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斯·索 耶
(斯旺西大学 法学院,威尔士 斯旺西 SA2 8PP)
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法律委员会自2006年便开始了审查现行保险合同法的研究项目。作为该研究项目的组成部分,迄今为止,他们已经发表了九篇专题报告,三篇咨询意见书和两篇终期研究报告。[1]第一篇终期研究报告发表于2009年12月。伴随该报告发布的消费者前合同告知和陈述义务的法律草案最终获得议会通过,成为《2012年消费者保险(告知和陈述)法》(简称CIDRA 2012),该法于2013年4月6日正式生效。CIDRA 2012将先前消费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提供信息的义务更改成了诚实和合理地回答保险人询问的义务。第二篇法律委员会的终期研究报告(英格兰法律委员会研究报告第353号/苏格兰法律委员会研究报告第238号),以及相伴随的法律草案发布于2014年7月,目标是对保险法做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第一,商业保险合同和其他非消费者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和虚假陈述问题(消费者保险合同中同样的问题已由CIDRA 2012进行规范);第二,保险保证问题;第三,保险人对于保险欺诈索赔的救济问题。后两项改革将同时适用于消费者保险和非消费者保险。对于消费者保险,它们将成为强行性规范;而对于非消费者保险,它们仅是宣示法律默示地位的非强行性规范。2014年7月17日和7月29日,该法律草案在上议院进行了一读和二读,现在仍正在被上议院审查。法律委员会的意图是该法律草案的审议能够通过非争议性法律草案的审读程序进行,这样在2015年3月或4月它就能获得通过。如果该法律草案最终成为立法,必将对《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伦敦保险市场上保险交易的进行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一旦法律草案获得通过并实施,被保险人的前合同诚信义务将成为一个被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的领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告知所有重要情况并不得进行重要的虚假陈述。其中,根据第18条和第20条,重要情况是指“将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1906年海上保险法》确定的上述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合同。但是,法律草案废除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第18条和第20条,取而代之的被保险人前合同诚信义务的规定是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风险陈述”。根据法律草案第3条第4款,为了做出“公平合理的风险陈述”,被保险人必须要么告知所有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要么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引起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的注意并提出进一步询问。根据法律草案第3条第3款,如果被保险人就事实进行陈述,该陈述必须实质上正确,而被保险人对某意见或信念进行的陈述必须善意进行。被保险人也应当就其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代理人占有的信息进行告知,而原先规定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9条的保险经纪人单独的告知义务将被废除。法律草案同样对被保险人违反前合同诚信义务的救济进行了变更。在现行法下,保险人有权因被保险人对重要情况隐瞒和虚假陈述解除合同,且解除效力溯及既往,但根据法律草案第8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公平合理陈述风险义务的违反之救济与违反是故意或是轻率大意相关。当被保险人违反义务是故意或轻率大意时,保险人有权自始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而当被保险人违反义务是其他情况时,保险人的救济将基于被保险人如果公平合理陈述风险后保险人的对策。例如,如果保险人会承保但是要基于不同的保险合同条款,则这些条款将被视为自始就存在于保险合同之中——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将被视为自始并入了额外的保证或免责条款。
对上述改革建议,笔者认为:第一,新的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前进行一个公平合理的风险陈述,这并不是一项革命性的变革,而更像是一个渐进性的变革,因为它保留了将被废除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至第20条的实质性内容,也吸收了多年来对于立法进行了一定程度补充和完善的法院判例要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新的立法在经受法院裁判的测试时不会存在问题。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希望先例为法官提供有效的裁判指引。第二,最激进或根本的变化是立法引入了比例救济原则。尽管该原则有很多可评论的积极之处,但笔者怀疑比例救济原则的运用将可能导致法律呈现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2]法律草案含有一份附录,该附录设计了12条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例救济原则的指引建议,这一事实就是法院在将来司法实践中适用比例救济这一“理想概念”时可能会面临困难的显而易见的证据。
就保险保证的改革建议而言,法律委员会并没有那么激进。根据《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第2款,一旦保险保证被违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的赔付责任就将自动终止,而不论违反是否重要或是否与损失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后进行的补救行为,并不能成为其对抗保险人的理由。法律草案第10条第7款计划废除《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的相关部分以及保险人拥有的赔付责任自动终止的救济,取而代之的是保证违反期间保险人赔付责任暂时中止的规定。这就将意味着,如果保证条款规定承保船舶不得提供救助服务,而该条款被违反,则违反行为持续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只要违反行为被更正,保险人的责任又将恢复。不过,根据法律草案第10条第2款,即使损失发生在违反保证行为被更正之后,但损失的原因可以追溯到保证被违反期间发生的事故,则保险人同样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承保船舶沉没是由违反保证条款提供救助服务时造成的船体结构损坏导致,即使损失发生在救助作业完成之后,保险人同样也不会对此负责。类似地,某些类型的保证条款被违反(如对现在或过去事实的保证),是不能被更正或补救的。所以,如果被保险人保证当保单生效时船舶正悬挂着某国国旗,则如果这样的事实不真实,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责任将在保单生效时即处于中止状态,而被保险人也不能对其违反保证的行为进行更正。考虑到多数保证条款都起到在风险变更的情况下保护保险人的作用,法律草案建议的“中止”方案在保护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也能根除现行法“自动终止赔付责任”救济带来的严厉后果。[3]
尽管违反保证之救济手段的改变增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法律草案的改革提议仍然比较粗糙,因为在违反保证条款和损失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的时候,被保险人仍有可能失去保险保障。[4]例如,如果保证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持防盗警报器有效运作,则当防盗警报器失效期间,如果发生火灾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将不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当需要详细清晰地界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欺诈索赔后保险人可以享有的救济之时,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不过是对过去十年间判例法发展的提炼和总结。法律草案第11条规定,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欺诈索赔承担赔付责任,并且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经赔付的保险金。该条对普通法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申。不过在现行法下,尽管Orakpov.BarclaysInsuranceServicesLtd([1995] LRLR 443)这一判例中有非常有说服力的附带意见认为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法律地位仍未完全明确。法律草案第11条同样规定,保险人有权认为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实施欺诈行为时即已终止。当保险人选择行使这项权利的同时,他还有权保留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并不对欺诈行为发生之后的任何事件负责。但是,保险人对于欺诈行为发生之前的事件仍然要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并没有将保险人对欺诈索赔的救济扩展到有溯及力的自始解除整个合同。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发展。剥夺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已经获得的和欺诈无关的合法保险赔偿将等同于在保险法中加入了惩罚的因素。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也没有对何为“欺诈”进行界定,这意味着欺诈是否构成将由普通法已经确立的原则进行确定。[5-6]
整体地考虑上述法律改革提议,以下几点是不存在争议的:第一,这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对英国保险法所进行的最全面的评估;第二,多数改革提议都是合理的且在理论上站得住脚;第三,这些改革提议如果被实行,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将获得很大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对于这些提议会毫无保留地接受。因为,保险业内部保守的不欢迎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的部门一定会对改革持排斥态度。同时,多数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可能会对任何改革提出反对建议,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而稳定性正是英国保险法引以为傲之处*2014年10月15日在伦敦由斯旺西大学国际航运和贸易法研究中心与英士律师事务所(Ince & Co LLP)联合组织的研讨会上,参与者表达了这些意见。。[7]在2015年议会重新选举之前,本期议会有一定可能会完成对上述法律草案的审议,所以很难去准确判断由查默斯爵士起草的最成功的立法之一《1906年海上保险法》在2015年圣诞节之前是否还能保持完整。另一方面,可以肯定是,其他普通法国家也在密切关注着英国的保险法改革,因为他们的保险立法都深受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影响。中国目前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改进行研究,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改革也一定会被中国的专家学者在修改《海商法》第十二章时纳入参考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SOYER B.Reforming marine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law[M].London:Informa,2008:1-8.
[2]SOYER B.Reforming pre-contractual information duties in business insurance contracts—one reform to many?[J]Journal of Business Law,2011(1):15.
[3]SOYER B.Warranties in marine insurance[M].2nd ed.London:Routledge,2006:213.
[4]SOYER B.Beginning of a new era for insurance warranties?[J].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2013(1):388.
[5]SOYER B.Marine insurance fraud[M].London:Informa Law from Routledge,2014:89-107.
[6]ZHENG R.Fraudulent claims in insurance law: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D].Swansea:Swansea University,2012:Chapter 2.
[7]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Trade Law—professional links strengthened yet further[EB/OL].(2014-10-17)[2014-11-14].http://www.swansea.ac.uk/law/istl/othernewsevents/newscentre/theinstituteofinternationalshippingandtradelaw--professionallinksstrengthenedyetfurther.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