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健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1987年6月10日至11日,当时的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部长李岚清在布鲁塞尔率中国代表团与欧共体(现欧盟)就有关中国复关事宜进行了第一轮谈判[1],由此,中欧之间正式拉开了复关谈判的序幕。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双方的谈判进入到实质性的阶段。经过不懈努力,中欧于1998年签署了《与中国建立全面合作关系》的文件,文件明确提出:为了推动中国经济的改革,将中国经济融入到世界经济当中,欧盟将积极支持中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去[2]。该文件将中欧之间的关系拉近至前所未有的程度,也让中国就入世方面的问题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接下来,欧盟在1998年宣布将不再把中国列入到欧盟“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不仅如此,在1999年10月柏林召开的亚欧部长级会议期间,欧盟还承认中国是推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之一,在确保世界经济的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重申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3]。欧盟积极的态度让中国放心地将精力全部投入到入世中最关键,同时也是最棘手的一个环节——与美国的谈判。随着中美在1999年11月谈判的结束,全世界都认为此时中国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入世的谈判,接下来的仅仅是程序性的问题。然而,欧盟发言人古奇在中美达成协议当天表示,很高兴中美之间能够达成就中国入世的协议,但中美协议仅仅解决了中欧之间80%的问题,剩余的20%的特殊利益仍需中欧之间进一步的协商[1]。此番话一出,预示着中欧之间谈判的曲折与艰难。
欧盟国家最具竞争力的产业主要集中于电信、汽车、保险及一些轻工业,比如酒、高档服饰等行业,但这些方面在中美谈判中并未过多地被提出,因为美国对华的贸易主要集中于农业产品和服务性行业。因此,欧盟坚持在这些方面为欧盟企业谋取利益。这20%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欧盟要求在中国的合资电信公司的控股权要达到51%,在中国合资的人寿保险公司中享有50%以上的控股权,中国从欧盟进口汽车、酒类、化妆品和工业设备征收的关税降低到17.5%的水平[1]。欧盟坚持在华扩大电信、保险市场的份额,降低汽车、化妆品等关税水平的要求,中方对此并没有因为入世而对严重危害国家核心利益的要求作出无条件同意,最终,经过几轮艰苦卓绝的谈判,中欧双方还是就中国入世在2000年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签署了“双赢协议”,欧盟也将之称为“第一流的协议”,翻开协议不难看出,欧盟较之美国多获20%的利益,其具体内容如下。
1.在电信业方面,中国的移动电话市场对欧盟的开放时间比美国要早两年。
2.在关税水平方面,欧盟降税产品的范围扩大到150种。
3.在开放中国保险市场方面,欧盟的谈判官员为本土企业争取了7项新的许可,中方对欧盟在这7项许可的开放时间上要比美国早两年[4]。
从以上三点不难看出,首先,电信业方面,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欧盟在移动电话方面已经占据当时中国90%的市场,比美国早两年的时间势必会进一步巩固欧盟在中国移动电话市场方面的优势。其次,中方协议承诺对欧盟降税的产品扩大到150种,这里面包含一些欧洲的特有产品,如英国杜松子酒、法国的化妆品等,但这些产品并未包含到中美入世协议当中去。不仅如此,在协议当中,这些特有产品的关税从以前的70%降低至38%,欧盟企业因此可以继续保持其在这些领域的优势。再次,欧盟为本区域内成员争取的7项新的保险市场方面的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美国主导中国保险业市场的局面,这7项许可对欧盟的开放时间早于美国使得欧洲公司进一步在保险业方面掌握了主动权,自由选择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并且不会受到当地政府过多的干预。最后,在银行业方面,我们似乎并未看出欧盟获得了太多的利益,其实不然,欧盟的非金融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可以向购买卡车和机动车等人员提供信贷。
笔者已在上述内容当中将中欧之间就欧盟多获得的20%特殊利益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接下来将对产生该结果的背后原因进行分析——即为何中美之间和中欧之间谈判会有差异。
(一)综合结构力量的分析
综合结构力量是指在外部环境中一方所拥有的资源、能力,以及社会地位,具体到谈判中就可以将其理解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较之另一方所拥有的更多的资源、更强的能力,以及更有优势的社会地位。在Habib和Phatak合著的书中,他们指出综合力量即指在谈判的过程当中非谈判双方所能控制的外部环境,此处的外部环境也就是综合力量,并将其从以下几点进行了具体的量化,主要包括:谈判方所拥有的议价能力、币值波动和外汇、谈判方关系、价值取向差异、文化差异、外部相关利益方等。笔者认为,在中国入世的过程中与欧盟的谈判最关键的就是谈判方所拥有的议价能力。
谈判方如何较之另一方具有相对的议价能力,这就要从双方的综合状况来进行分析。正如权力对称理论所分析的,在权力*在权力对称理论的学者看来,权力是一系列的复合元素的总称,具体是指军事能力、经济能力、政治凝聚力、政府效率、人口素质和意志力等方面。不对称的时候,拥有较大权力的一方会更具有议价的能力,但同时它又指出,首先,权力在对象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离开了与对方的比较,就无法判断其权力大小;其次,权力在实践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方的权力不是永恒不变的,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最后,权力是一个复合概念,需要综合一系列的因素方可给予判断。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再结合中欧入世谈判的具体实例,笔者认为,综合结构力量当中最关键的谈判方的议价能力背后的基础,是双方经济实力的比较,具体来说,在贸易上一方的国内市场越大并且对对方的经济依赖程度低,在谈判的过程中就会更具议价能力,反之亦然。毫无疑问,欧盟所处的西欧地区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科技先进、资金充足、对外经贸合作十分广泛,经济一体化程度高,集团内部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高度流通,而中国当时仍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技术力量薄弱、生产力落后等原因使得中国的经济状况与欧盟相比相形见绌。以下数据充分反映了这一情况:1999年欧盟的GDP为85 231亿美元,人均GNP为23 636美元,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 572.7亿美元;2000年欧盟的GDP为78 364亿美元,人均GNP为23 731美元,但1999年中国的GDP仅为9 914亿美元,人均GNP为780美元[5]。下面,笔者将重点放在双方的经济依存度上进行分析。
据商务部统计,到1999年,欧盟已经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合作国,尽管双方的贸易额每年是持平状态,但由于经济水平的不对称,导致相互依赖的程度不一样。据中国商务部数据统计,1999年欧盟来华投资实际金额为44.790 6亿美元,项目达到894个;2000年来华投资实际金额为44.794 6亿美元,项目达到1 130个;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从欧盟引进技术12 445项,合同金额达到约627.5亿美元;截至1998年底,欧盟累计向中国官方贷款协议金额约为152.77亿美元,占外国官方组织向中方政府贷款总额的36.2%,不仅如此,欧盟还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对中国进行无偿援助(详细数据请参见中国商务部网站)。
上述数据可以充分说明:(1)中国当时在经济实力上远远落后于欧盟;(2)中国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对于欧盟的的依赖程度远远大于欧盟在原料、劳动力等方面对于中国的依赖,这从一个方面充分说明了欧盟在谈判的过程中较之中国更具有议价能力的。可是,这仅仅是欧盟为实现20%特殊利益的一个基础,因为,首先,较之美国而言,欧盟的实力较弱;其次,中美之间的贸易依存度要大于中欧之间的贸易依存度。但是,欧盟还是获得了较之美国更多的利益,这充分说明欧盟在经济实力上强于中国,欧盟以中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其有依赖为前提条件,再通过其他的优势,最终达到获得20%特殊利益的目的。
(二)具体议题结构议价力
上述综合议价力主要是从整体上给我们勾勒出一幅双方实力分布图,但涉及具体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如上述分析,能力是相对的,在具体分析的过程中,具体议题结构议价力的核心因素就是双方在具体谈判的议题中的相互自由度(interdependence)。
具体议题当中的相互自由度,即指一方依赖另一方而达到谈判目的的程度。当然,谈判的破裂对于谈判双方都是不利的,双方都要因此付出成本的代价,但是,双方在谈判破裂的时候,付出的成本是不同的,因此也意味着双方相互间的自由度也是不一样的,这便是具体议题结构议价力当中的优势。对于依赖程度较少的一方而言,其会在整个谈判的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可以选择是否达成协议、是否延长谈判时间等等。
那么,在中欧入世谈判的过程中,欧盟是如何提升自己关于中国入世这一具体议题的议价力的呢?笔者将从以下内容来进行论述。
中国入世时间的紧迫性。中国在漫漫复关路上,已经经历了从青萍之末到初见曙光至柳暗花明的曲折过程,在与美国马拉松式的谈判结束之后,中国基本上已经走完了谈判的最艰难的阶段,而欧盟却选择在这一时刻与中国进行额外20%利益的谈判,不免给人以“乘人之危”的嫌疑,因为此时的中国虽已与美国达成协议,但如果无法在2001年与欧盟等其他国家达成协议的话,中国将付出较为惨痛的代价,中国将不能在即将召开的多哈回合部长级会议当中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只能等到4年后的下届部长级会议召开时由各国部长再行决议,而在这4年里,一切不稳定因素将随之产生,中国不希望这么多年的努力功亏一篑。经过上述对欧盟经济实力的分析,不难看出,对于欧盟而言,此20%特殊利益欧盟可以在本国的综合实力的基础之上通过其他的一些途径获得,只是时间长短而已。而此时的欧盟抓住了中国这一方面的弱点,了解到中国在此次谈判中的底牌,增强了自身在具体议题上的议价力,因而处于谈判中相对优势的地位。
(三)实际操作谈判力分析
当谈判一方拥有了较之另一方的谈判力时,只有将该具有优势的谈判力资源整合起来,才能真正地使议价力和影响力发挥出来,在谈判中获得满意的结果。而整合具有谈判力资源的方式就需要一系列的谈判策略:如承诺、威胁、给予优惠等方式。采取这些策略的主要方式是说服(persuasion),即在具体议题的谈判过程中,具有优势的甲方利用策略(tactic)使得乙方意识到在整个谈判环境中所处的不利局面,并且让乙方认识到甲方在整个谈判环境中处的有利的境地是真实可信的。只有这样,具有谈判力优势的甲方才可在谈判中将议价力和影响力发挥出来。
纵观中欧入世谈判这一案例,欧盟各位官员可谓是用尽策略。首先,欧盟官员利用欧盟内部的政治制度形成了一个策略,这一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欧盟达成了预想的结果。这一点笔者主要是从帕特南的“双层次博弈”理论来分析。帕特南认为,在国际谈判中,博弈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进行的:第一层次——国际层次,第二层次——国内层次。第一层次主要是指谈判者之间讨价还价之后达成的暂时协议,而第二层次主要是指国内选民团是否会批准该协议。国内层次方面,选民集团会通过向政府施压的方式,迫使它采取与自己偏好相同的政策措施,而政策领导人经常性地通过集团联盟的形式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国际层次方面,一国政府总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局面,以随时应对国内的压力,使不利的外交后果最小化。这样一来,国际谈判的官员就要面对两方面的压力:国际方面是谈判桌上的对手,国内方面是协议背后的利益集团,包括国内各个政党、国会议员、利益集团的代表,以及政府的高级顾问等,在博弈的过程中,如果他满足不了第一层次的要求还可以重新开始,而如果满足不了第二个层次的要求,只会丧失自己的地位、荣誉和利益,后果将是非常的严重,另外,把握好了国内相关利益方的底线后,方可对国际谈判的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6]。
第一,从国内层面上分析,我们的焦点集中于欧盟的内部结构,以及与该内部结构相关的决策体系。欧盟内部既包括政治一体化也包括经济一体化,经济的一体化具体表现之一就是通过一致对外从而使其拥有与集团一样实力的议价力,虽然欧盟对外经济一体化具有超国家的色彩,但一旦涉及具体内容时,欧盟仍需要寻求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欧盟对外经济共同政策的外交谈判决策机制中,有三个重要的决策者,他们分别是:欧洲联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机构,实施欧盟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欧盟理事会的决定,代表欧盟对外进行联系,并在经贸方面负责谈判;欧洲联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在外交谈判方面,欧盟理事会主要是负责授权欧盟委员会进行经贸国际条约谈判,并批准由欧委会预先谈判并签署的国际条约;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这是欧洲的监督和咨询机构,在外交谈判方面,理事会批准的国际协议必须要经过欧洲议会的同意。在中欧的入世谈判过程中,涉及经贸方面的谈判属于欧盟排他性权力范畴,程序如下:先由欧委会提出开展对外谈判的建议,欧盟理事会以特定多数的方式对欧委会进行授权,欧委会根据授权对外进行谈判,欧盟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的基础之上以特定多数决定是否批准该国际条约生效。在某些替代性共有权力领域,虽然各国仍在该领域拥有权力,但因明示或默示的授权,已经排除了各国在替代性共同权力领域的享有。但是在平行共有权力领域,欧盟和成员国之间是分享权力的,欧盟行使权力的同时不能损害成员国享受该方面的权力,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欧盟理事会须根据全体一致的原则授权欧委会进行对外谈判,并且由欧盟和成员国全体决定是否批准该条约,最后缔结的条约还要由各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方可在成员国内实施*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europa.eu/index_en.htm.。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中欧入世谈判中,简单看是中国面临欧盟这个单一谈判主体,其实不然,欧盟在缔结条约时一方面要受到内部各个组织结构的制约,另一方面,还要受到各个成员国的制约,可以说,欧盟在整个谈判的过程中要寻求欧盟内部各个机制和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均衡,这种特殊的机制使得欧盟谈判代表在每个问题上都更加地谨慎小心,同时也给中国造成了不小的谈判压力。
第二,从国际层面上来分析,欧盟内部的机构特殊性使得欧盟谈判代表在谈判的过程中,既要寻求欧盟内部整体的利益又要兼顾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这使得欧盟的谈判代表无法灵活地进行谈判,从而使得谈判一度陷入僵局。但从实际效果而言,这种国内层面无法协调的僵硬局面恰恰是欧盟在国际层面上的有利筹码,因为,当欧盟代表自身无法完成利益的协调工作时,谈判过程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而这个障碍需要谈判双方来共同解决,因为,此时的中国是不允许谈判搁浅的。为了谈判不搁浅,中国就要被迫卷入欧盟代表所面临的困难当中去,要作出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更大的利益让步,以帮助欧盟成员解决内部利益的协调问题和更好地促成谈判的进行,这就是中欧谈判和中美谈判之间巨大的差别,也正是因为这一差别才造成了20%特殊利益的差异。
纵观中欧入世谈判的整个历程(1987-2000年),可以说,欧盟一直都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为获得最后20%的利益可谓是“处心积虑”“用心良苦”。下面,笔者将进行客观的分析。
第一,欧盟在1995年和1996年先后通过了《中欧关系长期政策》《欧盟对华合作新战略》两个文件,1998年又通过了《与中国建立全面合作关系》的文件,同时指出,为推进中国的经济改革,将中国融入世界经济,欧盟将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998年,欧盟宣布不再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1]。欧盟所做的一切是想让中国相信欧盟不会成为中国入世的障碍。从上文的中欧双边贸易数据可以看出,欧盟从一开始就希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降低欧盟的企业和产品在中国的竞争成本,同时,也意识到中国与美国的谈判将是一场马拉松式的循环谈判,因此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让中国意识到欧盟不会是中国入世的障碍,让中国可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和美国进行谈判,间接帮助中国入世。
第二,在中国最终与美国达成了协议之后,欧盟意识到,此时的中国入世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刻,谈判最艰难的时刻已经告一段落,多哈回合即将召开,因此,选择在此时与中国进行谈判,提出20%特殊利益的要求。这使得中国一开始在谈判中就陷入了不利的境地。同时,欧盟也意识到,自身经济实力远远强于中国,以及中国入世进程的搁浅能够迫使中国卷入到自身谈判代表所要解决的协调欧盟内部机制和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问题当中去,这样就起到了“迫使中国就范”的效果。
第三,欧盟在上述的情况下与中国进行谈判,欲试探中国是否会全盘接受自己的要求。在前几轮与中国谈判部分要求未果的情况下,欧盟觉得中国是不会轻易答应其20%特殊利益的全部要求,但此时的欧盟仍不甘心,既不愿看到中国因为与欧盟的谈判未果而造成中国无法入世的局面,又不愿自己多年经营的苦心付之东流,因此,便开始了下一步——灵活进行谈判,在一些细节内容上与中国进行友好协商,分化瓦解最难的部分,经过其“不懈努力”,终于达成了中欧入世谈判20%特殊利益的协议。
十多年的漫漫复关道路异常坎坷,中欧入世谈判尤为谨记。本文从三个谈判力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权力对称理论和双层次博弈论的观点对中欧入世谈判进行了理论结合实际的分析——欧盟的自身经济实力、内部机制的特殊性,以及“处心积虑”的策略帮助了其实现最终20%的利益目标。谈判已成往事,但历史的教训刻骨铭心,我们应尤为谨记,并要从中吸取经验,望此文能够引起读者的思考,为日后中国与欧盟进行再次谈判献计献策,帮助我国在谈判中占据有利的态势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继勇.中国入世风雨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0-21,24,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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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巩小华,宋连生.中国入世全景写真[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1:26.
[4] 王 毅.世纪谈判:在复关∕入世谈判的日子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84.
[5] 朱之鑫.国际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40.
[6] 王传兴.“双层次博弈”理论的兴起和发展[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5):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