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教育背景因素分析

2014-02-12 04:55陈宝友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教育

陈宝友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 100020)

农民工犯罪教育背景因素分析

陈宝友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 100020)

农民工犯罪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其犯罪原因中教育背景是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农民工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使其在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与其犯罪具有较强的关联。治理农民工犯罪必须多方面解决其教育问题。

农民工犯罪;教育背景;社会治安;社会治理

农民工群体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个社会群体。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可见这个群体人数巨大,流动性很强。农民工群体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农民工犯罪问题更是成为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本文分析研究使用的相关数据来自我国东北、西南、华东、西北等省份的监狱,共选取确定有效样本672个,进行了问卷调查,并结合问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访谈。

一、农民工犯罪的突出特点

(一)农民工犯罪的主体特征

1.农民工犯罪呈现低龄化。农民工犯罪主体年龄较小,30岁及以下的农民工比例占到了43%。新一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对社会治安秩序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力量(见表1)。

2.农民工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农民工犯罪主体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9%左右(见表2)。

表1:农民工犯罪年龄特征

表2:农民工犯罪教育程度特征

(二)农民工犯罪的类型特征

盗窃、抢劫、伤害、毒品等犯罪在农民工犯罪中比例较大,尤其以抢劫犯罪最为突出(见表3)。

表3:农民工犯罪类型特征

此外,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共同犯罪比例很大。根据有关资料,这一比例占69.7%,这个数字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农民工共同犯罪的成员关系方面,有两种情况较为突出,一是同乡,二是亲友(见表4)。

二、农民工犯罪教育背景因素分析

(一)教育程度普遍低下,使农民工群体处于竞争弱势,增加了其生存难度和犯罪可能性

通过表2和表5可以发现,受教育程度对犯罪的影响很大:一是大专和本科以上的人数很少,约占6%,且其犯罪率明显低于高中以下的犯罪率;二是初中、小学学历的农民工人数最多,超过80%,犯罪率比较高;三是在犯罪类型特征方面,在由农民工实施的盗窃、抢劫、伤害类型犯罪中,初中、小学、文盲犯罪率明显高于高中以上学历者,显示了受教育程度与犯罪率的较强关联。

调研同时发现,被调查者(第一次)被判刑前月平均收入较少也是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见表6)

表4:农民工共同犯罪成员之间的关系(单位:%)

表6:农民工犯罪前月平均经济收入特征

表5:农民工文化程度与不同种类犯罪的关系

从表6中可以发现,犯罪农民工处于较低收入水平的非常普遍;中高收入少,月均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仅为5.3%,月均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达49.6%,月均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占28.3%。在调查样本中,农民工群体在经济收入上的弱势地位与其在教育上所处的弱势地位有相似特点,月均5000元以上较高收入者(如表6显示)和受过大专及以上较高程度教育者(如表2显示)都仅占不到6%,相反,收入低和教育程度低的占了绝大多数。可见,农民工在较低学历和较低收入情况下在各城市打工和生活,都面临较高的生活成本,其生存状况堪忧,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调研同时发现,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水平与其多发的盗窃罪与抢劫罪等财产型犯罪关联性较强。如在盗窃犯罪中,月均收入2000元以下的农民工所占比例达73.8%;在抢劫犯罪中,月均收入2000元以下的农民工所占比例达73.3%。而这种情况与表5所反映的在由农民工实施的盗窃、抢劫、伤害类型犯罪中,初中、小学、文盲犯罪比例明显高于高中、大专、本科的犯罪比例情况具有一致性,低学历、低收入农民工犯盗窃罪、抢劫罪、伤害罪比例较高。

(二)教育背景影响下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低下而导致法律知识匮乏;二是广大农村的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农民工在打工地也很难受到充分的法制教育。比如在抢劫犯罪中,罪犯法律意识淡薄就很突出。一项针对浙江省监狱在押抢劫犯罪进行的调研发现,在对1101名罪犯问卷调查中提到“当初抢劫前,知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是要被判刑的?”回答“知道,但没想到会这样重”的有772名,占总数的70.12%。这说明大多数罪犯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在问卷中,有633人(占57.49%)表示自己一时冲动,碍于“哥们义气”才和别人一起去做了违法的事。他们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在犯罪过程中借助于团伙的力量互相壮胆,以减轻自身的恐惧心理,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会造成什么后果等缺乏考虑或者说根本没有考虑过[1]。

相关案例: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当导致的犯罪

江某,女,1983年出生,重庆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4年某天晚上,江某男友李某以被害人方某强迫其女友在东莞卖淫为由,纠集多人将方某带到惠州某饭店,将方某身上现金2000元搜走,然后将其带到另一酒店,以“撕票”相威胁,要被害人方某打电话叫人送50000元来赎人,后被方某朋友报案抓获。

江某称自己有美容店,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绑架他人并不是为了要钱,而是被绑架人欠自己的钱,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钱,不知道男友要了那么多钱,自己没想过绑架,是男友把事情搞大了。在本案中,可以说,交友不当、法律意识淡薄是江某犯罪的主要原因。在发生问题时,江某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不能辨别朋友行为是否合法,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三)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整体上处于初级阶段,非理性特征明显

在教育程度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一方面农民工自己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另一方面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时不懂得如何依法维权。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农民工在这方面缺乏理性认知和判断,是导致其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因。

一项针对监狱服刑人员权利意识的调研结果显示:在服刑人员中接受过比较系统的相关教育的人员比例很小。如在参与该项调查的328人中,仅有25人接受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或培训,约占8%;74人进行过一般性的学习,约占22%;115人零星地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约占35%;114人从未学习过或注意过法律知识,约占35%。参与调查的服刑人员对另一些相关问题的回答也能体现这一点。如“你是否知道自己在监狱服刑中,除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外,法律对自己的权利还有保护作用?”有127人选择“感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感觉很明显”,占42%;有90人选择“没有感受法律的保护”,占30%;有87人回答“不清楚”,占28%。再如,“你在服刑之前,在社会上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时,最先想到的是如何解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占56%,选择“自己解决”的占22%,选择“能忍就忍了”和“其他方式”的占22%[2]。虽然这项调查针对的并非犯罪前是农民工的服刑人员,但由于样本中判刑前身份为农民工的服刑人员比例较高,仍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问题。

从人们做出行为的一般规律来看,认知是基础,思考是前提,判断是关键。在发生侵犯自身利益的情况时,行为人如果处于认知不足、思考不正确、判断失误甚至无从判断的状态,那么发生失控乃至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而农民工基于其普遍低下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律意识,必然在这些方面会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类似情况在调研的案例中多有体现。

相关案例:带有自我救助性质的犯罪

罗某,女,1985年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逮捕前在东莞市务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5月,同案被告人刘某得知自己在女友罗某手机内的裸照被被害人孙某看了后,于2007年5月18日17时许,纠集5人(包括罗某)到市内某酒店找孙某要钱。孙某被骗入酒店房间后,不承认看了罗某手机中的裸照,罗某质问孙某为什么不肯承认。刘某等人在孙某不承认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殴打,并要孙某拿两万块作为“补偿”,孙某称没有那么多钱。后孙某打电话向其朋友借4000元,又与他们一起去银行取款3000元,将7000元交给了刘某。刘某拿到钱后在几人中进行了分配,并让孙某离开。后案发,罗某被判刑。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女性作为从犯的犯罪。罗某在本案中原本是权利受侵害人,但是她不知道如何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与其男友一起采取了非法的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的财物,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因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在对其进行调研访谈时,我们了解到罗某对自己的男友比较依赖,而包括其男友在内的几个同案犯都是老乡,多是“80后”,他们这种在自己的小团体成员受到外来侵犯时,互相帮助为其出头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是在异地谋生的一种本能反应,但由于其不懂法或藐视法律权威,采取了非法手段,既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也使自身受到了法律制裁。

从本案中我们看到,在外来流动人口越来越多,流动性越来越强,各种社会矛盾冲突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些没有受过较高甚至基本的学历教育,没有起码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年轻外来务工人员,经常会处于种种危险的境地,而他们对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反应又常常造成新的安全隐患。所以,如何有针对性地为外来务工人员创造有利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并为外来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可行的制度保障,是一个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

(四)教育弱势性使农民工容易形成各种非正式群体,增加了违法犯罪可能性

受不良社会关系影响是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甚至是关键性因素。在被调研者中,对于“什么因素对你犯罪影响最大”的回答,有35.1%的人选择了“交友不当”。分析其原因:一是农民工因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就业竞争力不强,来到异地人生地不熟,常常是投奔老乡或亲友,在经济、环境、人际关系、工作经验等方面均受到制约,而这些被投奔的亲友在这些方面则具有优势,故投奔者受到他们影响的可能性非常大;二是农民工一般受教育程度较低,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缺乏分辨能力,在工作和社会经验等方面也往往处于弱势,这就使其更加依赖投奔的亲友或老乡,尤其是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又找不到正当的维护途径时,这种情形就更加突出;三是近年来农民工群体呈年轻化发展趋势,他们既没有接受过充分的学历和技术教育,又缺少其父辈吃苦耐劳的精神,对外部世界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行为盲目性较大。这些情况极易造成农民工自发聚集在一起。据一项有关上海市外省籍罪犯的相关调查: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中,结伙、团伙犯罪比例增大,犯罪节奏加快且连续作案增多。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62.84%,个人单独作案的占31.1%,组成集团有计划作案的占5.25%。从结伙方式看,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同一流出地的同乡、朋友、宗族等成员组成,二是外来人员异地结伙或者与本市不法分子相互勾结[3]。

(五)农民工教育家庭背景的影响

调研发现,在多数农民工家庭背景中,其父母无论是受教育程度还是经济状况都处于较低水平,这对其在接受教育、寻求工作机会等方面都会产生相当的影响(见表7-表10)。

表7:农民工父亲的文化程度

表8:农民工母亲的文化程度

可见,多数农民工家庭教育背景处于较低层面,故而其在生活、接受教育以及寻求工作等方面都处于先天的不利境地,这反映了其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遗传性”和“继承性”,这种身份的烙印如果没有因升学、创业发财等个人重大因素或国家特殊政策介入发生较大改变,一般会延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甚至几代也无法改变。虽然市场经济为每个个体提供了发展的机会,但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为什么社会开放性不断进步,而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封闭性却越来越明显?这种情况无论在预防犯罪领域还是社会治理领域,都值得深入研究。

表9:农民工父亲的职业

表10:农民工母亲的职业

三、治理农民工犯罪问题的思考

农民工犯罪问题是社会转型期的特定社会现象,具有自身规律性。改变农民工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弱势地位以及预防控制其犯罪,必须结合时代背景,从调整社会政策的宏观层面和完善教育体系等微观层面进行综合治理。

(一)调整政策,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治理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农民工犯罪中教育方面的治理应以宏观政策调整为基础。在城乡二元政策之下,国家的政策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牺牲农村、农业、农民的利益来发展工业和发展城市经济,现在应向“效率公平并重”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变。应实行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政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积极的城镇化政策需要协调好城乡关系,需要解决好两个关键性的政策衔接点:首先是降低城镇接纳农村人口的门槛,解决好农民工及家庭进城的政策衔接。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尤其是要深化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工作年限等标准,逐步使大量在城镇有工作岗位的农民工及家庭成员能够自然地融入城镇,成为享有与所有城镇居民具有同等身份的新型市民,形成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的局面[4]。其次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提高城镇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新型城镇化的最大特点是强调人的城镇化,其改革核心和重点在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通过这些宏观的政策措施使城乡结构和人口结构合理化,为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工犯罪这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创造条件。

(二)加大教育投入,为预防减少农民工犯罪提供基础支持

有学者研究发现,从总体上看,发展教育的确能够显著降低中国的犯罪率,但不同层次的教育对犯罪率的影响有明显的差异。具体来说,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显著地降低了中国的犯罪率,而且,其犯罪预防效应随着教育层次的提高而递增。与刑事政策相比,通过发展教育来预防犯罪将会具有更高的社会收益。同时,预防犯罪的教育发展政策对于不同层次的教育来说应该是有所区别的。政策的重点应是大力发展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大学教育则应由之前注重规模的扩张向注重质量的提高转变。如果发展教育与弱化和取缔劳动力市场上的分割壁垒等政策一起联动,则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教育(包括大学教育)的犯罪预防效应[5]。

国家和社会投资于教育,让更多人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可以降低犯罪程度,尤其是减少严重犯罪行为发生。这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之一。个人在人生的第一阶段即青少年时期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倾注于教育和学习,必将使自己在人生的第二阶段即后青年时期从合法的产业部门中挣得更高的收入和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本,这也意味着在人生第二阶段实施犯罪或更严重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会更高,更加得不偿失,因而降低了个体在第二阶段犯罪、重复犯罪或恶性犯罪的概率。此外,在第一阶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越长,在以后的时间段里继续发生犯罪的可能性将越大,这里存在着犯罪惯性问题。基于此,政府、社会机构和家长都有责任,为青少年提供更长时间更加优质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行为规训和社会主流文化的熏陶,这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预防一般犯罪或严重犯罪的发生[6]。

(三)加强农村教育投入和农民培训工作,提升其自我发展能力

长期以来,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城市优先政策造成了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分配。在基础教育和初等教育方面,预算内财政资源投向城市的高于投向农村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从学生人均经费看,农村小学和初中的人均经费都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家应该把有限的资源更多地投入到农村的基础教育中去,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和免费义务教育的执行力度。这一举措对提高农村居民素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7]。

应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农民工自我发展能力。在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极少数,农民工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就业岗位知识和规范化的操作技能已成为影响农民工稳定就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种自身就业弱势和其处于正规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之外的境遇,造成他们在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农民工群体中相当大部分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不足,而正规就业信息的缺乏,又使他们选择职业的范围大大缩小。所以应加强农民工自身素质建设,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提升农民工自我发展能力。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加强职能作用,改变目前市场上就业培训费用过高、政府对就业培训的投入不足、政府对民间培训指导不力、一些培训流于形式等状况。一是强化公益服务和市场服务相结合,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二是制定和实施以项目为龙头的农民工国家培训计划,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三是健全农村县乡就业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从基层抓好组织服务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是制定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政策,多渠道、大幅度增加农民工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资金投入[8]。

[1]葛炳瑶.2006年浙江省在押罪犯主要犯罪类型的犯罪原因调查[J].中国司法,2008,(2).

[2]陈宝友.监狱服刑人员权利意识调研报告[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11).

[3]陈士涵,余飞.外省籍罪犯的特点及监狱的矫正对策[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3).

[4]周民良.切实推进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理论与实践应关注的若干方面[J].学习与实践,2013,(5).

[5]陈刚,李树.教育对犯罪率的影响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11,(3).

[6]崔玉平.教育投资的非货币化收益——基于教育对犯罪程度的效应分析[J].教育与经济,2010,(2).

[7]龙翠红.中国农村人力资本流动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J].太平洋学报,2010,(3).

[8]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74.

责任编辑:时娜

D917

A

1009-3192(2014)05-0096-06

2014-06-10

陈宝友,男,河北唐山人,法学博士,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猜你喜欢
农民工犯罪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公园里的犯罪
题解教育『三问』
2021年就地过年农民工达8 700多万
以农民工欠薪案“两清零”倒逼发案量下降
Televisions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
环境犯罪的崛起
对农民工不想留城不必大惊小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