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胜(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当代安徽研究所,合肥 230051)
“揩油”: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生产资料的公有化
赵胜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当代安徽研究所,合肥 230051)
土地改革终结了农村社会阶层占有生产资料上“两头分化”的现象,但贫雇农、中农、一般富农间的“分化”状况依然存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生产资料经历了从半公有化到公有化两个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化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揩油”倾向,违背了中央一再强调的“互利”原则,从而对合作化产生了不利影响。
农业合作化时期;生产资料;公有化;揩油
生产资料公有化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础。土地改革虽然终结了农村社会阶层占有生产资料上“两头分化”的现象,但贫雇农、中农、一般富农间的“分化”状况依然存在。这就决定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实践中,农村社会阶层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中央一再强调要正确贯彻“互利”原则,但公有化中的“揩油”倾向却十分明显,从而严重损害了上中农和富农的经济利益。因而正当1956年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全面掀起高潮的时候,不少地方都出现了上中农、富农退社和要求退社的情况。这里,笔者尝试在大量上世纪50年代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一方面对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生产资料的公有化进行完整考察,另一方面对公有化中明显存在的“揩油”倾向作深入探究。
土地、耕畜和农具是传统农业社会基本的生产资料。先看土地。据土地改革前福建、江苏、安徽、山东四个省份若干典型乡村的调查:地主阶层人均占地亩数分别为当地人均占地亩数的7.68倍、10.23倍、10.16倍、3.87倍,富农阶层人均占地亩数为当地人均占地亩数的2~4倍左右,中农阶层人均占地亩数与当地人均占地亩数基本接近,贫农阶层人均占地亩数不足当地人均占地亩数的一半,雇农人均占地亩数最少。可见,“两头分化”是土地改革前农村社会阶层占有土地的基本状况,即地主、富农阶层人口少,占地多;贫农、雇农阶层人口多,却占地少。(详见表1)。
再看耕畜和农具。据安徽省7个村(乡)的调查:地主和富农阶层占总人口的8.23%,占有当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15.14%和12.27%;中农阶层占总人口的34.79%,占有当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56.22%和 48.15%;贫雇农阶层占总人口的48.42%,占有当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27.84%和36.95%。浙江省7个村(乡)的调查情况也大致如此:地主和富农阶层占总人口的8.44%,占有当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22.16%和13.63%;中农阶层占总人口的30.68%,占有当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54.50%和 53.62%;贫雇农阶层占总人口的50.23%,占有当地耕畜和农具的 23.23%和32.05%。看得出,与土地占有一样,土地改革前农村社会阶层占有耕畜和主要农具的基本状况依然是“两头分化”,即地主和富农阶层人口少,占有耕畜和主要农具数量多,贫农、雇农阶层人口多,占有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少。
表1 土地改革前农村社会阶层占有土地的状况比较表
新中国成立后,为“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除规定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困农民所有。可见,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并非是将农村原有的生产资料占有秩序完全打乱后再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而是将地主和“半地主式”富农占有的具有“剥削性质”的生产资料分配给贫困农民。这种政策在当时被称为是“中间不动两头平”。
到1952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农村陆续完成了土地改革,地主、“半地主式”富农与贫雇农占有生产资料上“两头分化”的现象已经终结,但贫雇农、中农和一般富农之间的“分化”状况依然存在。据23个省、自治区的统计数据:贫雇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耕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分别为1584市亩、46.73头和59.76件,而原来的地主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耕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分别为1677市亩、23.25头、38.9件。除耕地略多外,原来的地主阶层占有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已不及贫雇农阶层。这是“两头平”政策的结果。不过,由于贫雇农阶层人口基数大,他们虽然从地主阶层和“半地主式”富农阶层那里分得了大量生产资料,可按人口平均计算的话,他们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明显不及中农和富农阶层。同样据23个省、自治区的统计数据:中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耕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依次为2409市亩、90.66头和111.51件,比贫雇农阶层分别高出52.08%、94.01%和86.60%;富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耕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依次为3351市亩、114.86头和142.44件,比贫雇农阶层分别高出111.55%、145.79%和137.62%。可见,贫雇农、中农和一般富农之间占有生产资料上的 “分化”状况依然存在。这是“中间不动”政策的结果。
而且,这种“分化”还有扩大的趋势。据山西省3个乡60户卖地农民的调查,“因看病、埋人、死牲口、主要劳动力衰弱无力从事耕作,以及作小买卖赔钱等原因而卖地者36户,占卖地户数的60%”。湖北省麻城县5个乡,“有64户贫农破产,占本阶层总户数13.2%,他们出卖土地19.82亩,典出土地27.9亩,出卖耕畜6.21头,农具40件。”看得出,由于贫雇农阶层底子薄,往往经不起家庭的意外变故,出卖生产资料成为他们在困难情况下的不得已选择,从而扩大了不同阶层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分化”状况。这样,至1954年末,中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耕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比贫雇农阶层分别高出了60%、122.49%和112.74%,富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耕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比贫雇农阶层分别高出162.97%、271.08%和282.62%。(详见表2)
表2 23个省、自治区各阶层占有耕地、耕畜、主要农具情况表(每百户平均数)
土地改革后,农业合作化是个大方向。农业合作化的组织形式从低级到高级可分为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文简称初级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文简称高级社)三种。其中,互助组仅是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劳动互助组织,组员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家庭私有;初级社是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化组织,社员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归社里统一支配,但所有权仍归家庭私有,社员可根据生产资料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好坏取得一定的报酬,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属于半公有化;高级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化组织,社员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归合作社所有,土地不再参与分得报酬,耕畜和农具一次性折价归社,高级社的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
(一)半公有化
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量在1951年12月为300多个,1952年6月为3000多个,1953年 12月为 14000个,1954年春为 10万个,至1955年春,这一数字已经达到67万个。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部分为初级社。这些初级社的生产资料是怎样半公有化的呢?
在土地问题上。中央农村工作部提出:“土地报酬高低的标准,不能做全国统一的规定,在一省一县之内也不能统一规定,甚至在一乡之内,社与社之间也不能勉强一致,在一社之内,由于土地质量差别过大,也可允许有不同的分红比例。土地报酬的高低应该由社员根据自愿民主讨论决定。”依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各地在确定土地报酬标准时大致采用了两种办法:一是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二是固定土地租额。山西省20个社,采用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的有11个社,固定土地租额的有9个社;湖北省32个社,采用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的有3个社,采用固定土地租额的有29个社;湖南省23个社,采用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的有6个社,采用固定土地租额的16个社,有1个社采用了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土地、劳力的分红比例。一般来说,在地少人多地区,土地分红所占比例要大些,在地多人少地区,劳力分红所占比例要大些。在湖北省,孝感县、浠水县等丘陵地区,因田少人多,土地报酬在45%以上;荆州平原地区,土地报酬在30%至35%之间;恩施山区,地广人稀,费工也多,土地报酬水田为30%,山地为15%至20%。第二种办法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土地租额的数量。这主要依据不同地区土地的查田定产产量、土地质量好坏和常年实产量进行入社评产。湖北省32个社,土地入社评产的做法有三种:按查田定产的产量评产入社的有6个社,根据土地条件好坏和实际产量高低评定常年应产量的有23个社,按1953年土地实产量评产入社的有3个社。上述两种办法解决了社员土地使用权归社后,如何根据土地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好坏以取得一定的报酬的问题。
在耕畜、农具问题上。这类生产资料的半公有化主要采用了作价归社、私有公用、按价付息、付折旧费等办法。山西省20个初级社的耕畜,采用私有公用办法的有12个社,采用作价入社办法的有3个社,采用这两种办法的有5个社;农具采用作价入社办法的有3个社,采用私有公用办法的有4个社,采用付折旧费办法的有5个社,采用按价付息办法的有1个社,采用两种办法的有5个社,采用三种办法的有2个社。湖北省32个社的耕牛,采用作价归社办法的有27个社,采用折价存社保本付息办法的有4个社,采用私有公用办法的1个社;农具采用作价归社办法的有9个社,采用折价存社保本付息办法的有17个社,采用折价存社保本不付息办法的有3个社,采用私有公用办法的有3个社。湖南省23个社中,耕牛和主要农具均作价归社的有8个社,耕牛和部分主要农具折价归公,另一部分主要农具私有公用私修或私有公用公修的有11个社,耕牛私有公养公用、农具折价归公的有2个社,还有耕牛作价归公、农具私有公用折旧保本付息和私有公用公修不给报酬的各1个社。
(二)公有化
1956年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全面掀起高潮的年份,截至10月下旬,全国多数省市的绝大部分农户都加入了高级社。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其中,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也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但要按照当地的正常价格议定价款的数目,分期付给农户。这样,除特殊土地外(笔者注:指宅基地、坟地和小片的自留地、林木地等),社员与高级社在土地问题上已无经济补偿关系,而在耕畜、农具问题上,高级社必须分期付还规定的价款。需要说明的是,高级社付还给农户的不是生产资料的全部议定价款,而是生产资料折算为股份基金后多余的价款。具体做法是:高级社先将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折算为股份基金,再按应摊股份基金的标准进行“多退少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筹集生产费和收买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负担能力,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社员在交纳股份基金的时候,可以用合作社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抵交。如果不够,不够的部分由社员分期交给合作社;如果有多余,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按照规定分期还给社员。”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多退少补”,它直接关系到社员家庭的经济利益。如果该退的不退或者退得不够,该补的不补或者补得不够,其结果是,占有耕畜、农具较少甚至没有占有的贫农和下中农受益;占有耕畜、农具较多上中农和富农则受损。
(一)公有化前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动态
土地改革后,贫雇农、中农和一般富农之间占有生产资料上依然存在着“分化”状况。这就使得不同社会阶层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生产资料的公有化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据湖北省11个乡923户的调查,贫农阶层耕畜、农具的占有勉强可以进行生产的共有179户,占总户数的19.4%;耕畜、农具残缺不全,进行生产有困难的共有432户,占总户数的46.8%;耕畜、农具全缺,进行生产有很大困难的,共有312户,占总户数的33.8%。因而贫农对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的态度一般较为积极,他们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化后便“不缺乏耕牛、农具,也不愁缺少种子肥料”了。新、老下中农虽然经济状况比贫雇农稍好,但一般“底子空,底垫少”,生产资料占有也不全,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也多数持积极态度。据湖南省9个乡的调查,新下中农入社表现积极的有586户,占本阶层户数的63.28%;老下中农入社表现积极的有242户,占本阶层户数的65.40%。
与贫雇农及新、老下中农不同,新、老上中农和富农的思想顾虑较多。新、老上中农一般“土地宽,耕畜、农具齐全”,因而“在土地评产、牲口作价及土地、劳力分益的比例的多少等问题上怕自己吃亏”,但是,又怕在政治上陷于被动,因而多数还是入了社。富农和上中农一样,占有生产资料较多,心里不愿入社,但为避免受打击、排斥,也不得已入了社。
对于上中农和富农阶层的思想顾虑,中央一再强调: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必须贯彻好“互利”的原则。毛泽东就曾说过:“对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不能剥夺他们的财产。不要揩中农的油,照顾中农的利益。”但在实际的公有化中,“揩油”的倾向十分明显。
(二)半公有化中的“揩油”倾向
在生产资料的半公有化中,无论是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还是固定土地租额,不少地区都存在着土地报酬偏低的现象。“有的农户的土地报酬竟不足以交纳公粮。”湖北省江陵县将台乡新生农业社按查田定产产量评产入社,结果,一等田每亩评产440斤,常年实产量为632斤,低31%;二等田每亩评产391斤,常年实产量为591斤,低34%;三等田每亩评产366斤,常年实产量为566斤,低35%;四等田每亩评产297斤,常年实产量为486斤,低39%;五等田每亩评产212斤,常年实产量为435斤,低51%。
与土地一样,耕畜、农具在半公有化中也存在着作价过低、作价后不能按期还款、私有公用报酬过低等现象。山西省一户社员的大车、水车作价入社,几年内,社员未得一分钱。另一社员的两头牛私有公用,规定全年雇用价及粪钱为218元,而全年两头牲口的饲养费即达279元,社员吃亏61元。有的合作社对社员的犁、耧等主要农具还是白用的。湖北省32个社,耕畜、主要农具作价入社的价格一般都比市价低20%。将台乡五四社社员一条牛市价值80元,却只评定价格为54元,低于市价32.5%。该乡同桥社社员的主要农具一律打八折入社,128件农具作价比正常价格低254元。此外,在耕畜、农具的半公有化中,还存在着片面照顾贫农现象。将台乡联合社主要农具作价600多元,其中有180元是为了照顾贫农利益而折价入社的坏农具,根本不能用,甚至有把中农成套的水车叶子拿下来放在贫农的水车上的做法。
(三)公有化中的“揩油”倾向
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中,农户生产资料折算为股份基金后,“多退少补”的一般情况是:该退的不退或者退得不够,该补的不补或者补得不够。
表3 16个省(区、市)原各阶层所摊派股份基金的数量、已出款数、已得款数情况表
据1956年16个省(区、市)393个社的调查:在转建高级社所摊派的股份基金中,除以生产资料作抵外,而仍需交纳的款数,占应摊款数的37.2%。各社会阶层生产资料作抵后应出款数(即“少补”的款数)占所摊款数的百分比的情况是:贫农为49.1%,新下中农为36.1%,老下中农为32.5%,新上中农为29.2%,老上中农为25.7%,其他劳动人民为52.8%,富农为29.9%,原有的地主及其他剥削者为40.4%。而实际“少补”的情况是:已出款数占应出款数的百分比是59.8%,其中,贫农为48.5%,新下中农为58.1%,老下中农为63.8%,新上中农为86.4%,老上中农为76.4%,其他劳动人民为63.6%,富农为68.2%,原有的地主及其他剥削者为55.7%。而在应得款数中,1956年已得款数占到应得款数的24.8%,各社会阶层所得款数占应得款数的比例是:贫农28.2%,新下中农24.8%,老下中农26.3%,新上中农21.9%,老上中农24.7%。(详见表3)不难看出,“多退少补”的结果是:贫、下中农“占便宜”,上中农、富农“吃亏”。
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生产资料公有化中 “揩油”的倾向违背了“互利”原则,直接损害了新、老上中农和富农阶层的经济利益。据1956年18个省(区)的调查,增收户中,贫农、新下中农、老下中农、新上中农、老上中农、其他劳动人民、富农、地主及其他剥削者八个阶层较1955年人均增收的幅度分别为26.1%、21.2%、12.9%、11.1%、4.5%、10.0%、9.4%、12.3%。再据1956年20个省(区)564个农业社的调查,在减收户中,贫农、新下中农、老下中农、新上中农、老上中农、其他劳动人民、富农、地主及其他剥削者八个阶层中的减收户占本阶层户数分别为26.53%、23.01%、31.13%、28.02%、33.20%、31.07%、38.41%、29.97%。这样,相比于贫、下中农,新、老上中农和富农阶层增收幅度有限,而减收幅度却在拉大。为此,他们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情绪。正当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全面掀起高潮的时候,在一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出现了社员退社和要求退社的情况。而闹退社的户,主要是新、老上中农和富农。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部调查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对社员入社的生产资料处理不当”是社员退社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土地改革终结了农村社会阶层占有生产资料上“两头分化”的现象,但贫雇农、中农、一般富农间的“分化”状况依然存在。这就决定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实践中,不同阶层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矛盾。而解决矛盾的最好法宝就是正确贯彻“互利”原则,公平合理地偿付社员生产资料公有化后应得的经济报酬。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调动各社会阶层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合作的积极性,从而更为有效地发挥出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化后的经济效率,以发展农业生产。
注释:
(1)耕畜指水牛、黄牛、驴、骡子等;农具指船、大车、小车、犁、耙、耖、水车、手推车等主要农具。这里的数据是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安徽省农村调查》第74-75、125-126、138、145、152、164、176-177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3、93、147、168、175、188 -189、196、197、206 -207、209-210、216页相关资料统计整理所得,内部资料,1952年12月。
(2)需要说明的是,农村社会阶层占有耕畜、农具上“两头分化”的特征已不像土地占有那么明显。原因是,农村社会阶层占有土地与使用土地的数量并非一致。地主和富农阶层虽然占有大量土地,但并非都是自己耕种,特别是地主阶层,他们占有土地的绝大部分都出租给了中农和贫雇农。据江苏省16个县的调查:地主阶层占有土地2,276,621.05亩,其中,自耕地仅有372,120.47亩,占16.35%;出租地1,904,500.58亩,占地主拥有土地的83.65%。贫农、雇农阶层虽然自己占地少,但他们却租进了地主的大量土地,租进土地数量分别占贫农和雇农阶层实际使用土地亩数的52.84%、67.64%。中农也是如此,他们也租进了地主的大量土地,租进土地占其实际使用土地亩数的39.52%。(数据参引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12月,第6-7页)这样,贫雇农和中农就要为自己实际使用的土地备置相应的耕畜和农具,而不仅仅是为自己占有的土地备置这类生产资料。所以,土地改革前农村社会阶层占有耕畜和主要农具的“两头分化”现象就不像土地占有那么明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解放军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643页。
(4)中共中央农村工作办公室编:《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 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内部资料,1958年,第22、81页。
(5)早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出:个体的农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不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指出: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 “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土地改革后,要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1953年2月,该《决议(草案)》由中共中央通过为正式决议。
(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326、331页。
(7)《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问题的指示》(1953年10月4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161页。
(8)查田指查清田亩,定产指定实产量。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 《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查田定产的目的是贯彻农业税依率计征,达到合理负担,并鼓励农民积极生产。
(9)《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6-7、69-70、88-89、112-123页。
(10)《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6-7、9、90、122-123页。
(11)《全国多数省市实现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人民日报》1956年10月28日。
(1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352-353页。
(13)《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35-36、80、82、127页。
(14)涉及的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1953年 5月30日)、《中央批转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急躁冒进倾向及当前工作任务的报告》(1953年10月4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问题的指示》(1953年10月4日)、《中央批转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目前各地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与问题的报告》(1954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发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1954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1955年 1月 15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巩固现有合作社的通知》(1955年3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5年10月11日)、《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5年11月9日)、《中央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1956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1956年9月12日)、《中央转发新疆区党委关于迅速正确处理社的集体利益与社员个人利益的矛盾等问题的指示》(1956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1956年11月24日)等其他文件。
(15)逢先知、冯蕙主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99页。
(16)《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122-123页。
(17)《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6-7、9、90、122-123页。
(18)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资料组编:《农业合作化第一年25个省(区、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典型调查》,农业出版社1959年,内部资料,第110页。
(19)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资料组编:《农业合作化第一年25个省(区、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典型调查》,农业出版社1959年,内部资料,第106页。
(20)《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退社和大社问题的简报》(1956年12月6日),《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408页。
(责任编辑 吴晓妹)
F321.2
A
1001-862X(2014)06-0018-007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度与农村社会变迁研究”(12CZS045);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当代安徽农村社会变迁史研究”(AHSK11-12D319)
赵胜(1977—),安徽肥西人,历史学博士,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当代安徽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