓储耗折
新疆各县常平仓的粮食损耗也有不同。除塔尔巴哈台地区的粮食损耗与内地多数地区相同外,其它地区的常平仓都是从入仓后的第一个月后开始计算损耗,如哈密、巴里坤、辟展、托克逊、喀喇沙尔、乌鲁木齐、伊犁、乌什等地[16]卷15,30。
2.仓粮的定期盘查制度。雍正五年(1727)时,清政府规定每年年底,由政府组织专人对各地仓粮进行盘查,盘查结果造册上报。盘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有春季借粮已超过十月还末归还者、存粮数目是否有亏空、仓粮的谷物是否有霉烂、仓厫是否完好等。
对于借粮超过十月还末归还的或捏造归还的,要“俱行参处,照数追赔”[5]卷121,3556,如果发现有亏空现象,处分更加严厉。
新疆各地常平仓的盘查依循清例。“惠远等城各处仓库,存贮粮饷、购买绸缎、布疋(匹)、茶叶等项,前经奏明,酌定章程,于每年封印后,委员会同盘查具奏”[14]313。道光二十(1840)年,乌什办事大臣成凯与阿克苏办事大臣法福里曾前往乌什盘查仓库的存贮情况,包括常平仓的存粮情况。“查点仓库存贮一切银钱、粮石等项逐一按款查点,均各足数,并无亏短,随取具该章京无亏印结,存在案”[13]240。
盘查时间最初定在年底,后来为了避免原有库存粮食与新收粮食之间的混乱,将盘查时间提前到了每年的六月。盘查结束后,由各地办事大臣将盘查结果报陕甘总督,再由陕甘总督报户部。
乾隆四十七年(1782),乌什办事大臣绰克托上奏,称粮仓的这种奏报程序费时太长,特别是需要重新核查的,时间更长,“凡有驳查。往返动经年月”[17]卷1155,468。他建议吐鲁番以东地区的粮仓奏报,继续延用原有的程序,由陕甘总督转户部,其它地方如乌什、叶尔羌、喀什噶尔、及库车、哈喇沙尔等地的粮仓奏报可以由各地办事大臣直接上报户部,同时也报陕甘总督查核。军机处答复“应如所奏。从之”[17]卷1155,468。
3.仓粮的定期出粜制度。清代常平仓有严格的出粜制度。顺治十七年,户部议定了常平仓的出粜制度。正常年份,出粜时间在三月和四月,买新谷还仓时间为九月。“这些仓库粮食,在正常年景里,每年三、四月份一般按市价平粜,五月份将平粜银两尽数解贮道库,九月初旬新谷上市时仍令各州县买谷返仓”[18]294。出粜原则和数量为:丰年少粜,一般为存七粜三或存六粜四,每石减市价银五分;歉年多粜,可逾额但不得空仓,每石减市价银一钱,米价过昂时,有每石减市价银4钱或减市价银十分之三[19]。出粜时的具体价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遇荒年短缺时,则举办平粜,由各省据情酌减价格”[18]294,同时将酌减之数上报。买谷时,粮价按时当时市价,如遇粮价上涨,入库银两不足,则由政府进行补助。“仓储谷物卖出后,需要买补,以保持仓储定额。买补的粮价按当时的市价而定。如价格上涨,原卖粮之款项不敷补足买补之数,则由政府贴补”[18]294。
新疆常平仓出粜的记载始见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是年,迪化、昌吉、阜康、绥来、宜禾、奇台、济木萨、呼图壁等地存贮十年以上的粮食已达六万三千余石[20]卷2,90。地方官员因害怕粮食发生霉变,遂提出“分三年出粜”,获得批准。在批准出粜的同时,清政府也要求出粜的粮食由当地县官负责在秋季买补,“每年春季所粜之粮,该州县于秋季按数买补还仓”[16]卷17,17。同时还规定对于新疆的常平仓粮食“嗣后如有逾十年之粮,即照此例办理”[20]卷3,90。这一规定表明新疆常平仓与内地常平仓一样,也开始实行仓粮的定期出粜制度。目前,尚无相关史料证明新疆常平仓有“存七粜三”或“存六粜四”的出粜定例规定。这可能与新疆常平仓的主要作用是“裕军糈为要”有很大的关系。
纳粮、出粮环节极易滋生腐败。为此,清政府制定了文武官员的相互监督制度。在纳粮、出粮时,除地方官必须亲自到现场外,同城的武官也要到实地监督,由文官和武官共同完成出粮、纳粮过程。“乌鲁木齐所属各厅州县仓粮,凡借放征收之时,均与开仓日起知会同城武职,监散监收,照造花名流水底簿,一体严密确查”[16]卷17,17。出粮、纳粮结束后,先由地方官“照案通报”,再由武官“加结”,最后才能“呈送备案”。整个出粮、纳粮过程,文官与武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如果发现一方出现问题,另一方要进行检举。如有包庇行为要严惩。“如有折散折收情弊,该监收武官立即禀参,傥扶同掩饰或事后查出及别经发觉,将朦混出结之员严参或武职藉端挟制,许文员据实揭参”[16]卷17,17。
常平仓出纳粮食的多少和价格直接影响市场粮价。乾隆三十一年(1766),户部要求,在买粮、卖粮时,粮食价格一般“以市直为准,不得任情增减,所以绝勒价派买之端”[20]卷3,89。为此,清政府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建立了粮价奏报制度,要求各省每月要进行粮价奏报,以加强政府对粮价的了解和监控。
清统一新疆后,新疆的粮价始终处于低贱水平。乾隆三十三年(1768)到三十六(1771)年生活在乌鲁木齐的纪昀曾这样描述当时的粮价:“谁知十斛新收麦,才换青蚨两贯余”。他解释道:“天下粮价之贱,无逾乌鲁木齐者。每车载市斛二石,每石抵京斛二石五斗,价止一金,而一金又止折制钱七百文,故载麦盈车,不能得钱三贯。其昌吉、特纳格尔诸处,市斛一石,仅索银七钱,尚往往不售”[21]。从以上记载可知,当时乌鲁木齐的小麦价格为:市斛一石,(当京斛两石五),价钱700文,也就是说京斛一石,价钱仅为280文。而同一时期,陕西西安府小麦每京石的价格是银一两一钱六分,即在西安购买一京石小麦的价格,在乌鲁木齐就可能购买2.37石[22],乌鲁木齐的粮价仅相当于西安粮价的42.2%,由此可见新疆粮价的低廉。
雍正四年(1726)规定,凡仓厫如果出现渗漏、墙体不坚固等情形,都要进行修缮。如果修补所需的费用数额不多,则由地方官直接进行修补。“凡地方仓廒有渗漏,及墙垣木植不坚者,所需工费无多,该地方官即为修补”[15]卷189。如果仓厫的损毁比较严重,就由地方官上报,找专人对修补的费用进行计算,最后由户部从正项银下支出。凡不认真管理仓廒的官员要受到相应处罚。雍正四年谕示:“傥州县官漫不经心,因循怠玩,不修补仓廒,不详请修盖,以致米谷微烂者,照溺职例,革职,限一年内照动帑买补之数赔完。限内不完,照侵蚀钱粮例,以米谷之数,依律治罪”[15]卷189。
常平仓在新疆的设置,为新疆各族人民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社会保障,是清政府促进新疆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常平仓的普及、发展及相关制度的渐趋完善,既是清代新疆与内地基层行政建置渐趋一致的具体体现,也是清政府对新疆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表现与结果。特别是建省以后,中央加强了对常平仓的建设和制度管理,进一步说明清中央政府对新疆最基层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
常平仓在新疆的设置,体现了清中央政府对新疆各族人民的责任,既是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保障和救济,也是中央政府控制新疆基层社会的策略之一,对于维护清代新疆基层社会的稳定,增进各族人民的团结,增强和深化基层民众的国家认同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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