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林军 于树增 郑夕同 孔庆敏 曹洪建
改革现行果茶园征用补偿制度的调研与建议
文/王林军1于树增2郑夕同3孔庆敏4曹洪建5
【导读】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山东省威海市大量果(茶)园被征用。对失去果(茶)园的栽培者给予合理的补偿,有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但目前按果(茶)树株数计算补偿金额的方法存在许多弊端,而按单位种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更为公平、合理。
水果和茶叶是山东省威海市重要的经济作物,是当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城镇化发展,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及城乡道路建设等征占大量果茶园,如何对地上附着物——果树和茶树进行合理补偿,尽可能地减少纠纷,成为亟须探讨的现实课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经山东省国土、物价部门批复,全省地级市政府的国土和物价部门均制订了果树、茶树补偿标准和方法,有效保护了农民利益,规范了果茶园征用秩序。但是,从已经批复的、各地出台的补偿意见来看,各地补偿标准不一,且过于细碎繁杂,可操作性差,在实际操作运用中往往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有可能引发纠纷,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为维护土地征用者与果茶栽植者双方利益,在征求部分果(茶)农、村(社区)和土地需求方意见的基础上,威海市各级果树技术与物价等部门围绕果树、茶树补偿问题进行了全面的
探讨,提出了补偿制度的改革意见。其核心内容是,将补偿单位由株改为单位面积,使补偿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更具操作性,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中的不公平、不科学现象。
一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单株为单位计算补偿总额是现行果(茶)园补偿制度的核心内容,这意味着在同一生长发育期内单位面积内栽种的株数越多,获得的补偿金额就越大。这种制度刺激了部分果、茶经营者,为了获得较高补偿金而违背果树、茶树生长规律,不断加大果树、茶树栽植密度。如正常生产园每667 m2栽植密度一般仅30~150株,而部分园片会栽种到1 000株以上。在这种制度刺激下,还衍生出专门为获得补偿的另类“育苗户”,他们繁育苗木无需考虑苗木的品种、纯度和适应性等因素,只要是果树、茶树或其砧木就行,其目的仅仅是向为获得征地补偿者提供低价果树苗,比如实生桃苗。这类苗木在生产上基本没有价值,但也产销两旺,交易红火。从育苗者到栽种者,都耗费了大量的土地、资金等社会资源,结果除极少数人投机取巧而暴富外,这些消耗对物质生产和社会进步毫无意义,是一种真正的社会资源浪费。
二是显失公平,激化矛盾。目前的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弊端加剧了果树栽培密度扩大的趋势。一方面,正常的生产栽培者与“恶意”栽植者之间的补偿资金不合理。以苹果为例,目前处在盛果期的正常生产园,多采用乔化或有计划矮化密植方式栽种,即每667 m2栽植33~110株,以每株最高补偿530元计算,每667 m2补偿金额为17 490~58 300元。而为获得补偿的“恶意”栽植者,每667 m2栽植植株会达到300株以上,假如处在初果期,按补偿最低标准每株190元计算,每667 m2将获得57 000元以上的补偿;如果按初果期的最高补偿标准每株340元计算,则将获得102 000元以上的补偿;假如按盛果期最高补偿标准每株530元计算,则每667 m2补偿金额将高达159 000元以上。由此可见,相同单位面积的补偿金额,盛果期的少于初果期,正常栽培的少于“恶意”栽植的。此外,正常栽培者多选用良种壮苗、规范栽植、精细管理,苗木价格和栽植管理成本均较高;而“恶意”栽植者则选劣质杂苗,粗放栽植、放弃管理,只要树苗不死就可,苗木价格和管理成本较低,两者补偿金额的悬殊差距很易引发正常经营者产生心理落差。因此,这种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补偿制度会加剧投机等行为,并可能败坏社会风气。另一方面,正常栽培者之间的补偿资金不合理。仍以苹果为例,其栽培模式主要有3种,即平均每667 m2栽植33~60株的乔化稀植,60~160株的矮化中间砧和短枝型栽植,以及110~222株的矮化自根砧栽植等,均为常见的正常密度。对矮化自根砧高密度栽植果园来说,株行距0.8 m ×2.8 m也合理,平均每667 m2栽植苹果树可达到300株。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广现代苹果栽培模式,株行距大多1.2 m×3.6 m或1 m× 4 m,平均每667 m2栽植160株左右,此模式具有单株较小、每株结果量少和进入盛果期时间较短等特点,以每株最高补偿530元来计算,平均每667 m2补偿总额为84 800元;而乔化稀植园,株行距5 m×6 m或4 m×5 m,平均每667 m2栽植22株或33株,该模式具有单株较大、每株结果量多和进入盛果期时间较晚等特点,以每株最高补偿530元来计算,平均每667 m2补偿总额为11 660元或17 490元。因此,无论是采用稀植栽培模式还是采用密植栽培模式,单位面积的苹果产量基本一致,盛果期每667 m2产量多在3 000~4 000 kg,并且都有单位面积产量超过万斤以上的潜力;两种模式所产苹果价格基本一致,两者单位面积产值也基本一致,仅仅因为采取栽培模式、单位面积栽植果树株数不同,由于按株补偿,每667 m2补偿金额相差6.73万~7.32万元,这显然有失公平、合理。
三是待征“果园”随城市、开发区和公路建设恶性膨胀。果树是高效经济作物,征用补偿标准金额高且可钻漏洞较多,“刺激”了一些人为
获得补偿而大量栽树。在城市周边、公路两旁及规划区周边,经常可以看到大量只见树不见果的“果园”。这些果园大多管理粗放,甚至只栽不管,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补偿。一旦某地传来开发建设或者修建公路等需要征用土地的消息,可能被征用的土地往往一夜之间就栽满了果树。只要有征地的城区、公路及规划区,这种“果园”就会如影随行,呈现“征地—种树”的恶性循环。此外,为获取高额补偿,还存在着一种“套利”的做法,即将原已补偿的树或外出购买大龄树移栽到待征土地上,而一旦获得补偿后立即又移栽到新的待征土地上,等待享受下一次补偿收益,如此循环不已。这种状况在经济林和生态林上都有发生。
四是补偿标准过于细碎繁杂,难以操作。现行补偿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逐株清点果(茶)树数量及其规格,不但麻烦,而且每个人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尽管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但纠纷不断,引发了大量的不应有的矛盾。
五是多种果树混栽,增加了补偿标准执行难度。现有的管理体制是水果归农业部门管,而干果归林业部门管。在征地评估时,一般农业部门负责评估水果类,林业部门负责评估干果类。部分栽植农户为获取最大补偿,常常把多种水果和干果进行混栽。农业部门评估时看水果株行距合理,而干果部门评估时看干果株行距也合理,但整体上看则是每行中间多栽了一行树,单位面积的土地上实际栽种了两倍数量的果树,由此果树拥有者可以得到翻番的补偿。由于种植密度过大,清点时间漫长,清点数字也极易混淆,工作量巨大。
一是将补偿单位由株数改为面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测量条件的改善,按面积补偿极具可操作性。如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进行实地测量,既简便易行,准确性极高,又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以面积为单位进行统计,无需考虑栽植密度、栽培方式,只要枝叶覆盖率达到70%~75%,就可以认为是完整的盛果期果园。对零星栽植的果树,则可根据冠幅覆盖投影率折算面积。评估者只需确定该园地果树树种及所处的生长发育期,即苗圃地、初果期、盛果期还是衰老期,然后采用北斗卫星、GPS等系统测出面积,同时参考承包合同中的面积,或实地勘察后在室内地图上计算面积,然后根据相应的补偿标准即可得出补偿总额,公开透明。因此,按面积进行评估、补偿,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
二是将补偿标准分成不同等级。根据果树科学合理的栽植密度、树体生长发育状况和管理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每667 m2果树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以该园地正常的产量和产值为主要参考及衡量标准,分为普通或最低档、中位档和最高档补偿限额等3个等级 (见表1、表2)。由于征地时果树上果实可能已经采收,果树结果期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树龄(年)、胸径或周长(cm)、冠幅、树势和每667 m2产量(kg)等指标,并以该产量为主,其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以苹果为例,苹果树从栽植后到每667 m2产量达500 kg以前为幼龄树;每667 m2产量达到500 kg可视为进入初果期;达到2 000 kg可视为进入盛果期;产量开始下滑至2 000 kg以下视为进入衰老期。各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综合确定补偿等级,而一个行政区划内执行的标准要统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补偿标准的等级可统一上调,上调后一般不应再下调。
三是以产量水平作为划分生长期的主要指标。对幼龄果树而言,由于管理水平、栽植目的的差异,进入初果期的时间可能差异很大,如管理较差的苹果园7~8年都可能没有进入结果期。因此,简单地以栽植年龄来划分果树生长阶段明显不合理。建议应以果树的产量水平为主要指标来划分生长时期,适当与树龄结合。这样既公平合理,也容易得到果农的理解与支持。对于果园内移栽的大树,更不能以干周和树龄来确定生长发育时期,应以实际产量
恢复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大树移栽后的2年内视为幼龄期,3~5年视为初果期,5~6年以后视为进入盛果期。
表1 苹果园征用补偿标准
说明:
1.以苹果为例,每667 m2补偿金额分普通档、中位档和高位档3个档位,初期当地应统一执行中位档标准。
2.只区分树种,不区分树种内品种。
3.面积指栽种有果树的土地面积,不含地堰、水面(边)、房屋(前后)、沟渠和承包园地内其他非植果树区的山岚等;对少数零星栽植的果树,可以区分树种、树龄、冠幅、树势和产量等因素,在各自生育期内按单株计算补偿金额。
4.非正常管理或撂荒果园,补偿金额为正常管理园补助金额的20%~30%。
5.盛果期果园树冠覆盖率应达到70%~75%以上,不足者补偿额按比例扣减,或者按株补偿,选择有代表性植株的生长情况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单株冠幅占地面积×每667 m2株数×每667 m2补偿金额。
6.幼龄期果树生长迅速,植株年际间差异较大,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细分为3个等级,苹果树干周长7~8 cm以下的按60%计,8~15 cm的按90%计,大于15 cm的按120%计。
7.果树包括水果和干果,主要有苹果、梨、桃、葡萄、杏、核桃、樱桃、无花果、猕猴桃、蓝莓、柿、枣、板栗、李、果桑等树种。其中,板栗、核桃、巴旦杏、文冠果、枣、草莓、树莓(黑莓)、果桑和枸桔等每667 m2补偿金额按苹果园的60%计算;柿、山楂和小樱桃等补偿金额按苹果的75%计算;杏、李、梨、桃、葡萄和无花果等补偿金额按苹果的90%计算;蓝莓补偿金额按苹果的150%计算(也可根据征用时蓝莓价格收购情况,按苹果的120%~300%来补助);大樱桃等其他树种参照苹果标准。
8.土地征用后,所有果树植株均物归原主,由种植者自行处理。
表2 茶园征用补偿标准
说明:
1.不区分茶树的品种;
2.面积指栽种茶树的土地面积,不含地堰、水面、房屋、沟渠和承包园地内其他非植茶区的山岚等;
3.茶树盛采期树冠覆盖率应达到60%~70%或以上。
四是规范评估秩序,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来进行评估工作。果(茶)园征地补偿,牵扯到多方利益。根据有关规定,需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评估。该评估机构可以聘请具有果树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先进行实地测算、评估,再由该机构出具评估结果。
五是一些特例的处理。对于某一片水果、干果混栽或者各种果树混栽的,按主栽树种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树种,按几种主要树种平均值来确定。按目前标准,为获得较多补偿,一般在单位面积上会栽植大量果树;而改为按面积补偿,则可能会出现零星栽植果树的现象。为此,应设立单位面积最低栽植数量,而且随着栽培制度的改革,应适时提高该最低值。以株行距4 m× 5 m为例,每667 m2应不少于33株,不足者按比例扣减补偿额。对于大棚栽培、科研开发新品种、特殊树种、园林及少数零星栽植果树等情况,可以参照大田果树补偿的思路作为个案而议定。
作者单位:1.山东省威海市果茶站(264200);2.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果业站;3.山东省荣成市果茶站;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蚕果站;5.山东省乳山市果茶蚕站
特约编辑:艾 华
王林军(1966-),男,高级农艺师,主要从事果树茶叶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
201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