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和化解广州社会矛盾的法治途径

2014-02-13 05:44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海珠分校广东广州510320
探求 2014年2期
关键词:矛盾利益机制

□ 杨 玲(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海珠分校,广东 广州510320)

主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日益突出的“大城市病”,是广州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成立“维稳办”、“综治办”,设立专项“维稳基金”,强调“领导包案”、“属地管理”,推行干部考核中的“零指标”等措施,从治安和舆论两方面入手严厉控制,实施“抓、压、堵截、监控”等刚性维稳做法,社会效果欠佳,亟需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

一、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中社会矛盾的现状特点

(一)社会矛盾参与主体多元、领域广泛

随着新型城市化的发展,广州社会矛盾的涉及领域非常广,如农村的土地征收;城市的房屋拆迁;企业的兼并改制;环境污染诉讼;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的受害者要求政府解决问题;“医闹”、“房闹”等新形式的矛盾纠纷;等等。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主体从农民、工人、企业主,到复转军人、教师、社会官员等,参与主体相当广泛。

(二)社会矛盾日趋极端化、暴力化、组织化

新型城市化发展中的社会矛盾,经常以暴力形式或者极端方式表达,如以自焚、自杀、爆炸、扫射等极端方式呈现,令人触目惊心。在社会矛盾表达方式极端化、暴力化背后,还存在组织化的倾向:社会矛盾不仅是个体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引发群体性矛盾。同时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案件呈现多发态势。

(三)“城中村”外来流动人员管理问题突出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广州1270万人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总数达到713万人,接近实际管理总人口1525万人的一半,广州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新兴移民城市。外来人口作为广州市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却缺乏应有的保障。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平等保护意识和相应的服务维权观念,企业外来工权益屡受侵犯,一些民营、外资企业中劳资关系紧张;外来人口犯罪问题突出,部分“城中村”聚居了大批同乡的外来人口,并逐渐形成地缘组织和帮派势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四)不法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幅增加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绝,欺行霸市、权钱交易时有发生,不法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增加,严重损害民众利益。

(五)“三非”外国人亟需规范化管理

“三非”外国人,是指那些未经合法手续而在中国非法就业、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所有外国人的统称。对“三非”外国人的规范化管理,是广州维稳的重要内容。如2012年在广州海珠区公安分局以中大布匹市场、广州国际轻纺城、南天国际酒店用品批发市场、海珠客运站、琶醍酒吧街等外国人集中活动地区,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加大涉外管控查处力度,共查处“三非”案件10宗,拘审“三非”外国人8人,将5名“三非”人员遣送出境。

(六)社会矛盾表达方式网络化、虚拟化

由于新兴媒体传播信息的速度快,影响力大,时效性强,对社会矛盾的形成、激化、扩散都形成了很大影响。部分社会矛盾在网上形成,或在网上扩散,社会危害较大。

二、对新型城市化发展中社会矛盾基本性质的判断和原因分析

(一)对社会矛盾基本性质的判断

除因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社会矛盾外,近年来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等是广州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多数社会矛盾不存在政治或意识形态因素,多是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对当前广州社会矛盾基本性质的判断。

(二)原因分析

1、“权利公民”和“计划政府”之间的反差

目前,相当部分城乡居民都已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权利保护意识。然而,相当部分政府职能和官员思维,依然未能脱离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从而形成了“权利公民”和“计划政府”之间的巨大反差。

2、缺乏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均衡机制

已有研究表明,有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才有长久的社会稳定。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这是现有维稳思维的重大误区。通过压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方式,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结果是治标不治本,反而起到了维护既有利益格局的作用。

3、各级政府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足

从近年来解决社会纠纷的实践看,政府官员习惯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政治动员方式维稳,如部分基层政府官员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政府权威远大于司法权威,行政权力仍是社会的中枢,普通民众利益受损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总是习惯于通过上访等渠道向政府求助,而不是诉诸法律。这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维稳方式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以经济方式维稳。在面对那些基于具体利益冲突,同时又不具有扩散性的社会矛盾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更多地使用经济方式来解决问题,即“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普遍设立。但“花钱买平安”也可能带来后患。有些人抓住政府害怕社会不稳定的心理软胁,一味胡搅蛮缠,甚至联系境外和国外媒体,以暴光“丑闻”相威胁,狠敲政府竹杠,为自己捞取不当经济利益。因为无法可依,缺乏规范,助长了民众中存在的“不闹不解决”的预期,不仅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而且会破坏社会公正,形成错误的价值导向。

显然,在处置矛盾比较集中的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重大社会问题时,不能以行政方式替代司法方式,否则,某些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即使得到暂时性的解决,也会同时导致社会生活的无规则化。任何社会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都需要一个“到此为止”的机制,在司法程序中,就是终审判决。维稳工作的理想目标是做到“案结事了”,形成一个矛盾基本化解、各方都能接受并遵守执行的方案。

4、社会基层依法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基础较薄弱

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承担着大量经济社会管理事务职能,但其依法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基础薄弱。如部分区县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场所及人员配置不足,影响了行政复议作用的有效发挥;基层法院法官力量薄弱,制约了基层司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流动性过大,调解经费不足,依法引导群众解决矛盾的办法不多;等等。

三、新型城市化进程中的维稳新思维

本文提出的新型城市化进程中的维稳新思维,重点强调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以全面统筹规划、建设现代化的社会维稳体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

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实现由被动维稳向主动维稳的转变。

2、公正严格执法,建立一套较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要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弥补各类程序的漏洞和缺陷,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作为等问题。

(二)树立规则导向和维权观念,实现社会生活的规则化、法治化

破除传统的维稳思维,形成关于社会稳定的新思维,需把法治精神贯穿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当中,树立规则导向和“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观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才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的治本之道,就此意义而言,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在这方面,广州市已有不少好做法。例如,在新型城市化中,因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调整优化,企业关停并转时有发生,由欠薪讨薪等劳资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曾引起不小的风波。为此,广州市在全市165个街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法律工作者义务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异地务工人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欠薪讨薪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如,广州市官洲岛村民因为不满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多次进京上访,经过海珠区法制办多次宣传、教育,该群体越级进京上访批次、人数明显下降,愿意依法维权、选择到最高院申请复核的村民增多。

(三)正确处理好政府在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定位,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冲突的社会机制

今日中国尚未建成一个健全的民间社会,以及可赖以调节矛盾的有效机制,社会矛盾中的所有的矛头不可避免地都对准了政府,这种局面亟待改观。新思维的思路是,在新型城市化过程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政府扮演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使法治成为解决冲突的长效手段。

(四)建立和完善正常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均衡机制以遏制社会失范

1、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健全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工作,完善引导群众合法维权首选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推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工作室制度,推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此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等多种方式拓宽利益表达渠道。

2、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形成解决矛盾冲突的新模式。利益均衡机制的建立,是形成解决冲突新模式的核心步骤。这涉及到一系列互为条件的制度创新,包括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协商机制、调解与仲裁机制等在内的利益均衡机制体系。

(五)完善新型城市化中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力助群众理性维权

要在新型城市化过程中建立市、区、镇街三级大调解中心,使其真正成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枢。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创新诉调、检调、公调、访调对接机制,完善以基层法院诉前联调室为平台的诉前联调工作体系。通过购买服务、聘用专职调解员等方式,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交通事故纠纷等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第三方(专业)调解机制。探索建立律师服务进村、社、居的工作机制,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和预防矛盾纠纷中的专业地位、专业优势的作用。

(六)加强基层法治机构设置,夯实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保证基层组织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必须加强基层政权的社会管理创新,使其社会管理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而行;必须提高基层政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敢于面对并依法、理性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必须直面矛盾并正视民众的合理诉求,在法治的框架下求解方为问题解决之根本。在这方面广州市做了很多探索,其在认真总结以往基层平安创建经验的基础上,构筑“细胞工程”。深入开展平安街、平安社区、平安企事业单位、平安医院、平安学校、平安家庭、平安市场、军地平安创建等“平安细胞工程”,把创建工作延伸到每一个社区、单位、家庭,以小平安促进大平安。

(七)研究建立舆情引导和管控的法律机制,注重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法治化管理

1、健全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和引导机制。分级建立互联网服务和舆情导控综合平台,完善舆情应对处置、综合监管、网络监督响应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研判,及时掌握分析舆情走向。加强网络新闻发言人和专兼职网络评论员、网络管理员队伍建设,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利用博客、微博、网上社区等渠道,加强与网民在线交流和沟通协商,主动应对社会热点问题。

2、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以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为目的,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各类网络备案信息管理、互联网安全事件通报及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网吧等公共上网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网络信任体系建设,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完善互联网管理部门联动与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网上网下综合防控体系,整治净化网络环境,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八)统一规划推进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在新型城市化过程中,统一规划推进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为“政府工程”和“社会工程”,形成“政府支持、公安牵头、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目前需重点推进“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和行业场所防控网”、“技术视频防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网络社会防控网”等防控网建设;同时要推进信息化防控,加快建设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流动人员基础信息库、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信息库、社会矛盾化解信息库,整合人、地、物、情、事、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推动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用。完善现有综治维稳系统信息平台,推进信息网络向社区延伸,与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信息资源无缝对接、资源共享、联动联治。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努力构建现代化治安防控体系,为新型城市化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需将构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纳入建设法治中国中来。只有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公民权利得到实现,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幸福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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