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玲
(太原师范学院 法律系, 山西 太原 030012)
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价值。本科法律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让学生知道法律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即如何应用法律知识调节社会关系。这就是本科法学教育方法不断改进的源泉和动力。传统法学教育偏重抽象的理论教学,虽然也强调实践教学方法,但仅限于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是法学教育当中常用的两种教学方法。美国律师、近代法律教育家兰特尔首创案例教学法,以代替过去的注释法。这一方法是选择一些重要的原始判例供学生阅读和讨论,然后由学生自己从中归纳出法学原理[1]213)和诊所式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育是在耶鲁法学院等美国法学院倡导下,借鉴医院诊所等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办案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距离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2]48]),其形式不能够满足法律事务实践中对于实际工作技能的要求,而模拟法庭教学法作为一种更为直观、生动的实践教学方法备受推崇。本文旨在从模拟法庭教学的理念出发,结合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参与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的实践经验,探索出一条将模拟法庭纳入常规化教学的思路。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3]103
最早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是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由此获得出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
20世纪20年代,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引入中国。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在1921年组织了一个实习法庭(模拟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开庭,由学生充当律师、陪审员和证人,从外面请来的律师、法官和本校一些教师充当法官,轮流演示三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用汉语、英语)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语)。[4]113
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该文件明确规定“模拟审判”是法科生教育过程中的“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
2001年12月,清华法学院成立了模拟法庭实验室,以此为基地,将模拟法庭实验课列为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随着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商事模拟仲裁竞赛等中、英文模拟法庭竞赛的引入和推广,模拟法庭教学水平和竞赛成绩已经成为衡量各法学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成为国内外法学院校交流的重要平台。目前,国内各主要法学院校都较重视模拟法庭教学,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在模拟法庭教学的理论研究、教学形式、制度保障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探索。
虽然模拟法庭教学已受到业界普遍关注,但它的存在形式大多伴随着各种类型的比赛,抑或是法学教学当中的一种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常规化教学形式还是非常有限的。那么,模拟法庭教学究竟应走向何方?本文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理念的方向应是将其纳入法科生的常规化教学体系当中。
模拟法庭常规化教学不同于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教学的一种方法,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加以运用体验,从而获得对抽象法学知识的感性认识和理解。而模拟法庭常规化教学不仅要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更重要的是要将这种教学方法升级为法学本科生的一门课程,纳入法学培养目标和教学环节之中,使之与其他相关课程之间建立有机联系,通过对模拟法庭课程的研究开展学生的规范化教学活动。
法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门科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法学本科生的业务培养要求是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就是必须的。模拟法庭教学不仅是对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的运用,而且是法学思维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对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山西省连续举办了四届“黄河律师杯”模拟法庭大赛,从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参与院校的积极性越来越高,选手在辩论赛中的表现也越来越出色。这说明,模拟法庭这种实践形式深受老师和学生的喜爱。与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相比,实践教学形式形象、具体、仿真,从教学效果来讲,实效性更加明显。
从本科生的年龄和心理特点来讲,大学生不仅各种能力如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得到显著发展,而且他们的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在这一时期也得到飞速发展。相比中小学生来讲,他们的行为更具独立性、批判性和主动性。大学生的人生观初步形成,具备了解决课题的内部条件,大学应当尽可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生活环境,提供接触了解大千世界的机会,而不是继续将大学生封闭在象牙塔里,被空泛的理论填饱肚子。模拟法庭教学就是将社会真实的案例在课堂上通过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被仿真性演绎出来,既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又能为学生走向社会提前预习功课。更重要的是,在模拟法庭教学的整个过程中,学生的逻辑思维得到了训练,法科生的培养目标得以实现。
何谓人文精神?根据《美学大辞典》,人文精神是肯定人的价值、尊严、潜力,关注人性全面发展,提升社会文化内涵的思想、精神。[5]职业是人生存的手段,而人文精神是人活着的精神支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理由与追求。法律从职业的角度来讲,同其他职业是一样的,也是人们生存的手段,但从人文精神素养来讲,法律解决的是活生生的现实与社会关系,当生硬刻板的法条面对一个个生命,案件也就变成一件件富有生命力的案件,每个人无不为之去思索法条背后的人情世故,所以,模拟法庭教学的过程恰是每个学生和老师人文精神培养的一个过程。
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6]它“不仅仅是职业教育,从最深层的意义上讲,它同时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最终的目的不在于学生模仿别人如何工作的能力,不在于学会作为一个律师应当如何行为,而在于在正确认识人类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按照这种要求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应该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6]
模拟法庭教学在许多高校都已开展了很多年,但由于实践中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认识不足,许多高校是为了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而开展的这一活动,所以现阶段模拟法庭教学中还存在许多弊端。
其一,模拟法庭教学的参与学生非常有限。有些学校为了选出精英学生参加比赛,虽然也会调动全体法科生都参与进来,但是毕竟最后接受辅导的学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这种教学形式不能普遍面向全体法科生。
其二,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教师较为单一。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往往由诉讼法专业教师组织,其他实体法教师为了开展实践教学,有时也会组织模拟法庭演练,这就使得模拟法庭活动的指导教师总是单一的,或者是诉讼法专业教师,或者是实体法专业教师。这样一来,由于教师专业的单一性,导致模拟法庭实效的追求也具有单一性,要么只关注审判程序,忽视实体法的运用;要么只关注实体法的运用而忽视程序的组织,至于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则显得严重不足。
其三,模拟法庭教学易搞成一种法学的表演形式。案例的选择及案情材料的提供是模拟法庭教学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但在现阶段,由于储备不精,可供选择的案例还是非常有限的,教师提供给学生案例以后,学生总会预先进行多次预演,这变成一种事先有商量的演戏,有的学生甚至不进行独立思考,直接把别的小组的表演搬到自己身上。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经常会出现突发的情况,需要考验法律从业人员临场应变能力,所以这种表演式的模拟法庭教学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为了克服现阶段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弊端,真正实现模拟法庭教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本文主张将模拟法庭纳入常规化教学体系,建立一种规范化的模拟法庭教学体系。现就模拟法庭常规化教学体系构建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阐释:
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常规化教学,即是在法科生中开设一门专门的课程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既然是一门课程,就必须首先明确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有了教学目标,就可以围绕目标订立教学大纲。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可以说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培养卓越的法律人才,即不仅精通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熟悉法律诉讼程序,而且能够将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熟练运用于具体个案当中,具有卓越的法律思维、语言表达、逻辑分析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也是模拟法庭教学的高级目标。第二层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模拟法庭教学区别于传统教学方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实践性,法律职业要求法科生应该是会应用法律的人,所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模拟法庭教学的基本目标。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门课程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检验和训练。所以,应当安排在相关基础学科如法律逻辑学、法律文书、律师制度与实务等之后,并且应当开设在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后,所以建议安排在三、四年级进行,甚至可以考虑作为法科生的毕业设计项目取代毕业论文的写作。当然,低年级也可以将模拟法庭教学的方法在某些实体法课程中加以运用,但是不要过分苛求整体的效果,而是要着重于学生对实体法的理解与运用。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实质是对法科生所有法学课程的综合应用,作为常规化教学,就要准确定位教师与学生的角色,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十六个字:“学生模拟、教师评价、统筹组织、互动创新。”
学生模拟、教师评价是模拟法庭教学中最基本的角色定位,即模拟法庭活动的实践主体是学生,教师是实践活动的旁观者和评价者。因为这门课程是一门综合应用课程,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学生都已经学过,所以作为大学生,他们完全有能力也有兴趣去积极地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准备与实战。这一过程,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重要的也是对学生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临场控制能力等综合能力的一种系统训练。教师在模拟法庭课程中主要角色是评价主体,这种评价不是一种被动的评价,而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评价,也就是说,不仅要针对学生的表现就事论事地评价,还要超越学生的表现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引导。或者可以说,这里的评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点评,二是引导。
所谓统筹组织、互动创新,是指模拟法庭课程的组织既包括教师的组织活动,也包括学生的组织活动,这两种组织活动不是截然分开的,要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为了课程目标的实现合理安排分工,该教师组织的教师组织,可以由学生组织的放手由学生组织,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作用下,使学生对案情达到深刻理解,并以最佳的状态表现出模拟庭审的现场。
模拟法庭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它不同于理论课教学,也有一些独特的教学方法可以运用,其出发点主要是要围绕着学生为主体开展,以下是我们通过实际经验总结出的几种教学方法:
其一,讨论法。这种方法应该说是模拟法庭教学中非常可行的一种方法,简便易操作,效果也不错。模拟法庭课程总是围绕着案例来进行的,对于案例的理解程度决定了学生的思考程度和表现水平,讨论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案例展开讨论,可共同讨论案件的争议焦点、背景资料、适用的法律程序等;也可分组讨论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观点、证据和策略方法等。这种方法是能够充分体现学生为主体的主动性学习方法。
其二,启发引导法。教师在这里的角色是主导角色,但它不同于理论课教学中教师的主导角色,可以说,理论课教学中,教师是授学生以鱼;而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启发引导法,教师是授学生以渔。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致力于启发引导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会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有时教师还需要启发引导学生如何去获取法学知识以外的知识,引导学生学会查找相关资料,成为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
其三,竞赛方法。这是一种激励性学习方法,也是被实践证明很有效的一种方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辩论赛,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达到很好的学习效果。
综上,模拟法庭教学纳入教学体系对于法科生培养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不仅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助于改革教师的教学方法,总体提升法学的教学实效性。我们应继续努力探索出一套完整的模拟法庭常规化教学内容体系。
[1] 张晋藩.中华法学大辞典(法律史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2] 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展开[J].法律科学,2011(3).
[3] 蔡秉坤,杨胜林.论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以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为视角[J].教育教学论坛,2013(26).
[4] 宋立新.论中国法科生教育中的模拟法庭与法律思维[J].学理论,2010(15).
[5] 朱立元,等.美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6] 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下)[N].法制日报,200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