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行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2014-02-13 05:24任月君李仁茜
关键词:审验责任信息

任月君,李仁茜

(东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是企业的粗放经营模式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对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企业社会责任①理论界存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社会责任两种说法且未区分,为了方便叙述,本文并未区分企业与公司。严重缺失。因此,社会各界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与实践,强烈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报告(201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整体比较低,各行业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也有很大差别,其中制药行业仅处于“起步者”阶段。制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不仅特别重视产品质量安全,而且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大。近年来,诸如“毒胶囊”药害事件和“哈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利益相关者对制药行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逐年提升。在此背景下,对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制药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需处理好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发展[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指企业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技术,将所从事的社会责任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出来,以便利益相关者使用和决策。根据合法性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为了获得合法性地位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必须向相关利益群体客观、公正并充分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本文选取了证监会2012 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制造业下的医药制造业(C27)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为了保证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比性,剔除了自2012年以来新上市的公司,剩余136 家(深交所80家,上交所56 家)。本文对这些公司的网站社会责任专栏、2011—2013年的社会责任报告②本文研究的社会责任报告是随同企业年报一起披露,并不包括企业其他渠道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年报社会责任专栏,从披露比例、内容和形式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③数据主要来源于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样本公司官网。。

1.披露比例

研究的样本公司中,有35 家在公司网站中设置了社会责任专栏④样本中有5 家公司官网数据难以获得,为了保持样本完整性,本文视其未设置社会责任专栏。,占样本总数的25%,其中只有14 家公司将社会责任专栏单独放于网站首页。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例

根据表1的统计结果显示,样本公司2011—2013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并没有太大变化,披露数量少,披露比例皆未达到样本公司总数的25%,其中沪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连续三年比深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多。2011年利用年报社会责任专栏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只有2 家企业;2012年公司数达到了58 家,占比42%;2013年披露公司数也有所增长,主要由于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的鼓励。从披露比例来看,企业系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愿在增强,特别是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有了明显改善。

2.披露内容

总体来看,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最全面与详细,年报社会责任专栏与网站社会责任专栏披露的信息相对比较简单和笼统。

通过对样本公司网站社会责任专栏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统计发现:第一,披露最多的是公共关系与社会公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分别是27 家和14 家,有11 家仅披露了公共关系与社会公益方面的信息(如康芝药业和香雪制药,只有按时间顺序罗列的慈善公益活动),有8 家企业二者皆披露(如人福药业和西藏药业)。第二,披露比较少的是社会责任理念、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保障员工权益方面的信息。第三,披露最多的是千红药业,社会责任专栏中包括公益活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供应链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药品质量控制)。披露项目最少的是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社会责任专栏未披露任何信息。

通过对样本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信息统计发现:第一,在编制基础方面,97 份社会责任报告中9 份明确采用《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编制,以复兴医药为代表,7 份明确采用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编制,1 份明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编制,1份明确依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2.0)》编制,9 份明确参考了多种社会责任编制指南,而剩下的70 份并没有说明采用的编制基础,多数以编制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并结合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自行编制,但明显受深交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影响。第二,股东、员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方面的信息披露最多也最全面,债权人、供应商和消费者方面的信息披露较少,每项具体指标的披露比例皆未超过50%,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比例居中,侧重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的建设。

根据表2样本公司年报社会责任专栏披露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到:(1)员工、消费者、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关系与社会公益方面的信息披露比例最高,3年皆超过了70%,债权人、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披露比例最低,3年皆低于50%,股东、供应商方面的信息披露比例居中,3年皆处于50% 左右。(2)在股东、员工和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披露的具体内容较多,消费者、供应商和公共关系与社会公益方面披露的具体内容较少,少有企业提及报告期内的产品合格率、药品召回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等信息,在公共关系与社会公益中促进就业与反腐倡廉等方面的信息也寥寥无几。

表2 年报社会责任专栏中主要项目披露情况

3.披露形式

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中,非会计基础型占据主导地位,文字定性化描述为主,辅之货币与非货币性质的定量化描述。以年报社会责任专栏为例(见表2),定性与定量描述比较少,集中于公共关系与社会公益信息,披露企业对外捐赠金额情形居多。

二、中国制药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

通过统计发现,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比较多,主要有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社会责任专栏、年报零散披露、网站社会责任专栏以及网站零散披露等形式。一方面,不同企业采用的披露方式不一致,有的企业(例如国农科技和ST 生化)通过年报零散披露的形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有的企业(例如马应龙和天士力)既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又在网站社会责任专栏中披露。另一方面,同一企业在不同会计年度采用的披露方式也有差异,智飞生物发布了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2、2013年却只是在年报中零散披露;康缘药业发布了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2、2013年却在年报社会责任专栏中披露,且只披露了环保方面的信息。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不利于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阅读、评价和比较。此外,信息需求者更关注系统化的社会责任信息。根据表1所示,连续三年只有不到25%的企业采用社会责任报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而且其中有过半的企业属于深交所和上交所强制披露的情形。由此可见,制药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信息独立报告的意识。

2.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质量差

根据统计发现,样本公司仍以自愿性披露为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且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第一,债权人、消费者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其中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过期药品回收等特有信息更是披露不足,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比例仅30%左右,在年报社会责任专栏中也少有提及,而在网站中基本未披露;第二,披露负面信息的企业寥寥无几,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1家企业披露了其被当地环保部门罚款要求整顿的负面信息;第三,定量信息过少,目前制药企业采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以非会计基础型为主导,大部分社会责任信息是文字性描述,2013年只有5 家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关键绩效数据表。

此外,有些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行为并非发生于报告期,特别是公共关系与社会公益方面,披露的慈善公益活动是对以往的总结。而且有些企业每年披露的内容也大致相当,甚至一模一样,在2012年与2013年年报社会责任专栏中就有多家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大致一样。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质量差,不利于利益相关者准确判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信息披露水平不均衡

一方面,制药行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方面存在不均衡现象,一些企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形式比较全面地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而一些企业只是利用文字简单描述,而且言之无物。另一方面,企业在不同类别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水平方面也存在不均衡现象。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对一部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管理和信息披露水平进行了评分,其中涉及的样本公司有24 家,综合得分最高的是复星医药(50.75 分),处于“追赶者阶段”,而综合得分最低的是深圳海普瑞药业(17.07 分),处于“旁观者阶段”。该蓝皮书还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进行了评分:责任管理最差,平均分14.59 分,有2 家企业责任管理是0 分(江苏恒瑞和石家庄以岭),最高分东阿阿胶43.7 分;市场责任最好,平均分44.05 分,最高分为新和成57.45 分,最低分为天士力31 分;社会责任平均分29.08 分,最高分为华润双鹤48. 75 分,最低分为海普瑞13.62 分;而环境责任平均分18.77 分,最高分为复星医药57.5 分,最低分为石家庄以岭0 分。由此可以反映出不同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态度存在很大差别,而且对于披露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4.缺乏独立第三方审验

总体来看,制药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缺乏独立第三方审验。首先,分析样本公司2011—2013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每年仅有复兴医药聘请了独立第三方对其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验。其次,注册会计师可审验年报中位于财务报表和附注中货币形式的社会责任信息,比如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和管理费中的绿化费,但以文字性描述列示的社会责任信息难以审验。最后,在网站中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是企业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披露,更不可能被审验。审验的缺失,极易导致披露的信息被粉饰,缺乏可靠性。

三、提高中国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建议

1.改善企业外部披露环境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根据钟宏武调查发现,针对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最有效措施的问题,79.2%的受访者认为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居首位[2]。因此,应充分借鉴欧美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经验,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使相关法律条文更确切、具体和可操作,如可在《公司法》第5 条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并对企业强制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作出规定。同时,在法律中强化惩罚力度,特别在处罚形式和金额方面,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就是良好的开端。此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阶段,对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应考虑其延续性,以防破坏企业的稳定预期[3]。

(2)加强社会责任信息的第三方审验。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同时,也应积极寻求第三方对其进行审验,提高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公信力,而审验标准和审验机构的选择尤其重要。我国目前并没有普遍适用的审验标准,企业可根据需要选取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发布的AA1000AS、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制定的G3 指南或者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委员会发布的ISAE3000;在审验机构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等都可选择,但是应注意其职业资格、审验经验、专业领域和审验监督方面的信息[4]。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与相关组织应加强合作,加快社会责任审验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注册会计师队伍也应提高能力与素养,以促进我国社会责任信息的第三方审验机制的建立。

(3)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引导者和直接管制者。首先,政府可设置社会责任推进机构,专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与宣传;其次,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比如设置奖项、税收优惠或者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纳入决策机制;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自身清正廉洁建设,提高队伍监管能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媒体是社会监督的典型代表,应充分发挥约束与鼓励作用。预防责任拒绝现象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5]。一方面,媒体应对企业不良行为加大曝光力度,防止“只打雷不下雨”,通过声誉机制对企业形成社会制约;另一方面,媒体可定期评比,对较好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进行正面报道,树立模范形象,营造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氛围。此外,我国媒体行业竞争激烈,媒体还应加强自身道德建设。

(4)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研究。目前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继续推进相关理论研究势在必行。第一,在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设置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专门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构成包括各个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6]。第二,注重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研究与具体行业相结合,比如重污染行业。第三,加强社会责任会计人才的教育与培养。社会责任信息的处理与披露来自企业会计系统,会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素养至关重要。因此,在会计书籍中嵌入社会责任会计内容,并在高校增设社会责任会计课程很有必要。

2.改善企业内部披露环境

(1)加强社会责任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被全体员工认同和遵守,加强社会责任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使社会责任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有利于强化企业整体社会责任意识,使企业真正认识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价值和重要性,从而积极、主动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有英美市场导向模式、德日关系导向模式,但都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逐步演化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包括董事会决策的共同治理模式和董事会承担、经理决策的共同治理模式[7]。本文认为董事会决策的共同治理模式更适应我国企业,有利于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高到战略层次。董事会决策的共同治理模式,即在董事会下设置专门委员会处理社会责任相关事务,国际上很多高风险和重污染的公司都采用这一形式,比如汇丰控股和国际纸业。同时,该委员会的人员应多元化,包括来自消费者、员工、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各方相关利益群体代表。最后,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需要各部门相互协调和巨额成本,可以先从外部压力较大的大型上市公司开始,逐步普及。

[1]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财务业绩关系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5:151.

[2]钟宏武.2008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调查[J]. WTO 经济导刊,2008(8):61.

[3]郑石明. 企业社会责任构建:公共责任研究的新视野[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73-74.

[4]申光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19.

[5]况志华,叶浩生. 论责任拒绝现象的形成机制及其预防[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91.

[6]杨海燕.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181.

[7]吴雪林.企业社会责任论纲:超越传统的现代企业理论[M].北京:研究出版社,2011:3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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