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制与法制:先秦时期社会秩序重建的两种路径

2014-02-11 16:47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礼制社会秩序法制

杨 红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秩序乃人类社会生活的永恒话题,古有王权专制下对社会等级秩序的论述,今有民主政治下对自由法治秩序的追求,西方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霍布斯、洛克等前贤对社会秩序孜孜不倦的追求;我国亦有儒法墨道等先哲对这一问题的深度思考与热切关怀。高懿德、牛磊曾论证秩序是人类社会生活得以可能的深刻根据,是社会生活的核心和本质,从微观来看,秩序涉及社会中个人与整体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个体行动和社会秩序的关系;从宏观来说,秩序本身是现实社会结构特征,实质是社会结构如何具有或获得秩序[1],可见,对秩序问题的讨论最终则会落到社会结构的讨论之上。

一、先秦时期社会的混乱与秩序情结

先秦时期是我国思想文化的初生时期,“诸子争鸣,百花齐放”不可谓不繁荣,但彼时社会动乱给人们造成巨大创伤,使得之后中国千年文化存在着“谈动乱而色变”的倾向,形成了中国文化的秩序情结。这一情结表明思想家对于“秩序”这一主题的关注,而在此之前则往往忽略这个问题,可以说正是先秦战乱的现实演绎才令秩序重建这一思想考量变得尤为重要。

之所以说秩序重建乃是因为先秦战乱之前曾是一个生活安稳、秩序井然的封建社会。周初天下刚定、人口稀少、物资尚足,使得社会矛盾并不激烈,加之“周因于殷礼”,经过文、武、周公三代达到社会顶峰,形成了礼乐盛世的局面。然而周王室的礼制并非固若金汤,自踏入东周,始其壁垒森严、秩序井然的封建社会开始逐渐瓦解。西周末期至春秋时代,社会出现混乱但周王统治尚可维持,司马迁记载:“周道日衰,纲纪散坏,下陵上替,诸侯专征,大夫擅政,礼之大体什丧七八矣,然文、武之祀犹绵绵相属者,盖以周之子孙尚能守其名分故也。”(《资治通鉴》)这是因其维系社会结构的“礼制”尚在,随着三家分晋、诸侯争霸,混战礼制逐渐力不从心,最后走向“礼崩乐坏”。

二、礼制与法制:儒法两家社会秩序重建的进路

(一)儒家:以伦理为内在约束的礼制

礼制,顾名思义由礼和制两部分组成,狭义的礼专指仪式节文,广义的礼等同于规范,即行为的准则、指南[2];而制则是以宗庙制度、族墓制度、姓氏与名字制度、族外婚制与等级内婚制、嫡长子继承制、族长主管制、家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宗法制度[3]。礼制是周王室的统治基础,也常称为“周礼”、“礼”,它融合了礼和制两部分内容,是以等级为中心的社会秩序、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规范[4]。礼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先秦时期儒家思想家对社会秩序的讨论遵循着礼的思路。从孔子开始,儒家对如何实现“有道”社会进行了不懈探索,形成了特定的社会秩序观。

孔子不仅仅是儒学的创始人,也是先秦时期第一个对社会秩序直接回应的人,其对当时社会的普遍混乱痛心疾首,提倡通过恢复“三代”鼎盛时期的礼来重建秩序,在他眼中“三代”已经达到理想的秩序社会,《周礼》即是典范,而他所处社会原有的规范与秩序已迫害殆尽,其执着于规范与秩序的重建。这通过恢复“礼”来完成,具体是主张通过正名的方法实现“君君、 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社会主体各安其位,社会秩序就会稳定,这是他以礼来竭力维护贵贱等级体系、看重礼所规定的名分等次,如季氏八佾舞于庭超出其规格,则曰:“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

孔子之后的儒家便遵循这条路径,只是具体内容略有差异。如孟子,他一方面详细地讨论了被当时诸侯废黜的古代制度,即爵位、身份、封疆、采邑、劳役的等级序差(《孟子·万章下》,《十三经注疏》)对此固定等级秩序无限向往与追怀;另一方面,由于现实所处强制性权力消失、无法维持秩序,便转而从人性论出发转向人内心的自觉遵从。“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指禹、周公、孔子)。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孟子·滕文公下》,《十三经注疏》)

一言以蔽之,儒家社会秩序观的实质是以礼制为路径,围绕正名定分、采取教化措施、通过个人修养,旨在建立一个尊卑有别、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理想盛世。

(二)法家:以刑罚为外在强制的法制

与儒家不同,法家将人性看得极其悲观。商鞅在《商君书·开塞》中提出人类实际上是“其道亲亲而爱私”,如此一来人有亲疏远近之分,在社会中众人皆根据亲疏远近来处理相互关系,为亲者争取利益,儒家所倡导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即通过礼仪教化、伦理引导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自发秩序”是不可能的。据法家论,好利是人的本性,“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商君书》),如此争权夺利必然无法约束自身,只能转向“法任而国治”(《商君书·慎法》),即通过君主专制中的官僚系统、法律刑罚来强制人们遵从秩序,一切行为皆纳入到法的框架之下,以取代儒家道德自觉。

韩非更甚,认为父子间也是计利而行,“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可见人并非如孟子所说的“性本善”,而是趋利避害,如此秩序怎可依托给自我约束?其在《韩非子·用人》中说:“释法术而以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心度》中又说:“治民无常,惟治为法。”他通过双重论证来说明法治对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一方面,前人所言的礼乐制度松散、无效,靠百姓内心自觉建立秩序犹如缘木求鱼;另一方面,法给人们设定规矩和行动范围,对逾规者给予惩罚,能够用强制力约束百姓,从而建立起社会秩序。

由此可见,法家社会秩序观的实质是以法制为路径,围绕以法律为依据、国家机构执行、刑罚为后盾,通过强制个人行为建立起王权专制的秩序社会。

三、礼法并用与今日之中国

如果说儒家是通过伦理教化让人内心遵循一定的规范,从而恢复秩序挽救封建社会的节节溃败,那么法家则是截然不同的路径,它审时度势,旨在封建制度之外建立一种君主专制的新秩序。在此,秩序不再以礼的等级秩序与行为规范来维持,而是靠强大的王权、专门的机构和法律的刑罚来实现。可见儒法两家虽然都关注社会秩序问题但是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一是以礼制为核心的德化,一是以法制为核心的刑罚,一经建立,之后两千年的君主专制统治大抵围绕此两种路径展开,其并无本质变化,只是看在具体策略上更加偏重哪方。

中国王朝虽频繁更迭,但社会等级秩序可以说是长期存在、牢不可破,同西方封建庄园经济社会一样,中国两千年的王权专制统治也依靠等级秩序的维持。如前所述,礼曾为秩序建立的核心并发挥过实效,因此便一直沿用,实际上从历史来看,每当战乱之后,新兴的王朝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整顿礼乐,“改正朔,易服色”,这样便可正其名,理顺社会关系,不变的是以礼为核心的等级秩序和社会结构,改变的只是具体的文字表述和实现形式。

然而以伦理为内在约束的礼制在秩序维持方面毕竟是有限的,无论是思想上对人性的辩论还是实际中社会混乱的发生,都证明单独靠礼制是不行的,这就需要寻求另一套机制,以刑罚为外在强制的法制可担此大任。历史最具说服力,在战国与秦初礼制作用越来越有限,而法制思想则被运用得淋漓尽致,正是这种以法律为依据、国家刑罚为后盾的强制性力量才重新恢复社会秩序。

事实上,礼法结合、以礼制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正如葛兆光所言:儒法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从“礼”到“法”是当时关于社会秩序重建思路的自然延伸,自觉的“礼”不足以惩戒人心、整顿社会,就要借助强制性的“法”,表面上看,儒者多属礼制主义,而实际进入社会治理的所谓“法家”多属法制主义。其实思路一致,都关注社会秩序,都基于“人性”基本估计,只是前者多从性善,主张自觉,后者性恶,需靠强制;前者多从人文主义的思想家视角,后者多从实用主义的政治家视角[5]。而在之后两千年的实践中,帝国的统治集团毫无疑问地采用了礼法并用的思路,以礼来展开道德教化,形成内在约束;以法来规范百姓行为,建立外在强制,这内外结合、礼法并用对于社会秩序建立可谓是加上了双重保险。

历史运行规律一再告诉我们,凡是当社会发生大的变迁、旧制度濒临解体、新制度尚未建立之际最容易发生问题,此时的社会秩序也最为脆弱,如今的中国恰处于“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主导了半个世纪的政治经济一体化体制已逐渐松动,由政府全面控制社会的局面也悄然改变,伴随放松控制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急剧增加与各种冲突的一再升级,社会秩序倍显脆弱。先秦时期儒法两家对于秩序重建的双重路径选择,一则通过礼制对民众自身行为产生内在约束,二则通过法制对民众行为加以强制引导,这内外结合、软硬兼施大大增加了秩序建立的可行性。当然,今日之中国显然不可能再遵从古时以等级秩序为核心的礼,也不能再实施以刑罚为手段、专制为目的的法,但是可以采用此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方面通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自由民主等发展要求的价值观来达到民众自身约束的目的,另一方面应该完善现代意义的法律、实行以法治国,用外在手段引导民众行为,通过礼、法的双重结合来解决社会问题、在此变迁之际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行。

[1]高懿德,牛磊.论社会秩序问题与社会哲学的主题[J].学术论坛,2003,(4).

[2]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册)[M].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0.100.

[3]钱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142.

[5]葛兆光.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体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169.

猜你喜欢
礼制社会秩序法制
《民主与法制》杂志1000期大事记
给现代人参考的古代礼仪
启蒙与再启蒙:塑造社会秩序的实践理性思维
滇西南边民通婚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以普洱市为例
从《太常因革礼·庙议》后妃袝庙问题看北宋的礼制运行
Contents and Abstracts
《红楼梦》宴饮描写中礼制与人情的二元共生关系探析
刑法中意志自由论之提倡
培养中职生法制意识探析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