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良道德
——王海明教授访谈录

2014-02-05 08:35采访李恩昌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伦理学道德

采访:李恩昌 《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

·学术访谈·

为了优良道德
——王海明教授访谈录

采访:李恩昌 《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

王海明,吉林省白城市镇莱县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现为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曾任北京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主任,代表作有《新伦理学》和《国家学》等。曾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等刊物发表伦理学与国家学论文250余篇。

优良道德;新伦理学;道德价值;道德原则;价值标准

李恩昌:王教授,您的《新伦理学》一书,自2000年出版后,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专门研究这本书的学术专著,如唐代兴的《优良道德体系论:新伦理学研究》、吴然的《优良道德论》。我从2007年读到您这本书,对伦理学的学科体系、规范、范畴等有了新的认识。我觉得您拓展和丰富了伦理学的领域和视野,使人感到伦理学是一门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学科。我在指导我刊作者研究写稿时,多次提到要认真学习您的这本书。我知道现在许多学校都把您的这本书作为培养医学伦理学研究生的一本主要教材。从书中的序言以及与您的几次接触中,知道您是一位对伦理学“以身相许”的学者,您立志进行伦理学研究的事迹,使人敬佩。我觉得只要是看过您这本书的人,不管对您书中的观点同意与否,都会对您的献身科学和刻苦治学的精神肃然起敬。这些对我刊广大读者特别是立志为医学伦理学而奋斗的年轻人会产生激励作用。因此,想请您介绍一下您的治学和写作过程。

王海明:说来话长。我一九五○年二月初二生于吉林镇赉,4岁搬到农田环绕的小乡镇坦途火车站,一家八口住在铁道西附带半亩菜园子的一间半土房,一直住到18岁。1963年我小学毕业,获优秀毕业证书,升入镇赉三中。不论小学还是初中,我的学习成绩总是全班第一。但学得最好的并不是语文和政治,而是数学。当时校长吴国兴教数学,他对我很好奇,因为我小小年纪,竟然重新编写数学教科书,而且一贯不做数学习题,只靠领会原理,但每次考试几乎总是第一。一天吴校长来我们班讨论,他微闭双眼,静静听我们发言。会后,他找我谈话,让我写一下数学学习体会,给全校学生作个报告。我那时只有16岁,报告的题目居然是《我走过的路》。幸好报告还没有交给校长,那场史无前例的运动就开始了;否则,他看了一定会笑掉大牙。这场运动不仅使我失去了这位心中最好的中学校长,而且也改变了我的命运。没有它,我或许会成为数学家。

我自然也必须积极参加这些活动,但内心异常苦闷和困惑,遂决心研究这些问题。后来我当了兵但部队没有研究条件,要进行研究和写作必须离开部队。可是,当时部队很器重我,全师士兵只挑选两个人(我是其中之一)送往锦州机要学校学习两年,前途无量。究竟是在部队争取当将军,还是回家种地著书立说?我反复考虑了近一个月,最后选择了后者。当我以红绿色弱为由申请中途退役而未被批准的时候,我做出了一个让我现在还后悔和心痛的可怕决定:绝食。

我一直绝食了24天,幸亏领导和战友们通过鼻饲灌食才使我活了下来。忍受此等极端痛苦、付出此等极端代价,究竟是为哪般?只为一件事:撰写解析“公字化”和“忠字化”的著作。现在想来荒谬之极!偏执之极!然而,这是我的“长江”之源头啊!著书立说就是我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实在比性命还重要:坎坷和磨难又算得了什么?

就这样,到1970年2月复原前夕,写了一些论文。到1983年,经过14年的孤注一掷,七易其稿,终于完成了一部80余万字的《新哲学》书稿。1984年,我开始在这部书稿有关“公字化”等道德哲学部分的基础上,撰写《新伦理学》,虽然置一切于不顾,竟然也一直写到2006年11月26日,这部150余万字数的书稿才最终完成,历时22年。

接着,我运用《新伦理学》关于国家制度道德原则——亦即国家制度根本价值标准“公正与平等”和国家制度最高价值标准“人道与自由”以及国家制度终极价值标准“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理论,在《新哲学》书稿有关“忠字化”等政治哲学部分的基础上,撰写我40年来一直关注、思考和研究的国家理论。2012年6月29日,在海南琼海官塘“忘机轩”书房,完成了这部百余万字数的《国家学》,历时5个寒暑有余。记得那一天,雨过天晴,恰有彩虹高悬,瞬间消散。当此风云变幻之际,不禁思绪万千。遥想为研究“公字化”和“忠字化”而绝食之时,没有料到竟然要绝食24天,更未料到这一研究的完成,要我放弃功名利禄地位尊严而孤独寂寞潜心著述40余载:14载《新哲学》、22载《新伦理学》和5载《国家学》。

李恩昌:读了您的《新伦理学》的人能够从中看到伦理学是一个博大的体系,您在书中讲到这个伦理学就是有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伦理学就是研究优良道德。那么在此,请您就这个优良道德的一些脉络以及其主要的概念给讲一讲。

王海明:“优良道德”这个名词是由我这提出来的。记得在北京大学每学期上课,当我讲到道德有好坏优劣之分时,总有学生感到困惑:道德不都是好的吗?怎么会有坏道德呢?殊不知,我国自隋朝开始,一直到清朝末年,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平民百姓,凡是女人都应该裹小脚;不裹小脚是不对的:“女人应该裹小脚”是每个女人都应该遵循的道德。这种道德显然是极坏的,是极其恶劣的。因为每个女孩儿从三岁开始就要遭此大罪,届时家长也无可奈何,必须狠下心来,不论女儿如何哭闹挣扎,硬是用长长的布带将小女孩的脚趾和脚掌紧紧挤压捆绑一起,使整个脚最大限度地变小,天天如此,一直捆绑到青春期。竟然盛行中国千年不衰!这种被奉为道德规范却是堂堂正正的男人对女人的惨绝人寰的蹂躏玩弄,说到底,不过是儒家“男尊女卑”道德的具体化而已。

我初中时读《儒林外史》,有一情节至今难忘。那是一个楚楚动人的少妇,丈夫刚刚去世,她决心做一个贞烈女子,自杀殉夫。老父听说大喜,大力支持,对女儿许诺:等女儿殉夫后,就给她建立一座贞节牌坊,光宗耀祖。女儿自缢后,老父果然建了一座贞节牌坊。众人前来道贺,盛赞不已。但是,客人散去,夜深人静,父亲独自徘徊贞节牌坊,满脑子都是女儿生前如何美丽温柔,如何善解人意,如何孝顺父母,不禁悲从中来,失声痛哭。父亲无法在家中生活,只好远去苏杭一带游历。但是,任凭走到哪里,女儿的音容笑貌都跟随到哪里。老父悔恨难当,捶胸顿足,噬脐莫及,遂一病不起,不久也追随女儿而去。

试问,这种自缢殉夫的贞节道德是好道德还是坏道德?显然是坏的恶劣的道德。可见,并不像我们惯常认为的那样,道德都是好的善的,而只有人才有坏的。道德与人一样,确有好坏优劣之分。道德有好坏优劣之分,不是别的,正是伦理学诞生的真正原因:伦理学的意义显然全在于避免坏的、恶劣的道德,制定好的、优良的道德。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

李恩昌:那么,道德优劣好坏取决于什么?究竟怎样的道德才是优良的?

王海明:古今中外,几乎所有伦理学家都以为,道德或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是同一概念。其实,二者根本不同。因为道德或道德规范都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但道德价值却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一切价值——不论道德价值还是非道德价值——显然都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试想,玉米、鸡蛋、猪肉的营养价值怎么能是人制定或约定出来的呢?如果营养价值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东西,那岂不就再也不必辛劳了?

显然,玉米、鸡蛋、猪肉的营养价值不是人制定的,人只能制定应该如何吃玉米、鸡蛋和猪肉的行为规范。记得小时候时,我父亲告诉我,肥肉和猪油最有营养价值,吃得越多越好。我深信不疑,以至在部队服兵役时,还牢记在心。有一次,我站岗回来吃早饭,菜已被战友们吃光,只剩下高粱米饭。我只好到处翻找,发现有一坛子猪油,不禁大喜。盛了一大碗,足有一斤,放到锅里熔化后拌进米饭,一下子全吃完了。结果到了中午和晚上还都饱饱的,啥也吃不下去,当时就觉得吃了亏。后来才知道,这亏并不是午饭和晚饭没吃什么,而是猪油喝得多。幸亏只有那一次机会,如果机会常常有,经常那样一顿一斤猪油吃下去,岂不必定“三高”?还能活到今天吗?

显然,我爹告诉我的“猪油吃得越多越好”,不是好的行为规范;相反的,现在一些养生专家们主张的“少吃一点猪油好”的行为规范是好的优良的。为什么?因为“猪油吃得越多越好”的行为规范与猪油的营养价值不符:猪油多了具有负价值,因而多吃猪油是不好的。相反的,“少吃猪油好”的行为规范与猪油的营养价值相符:猪油少一点具有正价值,因而少吃一点猪油好。

可见,规范与价值根本不同:与价值相符的规范就是优良的好的规范,与价值不相符的规范就是恶劣的坏的规范。道德属于行为规范范畴。因此,优良的好的道德也就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恶劣的坏的道德也就是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应该自缢殉夫”的贞洁道德规范之所以是坏道德,就是因其与自缢殉夫的道德价值不相符:自缢殉夫具有负道德价值,是不应该的。“女人应该裹小脚”的道德规范之所以是坏道德,就是因其与女人裹小脚的道德价值不相符:让女人裹小脚是对女人的惨绝人寰的玩弄,具有极端的负道德价值,是极不应该的。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呢?人们制定任何道德规范,无疑都是在一定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进行的。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的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才能够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反之,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必定与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必定是恶劣的道德规范。因此,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定义,实际上蕴涵着:伦理学是寻找道德价值真理的科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这是伦理学的公认定义,也是伦理学更为深刻的定义。

李恩昌: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说到底,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这意味着:伦理学就其根本特征来说,是一种规范科学和价值科学而不是描述科学或事实科学。这样,在科学的王国里,伦理学便属于价值科学而与事实科学相对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伦理学只研究应该、价值和规范而不研究事实?行为应该如何与行为事实如何究竟是什么关系?

王海明:您问得好!这就是所谓“休谟难题”或“休谟法则”呀!因为休谟首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能否从“事实”推导出“应当”?这是关于道德价值的产生和存在的来源、依据问题,是如何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确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

我对于这个问题的强烈兴趣源于童年。那时父亲是铁路工人,月薪50多元钱养育不起六个儿女,只好开荒种地、饲养猪鸡。我几乎每天都喂猪、放猪。然而,每到过年,家里就要杀一头猪。看它拼命挣扎,听它凄惨呼嚎,我非常不忍。我想不通:被杀对于猪与人事实上一样痛苦,为什么杀猪是应该的,而杀人是不应该的?

这个问题后来困扰我二十余载。它也曾同样困扰着英年早逝的当代大哲诺齐克。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曾就这个问题试着解释说:“生物是不是按某种上升的等级安排的,以便可以使事物都为了那些等级高的生物的较大总体利益而做出牺牲或忍受痛苦?”对这个难题,今日西方伦理学家仍在热烈争论,但都认为还没有解决。不过,据我看来,这个难题在19世纪俄国哲学家车尔尼雪夫斯基那里已得到了相当科学的解析。他举了两个著名的例子以说明。

一个就是,农村人的美女和城里人的美女是不一样的。农村人眼里的美女,虽然不至于是个大胖子,但一定是比较丰满,有力气,脸不是那种苍白的,而是红润的,就像电影《人生》里的巧珍。这是因为农村人与城里人的审美需要不一样。农民的审美中蕴含着对力气的需要。因为农村妇女要干农活,没有好体力显然是不行的。想想看,像林黛玉那样的美女能符合农民这种包含着对体力的审美需要吗?这就是林黛玉不可能是农民心目中的美女的缘故:她不符合农民的审美需要。相反的,城里人眼里的美女就不一样了。农村人眼里的美女在城里人的眼里,我想一般不是美女。城里人眼中的美女,一般说来,是苗条的,比较白净的,即使是苍白的,也可能是美的。

农村人和城里人的美女之差异说明,美与丑并不是客体本身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客体的事实属性(美的价值实体)与主体的审美需要(美的价值标准)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审美的效用。因此,它是经过人的审美需要及其转化形态——亦即欲望与目的——之中介,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符合人的审美需要、欲望与目的的事实,就是“美”的,不符合或违背人的审美需要、欲望与目的的事实,就不是美的。

人的行为的善恶或应该不应该也是这样的。每个人的行为,它的应当不应当,都是该行为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一种效用性。就拿小偷来说,记得我初到北京时,有一次我乘公共汽车,衣兜里的一打纸被小偷扯出一半儿。这个小偷一看是纸,就溜走了。小偷当时心里或许想:偷错了,不应该偷这个穷光蛋。确实,小偷偷我是错的、不应该的;因为他偷盗的目的是得到钱,而我是个穷光蛋,他偷我达不到他偷钱的目的、不符合他偷钱的目的,因而是错的、不应该的。但是,后来我在北大任教,我的一个访问学者(很富裕的人)的书包被小偷割开一个大口子,结果被偷走2千块钱。小偷当时心里或许想:偷对了!确实,小偷偷富人是对的、应该的,他应该偷富人;因为偷富人能够得到钱,符合他偷钱的目的。

所以,行为的应该不应该不过是行为事实对于行为目的的一种效用性:符合目的就是应该的;违背目的就是不应该的。当然,这种“应该”并不是道德的“应该”,而是非道德的应该。应该有“道德应该”与“非道德的应该”之分。二者固然都是行为事实对于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效用,但非道德应当是行为事实对于行为者个人目的之效用;道德应当则是行为事实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之效用,是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之效用。小偷偷富人,能够偷到钱,符合自己的目的,因而是应该的:小偷应该偷富人而不应该偷穷光蛋。这种应该属于非道德应该范畴。因为这种应该是偷盗的行为事实对于小偷个人目的的效用性。

然而,按照常识,不论小偷偷富人还是偷穷光蛋都是不应该的。这种应该不应该就属于道德应该范畴。因为这种应该不应该乃是他偷盗的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效用性。任何偷盗——不论是偷富人还是偷穷人——显然都有害于社会,都不符合道德的目的,因而都是不应该的、具有负道德价值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应该不应该,亦即道德的应该不应该或道德价值,它们是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符合道德目的就是应该的而具有正道德价值;不符合道德目的就是不应该的而具有非道德价值。

可见,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并不是行为本身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行为的事实属性(道德价值实体)与道德目的(道德价值标准)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效用。因此,道德价值、道德应该、行为之应该如何,是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行为之应该(或正道德价值)等于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符;行为之不应该(或负道德价值)等于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违。

这就是休谟难题之答案,这就是行为应该如何从行为事实如何之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过程,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价值所特有的推导方法,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所特有的发现和证明方法,这就是优良道德的推导和制定之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道德价值推导公式”:

前提1:道德目的如何(道德价值标准)

前提2:行为事实如何(道德价值实体)

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

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

赖有这个公式,困惑我二十余载的“为什么杀猪是应该的”这一难题就可以破解了。原来,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道德是人类创造的,因而道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利益。因此,虽然被杀对于猪与人来说事实上一样痛苦,但杀猪符合——杀人则不符合——道德最终目的,因而杀猪是应该的,而杀人是不应该的。

李恩昌:您曾强调说,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是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和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因而伦理学是一种能够公理化的科学。我们想请您就这个问题再谈谈。

王海明:从1984年到2007年,整整22个寒暑,我几乎谢绝一切社会交往,放弃功名利禄地位而只做三件事:撰写《新伦理学》、讲课和锻炼身体。令我无限欣慰的是,我总担心生前写不完的《新伦理学》(修订版)终于在2007年底完稿,并于商务印书馆出版。抱着上、中、下三册厚重的《新伦理学》,我激动不已。因为全书150余万字,竟然都是从构成道德价值推导公式的四个命题推导出来的: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就是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和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

诚然,按照亚里士多德和欧几里得的古典公理法的观点,公理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它们是自明的、直觉的、公认的、不言而喻的。然而,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产生表明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经过直线外的一点,可作多条直线和原有的直线平行——显然不是自明的、直觉的,恰恰相反,它是完全违背人们的直觉的。所以,公理和公设不必是自明的、公认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正如波普所说,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因此,伦理学的公理之为公理,也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而与是否自明无关。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命题之为伦理学公理,与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相似,并不是因为它们是自明的,恰恰相反,它们是人类思想的最大难题之一。而是因为由它们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首先,从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基本对象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1“道德目的如何(道德价值标准)”的研究。但是,要弄清楚何为道德目的,就必须明白道德究竟是什么。因此,该部分首先研究道德概念和道德本性;其次研究道德起源和目的;最后研究道德最终目的之量化,亦即道德终极标准。

第二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2“伦理行为事实如何(道德价值实体)”的论述,亦即所谓的“人性论”。因为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仅仅是可以言善恶的人性,因而只能是人的伦理行为所固有的事实如何之本性。它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实体。这一部分主要研究伦理行为的结构(伦理目的、伦理手段和伦理行为原动力)、类型(伦理行为16种)和规律(伦理行为发展变化四大规律)。

第三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和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的研究。首先,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来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十六种、四大规律:符合这个标准的伦理行为事实,就是一切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总原则“善”。其次,从道德总原则“善”出发,一方面,推导出善待自我的道德原则“幸福”;另一方面推导出善待他人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价值标准——“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和“异化”:公正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人道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自由是最根本的人道;异化是最根本的不人道。最后,从善、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异化和幸福七大道德原则出发,进一步推导出“诚实”、“贵生”、“自尊”、“节制”、“谦虚”、“勇敢”、“智慧”、“中庸”等八大道德规则。

这三大部分就是规范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规范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的伦理学。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们遵守优良道德、从而使其得到实现?通过良心、名誉和品德:良心与名誉的道德评价是道德规范实现的途径;良好的品德则是道德规范的真正实现。良心、名誉和品德构成美德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美德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的伦理学,因而也就是对于如何实现道德价值推导公式的“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对于道德价值推导公式本身的研究则构成元伦理学全部对象:元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价值推导方法的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方法的伦理学。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构成了伦理学的全部学科。因为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元伦理学)和制定过程(规范伦理学)以及实现途径(美德伦理学)的科学。

这样一来,从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便可以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因而也就可以称之为伦理学公理。伦理学可以公理化,因而是一门相当精密的科学。因为公理化体系是最为精密的科学体系:这种体系是如此精密,以致欧几里得构建第一个公理化体系以来,虽然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竞相效仿,却只有数学和物理学以及某些自然科学的分支能够公理化而已。至于哲学社会科学,最为耐人寻味的是,不论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还是美学、社会学、语言学等,都没有提出公理化的问题。唯有伦理学,自笛卡儿以来,先后有霍布斯、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摩尔等划时代大师,极力倡导伦理学的公理化或几何学化。一些著名的自然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如爱因斯坦和赖欣巴哈,也曾试图寻找和确立伦理学公理。今天,罗尔斯在他那部影响深远的巨著《正义论》中仍然热诚地呼喊:“我们应当努力于一种道德几何学:它将具有几何学的全部严密性。”

诚然,把这种倡导付诸实际,从而真正构建伦理学为一个公理化体系的,古今中外只有斯宾诺莎一人而已;并且,斯宾诺莎的构建无疑是失败的:他没有发现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但是,他的失败具有历史必然性。因为人类对于元伦理学——亦即伦理学公理系统的研究,直到20世纪初才刚刚开始。元伦理学的奠基作,亦即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于1903年。经过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元伦理学大师的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发现和建构伦理学的公理体系方有可能。因此,我们不应该嘲笑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幼稚,而应该沿着斯宾诺莎的足迹,满载着20世纪元伦理学成果,努力构建的一种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并且能够包容人类全部伦理学知识的公理化的伦理学。

李恩昌:伦理学是一种可以公理化的科学,只能说明伦理学是一门精密科学。但是,您根据什么说伦理学是对人类价值最大的科学?

王海明:伦理学对象的推演表明,作为一门规范科学,伦理学主要是规范伦理学,是关于道德规范的科学。道德规范分为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道德规则不过是道德原则的引申和实现,道德原则无疑远远重要和复杂于道德规则。因此,伦理学主要是关于道德原则的科学。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原则可以归结为七条,以及亦即善、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异化和幸福:善是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总原则;幸福是善待自我的道德原则;公正与平等以及人道、自由、异化五大道德原则是国家制度好坏的价值标准。

这样,一方面,从量上看,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原则绝大多数都属于国家制度价值标准范畴;另一方面,从质上看——亦即从道德的社会效用看——公正与平等以及人道与自由等国家制度价值标准,正如亚里士多德与斯密所言,远远重要于仁爱和善行,远远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原则。因此,伦理学就其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部分来说,亦即就其核心与基础来说,乃是一种关于国家制度好坏的价值标准的科学,属于如何治国的科学。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古代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而亚里士多德亦云:“伦理学这门科学就是政治科学。”

诚然,全面说来,伦理学是治国和做人的科学;但是,根本说来,伦理学是治国的科学。因为国民品德好坏,总体说来,取决于国家制度好坏。只要国家制度好,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必定好;制度不好,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必定不好。不但如此!伦理学主要是关于国家制度好坏的价值标准的科学,还意味着:伦理学是对于国家发展进步具有最大意义的科学。国家制度的优劣好坏决定国家治理优劣好坏。这样一来,一个国家实行何种道德规范,也就是该国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推行优良的道德规范是国家繁荣进步的基本原因;推行恶劣道德是国家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

李恩昌:啊呀,已经12点了,我们谈了整整一上午。总而言之,我读您的《新伦理学》,感到它具有许多原创性。这一点也表现在名词术语上。在您《新伦理学》这本书里,我们看到了许多您创造的名词,如“为己利他”、“道德总原则”、“道德终极标准”、“同等利害相交换”、“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等等。您的这种创新精神也正是医学伦理学中所需要的。在医学伦理学的教学与实践中,大家越来越感到我们已有的概念不够用,必须进行理论创新驱动。最使我体会深刻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自古提倡“助人为乐”、“舍己为人”的国家,却出现了器官捐献的困境,这说明我们医学伦理学工作者还没有及时从中国传统道德与中国当代主流道德中汲取营养,创造出能够驱动器官捐献的新理论。还有许多领域我们很少涉及,比如医疗两性伦理学、戒烟伦理学、中医伦理学及食品伦理学等。都需要研究、开发、创新。

(李丹霞协助文字整理)

〔修回日期2013-12-25〕

〔编 辑 李恩昌〕

For the Sake of Good Morality—Interiew w ith Professor Haim ing W ang

Li En-chang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Chinese Medical Ethics

Good Morality;New Ethics;Moral Values;Moral Principles;Standard of Value

R052

A

1001-8565(2014)01-0003-05

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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