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2014-02-12 04:16朱波涌孙庆彬
体育科学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民族传统

朱波涌,孙庆彬

(玉林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

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遇到的窘境

1.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断恶化

自然环境是人类文化形成的物质基础,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要受到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密的影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不例外。民族传统体育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根据本民族的生产方式、生活的环境创造而来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赖于生存的环境已发生变化,使得生态自身调节和适应出现了问题,从而影响了民族体育项目的生存与发展。另外,随着旅游资源的开发导致大量游客的涌入,势必带来不少人造垃圾,使当地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污染和破坏,生存环境逐渐恶化而导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逐渐产生异化。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的推进,民族地区原有传统体育活动空间逐步被蚕食,当地群众参与民族传统体育的热情被熄灭,加之村寨年轻人外出务工,接受了现代竞技体育文化价值理念,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兴趣逐渐减弱,就谈不上积极去参与、学习、继承和发扬了。

1.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存在形式持续萎缩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西方竞技体育文化价值不断侵蚀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价值理念,民族传统体育的活动内容和形式逐渐淡出当地人们的文化需求圈,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被削弱,民族体育文化处于持续萎缩状态。特别是电视、广播、网络等电子传媒的广泛普及,村寨的娱乐方式由原来的集体活动转向了家庭的观赏。据调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村寨的电视普及率已达到90 %以上,在家里看电视成了人们夜晚娱乐主要方式。以前侗族人们喜欢聚集在鼓楼边吹芦笙踩堂,而今随着电视的普及这种活动很少能见到。青少年学生本是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要群体,但各类学校传授的都是现代竞技体育项目,而且社区很少开展传统体育活动内容,严重的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使得原本传播途径就少的传统体育文化更是日见萎缩。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价值观的改变,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只能是人们节庆和喜庆之余的生活点缀。

1.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发生了变异

近来,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一些要素正在发生变异,民族传统体育更多成了表演性的娱乐节目,成为旅游消费的内容,成了一种旅游文化商品,使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发生了变异。如在一些旅游景区,可以看到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用品,而本民族消费者却很少购买,游客购买这些物品只是出于好奇,而不是买回去开展活动锻炼身体,随着新鲜感的减退,这些物品便成了摆设。政府或旅游代理人在盘活旅游景点,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旅游项目中出现过浓的商业化现象,使民族传统体育失去原有文化内涵。同样在民族传统体育的表演上,很难看到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狂热和发自内心的喜爱。这样就导致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原有的内涵不断产生异化。

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与传承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提出确保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观,给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带来希望。“任何一项民族文化的毁灭或消失,都将造成世界各民族遗产之有害匮乏”[1],文化的同质化倾向使不发达的民族在全球化进程中付出沉重的文化代价,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之于后代,是当前和未来文化丰富与和谐发展的泉源。”[1]2001 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 31 届会议上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了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力量源泉。各国要制定相应的文化政策或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与传承。

20世纪 90 年代,我国就有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制度。如: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2]。1998 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 草案) 》、2002 年正式出台《文物保护法》、2006 年颁布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和特点,专门为民族传统体育工作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2012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明确将“传统体育和游艺”列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通过法律和法规来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这些法律和法规文件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挖掘和传承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就可以依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加强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原则

3.1 优先拯救濒危项目原则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容非常丰富,但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族地区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商业行为的侵蚀等,农耕文化正在逐渐被瓦解,民族传统体育也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环境,一些传统体育项目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给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抢救工作迫在眉睫。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有限,不可能将所有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同时加于保护,这就要积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3]的方针,分轻重急缓,集中有限的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保护,避免出现“人亡艺绝”的现象。抢救工作是保护与传承民族体育文化的出发点,更是针对目前抢救和保护工作提出的要求。为了使祖先创造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与传承,减少因抢救与保护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就要对正在遭到破坏甚至濒临消亡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及时抢救,使其免于消亡的命运。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拯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必须坚持濒危项目优先保护原则。

3.2 原真性保护原则

原真性是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指来自原初的可以留传的整体,从物质形态上的持续、文化环境的真实到它的历史见证性。被登录的遗产不能按照现代人的意愿,根据过去历史情况重建恢复的东西,必须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原有的历史信息。也就是说,原真性要求保护原生的、真实的、本来的历史,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价值的认识。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要反对那种混淆真伪,要清醒认识到隐藏在所谓文化保护背后的非保护动机,要反对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价值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效益,而造成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度开发。事实证明,原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一项基本原则。

3.3 整体性保护原则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由无数具体的文化元素构成的一个整体,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是所谓的“代表作”,更不是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盖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既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应以多层次、全方位的方式来保存其多样性、丰富性。所以,整体性是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要求从整体上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多方面的保护与传承。首先要保护其自身的完整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由多种技艺、技能共同构成的,必须对其全部程序与技能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只保护技艺或开展的方式,难于将其完整地传承下来;其次,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保护其所处的生态环境;再次,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虽然与其他传统文化在具体形式、内涵、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整体。我们只有将二者同时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继承完整的中华传统文化。

3.4 分层次保护原则

由于社会的发展,族人生活方式和文化环境的改变及个体的变迁,流传在少数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文化,想在民间自发地传承、自然性地延续比较困难。这就决定了拯救、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义务不能过多地让民众承担,更不能让传承人自己承担。传承人的年龄较高,本身就是拯救对象,如果不能及时对他们进行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绝种之事还会继续发生。因此,在保护与传承的实践中积极贯彻落实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的保护与传承理念,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民族体育文化进行分层次保护。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民族体育文化应以政府为主导进行保护,有关政府部门要提高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认识,同时要加大财力投入的力度。当前,财政预算中给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经费十分有限,资金缺口太大,根本解决不了保护和挖掘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所需要的资金。说明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既要发挥政府保护的主导作用,也要发挥社会保护的主体作用,充分认识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形成政府重视引导,社会各方支持的工作机制,分层次、有效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通过传承人组织开展活动,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高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人员参与到民族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与传承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多层次保护。总之,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需要不同层次的人参与。

4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的模式

4.1 以体育法为主的保护与传承模式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文体局根据“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2]通过建立建全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制度,定期举行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民族体育运动会。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宣传力度,扩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社会上的影响,唤起群众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意识,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根据体育法的要求建立相关的培训机构,有计划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结合当地民族体育运动的特点,修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需要的设施;民族地区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从每年的民族工作经费中安排开展民族体育活动的专项经费;国家体育部门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资金应向民族体育项目倾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助保障民族体育活动正常开展。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把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融入到全民健身运动中,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比如:结合节日、文化、生产、娱乐、旅游等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的普及工作,创办民族传统体育节。给予每一个项目传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鼓励他们做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和推广工作。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2]国家应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法律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和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法律依据。重点保护是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保护的核心,在普查的基础上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在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较高水平的地方,由政府命名其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以推动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

4.2 以行政法规为主的保护与传承模式

行政法的保护与传承是指国家和政府在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上的行政行为,主要是确立挖掘和继承民族体育文化的基本原则;建立普查建档制度;规范管理体制;健全资金保障等基本制度,为实现民族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供行政、财政、技术等帮助。我国行政机关负有管理和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责任,显然,只有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才能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落到实处,才能避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多元管理、相互推诿的弊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必须依靠文化行政部门来分层次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与传承,应把具有重要价值或濒临灭绝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纳入国家级层次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文化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文化厅和体育总局、地市文化局和体育局和县市文体局的四级行政保护与传承管理模式,明确各级行政部门在法制建设、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财政支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能。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行政部门的具体行为职责,在行政部门未履行义务或违反关于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法规时,给予相应的惩处等等。完善行政法律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是不可缺少的。

4.3 以知识产权法为主的保护与传承模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2年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目的是推进各国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法等相关法律武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益不受侵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通过申请为专利和商标来防止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被侵权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传承实践:第一,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当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以舞蹈、活动方式表现时以及对资料的提供者、整理者、演绎者可依著作权法对它进行保护;设计的运动器材以专利权形式对它进行保护;而运动器材上具有民族特色的图形、色彩和符号作为商标,通过商标权对它进行保护;第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应做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如果只作为一种活动对其实施保护,不对其进行开发利用,肯定会增加政府和群众的负担,民族体育文化得不到很好的传承和发展。因此,保护是为了开发,开发更好促进保护,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应当找到两者利益的平衡点。

4.4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的保护与传承模式

“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4]2008年,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传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法规方面确立发挥传承人在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做好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认定代表性的传承人,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细致的工作机制并给予资金支持。文化部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资助扶持的手段,促进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因此,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的资格认定,进一步明确传承人的义务和权利。

认真做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相协调工作,保障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有效保护与传承。由于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密切,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应该与传统文化的相关法规保护相结合。由于传统体育文化的挖掘、整理、创新和发展常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应充分利用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文体局积极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凡属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中的传统体育项目,都授予相应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给予保护。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利用代表性强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发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大的文化产品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服务。在开发、整理和利用代表性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时,既要积极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还要认真做好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保护。

5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措施

5.1 借鉴国外法律保护的先进经验推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通过立法保护文化遗产是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主要手段,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方法。实践证明,发达国家保护与传承民族文化遗产的成功做法就是做到立法先行,通过法律来保障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其中日本最具代表性。日本政府颁布并实施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就明确规定,不仅要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而且要特别重视无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国的成功经验是将许多文化遗产逐渐国有化,形成一个保护的特色。可见,我国借鉴国外立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经验,开展法律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当务之急和正确选择。

5.2 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制度

5.2.1 通过立法健全各项法律制度

立法是确保健康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前提,也是促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有序化、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有力保证。紧紧围绕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明确规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资金使用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安全制度、开发与利用原则、利益分享原则,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法可依。

5.2.2 制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

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及成功的保护经验。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立法步伐,把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应加快立法,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力度。应尽快制定出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运用法律的方式推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进程。立法保护传统体育文化是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也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5.2.3 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和完善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政策法律体系,制定出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条例,就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进行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挖掘和利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省)已颁布的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办法和规定。

5.3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

要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加强立法,积极推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迄今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仍缺乏系统保护,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专项立法,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进一步扩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与《文物保护法》相互补充;建立和完善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有效保护与传承。

5.4 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从整体上说,法律和政策是统一的、一致的。”[5]民族传统文化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确保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行为规范。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加快推进新时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制建设,把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有关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指导民族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把握党和国家关于推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积极推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动力。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增强通过法律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意识,树立法律法规的威严,强化执法的严肃性,认真用好法律法规,促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S].1972-11-16.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Z].1995.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Z].2002.

[4]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Z].2011.

[5]张文显.法理学[M].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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