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硕士培养存在问题较多,培养方式与法学硕士同质化趋势日益凸显。从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方面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区分和构建,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扬帆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近年来法学院系毕业生从事非法律职业的比例急剧扩大。据复旦大学法学院不完全统计,有一半以上的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以外的职业。因此,近年来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造成了喜忧参半的现实,我们有必要缩小法律研究生的规模。由于法学硕士培养的人才是继续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社会需求相对较小,而法律硕士则是面向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相对较大。
基于上述事实和认识,笔者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平衡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使之与两类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我国目前法学硕士在校研究生达6万人之多,而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逐步成熟,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法学研究生的需求将大大下降,地方普通高校的人才引进规格也提高到优秀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研究生进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机会大大减少。面对巨大的竞争压力,他们只能通过公务员、司法考试谋求出路,甚至进入企业工作,大大地挤压了法律硕士的就业空间,这种无奈的就业选择显然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相去甚远,造成了人才和资源的浪费。因此,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逐步缩小,只要能满足高校教学和科研院所的学术研究需求即可;而法律硕士则应保持现有规模,不可再盲目扩招,以免导致资源的浪费。二是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及论文要求。法学硕士应该坚持其学术性导向,原有的方法课、比较分析课应适当保留,并改进课堂教学方式,增加学生参与讨论、撰写主题报告的比重,以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和探究问题的能力。法律硕士的现行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问题较多,不应只有单一的教师课堂教授,应该采用案例分析、专题论坛、学生自由讨论与课堂讲解相结合等方法,提高模拟法庭审判课、案例教学课的比例,增加诊断式教学方式、观摩审判模式等教学方式的使用频率,从而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在论文创作要求方面也要对两类硕士研究生有所区别,法学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强调原创性、科研性,注重学术研究能力的提高;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则应着重强调应用性,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三是区别两类硕士培养的实践环节,落实双导师制,切实发挥校外实践导师的作用。法律硕士的实践活动主要是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实习,培养其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因此要为学生安排校外导师。校外导师可以根据自身专长,为学生提供案例分析、实习等实际指导,从而使学生能在毕业后很快进入工作角色。四是强化法律硕士的职业能力教育。我国重点高校都是以学术型为导向的,教师比较注重学术研究,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较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而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目标的。因此,可以将法律硕士的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对其进行法律理论知识教育,法律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其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法律硕士入学的第一年由高校承担其法学基础知识教育,以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第二年到法律职业机构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年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指导以及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实行联合培养机制。这样的分离培养模式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学生在实习单位时修读实训课程,通过了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才可进入论文创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