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华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0)
淘宝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代华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0)
淘宝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作进行的司法拍卖。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从事拍卖活动,淘宝网提供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淘宝司法拍卖为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但尚有不足之处有待改进。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拍卖
淘宝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由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从事的拍卖活动。浙江省的首次“试水”为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新思路。淘宝司法拍卖是对传统司法拍卖方式进行积极改革的探索行为,有效避免了拍卖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但当前淘宝司法拍卖尚存在理论上的诸多不足,实践过程亦有待改进。如何规范淘宝司法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是人民法院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参与的省份
2012年7月10日22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司法拍卖平台,并成功拍出一辆宝马7系轿车与一辆欧蓝德轿车。随后,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淘宝。这标志着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被浙江法院系统正式启用。尽管全国各地及各个行业对淘宝司法拍卖的褒贬不一,但其在司法系统内部却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当前参与淘宝司法拍卖的的省份有浙江省、云南省、江苏省、广东省、广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标的物也多分布于参与淘宝司法拍卖的省份(本文相关统计数据的时限为2012年至2013年12月28日)。
(二)现有的标的物种类和数量
浙江省现有标的物共计5349件,其中杭州1123件,宁波945件,温州1783件,湖州262件,嘉兴370件,绍兴380件,台州272件,金华214件。云南省目前仅有玉溪市法院参与了淘宝司法拍卖,拍卖标的物共计5件。江苏省现有拍卖标的物共计21件,其中镇江5件,淮安1件,徐州10件,盐城4件,宿迁1件,泰州、连云港、常州、南通、无锡、南京、扬州目前尚未上传拍卖标的物。广东省目前仅有中山市第一法院参与了淘宝司法拍卖,现有标的物9件(见图一)。
图一
(三)标的物的总数和类别
目前,淘宝司法拍卖标的物(含已结束司法拍卖的)共计6124件(淘宝系统显示的统计数据为6124件,笔者详细统计出的淘宝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共计6381个,本文以淘宝系统统计数据为准)。其中,机动车1090辆,房产4311处,土地58宗,资产298处,其他标的物456件;正在拍卖的2件,即将开始的864件,已经结束的5350件(见图二)。
图二
(一)信息受众范围有限
目前网络普及程度总体上不高是不争的事实,淘宝购物远不如想象的那样普遍。笔者随机调查发现,年龄在40岁以上的50个人中,在淘宝购物的仅有4人。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并不在淘宝网首页的显著位置,网民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才能找到。可见,淘宝司法拍卖的信息受众范围有限,多数人很难找到或无法利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平竞拍。信息投放度的狭窄必然导致淘宝司法拍卖行为难以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展开。不可否认的是,浙江法院的首拍成功存在许多偶然性因素。笔者的统计数据表明,在该平台拍卖成功的物品主要有大众熟悉、总体价格不高的汽车、酒类、手机等,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的拍卖成功率极低。其他物品的拍卖情况也不理想,如2012年11月20日上午,在距开拍只有17小时时,汽车引擎除碳机的竞拍报名人数仅为1人。另外,1人1次出价就成功竞拍的物品为39件,这些物品分属不同的法院(见图三)。
图三
(二)监督机制缺失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法院并不具备拍卖主体资格,只能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拍卖相关资产。在具体拍卖行为中,人民法院行使的是监督权,即监督拍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传统的拍卖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除了备案,还要将拍卖公告、拍卖委托合同报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派人在拍卖会现场监督。若拍卖成功,还要将买家的资料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报送工商部门。在传统的拍卖中,监督贯穿拍卖的整个过程。如果法院“单独”作为拍卖主体委托淘宝网这样的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其角色就从监督者转变为直接的拍卖者。这会导致监督缺失,进而增加拍卖风险。
(三)法律依据不充分
《拍卖法》第11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见,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并无拍卖资格,仅能提供与之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淘宝网本身不具备拍卖企业的资格,容易造成物品流拍。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来看,法院成为拍卖主体亦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淘宝司法拍卖中,淘宝网仅仅是一个网络平台,法院才是拍卖的主体。在发生纠纷后,若有人以法院为被告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将如何处理?这或许只能通过法院纪检部门或政法委之类的党政机构来调查问责了。可见,法律的空白必然导致淘宝司法拍卖行为的瑕疵。
(四)公众认同度不高
首先,淘宝平台的特色是物美价廉。其个体商户信誉参差不齐,假冒伪劣商品亦不鲜见。其次,淘宝网系购物网站,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的行为具有非正式性。最后,由于淘宝拍卖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拍卖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些竞争不充分的拍卖容易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拍卖的浔东中心农贸市场的房地产共计65处,其中2人3次出价竞拍成功的有6处,2人四次出价竞拍成功的有1处,2人2次出价竞拍成功的有58处。针对上述拍卖,有网友提出疑问,为何大部分均是2人2次出价就竞拍成功?这是偶然事件还是暗箱操作?可见,现阶段淘宝司法拍卖行为的公众认同度并不高。
尽管淘宝司法拍卖存在理论上的诸多不足,但浙江省的首次“试水”为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新思路。淘宝司法拍卖避免了围标、串标行为,使异地拍卖成为可能。司法拍卖的网络化使拍卖步骤阳光化,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如何规范淘宝司法拍卖行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自我完善
如前所述,淘宝网司法拍卖板块的位置不太引人注意。笔者建议,一方面,淘宝网可以在阿里旺旺的指引导航处设立司法拍卖的指引标志。只要打开阿里旺旺,就可以看到司法拍卖导航,点击即可进入司法拍卖板块。另一方面,淘宝网应积极通过拍卖的相关资质认证。通过认证,淘宝拍卖平台亦可成为专业性商业网络平台。通过该平台,司法机关可以实时监控,掌握拍卖的全过程,并及时作出调整。该平台也可以有效提升公众关注度,为淘宝司法拍卖的充分竞争和公开透明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信息投放机制
淘宝司法拍卖公告的投放缺乏应有的广度和精确度,信息的受众范围较小,从而导致拍卖行为缺乏竞争性。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拍卖活动都需要事先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但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并未授权国内任何一家网站新闻发布权。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淘宝网要获得相关授权,使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的行为合法化,让网络公告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淘宝司法拍卖公告的发布应结合传统的公告方式,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的同时,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同时发布拍卖公告,确保信息投放受众范围的广度和精确度。
(三)建立规制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滞后性特点决定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把握不会永远那么准确。当今社会发展迅速,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对新出现的淘宝司法拍卖行为而言,当前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网络拍卖“先天不足”,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无从解决:网络拍卖的主体、监督者不明,开拍条件在实际的拍卖过程中也难以细化。淘宝司法拍卖的这些不足之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具体而言,我们一方面应当肯定法院积极主动的探索行为。淘宝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其积极影响深远。另一方面,在肯定网络拍卖价值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其在短期内不宜全面推行。我们可以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待实践经验较为成熟之后,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四)完善淘宝司法拍卖的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拍卖过程中建立“防火墙”,以隔离人民法院。而在淘宝司法拍卖中,法院直接作为拍卖人参与拍卖,就使该“防火墙”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此外,相较于传统拍卖,网络的虚无性可能更易滋生新形式的腐败行为。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完善淘宝司法拍卖,具体设想如下:(1)如前文所述,淘宝网的自身完善不失为最佳选择。(2)法院亦可联合有资质的、发展较为稳定成熟的商业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法院作为监督方行使监督权;(3)法院将拍卖监督权让渡给独立第三方,通过合理安排、在网络拍卖平台配置专业的财产管理及审计人员等方式强化其监管职责。
(五)设计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并行制度
并非所有的物品都适合网上拍卖。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可能仍需要采取传统的拍卖方式。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拍卖值得鼓励,但是完全抛开传统的现场竞价和由拍卖企业实施的模式仍值得商榷。因此,笔者建议,鉴于现阶段的经济环境和司法拍卖的现状,在强调网络拍卖优势和司法工作创新重要性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传统拍卖线下操作的优势。实际上,当下采取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并行的制度,实现网络竞价与线下服务的结合,无疑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1]许磊“.淘宝司法拍卖”运行利弊之探讨[EB/OL].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397,2013-10-13.
[2]金善达.从“司法拍卖上淘宝”透视网络司法拍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7).
[3]浙江省高院回应司法拍卖质疑[N].法制日报,2012-10-04(04).
[4]刘方舟.司法拍卖不易采取纯网络形式[J].中国拍卖,2012(10).
D925.1
A
1673―2391(2014)08―0144―03
2014-05-02责任编校: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