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小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1]的新论断,实现了对民主党派性质判断的革命性创新。这一理论创新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5年来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进步的历史必然,也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性质认识不断发展的结果。邓小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准备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任何一个革命性概念术语的产生,都是社会历史发展和理论认识发展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参政党这两个直接的理论前提。这两个理论前提形成于邓小平,丰富发展于江泽民、胡锦涛,为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新论断的提出准备了深厚的历史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1982年,邓小平在十二大开幕词中宣告:“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在这个结论之后,邓小平提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同我们党共同奋斗,在社会主义时期同我们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在今后的建设中,我们党还要同所有的爱国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长期合作。”[2]民主党派的性质是随着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而发展变化的。民主党派能不能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长期合作”,一方面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理论政策的正确和道路事业的成功,另一方面取决于民主党派是不是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能不能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推进社会主义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开辟,决定了民主党派前进的历史方向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在这个过程中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形成的另外一个直接理论前提是民主党派“参政党”地位的确立。1989年,按照邓小平的批示要求,中共中央制定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明确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是邓小平一贯、鲜明、强烈的“执政党”意识在新时期多党合作发展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是民主党派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参政党两个直接理论前提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理论背景,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执政党的地位”的认识过程。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建设理论,明确了共产党领导原则,但是并没有解决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后,如何处理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关系,即没有解决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模式问题。列宁曾经尝试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合作,并没有成功。其中原因,主要是其他政党不愿意与布尔什维克党合作甚至分庭抗礼,也有布尔什维克党的理论政策问题,没有形成邓小平所说的“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的历史条件和主观条件。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中,“参政党”对应于“执政党”。既然中国是多党长期共存,各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关系就是一个客观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参政党”是一个来之不易的概念和论断。从八大正式提出“执政党的地位”理论,到1989年《意见》明确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间经历了30多年时间。1948年,各民主党派响应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明确宣布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与协商建国;新中国成立,各民主党派即成为事实上的参政党。但民主党派长期有参政党之实,无参政党之名,背后蕴含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层面上如何定位民主党派的思考。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纵观中国共产党对自身角色认识的历史过程可以发现,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关于自身与国家政权关系的说法并不统一,也并不一贯。党对于自身所处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党地位”的双重角色及其关系并没有清晰的区别和清醒的认识,正如有研究者认为:“自从新中国成立、我们党取得执政地位之后,长达50多年的时间里,在我们的理论中、宣传中、观念中都没有将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加以区分。在我们大多数同志的潜意识中,领导就是执政,反过来,执政也就是领导。这种执政与领导的观念上的混同,给我们的实践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4]这种状况必然对多党合作理论与实践,特别是对民主党派地位的认识产生影响。
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模式问题上没有照搬苏联的一党制,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七届二中全会就明确要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新中国成立初期,多党合作比较顺利,卓有成效。但是,政党关系理论和实践都需要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我们不搞苏联的一党制,也不搞西方的多党制。但这“两个不搞”毕竟是一个全新的考验和挑战。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定位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改革开放前30年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还具有不成熟性不确定性的特征。改革开放前事实上的执政党与事实上的参政党,与改革开放后形成“执政党——参政党”政治格局,是多党合作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稳定的两个阶段。
关于党的历史上“领导全国政权的党”和“执政党”两种提法,并非重大原则是非问题,但两种提法反映了党的理论探索过程,对于今天仍然具有有益的启示。毛泽东关于党的地位提法的态度耐人寻味。一方面,他领导并多次审阅修改八大政治报告和党章及修改党章的报告,默认了“领导全国政权的党”和“执政党”两种提法;另一方面,毛泽东本人的讲话、文章中从不使用这两种提法,而是使用“领导核心”。这与他对新中国政党制度的深远思考有关。毛泽东并非反对“执政党”提法,而是基于对我国政党制度中各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关系的思考,应该统筹考虑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关系,不宜单兵突进地把共产党称为“执政党”。可见,“执政党”提法不是一个孤立问题,而是一个有关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问题,其深层问题在于如何确立和表述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
十一届三中全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任书记。1979年1月,陈云在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讲话中,率先重提“执政党”。同年10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宴请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代表时重提了他在八大报告中的“执政党的地位”说法,他说:“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同时,邓小平提出“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5]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提到“党在全国处于执政党地位”,[6]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文件首次出现“执政党”提法。邓小平在这次全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明确“我们党是执政党”,并提出“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7]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深入思考和总结历史经验,一方面旗帜鲜明地恢复“执政党”提法,另一方面同解决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定位问题联系起来,从而推动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刊物刊载的《北京市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对“多党合作”问题的看法和意见》一文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施。”根据这个批示,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8]邓小平这个批示及其批示中关于“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是《意见》提出“参政党”的重要指导依据。《意见》阐述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及其相互关系,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9]从此明确了“执政党—参政党”政治格局,执政党与参政党成为多党合作制度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参政党”地位的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奠定了理论前提和基础。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为实现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战略构想开始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揭示了参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联系,把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认识推进到新的时代水平。如果仅仅从形式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参政党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更丰富更具意识形态特征的概念。问题在于参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联系性质和方式,是内在联系还是外在联系,是本质联系还是非本质联系。1989年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意见》的提法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10]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简称2005年《意见》)的提法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11]参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联系更直接更进了一步,但仍然不是内在的本质联系,不足以成为民主党派的性质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不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也不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是参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联系论断,科学规定了民主党派的政党性质特征,实现了民主党派性质认识的新飞跃。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进一步揭示了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理论。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是多党合作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包括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共同思想政治基础问题,二是国家政权中的地位问题,三是通力尽责问题,四是自身建设问题。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是四个基本问题的核心。民主党派参政党地位明确以后,走什么路,尽什么责,能不能通力尽责,就成为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时代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是建立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之上的。今天,我们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2]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使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基础上更加紧密联系,有利于推进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整体谋划互相促进。中共十八大提出党的建设目标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13]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指明了方向,他在去年初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同时,殷切期望“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一定要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根本方向,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水平,提高政治把握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14]在今年初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突出强调民主党派自身建设要“准确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基本要求,继承优良传统,把握时代要求,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15]
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使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凝聚中国力量。民主党派建设理论长期限于统一战线理论和多党合作理论范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缺乏内在本质联系,影响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视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一方面要求中国共产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切实重视、支持民主党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另一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殷切期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越是向前推进,越需要凝聚最广泛的力量。同志们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要责任和使命,坚定政治信念,坚持前进方向,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共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16]民主党派要准确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建设水平,切实担当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责任和使命。
[1][12][14][16]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N].人民日报,2013-2-8,第1版.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人出出版社,1993:3~4.
[3][9][10]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人民出版社,1991:822;822;822.
[4]张恒山.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辨析、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24.
[5][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83:204~205;274、276.
[6]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人民出版社,1982:415.
[8]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262.
[1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674.
[1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单行本)[M].人民出版社,2012:50.
[15]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N].人民日报,2014-1-24,第 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