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平
优化股权激励契约
赵平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产生了股东与经理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催生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而股权激励被广泛认为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是解决代理问题、提升公司价值的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
国外对股权激励的探索较早,始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逐渐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浪潮,被认为是近60年以来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中效果最显著的重大激励机制创新。根据麦肯锡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标准普尔500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薪资报酬中,有大约40%来自于股票期权;全球五百强的企业中,80%以上的公司采取了股权激励措施。
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我国引入了股权激励制度。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相关法令的颁布和实施,我国股权激励在政策层面上进入了成熟期,并受到越来越多国内上市公司的青睐。根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已经有564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正以飞快的速度在我国得到推广。但契约设计的不合理使股权激励从兼具激励与约束双重作用的“金手铐”变成了高管自谋福利的“金手表”。如何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契约进行合理设计,使其真正实现预期的长期激励效应是现阶段理论界与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的一种长期性激励机制。具体来说,股权激励可以通过授予代理人一定数量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其获得了现实或未来的经济利益,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在增加股东财富的前提下也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达到缓解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冲突、减少代理成本的目的。
股权激励效应的实现机理在于:经理的个人能力和努力程度等主观因素决定了他对公司的贡献;贡献影响了公司的长期业绩;公司长期业绩通过资本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反映出来;股价的涨落决定了经理报酬的高低。这就是努力程度决定业绩、业绩决定股价、股价决定报酬。经理人股权激励机制是一种把企业经理人对企业贡献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激励措施,其根本目的在于修正企业经理人利益驱动行为,使之与所有者产权利益保持一致,这即为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优化股权激励契约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理性选择股权激励模式。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需综合考虑市场和行业特点、企业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阶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模式,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适度创新,采用多种激励模式组合的股权激励模式。
二是合理规划激励对象范围与分布。上市公司应根据行业特性、规模、成长性等不同,有针对性的选择激励对象,同时,股权激励的激励范围不应仅仅集中于高级管理者,为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关键性资源或承担公司重大风险的主体都应作为股权激励的首要对象,中层管理层、核心人才和关键岗位员工等都应成为股权激励应的对象。
三是确定适当的激励比例。公司应根据公司自身特点、激励对象薪酬体系等情况确定授予数量,授予数量偏少,无法调动经营者的内在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当激励过量时,股权激励可能沦为高管自谋福利的工具。因此,针对目前激励比例不高的现状,可以合理的提高股权激励比例,但应做到分批授予。
四是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激励条件的设置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同时保证前瞻性和挑战性。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尝试多样化的指标组合,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用、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并重,选用行业指标均值作为标准,建立客观综合的指标体系,同时制定挑战性与可行性兼具的目标,真正体现股权激励契约的激励性。
五是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应尽量反映公司现阶段的真实价值,以使股权激励的收益真正能反映经营者付出的努力。同时,由于在资本市场不完善下股价的易于操纵与短期波动性特点,在制定行权价格时,应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更长时间的平均收盘价作为制定依据。
六是适度延长激励期限。为了实现股权激励的时间约束效应,克服激励对象行为短期化倾向,应选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并在此期间内采取分期行权的方式,使每期行权的数量降低,进而使经营者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机会与能力减少,从而实现预期的长期激励效应。
作者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