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正舟 张金龙
1 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江苏 无锡 214026;2 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 无锡 214026
劳务派遣中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监管问题探讨
平正舟1▲张金龙2
1 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江苏 无锡 214026;2 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 无锡 214026
针对目前劳务派遣中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劳务派遣各方在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派遣单位资格审批和管理,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
近年来,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因具有人事成本低、用人机动灵活等特点得到了飞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派遣劳动者就约有2 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派遣劳动者就超过1 000万人,而实际规模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1]。本文就劳务派遣中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服务形式[2]。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3]。劳务派遣涉及三方: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员工,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哪方是《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各方相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就给职业卫生监管带来困难,也易造成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损害。
2.1 劳务派遣工职业健康权益没有保障
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工作,雇佣和用工相脱节。劳务派遣工从事的作业往往存在较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较差,用工单位多数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健康检查,导致患有职业禁忌证、职业病疑似患者不能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有些用工单位采取有毒有害岗位实行人员定期轮换,定期轮换劳务派遣工从事作业,遗留了很多潜在的职业病发病隐患。
2.2 对劳务派遣中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的法律主体认定存在误区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是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诊断的一切费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时应由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患者详实的职业史资料(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监护资料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资料等),但对于劳务派遣来讲,存在法律劳动合同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脱节,对用人单位的认定,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都存在误区,存在互相推诿的可能;其次,申请诊断的劳务派遣工大多工作单位不稳定,有时曾在多家单位从事同类工作,接触同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让他们提供具体的职业接触史较为困难;某些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职业病诊断时拒绝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相关职业卫生检测资料;有的用工单位使用异地的派遣单位,在外地办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一旦发生职业病诊断案例时,由于难以找到用人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劳动者举证艰难,难以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3 涉及职业健康监护及诊断违法案件时监督管理部门取证困难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都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进行作业。劳务派遣单位本身没有作业场所,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相分离,这给职业卫生监管带来盲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有时难以确认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比如:2011 年5月,我所对本市一家违反职业健康上岗管理规定的A企业进行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案件涉及的三名喷漆员工为另外一家B企业所派遣,用人单位应该是B企业,由于A企业不能提供其与B企业在职业卫生职责方面的相关协议,劳动者也不能提供与B企业的相关合同等资料,监督管理部门无法确认用人单位的准确信息,该案只能因违法主体不明确撤案。该案例说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着利用制度缺陷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逃避社会责任的情况。现有法律明确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就劳动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似乎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护,但由于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没有明确界定,有关部门也没有相关规章规定,这就导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
3.1 明确劳务派遣各方在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义务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4]。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是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3],相关部门应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尽快颁布相应的规章,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员工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派遣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在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护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如: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健康管理的责任;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指导劳动者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作业和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在职业病诊断时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劳务派遣工因用工单位工作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 严格派遣单位资格审批和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审查审批,从源头上把关,建立行政审查制度,强化对派遣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更好地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健康权益。
3.3 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工作,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为劳动者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其权利,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加大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严重侵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等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切实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
[1]常凯, 李坤刚. 必须严格规制劳动者派遣[J]. 中国劳动, 2006(3): 9-12.
[2]王全兴. 劳动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189.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EB/OL]. (2007-06-29)[2010-09-28]. http://www. 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4]王全兴. 劳动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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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308(2014)04-0121-02
10.3969/J.ISSN.1674-9308.2014.04.079
▲通讯作者:平正舟,E-mail:wxcgzz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