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轲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362021)
春节是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每年春节前后的大规模旅客流动成为我国特有的一种交通运输现象。倒票活动是铁路运能与运量矛盾的产物,其严重程度与车票供需矛盾突出程度相对应。为了缓解火车票一票难求的情况,我国铁路部门一直在改进售票机制和加大打击票贩子倒票行为的力度。票贩子的倒票手段同时也在不断更新,这就给铁路运输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人民网2014年1月15日讯:“自打击倒票‘猎鹰-2014’战役以来,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加大对网络倒票的打击力度,增调警力设备,共破获网络倒票案件483起,抓获嫌疑人582名,缴获车票、订单33143张。”[1]可见,一方面,警方没有放松对于铁路倒票案件的打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另一方面,随着网络购票逐渐被人民群众接受,网络倒票也成为当前倒卖火车票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2]。
根据笔者的调查,从2014年春运开始,至农历正月十五,F市铁路公安局共处理倒卖车票案件132起,其中刑事案件13起,治安案件119起,共抓获票贩子249人。其中,涉案票数和票面价值统计如表1。
表1 涉案车票数及金额
可见,当前倒卖火车票案件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新闻中我们所看到的“车票刚刚开售即全部售罄”的现象也是真实存在的。
在F市铁路公安局处理的132起倒卖火车票案件中,涉案车票的获取渠道如表2所示。
表2 涉案车票获取渠道情况
根据对以上材料的分析,并结合大量案例报道,笔者认为,当前倒卖火车票案件主要有以下一些作案方式:
1.先大量套购车票,圈住车票,再寻找下家。具体做法有两种:其一是利用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购票。倒票人员提前收集大量身份证号码,利用电话订票和12306网站订票,购买“热门”车票,大肆囤积。随后,票贩子凭借本人长期经营的旅客资源,获取旅客身份证号或证件,利用铁路售票系统退票无延迟漏洞,到车站窗口办理退票业务。当车票退回并转入铁路售票网络时,他们及时组织人员适时抢票,进而开展加价倒票活动。其二是利用虚构的身份信息购票。与上述手法略有不同,违法人员利用12306网站的系统漏洞,使用算号器等虚假身份证生成软件,生成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购票,并使用网页插件或抢票软件大大提高抢票效率,抢票成功后再寻找下家。
2.招募“加盟商”采用加盟形式进行倒票。倒票违法人员抓住一些群众对互联网售票不了解、不熟悉的特点,通过制作互联网订票网页、伪造车票加价销售资质、鼓吹加盟该机构就可以“合法”获取代购车票并加价销售,一方面大肆收取加盟费,另一方面通过“加盟商”加价倒卖车票。
3.利用长途汽车司机捎带非法代售的车票等方式实施倒票。偏远地区的不法倒票人员针对本地无火车站、无合法车票代售点的实际,抓住当地经济欠发达,老百姓到火车站购票路途较远、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不会使用互联网订票等特点,利用在汽车站、集市区周边开商店、修理店等便利条件,张贴代购火车票广告,联系当地长途车司机或出租车司机异地取票,再倒卖给本地旅客。这些违法人员主要靠5元至20元不等的手续费非法牟利,其实质是非法倒卖车票流水票号进行营利的行为。
4.利用网络销售伪造车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特殊手段在网上从事“订制”车票的业务,他们开设网店,自行订制伪造车票,再用快递发送给顾客。他们制售的车票可以乱真,但一般都是无座票,使部分买不到票的旅客可以暂时上车。当然,一些伪造车票的不法分子也成了上文中提到的“加盟商”的上家,为其伪造车票并由其代售。无疑,这也是多种倒票手段中性质最为恶劣的手段,因为其对铁路原有售票秩序的冲击最大,而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也最为丰厚,并且容易形成制售假票的“产业链”,影响恶劣。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目前倒卖火车票的违法方式大体有两类:一是用各种方式抢票并加价倒卖,二是非法制售假票。由于非法制售假票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倒票行为,因此笔者在此仅对网络抢票、加价倒卖等案件的运作模式进行分析。
首先,倒票人员利用12306网站的系统漏洞,注册了大量的账号。根据网站的设置,每个账号下一笔订单最多可以购买5张票,因此倒票人员再次利用系统漏洞并使用虚假身份证生成软件生成5个不同的虚构持票人。也有不法分子从其他渠道得到了一些真实的个人信息,但由于这些身份信息所有者并非真正的最终购票人,因此仍属于虚构持票人。有些倒票人员还花重金购置付费型专业抢票软件以及运行速度更快的电脑与网络。这样,抢票的前期准备工作就完成了。
接下来,倒票人员会选定某趟比较热门的车次,在其开售之日使用抢票软件同时登录多个账号,并在发售前不停刷新。自动刷新功能本来是铁路售票系统为了方便群众抢票而设计的功能,其刷新频率为每5秒一次,而抢票软件利用了这一功能,并破解了其设置,这就使刷新间隔时间大大缩短。当售票系统放票的时候,倒票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刷新,并利用软件填写信息下单。这就造成了人们所看到的,车票刚刚开售就已售罄的情况。假设倒票人员拥有N个账号,那么他理论上一次抢票最多可以抢到5N张,而这是普通购票者无法比拟的。
现在,这5N张票都属于待支付状态了,倒票人员必须在45分钟内完成支付,否则票就会自动流回系统。那么倒票者会自己花钱先把这些票支付了吗?显然不会,因为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无法乘车,并且提前支付会使倒票者的成本大大增加。因此,下一步就进入了倒票的关键环节——寻找下家。倒票人员一般是团伙作案,他们会通过网络上的QQ群、论坛、贴吧或者其他方式发布票源信息,以此寻找买家。找到买家后,倒票人员会在收取票价和手续费(一般为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后将票放掉,并同时再利用抢票软件、以买家的真实信息将票购回,这样买家就可以去取票了。
最后,没有找到买家的票将会在45分钟后返回系统,倒票人员则继续使用抢票软件将票抢回,并周而复始地进行上述操作。到此,网络倒票人员的犯罪流程结束。
这种新兴的倒票方式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利用了12306售票系统漏洞;二是使用了更为先进的抢票软件,从而实现多账号同时操作;三是倒票人员以网络为依托和掩护,隐蔽性高,成本可控,收益率高。
从笔者所制作的倒票流程图(见图1)中可以看出,尽管今年的抢票、倒票违法犯罪活动以网络为掩护,大量的车票流出是通过多个虚假账号完成的,但购票电脑终归还是有一个真实固定的网络IP地址,这就给锁定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条件。另外,票贩子想要获利,就必须找到下家。这些下家都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最终受害者,也是对倒票人员相关活动立案、调查、最终定罪量刑时不可或缺的重要人证。因此,针对网络抢票、倒票的新模式,笔者认为应该以如下思路对相关案件进行侦破。
有关部门应加大网络监察力度,对于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大量订票的账号进行关注。账号的注册信息即使是虚假的,也可以从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比如,这些虚假账号为了方便管理一般是以某种编号方式进行命名,这就给警方锁定涉案账号提供了突破口,进而还可以通过检查账号内的交易记录锁定受害人和其他倒票人员的犯罪记录。而且,网警可以通过发现的账号进一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IP,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区,甚至是确切地址,为下一步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条件。
事实上,目前利用网络技术发现和侦破案件还是有一定难度的,现实中大量的倒票案件是由受害人举报而侦破的。因此,在火车站和列车上设置专门的举报点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应该在候车室和列车上积极排查,密切注意可疑人员。倒票案件的受害人一般都是返乡心切的群众,他们也都知道购买高价票是违法的,但是由于正规渠道买不到票,他们才冒险一试。想要立案和获得证据,取得这些受害人的支持是必要的,因此在前期宣传和案件侦破过程中,要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申之以利害,打消其顾虑,使其主动参与到打击倒票的活动中来。
在案情明朗之后,还应积极联系涉案的交流和支付平台,从而获得大量的交易记录证据,并进一步锁定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为最终抓捕提供条件。
图1 倒票流程
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构成刑事犯罪的倒票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7条第1和第2款;对于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那些没有火车票代售资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非法代购车票并收取5至10元手续费的违法行为,由于这些案件中涉案人员一般是依托小卖部、小旅馆甚至旅行社的便利条件进行违法代购火车票活动的,因此究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7条的“伪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条款还是应该适用第225条的“非法经营”条款,就成为了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适用刑法第227条处理此类案件,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第30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非法经营罪的入刑标准较高,这不利于铁路警方对于倒卖火车票案件的立案处理。对于未达到非法经营罪入刑条件的非法代购火车票活动,如果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可能需要工商部门的介入,这不利于春运期间对倒卖火车票活动的快速打击。适用刑法第227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处理案件,则更有利于铁路警方侦办案件,并且以上两个法条对于票额、票数等有着清晰的标准,因此应该适用。
面对倒卖火车票活动手段和技术上的升级,铁路警方也应在侦破手段和侦办思路方面做出改进,加强网络监察手段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应是未来警方努力的方向。同时,铁路警方应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这样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才能游刃有余、有的放矢,从而在打击倒卖火车票活动、维护铁路运输和票务秩序中取得更显著的成效[3]。
[1]吕向蕙,梁西征.全国铁路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击网络倒票 破 案 483起[EB/OL].http://society.people.com.cn/GB/369130/372765/372786/index.html,2014-01-15.
[2]杨凡,刘雯雯.春运最大伪造车票案 涉案价值1200多万元[EB/OL].http://www.sd.xinhuanet.com/travel/2014-02/11/c_119275352.htm2.
[3]刘学刚,吕向蕙.全国铁路警方开展打击倒票“猎鹰战役”[J].法制与经济,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