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礼法之争看新型乡村治理

2014-02-20 13:45张思琪
科教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差序格局理性化礼治

张思琪

摘 要 在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差序格局”(费孝通,1947)如今正在变得理性化。在中国乡村,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治理方式正在瓦解,而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治理方式还未能完全建立起来。本文将分析当今中国乡村的人际关系,以及社会结构与法律准则之间的矛盾,并试图依此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乡村治理 差序格局 理性化 礼治 法治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From the Battle of Etiquette to See New Rural Governance

ZHANG Siqi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Abstract As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pattern of different sequence" (Fei Xiaotong, 1947) is now becoming rational. In the villages of China, the traditional government based on clan and kinship has broken, while the contemporary one based on law cannot be set up utter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in Chinese villages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social structural and government by law, depends on which, and attempts to advance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Key words rural governance; differential pattern; rational; etiquette; law

1 新鄉土中国的社会结构——理性化的差序格局

如今的中国乡村,只有特别小的村仍然是熟人社会,而在行政村一级,也就是目前大多数乡村,村民之间不是很熟悉,已然成为一种半熟人社会。在这种半熟人社会中,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联系被割断,村庄道德没有了结构上的支撑,村庄秩序因此变得愈加混乱(贺雪峰,2003)。

随着传统宗族、血缘、亲缘等传统关系的弱化,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正在向理性化发展。利益正在成为决定关系亲疏的最大砝码,原本紧紧地以血缘关系(宗族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正在变得多元化、理性化(贺雪峰,2003)。这种变化也被一些学者称为“差序格局的理性化”。

尽管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当前中国社会中种种行为的变化,却始终逃不出差序格局的藩篱,只是在此基础上修修改改。例如卜长莉在《“差序格局”的理论诠释及现代内涵》一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差序格局的内涵、范围、特点都已经发生变化,利益成为差序格局中影响人际关系亲疏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一概念对于解释当代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仍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卜长莉,2003)。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即当代中国社会并没有脱离差序格局的总体框架,但是局部已经发生改变,因此,“理性化的差序格局”能够更好地表述当前新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特点。

2 礼法之争的原因分析

新型乡村中,礼治逐渐丧失其效能,而法治的建立又面临重重困难,若从根本上找原因,社会结构是首要的。以下笔者将分别从“差序格局”和“理性化”两个方面阐述礼法之争的矛盾及其解决办法。

在笔者看来,差序格局与法治秩序之间存在着以下三点具体矛盾,以至于社会结构成为阻碍法治下乡的根本原因。

第一,差序格局弱化了每个乡村社会成员的独立人格,而法治秩序正需要这种个体的独立性。乡土中国的每个成员都以“己”为中心,但这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主义是西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平等观念和宪法观念,而我们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存在于一系列的关系中,但是法治秩序需要人们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保护自己法律权利,在受到威胁是真正做到“私”。

第二,差序格局中的人们对相同的事情会因为做事人的不同而有差别地对待该事件,而法律的权威性则是一种普遍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差序格局的“水波纹”中,公和私是相对的,个人站在任何一圈上,圈内的即为公,圈外的即为私。这种根据与个人的交情来判断是非的态度在法律条文中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三,差序格局中人们的关系网络是可以伸缩的,即人们的判断标准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但是法律是一种较为固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明确的规则和边界。人们关系网络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是非判断的模糊不清,而我们知道,法律条文的每一个字都是反复斟酌的结果,不容许随意改动,具有完全的确定性。

3 折中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当前中国的法律现状。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构成,现在,许多的习俗是得不到国家法律认可和保障的,很多原则性的规范使得社会许多约定俗成的习俗丧失生存空间。对于复杂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来说,这样无疑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

其次,我们应该知道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法律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定纷止争。自制是民法最根本的精髓。总而言之,“无论黑猫白猫,抓到老鼠(下转第91页)(上接第79页)就是好猫”,无论礼治法治,只要真正帮助农民定纷止争,就是最好的社会控制方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增强法律的灵活性,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最后,在当前这个礼治逐渐削弱,法治又无法建立起来的时候,笔者建议以一种折中的方法——庭外调解制度,来解决村民纠纷,进而加强乡村治理。庭外调解制度是一种便捷灵活的处理纠纷的方式,一旦成功,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在相对较小的村子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村民们在纠纷解决之后还可以如往常一样相处。但是这种方法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他们的报酬理应政府支付,不然,农民的法律利益还没有得到保障,经济利益又再度受损。

参考文献

[1]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 卜长莉.“差序格局”的理论诠释及现代内涵.社会学研究,2003(1).

[3]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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