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做法

2014-02-05 06:43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俞慧丽谢建定
浙江国土资源 2014年9期
关键词:附着物补偿款合法权益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俞慧丽 谢建定

宁波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做法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俞慧丽 谢建定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同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还要想方设法提高对农民的补偿。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高度关注各地在征地过程中如何对农民利益进行保护。在发展的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的权益,是今后做好国土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之一。

一、基本做法

近年来,宁波市每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在5-6万亩之间,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560万平方米左右,每年支付被征地村集体与农民补偿安置费用48亿元左右,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基本做法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1.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区片综合价格包括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宁波市于2009年调整区片综合价,征收耕地(非耕地减半计算),最高级别为9.65万元/亩,全市平均价格为5.8万元/亩左右。于2014年上调最高为10.5万元/亩,全市平均价格为6.5万元/亩。均符合省政府提出的一类地区不得低于5.4万元/亩和二类地区不得低于4.5万元/亩的要求。各地在提高区片综合价同时,还相应确定了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标准比例标准,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2.提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是征地价格的一个部分。其中北仑等7个县(市、区)专门对普遍出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每项内容与标准予以明确规定,而对于特殊性地上附着物采用专业单位评估做法,评估价格的基础来源于市场信息价格。此外,宁海县等4个县(市、区)对青苗采用从宽补偿的一次性包干做法。从全市情况来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将近提高一至二倍左右。

3.适度从宽做法确保新老政策顺利过渡。在新老政策过渡中涉及农民利益也较多,各地把握因地制宜、稳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新政策实施过程中,余姚市规定了施行前未经上级批准且已向被征地村支付原补偿标准的,待上级政府批准后,一律按新标准追补差价;慈溪市在2014年新出台的文件中,规定了新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省政府规定为7月1日);另外,有的地方对于基层政府做出过承诺的项目也参照新政策执行。总之,各地想方设法尽可能适度从宽处理被征地村与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确保利益的保护。

(二)征地配套政策更优惠被征地农民

征地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养老保障、村发展留用地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等政策。

1.有力实施养老保障政策。目前,宁波市累计实行养老保障59.34万人。对被征地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解决;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养老保障待遇视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目前,宁波市每人每月最高为600元。全市已建成一个完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真正做到了被征地农民应保即保和即征即保。在上述基础上,部分县(市、区)的符合条件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职工与农民之间的距离逐渐缩小。

2.积极推行村发展留用地制度。全市村发展留用地制度实施已经十多年,到目前为止,共计核定与解决村发展留用地面积约分别46700亩和23806亩。在解决留用地方法上,多数采用落地、货币、一次回购、支付年租金等方式。利益回报最多的是三江片区范围内的村,一般按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指标,其核定的一亩地留用地指标价值最高在500万元/亩左右,相当于该地方征地区片价5倍。近年来,三江片村民人均每年分红,高者5万元以上,一般在3-4万之间,而且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

3.农村房屋拆迁政策致富农民。全市执行《宁波市征收所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规定的近十年以来,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约24万户,拆迁面积约3457万平方米。房屋拆迁实行调产安置做法,农民通过拆迁安置确保资产大幅增值。村集体获得经济收益可观。尤其是在近郊镇村的拆迁户,多数能分上几套或更多的安置新房,多余的出租或出售,一夜成暴发户。许多年来的城市化推进,拆迁致富了一定量的被征地农民。

综上所述,社会发展的过程所带来非常效应,使较大部分的被征地农民真正享受到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丰硕成果。

(三)法定标准外增加对农民补偿

1.政策外明补暗贴被征地农民。统一征地、统一补偿标准是履行征地的基本要求。多年来,宁波市未实行统一征地与标准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以法定政策标准为前提增加补偿标准,有的高出政策标准几倍、十几倍。如奉化市实际征地价格要高于现行政策标准1倍左右,慈溪市普遍高出政策标准2-5万元/亩(占25%)。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上,由于弹性幅度大,操作方式不一,政策外增加补偿情况更为突出。

2.征地间接影响补偿农民到位。征地间接影响补偿,是指如由于征地引起的红线外死角地、边角地的补偿,由于河网地带以及地形复杂情况所产生,一般发生在线型工程上,包括建筑物、筑物对农作物生长受影响的土地,在实施征地过程中,一般按征地红线面积10-15%范围予以补偿,补偿价格有按征地政策标准的,有按政策标准折算后补偿的,有按双方协商定价的。

3.征地补偿行为有重复发生。征地补偿行为重复发生一般有两种情况。往往由于报批时间晚,征地补偿费支付时间早,二者间隔时间较长所产生。一种是重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即在很早之前与征地报批完成时,由建设单位或政府的发生二次补偿安置行为。另一种是重复支付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所有费用在很早前已支付村与农民,但土地一直由农民耕作使用,当土地交付使用时,再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此类情况较为普遍。

(四)严格征地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还要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上做文章。

1.认真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在征地报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调查结果,同时严格按省里要求,履行民代表会议纪要等程序,对村民有异议并申请听证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举行听证。在整个“告知、确认、听证”过程中,注重对被征地村土地权属、地类、数量等的确认,一般由村与镇盖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确保相关数量、权属等情况的准确。

2.严格履行两公告与补偿款制度。在征地方案报上级批准后,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各地采用上网、上报、上墙等公告方式。做得好的地方还采用报纸公告与现场张贴或网上与现场张贴两种并用方法,确保依法性、公开性、公正性。在征地补偿款的拨付上,有的在报批前做到起草征地协议后立即拨付补偿款给被征地村,有的在征地方案批准后征收方案公告前行拨付补偿款,也有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时间里及时拨付补偿款。经过几年的努力,各地基本理顺了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渠道,确保了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村。

二、下一步打算

进一步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利益以及合法权益保护,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安置到位。对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工程、整体开发项目应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以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前提,同时加大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

(二)阳光征地,加大征地批后监管力度

主要是应用征地批后监管系统,对上年度的每个征地项目批后的两公告一登记以及补偿到位情况动态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一是强化对两公告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二是对征地补偿款是否及时到位,是否足额到位进行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探索试点,积极推进阳光拆迁工作

通过开展阳光拆迁网上签约试点调研,在今年5月份已经实施了阳光拆迁网上签约(是指对被拆迁地块上的需公开的拆迁政策与程序、拆迁补偿安置以及所有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结果等情况的现场及网上公开)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的成功做法,力争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一个阳光拆迁网上签约项目试点,通过试点工作开展,带动全面推开,以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考核,履行征地拆迁管理职责

保护被征地农民与被拆迁人利益,还需从加强考核上做好文章。以宁波市阳光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为基本要求,研究制定阳光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办法,通过对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培训宣传等管理、征地与拆迁业务工作四大方面内容进行考核,对内容与措施进行可操作性进行具体细化,按时公布考核情况,从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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