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耿颖
摘要: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的反腐倡廉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亟须破解的难题,也日渐受到决策层的重视。反腐败是一项长远的制度性工程,其根本在于构建一套规范、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在诸种反腐败措施中,财政信息公开构成了有效监督权力的前提性保障。鉴于对我国国情的考量,尤其应当将公共财产公开作为可操作、可施行的切入点,再让官员私人财产公示以相对妥当的方式同步推进,从而形成完整、彻底的公开机制和反腐进路。通过顶层治理与公众参与的结合,发挥权力机关和社会民众的多元力量,进而建设一个更加廉明、强大的国家。
关键词:反腐败;权力监督;公共财产公开;官员财产公示;顶层设计;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1-0115-007
作为寄生于公权力的“毒瘤”,贪腐问题古今中外概不能免。在一定程度上,腐败成为了各国执政党和政府面临的“顽症”,考验着政党的执政能力以及政府的政务绩效。党的十八大报告严正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面对我国严峻的反腐倡廉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要构建防范腐败的权力监督体系,一些学者主张建立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制度,但我们认为,立足于当前的实际国情和实践经验,更具可行性的公共财产公开制度应当先行一步。“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1),预算是财政活动的基本框架,故预算透明及其法治化实为反腐的长效机制,借助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等的鲜明呈现,公共财产的筹集和支出状况得到了集中反映。因此,在反腐败的整体进路中,亟须以统一、细化的预算为平台,优先实现公共财产公开,并密切关注官员私人财产公示的跟进,探寻一种冲突相对较小、认识较为统一、效果更加显著的改革策略,进而构建起完整的权力规范、监督体系,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治腐败,促进政府的廉洁、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和谐。
一、公共财产公开的反腐意涵
通过在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实行财政信息公开,便于人大和民众的权力监督,这一过程不仅能产生反腐败的震慑力量,还能逐渐提高官员的自控觉悟,唤醒公民的纳税人意识。
(一)公共财产公开:防治腐败的监控机制
腐败的另一侧面往往是暗箱操作,即公职人员不合法地操纵权力,将公共资金据为己有、挪作私用。英国政治学家阿克顿有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腐败的源头就是权力,滥用权力的场合和客体主要表现为资金。因此,防治腐败应从资金监管入手,把关好公共资金的日常流向和具体用途,便能掌握行政权力的命脉,达致对腐败的密切监控和有效约束。毕竟,财权决定事权,监督财权也就意味着从根源上监督了政府的各项活动。而要实现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全方位监督,一个前提性的条件即为财政信息公开。只有将财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保障权力机关全面地获知被审查对象的有关情况,保障公民重大事项知情权、参与权的充分行使,才能改变政府与人大、公民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使得贪腐的欲念迫于外部威慑而无法生存。正所谓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通过推动公共资金公开,让阳光普照权力运行的各个角落,便可驱逐阴暗、净化风气。公共财产是全体公民的财产积累,国家的“钱袋子”也是全体公民的“钱袋子”,所以,财政资金的公开在政务信息公开之中尤为核心,有助于抑制官员的寻租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应当成为廉政建设的突破口。
在现代国家财政的框架下,预算制度作为财政运行的整体机制,是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主要途径。[2]故我们强调的公共财产公开,以预算公开为主体和核心。所谓预算公开,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部过程,不仅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批,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向广大公众公布宣传。而且这自然要求,预算本身必须满足确定性、具体性、完整性、及时性、可读性及参与性等基本特性[3],唯此,预算公开才有意义。政府活动所依赖的每一笔资金流动、每一项收支安排都能在预算中得到真实的反映,将预算向人大和社会公开,有利于宏观与微观兼具地控制行政行为,从而取得比单纯依靠人事任免更有针对性的反腐成效。
(二)公共财产公开:防治腐败的法理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权力的运用直接涉及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经济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各种商业活动的管理,直接与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因其具有相当程度的主动权和裁量权,故一旦不能施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公共财产将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重灾区。[4]而且,在内心认知上,部分官员对于公共财产的性质和用益仍然存在着错误的理解,未能将其视为全体纳税人的财产,未能清醒地认识到公共财产服务于公共目的的本旨,更未将妥善管理、精心用度公共财产作为自己的职责,而是视之为“公家的财产”,竞相从中“分一杯羹”。对于这种行为,虽然大部分民众已经觉察到其侵益性,但是,纳税人意识和权力监督意识尚未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在中国传统的政治结构中,权力作为纳税人的对立面超然运作,无论修渠、办学等都成为君主的恩赐,这样的社会下不可能诞生独立的、摆脱对权力的隶属的纳税人,而这种依附于权力的思维惯性在现今仍有留存,使得公共财产成为公民监督视阈的“盲区”。因此,当我国财政模式已逐步趋于“税收国家”(2)时,只有纳税人跳出单纯承担纳税义务的狭隘观念,以国家公民和公共财产供给者的身份捍卫自己的权利,才能经由民主监督,形成抵制腐败侵入公共财产的坚固屏障。
从理论基础看,公共财产公开也与公共财政理念相互契合。在公共财政的视角下,国家借征税等手段依法筹集财政收入,提供符合民众需求的公共物品与服务,这正赋予了财政行为正当性;政府基于人民的信任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实际上是在履行受托责任。[5]相对应的,纳税人作为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以缴纳税收等方式供养政府的生存和发展,也就理应享有获取充分的财政信息并约束行政行为的权利,以防公职人员侵蚀公共资金、侵害公民基本财产权。进一步说,公共财产公开亦与民主法治、责任政府等理念一脉相承。通过做实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批和监督权,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对财政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以确保政府合法、高效地行使全体公民授予的公共权力,将“取之于民”的公共财产“用之于民”,这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具公信力、更负责任、更得民心的政府,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此外,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下,另一个基本事实是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握有由宪法赋予的不能转让、不能分割、不能移易、没有强大政治力量与之抗衡的巨大权力,这就容易使权力的天然腐蚀性得以显现。[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积极推动公共财产公开具有深厚的反腐价值,在当下的反腐败进程中刻不容缓。endprint
二、公共财产公开的可行化实践
由于公共财产公开在规范行政行为、防治腐败上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以多种有效的方式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实践,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
我国于2008年5月1日颁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务公开和提高政府透明度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第十条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型。虽然《条例》尚未将预、决算文本等内容纳入,但它作为重要的规范依据,为预算公开的拓宽和延伸埋下了伏笔。相比于法律规范较为滞后、法律体系不够完备,在实践中,从部门预算公开到“三公”经费公开、行政经费公开,再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我国在公共财产公开的行动上越走越好。
具体说,对于面向人大的公共财产公开,因预算外资金的规制趋于严格,预算在完整性、细致性上有了较大改善,预算审批的效果有所增强。对于面向社会的预算公开,步伐也不断加快。在中央层面,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央的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安排率先公开本部门预算。2011年4月,科技部首次公开“三公”经费,正式拉开了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大幕。2012年7月,多个中央部门不仅“爆发式”地在其网站上公布“三公”经费,还公布了行政经费的支出状况,可谓“从无到有”的进步。2013年4月,80余家中央部门在公开各部门预算的同时,一并公开了本部门的“三公”经费预算,便于社会了解其预算结构。在地方层面,自2009年广州市财政局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部门,晾晒当年114个部门预算之后,深圳、上海等随后响应,时至今日,有数十个省份公开了部分组成部门的“三公”经费预算。引人注目的是,2013年12月,广州市、下辖的12个区(市)、街镇三级政府同时晒出“三公”经费,一些区一级政府机构也公布了“三公”数据,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尚属首次。
在财政公开范围扩大的同时,公开的水平和质量亦逐年提高。以这三年“三公”经费公开的发展历程为例,中央各部门不仅统一了列表格式和发布时间,在内容上增加了日趋细致的说明,对于概念的解释也更为清晰,2013年还公布了出国团组人次、公车数量等具体数据。
而且,公开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减少对公共财产的不合理、不合法使用。无论是“八项规定”、三个“只减不增”(3),还是2013年11月25日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本质上都是要求管好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大背景下,压缩“三公”经费、增加民生支出已大势所趋,释放出优化公共财产用途、打造简朴务实政府的积极信号。通过主动回应社会呼声,展现了政府接受民众财政监督的责任感、坦诚度和自信心,也照亮了公共财产公开的征途。
三、公共财产公开与官员
私人财产公示的耦合性关联
在财政监督中,信息公开的进程包括两个基本步骤,即公共财产公开和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应将它们相互结合、彼此衔接,以实现完整的公开目标。在当前形势下,考虑到我国传统的、现实的、经济的、政治的等诸多因素[7],公共财产公开或可优先大力出击,再渐进地同步推动或者紧密促使官员财产公示,从而以一种相对稳妥、缓和、理性的方式强化财政监督,最终实现反腐倡廉目标。
(一)公共财产公开与官员私人财产公示相互配合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意为只要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而治罪。[8]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法律制定议程几度搁浅;至于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省慈溪市在当地进行的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尽管可谓“破冰”之创举,但此种“冰山一角”的尝试仍未撼动整块磐石。探究我国迟迟未能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情由,除了客观立法技术可能不够成熟外,关键原因在于来自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很大,导致制度的推出异常艰难。
面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受困于层层阻力、难以脱身问世的境况,如果固守对既存的腐败行为“绝不赦免”的立场,必将给反腐败斗争带来更顽强的抵抗,可能会引发两败俱伤的结果。[9]从改革能为公众换取更大、更长远的利益的角度看,宜适当转变针对腐败存量“零容忍”的态度。毕竟,我们正处于艰难的制度创立阶段,与那些反腐制度已较成熟的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为了让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尽快在我国落地生根,采取必要的妥协和让步或许是一个更为明智、合适的选择,而在该制度落地之后的运行阶段,自然可以加大对新发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所以,我们应当探索适应当前局面的更为智慧的方案,策略性地攻破官员财产公示所处困境,可资尝试的思路如“附条件的赦免”(4)等。通过双方各让一步的“解围”之举,能为这项新制度的扎根赢得空间,进而理清纷扰、排除滞障,保证反腐败在更大纵深上持续展开,打开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天地。
考察公共财产公开与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可以发现,这两项制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补充,而又互有所长、各有分工,共同构成了财务信息公开的完整谱系。如果说公共财产公开控制了权力运作的全景,从宏观、整体的角度保证公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大致正当,官员财产公示则称得上是触探到每个公职人员的私人财产状况,从微观、细节的角度确保官员的清廉。如果说公共财产公开是在延续的过程中进行逐步监督,官员财产公示则立足终端,对财政监督的成效进行总体检视,并决定是给予放行还是施加严厉的处罚。因此,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透明财政和阳光财政,不单应当推行公共财产公开,还应当促进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唯有将这两者相互配合,才能充分、彻底地发挥反腐的实效。
(二)公共财产公开先行一步
诚然,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具有巨大的抑制腐败作用,但是,鉴于当下直接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官员财产公示仍很艰难,若孤立、急于求成地硬推此项改革的话,不仅可能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全局带来较大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在繁杂的实践中“异化”和“软化”,导致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引发政治僵局。所以,我们在探索官员财产公示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推动公共财产公开;由公共财产公开在前引领,培育足够强大且有序的社会能量,改善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态度和能力,从而为官员财产公示打好基桩、做好预热,在社会各方均有所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倡导官员私人财产公示的双轨同行或者跟紧推行,才能更好地保障这一制度稳健顺畅、富有成效地运作。endprint
应当认识到,任何制度的变迁,其影响都绝非该制度本身,而是具有突出的外溢性,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探索建立某项制度的时候,我们需要考量的不单单限于该制度本身的一般价值,还要将本国特定时期的发展状况纳入筹划范围。同样的,官员财产公示虽然确实能起到“终极反腐”的功效,在世界很多国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功,但在将其直接导入我国的腐败防治监督体系之前,应当更加慎重地考察各方面国情,更加冷静地审视该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
在当前时期,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其一,大多数公职人员出于各种顾虑不愿意公开私家账户,抵触情绪较大。可想而知,面对着如此激烈的制度挑战和个人压力,绝大部分官员存在着正当的或不正当的心理障碍(5),难以快速地克服传统观念、转变思想模式,尚未形成对公开私人财产状况的自觉认同和接受。其二,我国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改革缺乏相对充分的前期实践和经验总结,在信息公开、意见表达等相关的体制机制尚不够成熟的背景下,如若仓促地在各地区、各级别、各领域推行的话,可能会超出中央“埋单”的能力限度,这与大国审慎、妥善的治理要求不相符,给现阶段处于良好发展态势的国家建设、经济崛起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多的未知风险和不安定因素。(6)其三,公民社会的力量仍较薄弱,在政治参与的能力素养、理性自律和规则意识上亦有待加强,因而,在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有序、有责的社会参与模式前,便急迫地在官员财产公示这一“烫手的山芋”上过多碰触,可能并非一项妥适性的部署和安排。
相较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举步维艰,公共财产公开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步。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共财产公开并不直接涉及每个官员的私人财产情况,在敏感性上没有那么突出和尖锐,略显中性和平缓,公职人员的接受度、服从度也普遍较高。更何况,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在公共财产公开方面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实践,这既使公开机关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提升了自身的能力,也为下一步的公开进程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公共财政公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推动政务公开的一柄顺手可行且能行之有效的利器。
可见,受制于中国的发展语境,考虑到改革的阶段性特点,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制度的改革难免不易推进,冒然铺开还可能给政局、社情的稳定带来深刻的伤害,而当我们换一个角度,先以可行、易行的公共财产公开为切入点着手,再借助恰当的策略,稳步推进官员财产公示,至此,便能在已呈现出的改革契机和成果的基础上,较为温和、慎重地深化财政信息公开的整体进程,实现防治腐败和多维改革的“软着陆”。
四、公共财产公开的实现路径
公共财产公开不能仅靠某种制度“单兵突进”,而是一个综合治理体系和系统化工程。要让公共财政公开成为制度反腐的一项常态化举措,就应促进公共预算公开的规范、法治化,这要求在法律法规中对实体权利、程序规则和责任追究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将落实人大的预算审批监督与调动民众的参与式监督相结合,形成顶层的制度设计与倒逼的参与机制相互呼应的民主图景。
(一)加强顶层设计
反腐败呼唤决策者激荡出国家建设和顶层治理的魄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使“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7)为了改变政府单方面公开预算的动力匮乏、监督不足的局面,应当将公共财产公开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顶层的法律设置,对公共财产公开施加更大的压力和激励,以保证该制度规范、长效地发挥反腐作用。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很多国家都已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以美国为例,美国于20世纪60、70年代先后制定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联邦咨询委员会法》(The Federal Adversary Committee Act)、《隐私权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和《阳光下的政府法》(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等,上述法律均要求政府将财政决策的信息和会议公开,构成了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反观我国当下的立法现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层级偏低,而且有关预算公开的规定不够明确;现行《预算法》则未将预算公开明文规定为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共财产公开的进程。所以,此次《预算法》修改(8)亟须把握有限的修法资源,将已经较为成熟并得到普遍认同的预算公开原则写入法律,为预算公开实践提供基准性的法律依据,进而推动财政监督和公共预算建设。同时,在预算权配置问题上,应当更加科学地横向分配预算权,将人大对政府的权力监督落到实处,贯穿预算编制、审批、执行与审计的整个预算周期。
当然,在《预算法》中将预算公开确定为实体权利(也即实体义务)具有一定的宣示作用,但仅仅依凭如此抽象、粗略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产生实际的执行力。我们还要加强程序规则的立法,对预算公开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度、方式、时间等进行细致的规范[10],以切实保证公共财产公开的标准得到落实,使是否公开预算、如何公开预算不再是每个政府自己决定的事情。比如,对于预算公开的程度,应当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原则,要求所有财政收支完整、统一地反映在预算中。再如,对于预算公开的方式,可以尝试报刊、政府网站、听证会、展览会(9)等多种形式,以便信息的知晓。[11]
此外,针对《预算法》等法律中责任条款较为欠缺的情况,应当严格法律责任、加强财政问责,对未能依法公开公共财产的政府部门依法追究,对预算公开与审计中发现的贪腐现象及时处罚,从而提高公共财产公开制度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只有这样,才能让人大和公众的预算监督发挥实效,让预算公开成为制约政府财政权的强力机制。
(二)推动公众参与
在完善自上而下的顶层治理之外,我们还要积极推动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挖掘根植于社会土壤的新能量。当前的反腐败局面呈现出主体错位的现象,党内的廉政风暴来势汹汹,但腐败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反腐败的真正主体——人民却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故,应当为人民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提供便利的条件,让他们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藉由来自民间的明亮眼睛和敏锐洞察,有效地遏制腐败。通过广泛的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既能产生“倒逼”反腐的效果,又能增进公民对政府财政行为乃至行政能力的认同和信任,进而描绘一幅社会协商智慧洋溢、国家治理生机勃勃的美丽蓝图,建立一个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相互交融的开放国度。endprint
首先,对于腐败防治问题上的公民个体参与,为社会公众的声音提供便捷的表达通道,让每个人都能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这不仅有助于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我国的民主程度,还为反腐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监督力量。在当下的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等过程中,虽然政府向外输出了财政信息,但缺少一个反方向的、向内收集公众意见的机制,公民在以个体为单位零零散散地各抒己见之后,这些体现民意、贴近民情、富含民智的建议并未得到信息公开机关有意识的收集和整理,更遑论后续的采纳了。长久以往,可能会挫伤民众的参与热情,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也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调整不合理的财政决策,让民众觉察到的贪腐疑点得到调查、纠正和追责。要知道,公众参与的意义在于公众的意见受到决策部门的尊重,公众的意见必须得到决策部门的反馈,否则将导致“形式化”和“表演化”的危险。[12]因此,我们建议建立双向的公共财产公开与参与机制,一方面将公开的信息制作得更加明晰、细致和易懂,并就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关注信息公开后的社会反响和意见收集,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形成有来有往、有问有答的良性循环。
其次,对于公民的集体参与,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人民的中介,具有沟通社会公众与政治高层的天然优势,不仅有着组织性、专业性等固有特点,而且能够促进公民预算民主意识的提高,是参与式预算制度的重要主体。[13]因此,应当培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完善公众的预算组织结社程序,以发挥集体参与在公共财产公开中的独特作用。
另外,对于新闻媒体的参与,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社会一类相对独立的特殊群体,在信息传递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媒体的报道已经不只是沟通政府与民众的“传声筒”,其本身也开始成为针砭时弊的“发光体”和时事论坛的“辩论场”,对腐败官员产生特别的抑制和震慑功效,在反腐败进程中起到了先导性的作用。为了发挥舆论监督的威力和“第四权力”(10),应当促进媒体的相对独立和言论自由,使得官员的贪腐欲念在“镁光灯”的披露和揭发之下有所收敛。
五、结 语
作为关系到政权稳定和国家治理的关键性问题,防治腐败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很难“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动用更大的改革智慧和勇气,从多个维度统筹并举、合作用力,秉持信念、决心和魄力推进下去。反腐败的优选路径是制度反腐,其本质在于形成一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促进行政信息、尤其是财政信息的阳光透明化则为应有之义。一个更加公开且民主的社会,才能规范公共财产的使用、治愈腐败的顽疾。在当下的反腐败进路中,基于我国各方面的实际国情和现有资源,应当以公共财产公开为一把可以操作的利刃,由此先行切入,培养公民的监督意识和官员的自律自觉,产生强大又不失灵活的力量;并寻求适当妥协的方式和策略,将官员私人财产公示与之有机结合,共同形成反腐的权力监督体系,进而循序渐进地实现政治清正、国家富强的目标。
注释:
(1)语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由此足见财政问题被提到了国家治理的高度,如何更加规范、合理地管理和使用公共财产成为治国所系之重要命题。
(2)政治国家的另一侧面是财政国家,根据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对国家进行分类,自20世纪以来,主要的财政国家是租金国家、自产国家和税收国家。在当前居于主流的税收国家中,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私人部门缴纳的税收,这一转型要求国家治理予以回应,纳税人意识开始形成,财政民主的要求不断强烈。参见马骏:《治国与理财:公共预算与国家建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5页。
(3)“八项规定”是指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于2012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包括“轻车简从”、“不安排群众迎送”等。三个“只减不增”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3年3月17日中外记者会上提出的,具体指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
(4)“附条件的赦免”是指,要求官员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清退其收受的全部贿赂,同时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公开申报家庭财产;只要官员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全部家庭财产而且在申报之后没有再犯新罪,已退回的赃款就可得到赦免。参见何家弘:《探索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中国法律》2010年第4期。
(5)有学者认为,官员的心理抵触是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第一道障碍,主要表现为藏富心理、保护个人隐私心理,以及担心收入减少、害怕腐败行为暴露的担忧心理等。参见王高贺、郭文亮:《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心理障碍及其治理》,《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5期。
(6)正是出于治理庞大国家的妥善、稳健理念,考虑到巨额的改革成本,我国在一些关涉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走向的重大事项上,往往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这从“营转增”改革试点、房产税改革试点等事件中可见一斑。
(7)参见“李克强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以改革为动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12年11月23日,第1版。
(8)我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于2012年6月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但因利益博弈激烈,三审仍未进行。《预算法》修改现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
(9)20世纪初美国纽约市政研究局采用向市民集中进行“预算展览”的形式,首创了从预算公开的角度来研究预防腐败的路径,并取得突出成就。
(10)被称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典型的是在20世纪初的美国,新闻媒体逐渐摆脱了对政党、行业、地区等特殊利益集团的依附,成为遏制腐败的“急先锋”。参见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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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兴国)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