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雅文
在我国社会转型与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工数量不断攀升,社会各界对这一群体的政治、经济权益关注的同时,对其文化权益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农民工问题一直受到政府关注,2011年文化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对农民工文化权益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目标。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不仅关系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是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农民工群体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每个部分,用汗水为城市的建设添砖加瓦,贡献着不容忽视的力量。同时,这一群体也是诱发社会矛盾的潜在因素之一。农民工群体与城市居民的差距显而易见,在很多方面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容易被边缘化,如果在文化权益方面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势必会引发心理失衡,失去建设城市的热情,甚至会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也需要集聚正能量,发挥广大群众的个人力量。只有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才能让农民工群体发挥应有的能力和建设社会的热情,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稳定器和助推器。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准确判断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全面把握机遇,沉着应对挑战,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要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粮。”[1]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国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几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也日益成为农民收入的来源之一,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农村建设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另外,农民工也将一些城市的思想观念、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带进农村,为家乡发展带来新思想,注入新鲜血液,搞活农村的农业、产业发展,成为城乡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因此,农民工的文化权益不仅涉及农民工个人的发展,也影响农村新发展,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众所周知,物质和精神共同作用构成人的生活,因此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实现不仅需要一个物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而且需要精神生活相当繁荣的社会环境为前提。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庞大群体,存在着“先天性”的文化素质不足以及“后天性”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匮乏特征。他们的精神文化状况无论对农民工个体还是农民工群体的性格、精神、心理等内在素质的形成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对于农民工来说,普遍存在着文化程度不高、工资待遇较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业余文化生活枯燥等问题。这些现实问题不仅阻碍农民工自身对文化的追求,也有碍于全社会成员文化素质的提高。
现如今,人们普遍面临家庭负担重和生存压力大的问题,对于农民工更是如此。一方面是资金不足:工资偏低,除去个人花销,供子女上学和赡养老人等必要开支外,没有余钱去享受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是精力不足:工作强度大时间长,没有精力去追求文化生活。值得关注的是,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大部分也在城市接受教育,由于父母的工作性质,常常不能抽出时间带子女参观文化场所,使得这些本该丰富知识开阔眼界的下一代缺乏创造精神文化和享受精神文化的机会。
近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农民工精神文化权益的保护,但仍有一些地区对农民工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企业认为农民工从事的只是一种简单劳动,只要给予相应的物质报酬即可,没有把享受精神文化当做他们的一项权益,忽视了其在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工对精神文化的追求和满足。即便是用工单位想到了文化权益,但是处于降低成本考虑,也不愿对农民工文化生活、文化设施加以重视和保障,往往只提供休息的地方。因而在不多的业余时间里,农民工大多数选择打扑克、上网聊天或玩电子游戏,生活单调而枯燥,他们很少有机会自我提升和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到2015年,我国将形成相对完善的“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
首先,政府应发挥主导力量,向农民工提供各种公共文化服务和组织多种形式的公益文化活动。如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设施免费对农民工开放,有针对性地开设特属农民工的部分,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其次,设立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保障专项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以保证农民工文化生活建设的顺利进行。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全社会都应关心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在城市中生活,和农民工联系最密切的就是每天居住的社区,只有一小部分农民工工作、生活在用工单位,大部分农民工都是通过合租、独立租赁居住在城市社区中。因此,对于社区来讲,在规划社区文化设施和服务时,不仅要考虑到社区的常住人口,还要考虑暂居在社区内农民工的文化需求,保证农民工与社区常住居民具有同等分享社区文化设施的机会与权利。据调查显示,76.7%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社区 (包括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组织的文化活动,10.3%的农民工半年内参加一次,10.0%的农民工一年内可参加一次,3.0%农民工两年以上可参加一次。[2]社区应改变这种状况,给予社区农民工平等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的机会,使他们共享城市文化成果。
其一,用工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精心筹划本企业文化建设,比如提供文化娱乐设备和设施,组织观看艺术表演等文化活动,鼓励农民工自编自演文艺节目,有针对性地提供劳动技能方面的培训等,给农民工更多的人文关怀,让农民工进一步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其二,用人单位应给予农民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时间,让农民工有时间陪同家人,有时间参与文化生活,在多姿多彩的文化活动中享受美好生活,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养和文明程度。
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关注到自身的文化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要清楚认识到经济是直接可见利益,但精神文化层面的利益对于自我发展、提升内涵、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深远影响。另外,农民工个人要积极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城市文化中有利于提高自身文化修养、开拓视野、进步思想的积极文化,养成良好的文化习惯,愉悦身心,热爱生活,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美好成果。
[1]胡锦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马珂.城乡统筹发展评价体系的构建及应用[J].城市问题,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