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全柱
(浙江师范大学 儿童文化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回顾过去的一年,中国儿童社会学研究在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儿童与家庭、青少年犯罪、儿童保护、儿童福利、儿童文化和儿童教育等领域有着持续的关注和思考,推出了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极大地推动了政府和社会对儿童现实处境的关注,也引发出一些新的儿童话题,例如虐童、儿童性侵、儿童自杀以及“星二代”等,这些都需要用专业的眼光予以严格而系统的解析。
流动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种特殊人口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儿童社会学研究的重点内容。其中,关于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合和社会适应问题,更是重中之重。何玲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新一代流动儿童希望扎根城市的意愿明显;多数在校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一样,将追求学业成就视为自己的理想,认同“读书改变命运”、“通过自我努力实现理想”等积极观点;流动儿童学习努力程度受到他们的理想、学业表现和领悟到的社会支持的影响,与户籍、就读学校性质无显著相关;流动儿童内部存在“处境不利—压力—适应不良”和“处境不利—心理弹性—适应良好”两种不同类型的个人应对模式(何玲《流动儿童社会融合现状与辨析》,载《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7期)。
与何玲从意愿、理想、学业表现、社会支持等方面来探讨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入路径不同,刘杨等人集中探讨流动儿童的社会身份认同与城市适应的关系,认为流动儿童群体对“农村人”身份的认同感较为模糊,有18.9%的流动儿童认同“老家人”身份,11.2%的流动儿童不再认同“老家人”身份,69.9%的流动儿童社会身份认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农村人”社会身份认同能促进城市适应的进程,这种促进作用通过个体的自尊来发挥作用(刘杨、方晓义《流动儿童社会身份认同与城市适应的关系》,载《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6期)。
与流动儿童相对的是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同样是儿童社会学研究的重点内容。邓纯考等人以浙江和贵州两省四县为个案,比较我国东部和西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差异,认为西部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社会化、人际关系社会化、教育社会化上存在显著差异,区域经济水平、教育投入、社会文化、家长流动特征等,是影响两地留守儿童社会化差异的主要原因(邓纯考、何晓雷《我国东西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差异研究——基于浙江与贵州两省四县的比较》,载《新疆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从区域比较上升到国际比较,是留守儿童研究的一个新趋向。杨国才等人将留守儿童研究置于国际比较语境,评述和展望了国内外留守儿童问题研究。他们通过分析1993—2012年发表的6611篇文献,发现20年间国内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教育、心理健康、个体安全、监护类型、情感生活、性别结构、社会化困境、规模、分布以及留守女童等内容;在肯定当前研究成果的同时,指出必须正视相关研究存在概念不清晰、视角片面、学科背景单一、重描述轻解释、忽视边疆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等不足;今后应加强学科合作,组建多元化协同发展研究团队,创新研究方法,形成经典研究范式,避免低水平重复,提升国内学者的国际化视野(杨国才、朱金磊《国内外留守儿童问题研究述评与展望》,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此外,有研究者注意到儿童的社会参与(罗琨瑜《澳门青少年社会责任感与社会参与状况调查》,载《青年探索》,2013年第4期)、性取向(黄盈盈、潘绥铭《中国少年的多元社会性别与性取向——基于2010年14-17岁全国总人口的随机抽样调查》,载《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6期)、网络游戏(高英彤、宫倩、蔡冬《青少年参与网络游戏的特点、趋势及成因分析》,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自杀(王乐、朱洪涛《中小学生自杀事故处理策略分析——基于公共管理的视角》,载《中国教育学刊》,2013年第7期)、公民素养(郭冰《中学生公民素养调研报告》,载《中国德育》,2013年第12期)以及童年经验与成年早期生活机会的关系(刘玉兰《生命历程视角下童年期迁移经历与成年早期生活机会研究》,载《人口研究》,2013年第2期)。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因此,家庭成为儿童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主题就不足为奇了。与以往的研究只关注家庭对儿童的单向影响不同,近年来研究者着重探讨家庭与儿童之间的双向影响,表现出显著的从“结构制约行动”到“结构与行动的双向建构”的社会学理路。
张必春等人从家庭动力学视角,考察了失独父母家庭稳定性的维护逻辑,认为随着市场经济转型,家庭稳定性的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失独父母家庭。他们从家庭结构失衡和家庭功能紊乱两个侧面总结了失独父母家庭稳定性的现状,然后从家庭动力学视角思考家庭内部各种力量的发生、演变、碰撞与家庭稳定性的关系,提出家庭凝聚力和个体离心力概念,分析了二者的变化趋势,模拟二者的变迁对失独父母家庭稳定性影响的理论模型,最后根据模型的运行逻辑,从减缓二者的变迁速率,延长家庭凝聚力超越个体离心力时间,缩小二者的差距等角度出发,提出让失独父母家庭从失衡走向平衡的对策建议(张必春、陈伟东《变迁与调适:失独父母家庭稳定性的维护逻辑——基于家庭动力学视角的思考》,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失独对家庭稳定性的影响是必然的,而家庭稳定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婚姻状况。尽管影响婚姻稳定性的因素很多,但子女因素无疑是重要的影响变量。许琪等人研究发现,婚前生育不利于婚姻的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多,对婚姻稳定有利,不过边际效应递减;子女的年龄小,对婚姻稳定有保护作用;有男孩的夫妇,离婚风险更低;子女因素对离婚风险的影响在城乡之间有显著不同:在农村地区,子女对婚姻的保护作用比城市更强;有男孩的夫妇,婚姻更稳定(许琪、于健宁、邱泽奇《子女因素对离婚风险的影响》,载《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4期)。
刘米娜利用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的数据,对255名广东省10-15岁青少年的家庭教养方式、自尊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展开分析,发现被调查的青少年主观幸福感比较高,普遍感觉“幸福”或“非常幸福”,但23%的调查者认为“一般”;其次,家庭教养方式、自尊与主观幸福感显著相关;第三,家庭教养方式不仅直接影响主观幸福感,还通过自尊间接部分影响青少年的幸福感。因此,良好、健康的家庭教养方式对于提升青少年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家长应该多鼓励、多沟通、多关注和多表扬青少年(刘米娜《家庭教养方式、自尊与青少年幸福感研究》,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社会化是儿童期的重要生活内容,而家庭无疑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因此,家庭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的功能受到了研究者们特别的关注(刘长城、宫秀丽、魏晓娟《青少年双向社会化模式与亲子关系研究》,载《青年研究》,2013年第3期;季乃礼、李志亮、王焱《家庭与儿童的政治认知研究》,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周皓《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教育期望、亲子交流与儿童发展》,载《青年研究》,2013年第3期)。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不仅与青少年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有关,也与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文化有关。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的归因和对策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的关注点。
丛梅认为来自家庭、同伴、邻里、传统媒体等不良信息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主张完善立法、重视社区建设与增强邻里“集体效应”、引导青少年形成健康的人际交往心理、政府加大管理力度和增加投入、媒体营造良好媒介环境等,以减少青少年犯罪(丛梅《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性因素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4期)。
关颖通过对2010年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资料分析发现,青少年犯犯罪前的不良行为明显高于普通中学生,初中是青少年不良行为的高发阶段,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关;导致不良行为的主要因素是法制教育欠缺、学校和家庭教育实效性欠佳、不良交友和网络负面因素,因此,需要改善青少年的生存环境、注重养成教育以及强化专门学校的辐射功能(关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
陈苇等人着重分析了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认为家庭贫困、家庭监护缺失以及粗暴型教育方式和溺爱型的监管方式等是主要犯罪诱因;因此,改进家庭经济状况、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感、完善监护制度、设立救助制度、提高家长的道德修养和文化水平、建立家长学校、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等,成为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举措(陈苇、石婷《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及对策实证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5期)。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学研究(杨建、金小红《流动青少年犯罪类型的社会学解读:社会冲突论的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蒋兴飞、杨晓《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载《宁夏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星二代”(舒洪水、段阳伟《“星二代”犯罪——真命题?伪命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4期;陈京春《“星二代”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考问》,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5期;贾宇、刘娜《“星二代”行为失范的家庭防控》,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4期)以及未成年少女杀婴(莫然《未成年少女母亲“杀婴”行为的刑事责任——进化心理学与法学的对话》,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等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
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儿童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它主要涉及到人身保护和法律保护等;其中,法律保护是儿童保护的根本,也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
针对今年频繁的虐童事件,研究者们也从不同角度加以研究。皮艺军认为虐童入罪的讨论所需要具备的基本前提是对这一现象和行为的经验描述,而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主观立法的弊端,社会学和犯罪学应当成为主要的解释工具;国内相关的实证研究尚处于基础性探索阶段;廓清这一领域涉及的理论模式和概念,并清理政府和公众在观念上的误区同样重要;没有理论和观念上的重构,虐童现象的干预就仍然停留在倡导阶段(皮艺军《“虐童”浅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
另有研究者就虐童入罪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武晓红等人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当将虐童行为纳入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据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武晓红、王箫桐《虐童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之探析》,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持同样观点的黄明儒和向夏厅也认为虐童行为需要入罪,并指出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新设虐童罪论与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论都并非妥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虐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过刑法解释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黄明儒、向夏厅《虐童行为入罪及路径选择》,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任海涛等人认为,基于“罪名概括性”原理,不宜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童罪”;对于虐童行为,可以根据其具体罪状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处罚,这样既能有效惩罚虐童行为,又可以避免刑法罪名的无原则、无限度扩张(任海涛、张思远《虐童行为的刑法理论分析——兼论“虐童罪”不宜成为独立罪名》,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由此可见,关于虐童入罪的讨论学界形成了一些共识,即虐童行为需要入罪,但“虐童罪”不宜单列。
王金玲等人将以福建省的调查为基础,对沿海发达地区3-14周岁儿童伤害发生率及发生强度、发生类型、发生地点、伤害发生可能性、伤害因素严重性、伤害行为危险性以及对预防儿童伤害的认知等内容展开分析,并对不同背景的儿童进行分层比较,提出了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行动倡导(王金玲、姜佳将《沿海发达地区儿童伤害及相关因素分析——以福建省为例》,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此外,有学者就儿童保护的具体权利(狄小华《构建儿童权利防护网——兼论虐童的多元治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郑智航、张杨《作为人权的未成年人适当照顾权及其结构》,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以及未成年人权利地位在理论和现实层面上的冲突(王玉香《未成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缺失与构建》,载《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4期)展开了深入分析。
儿童福利是儿童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在本年度的儿童福利研究中,流浪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福利仍然受到重视,特别是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倍受关注。
于璐和熊韦锐认为目前流浪儿童救助模式多样化,但重复流浪率高、流浪儿童人数并未减少;据此,需要重新思考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适当地转换和合理地整合现有救助模式;从目标上,应从以回到家庭为主转向以回归社会为主;从救助内容上,应该从以社会救助为主转向以心理救助为主;从救助方法上,应该从以控制矫正为主转向以服务预防为主;此外,有机地整合各种救助模式、研究队伍以及社会力量实施共同救助(于璐、熊韦锐《从“回家”到“回归”: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转换与整合》,载《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2期)。
然而,流浪儿童救助到底是以回归家庭还是以回归社会为目的?张苏辉提出了不同的思路。他在反思我国现行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理念,提出了改革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建议重构“以家庭保护为核心、以社区预防为基础,以机构救助为补充”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张苏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局限与重构》,载《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王丹丹和凤阳阳认为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主要为政府主导的集体养护模式,容易导致流浪儿童出现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问题;应以优势视角为起点,发掘流浪儿童自身潜力,培养起抗逆力,探索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新模式。(王丹丹、凤阳阳《抗逆力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以重庆市为例》,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这种以儿童为主体的救助模式,确实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
与流动儿童福利相对照的是留守儿童福利问题。孙艳艳认为留守儿童的生理、心理、社会交往等方面都会产生一些问题,甚至其基本的生命安全都难以保障;留守儿童家庭结构的失衡和家庭功能的弱化,是导致留守儿童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留守儿童的社会服务,应以家庭为本,将留守家庭作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着眼点来构建社会服务体系(孙艳艳《“家庭文本”的留守儿童社会服务政策理念与设计》,载《东岳论丛》,2013年第5期)。
也有研究者采用定量研究方法从多元福利视角讨论了“留守女童”福利供应问题(万国威、李珊《“留守女童”福利供应的定量研究——基于四川省兴文县的实证调查》,载《人口学刊》,2013年第1期)。还有研究者分析了国外儿童福利问题,从而为我国儿童福利建设提供经验(何芳《美国政府救助无家可归儿童的机构、职能及其运作》,载《当代青年研究》,2013年第2期)。
儿童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儿童文化相对于主流文化来说,是一种亚文化,但是这种亚文化对儿童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作为亚文化的儿童文化也会受到来自主流文化的影响,反过来,它又会影响主流文化。
岳璐等人根据两所典型农村中学的调查得出,流行文化已经全面渗透到农村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它对农村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表现为当代的农村青少年在人生观方面世俗化与低俗化并存,在金钱观方面节俭主义与享乐主义同在;因此,理性引导和科学利用流行文化走向农村青少年群体显得尤为重要(岳璐、蒋超《流行文化对农村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研究——基于两所农村中学的调查》,载《青年探索》,2013年第4期)。
柏贞尧等人将流行文化同整个当代青少年价值观联系起来,认为流行文化是一种鲜活的时代印记,它直观而不失深刻地反映了现象背后的时代特征,也反映出当代青少年国民性塑造及价值观引领的路径方式;流行文化的理论内核及核心特征、当代中国青少年眼中的流行文化、流行文化对当代中国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以及中国青少年未来的流行文化元素被着重讨论(柏贞尧、李习文、孙薇薇《流行文化与当代中国青少年》,载《青年探索》,2013年第4期)。
邓琪瑛分析了台湾流行文化“电音三太子”中的青少年元素,认为“电音三太子”反映了青少年在人生舞台上演绎的人生轨迹,既涌现出轻龄之血的躁动与不安,也洋溢着青春之魂的活力与创意,也是绝大多数台湾年轻人曾经经历过的一个不断从生命的蠢动中淬炼出能力并释放出能量的磨砺过程;台湾人对哪吒“三太子”的信仰绝不仅仅只停留在烟火袅绕的宗教祈祷层面,还潜藏着一份对年轻人的深刻理解与对他们的包容心(邓琪瑛《台湾流行文化“电音三太子”中的青少年元素探析》,载《青年探索》,2013年第2期)。
在儿童文化中,偶像崇拜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赵霞通过对全国6省市6480名中小学生的偶像崇拜问卷调查发现,当代中小学生赋予偶像更多的娱乐追求,更少的精神内涵;明星是中小学偶像崇拜的主要对象;杰出人物崇拜的转变彰显出价值观的转型;虚拟偶像突起,挑战传统偶像地位;当代中小学生的偶像崇拜更多受到大众媒介影响,借助媒介力量并加强媒介教育,是发挥偶像教育功能的重要思路(赵霞《我国中小学生偶像崇拜调查报告》,载《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3期)。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儿童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儿童教育的社会学研究主要是围绕这三个领域展开。从今年的研究文献来看,儿童的社会教育受到格外重视。
陆士桢等人讨论了共青团在青少年社会教育中的统筹作用,认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现代社会教育三者内在逻辑关系上的一致性与结构层次上的差异性,凸显了社会教育的重要性;大众传媒、社会团体与组织、社会事务与行为和青少年自身这四大载体,在共青团组织格局的统筹作用下,能够发挥加强社会团体组织建设、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加强舆论监督与引导作用,以满足青少年在教育需求上的多样性,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陆士桢、蔡鲁南、徐选国《论共青团在青少年社会教育中的统筹作用》,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褚宸舸以陕西省为例,重点讨论了青少年的社会教育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发现社会教育机构以公办为主,分为文化、文博、广电(传媒)、其他、特殊教育矫治五类;民办机构以基础教育阶段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为主;省政府、各地市和共青团对社会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社会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问题较多;从青少年角度看,对其道德、法律知识、社会常识、谋生技能四个方面展开问卷调查,与普通青少年相比,二者在认知评价、教育需求、参加校外活动、新媒体影响等四个方面存在差异;建议加强社会教育,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干预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并改善其社会环境(褚宸舸《重点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实证研究——以陕西省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5期)。
在学校教育方面,王进等人以广州市七所初中为调查点,讨论了学校环境与学生成绩的性别差异;研究结果显示男生学习成绩落后的现象多存在于学习环境相对较差的学校;进一步加强中间变量后发现,在较差的学校中,男生容易在同伴群体中形成反学校的认知、态度和行为,女生则较少受到这种影响,因而容易造成学习成绩上的性别差异(王进、陈晓思《学校环境与学生成绩的性别差异:一个基于广州市七所初中的实证研究》,载《社会》,2013年第5期)。
此外一些研究还讨论了网络文化(李卫平《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的影响及对策》,载《学术交流》,2013年第2期)、传统文化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孙弘《中国传统修身文化对青少年思想发展的正向引领》,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概览今年的儿童社会学研究,它主要涵盖了七大领域,涉及到儿童群体的方方面面。在每一研究领域里,研究者都基本采取了描述、解释和对策的研究思路,试图解决目前儿童生存和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因此,“问题导向”是今年儿童社会学研究的显著特征。这种研究特征,既根源于儿童处境的社会现实,也反映了这种社会现实。它表明我国儿童群体的总体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政府部门需要更多来自基层的政策依据。因此,“问题导向”在当前儿童社会学研究中的主导地位既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
在肯定“问题导向”研究的适宜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作为科学研究,需要避免重复性研究,尤其是低水平的重复性研究,它们并没有为我们带来多少改善儿童处境的知识资源,相反,却耗费不少科研资源,成为一种“科研困境”。这种重复性研究甚至是低水平的重复性研究,也是今年儿童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弊端。实际上,这种“科研困境”不是今年才形成,也不是儿童社会学领域里才存在,应该说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它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如何突破这种“科研困境”,不仅是儿童社会学研究,也是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都需要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