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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134)
集团化发展是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重要实现形式。集团化办学是加快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探索。按照“适应需求、有机衔接、多元立交”的要求,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要把加快推进集团化办学作为基本方向和战略任务。
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应面向社会需要,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 。各地开始有组织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行为。
2002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自此进入职业教育集团化的上升期。在 2002 至 2005 年这短短几年时间内,仅江西、浙江、河南、天津和江苏 5 省内就有数十个职业教育集团陆续组建。
2005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自此进入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规范期。全国范围内职业教育集团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工作也紧跟着积极开展起来。
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自此进入职业教育集团化的发展期。截止2011年,全国建立了500多个职教集团,覆盖了近50%的中等职业学校和80%的高等职业院校。其中江苏成立了18个职业教育集团,包括400多所中高职学校、1000多家企业;湖南省已成立22家省级职教集团,加盟合作单位1512家;天津市成立了16家职教集团。
从宏观来看,可以分为职教园区和职教集团。
职教园区是以服务地区经济为核心,突出职业教育与中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的特色,以政府为主导,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中介组织等若干个成员单位为主体,通过优化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所构建的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综合体。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园区的开放性、资源的共享性、主体的单一性、成员的独立性。
职教集团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以区域内行业性职业院校牵头,遵循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发展规律,与其他职业院校联合行业性组织,由相关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资源参与的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协作组织。
从微观来看,职教集团模式多样。
按照龙头单位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行业龙头企业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大型企业直接管理、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集团。地方政府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特点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组建行业(产业)型或社区型职教集团。骨干职业院校牵头组建院校主导、校企合作型职业教育集团。大型企业在重大产业建设工程中,将职业教育作为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产业链型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集团与跨国企业、境外职业教育机构等开展合作型职业教育集团。
按照学校、企业及其它实体所处地理位置及其隶属关系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区域性集团化办学,如天津市各区县成立的社区型职教集团,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办学、服务的区域性;二是行业性集团化办学,如江苏省行业性职教集团,其主要特点表现为专业的核心性、服务的行业性、合作的全面性;三是区域性与行业性相结合的集团化办学,如高职院校与其合作办学的中职学校及合作企业组成的职教集团,其主要特点表现为专业的对口性。
按照集团化办学各成员单位的紧密性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集团成员共同出资建立集团运作平台,建立以产权为纽带、利益共享的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二是集团成员共同隶属建立集团运作平台,建立以行业、产业链为纽带的半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三是集团成员相互协作建立集团运作平台,建立以契约为纽带的松散型职业教育集团。
1.政府主导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都是政府主导组建的职教集团。如各地政府规划建设的职教园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建设的社区型职教集团、学校主管的行业部门规划建设的行业性职教集团。
由此带来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的行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造成多头领导、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其表现为校企合作的深度不够,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界定教育行政机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在职业教育中的职责分工,也没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行为和责任;另外,由于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与指导功能的缺失,造成同一地区不同院校之间的专业重复设置。
2.学校龙头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主要是以骨干高等职业院校为龙头组建的职教集团。
由此带来职业院校的“关门办学”。不了解行业企业的技术发展、人才需求和人才规格要求等信息,使得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从而阻碍了企业与院校合作的积极性;另外,造成同一地区不同院校之间的专业重复设置。
3.联盟方式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联盟方式多数为校际联盟,如职教园、高职院校与其合作办学的中职学校及合作企业组成的职教集团;也有校企联盟,但以学校为龙头,如行业性职教集团。
校际联盟忽视了服务地区经济、提供行业人力资源、提升集团综合实力、拓展品牌影响力等职业教育集团化的联盟目的。
4.联结关系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多数为契约型联结关系,如高职院校与其合作办学的中职学校及合作企业组成的职教集团;也有资产──契约混合型联结关系(如职教园)和资产型联结关系(如某些行业性职教集团)。
契约型联结关系,造成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松散关系”。各成员单位产权、所有制、人事隶属关系不变,成员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上下级管辖关系,也不存在利益关系。由此阻碍了集团成员院校在人、财、物等资源上的相互融合和相互利用,资源不可能集中调配,更谈不上有机整合。
5.联合跨度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主要是跨教育层次联合,但停留在中、高职衔接;有的职教园区规划为跨教育类型联合,但尚未形成联盟,如天津海河职教园引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另外,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主要是行业联合,也有跨行业联合,如职教园、社区型职教集团等。
由此带来跨教育层次联合的断层,职业教育集团的成员,既有中等职业学校,又有高等职业院校,但缺失更高层次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不利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
6.合作结合点
由于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的学校龙头、校际联盟、跨教育层次联合,其合作结合点主要是专业对口和地理位置。
由此带来忽略校企合作结合点。以培养人才为目的职业院校与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之间,看似利益结合点相矛盾。其实不然,因为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关键是从事一线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和在职员工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进修。
7.组织结构
因为职教集团是由若干个学校、行业协会与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成员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多以理事会作为协商议事机构,集团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也有实行指导委员会下的理事会负责制(江苏省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执行制等运行模式(浙江大港职业教育集团)。
由于职教集团法人身份的缺失,集团的一切操作规范的法律有效性都只能通过某个成员单位(如龙头单位)的法人地位来实现,在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中也难以界定职教集团所应承担的责任,导致了运作的随意性。更多地是例行召开职教集团理事会、集团内招聘与就业工作会议等。
1.政府:转变角色,顶层设计
一是政府要从管理者向引导者转变,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指导委员会或作为成员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方式并不可取,应以积极引导、宏观调控和确保质量为主,赋予职业教育集团更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二是政府通过立法,规定教育行政机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履行的法律义务,约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行为和责任;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支持性的政策措施,如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使企业和职业院校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人才培养、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对绩效好的企业予以奖励。
2.校企:利益合一,合作紧密
既然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是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共同利益,因此,作为培养人才为目的职业院校和引进人才为目的的企业之间,应围绕着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这条主线开展紧密合作。优秀的高技能人才输出、良好的岗位实践锻炼对职业院校和企业来说是一种共赢,职业院校自身能力的建设是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形成办学特色,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企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职业院校间在专业设置、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应寻求差异化定位、避免同质化办学。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技能要求提出明确的专业技能需求,并与合作职业院校进行详细沟通,形成人才的指标化技能需求,以便职业院校根据技能要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学计划。同时,企业应与院校合作设立实训基地,把企业实践作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锻炼的第二课堂。并通过实训为人才技能需求提供了最直接真实的反馈。
3.办学:层次拓展,架构立交
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核心目标是加强人才技能结构的合理化、确保个体的终身发展。在现有职教集团组织框架基础上,尝试邀请专业对口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加盟职教集团,特别是具有较深行业背景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如天津城建大学,其前身是天津市建交委主办的本科院校,以行业为纽带引入其加入城建职教集团,以增进中、高职和应用型本科之间对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的互相了解、认同,为中、高职学生毕业后进一步向技术应用层次的人才培养阶段提升,开通必要联络途径。
4.资源:有机整合,有效利用
一是职业教育集团化的联结关系要由契约型联结关系,提升到资产型联结关系,至少要形成资产──契约混合型联结关系。
二是随着联结关系的转变,组织结构也由由虚拟组织转变为实体组织,由非法人组织变为法人组织,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如集团内院校间的资源整合权、集团内专业建设规划权、集团内资源的统筹分配权等。
三是根据集团内各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调整或重新分配专业设置,或根据行业技术发展的需要在集团内统筹安排设置新专业,进而对院校间的课程、师资、实训基地和合作企业等资源进行调整,才能真正实现课程、师资、教学场地、实训场所、合作企业等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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