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
摘 要: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我国的民事法人的设置深受计划经济单位概念的影响,由于当前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组织的发展变化,使得当下的法人设置已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对的民事法人的设置进行重构。
关键词:民事法人;重构;改革
一、 对民事法人重构的原因
1、民法私法自治的基本要求。民法中最为重要最为重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按照该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目前,由于我国的法人制度由于受到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所以短时间内无法摆脱公共权利的影子,这将非常阻碍我们实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从而不利于我们落实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建设民事法律体系。
2、现行民法对法人类型的规定无法对新类型法人进行划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出现各种新型法人,使得他们成为在法律中无法找到依据的特殊的民事权利主体,从外观特征来看,这些民事主体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同其具备法人的特征。所以我们从建设和完善中国法人制度目的来看,应当赋予这些特殊主体它们的法人资格,在法律层面和法律意义上全面规范它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民法通则》中缺失的捐赠法人。除在之外,当前我们还遇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这种单位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法人制度也未找到其相应的规定。
3、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当前的法人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完善。我们现行法人制度中的不同法人之间存在着冲突很矛盾,其中比较显著的冲突是重复性冲突。这在我们现行的很多法人身上可以发现,如在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就存在这样的冲突,还有在社会团体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也存在上述的冲突矛盾。我们从管理方式上来看,很多社会团体的管理方式的与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基本相同,从某种程度上将,二者其实很难加以区分。最后我们将法人这个概念与有限责任制度不协调的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产生了把很多应当纳入法人范畴的主体排除出去,这种不合理被排除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经济中大量存在合伙企业和无限责任公司。
4、我国现行民法主体的规定与世界各国的一般规定不太一致。当前全球许多国家大多对通行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进行了传承,这势必带来,我国“独特”的法人制度将使我国与国际上一般性规定产生巨大差异,从而会使中国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同国际交流产生极大的不便和障碍。目前与我们距离较为接近的日本,其民法中法人制度中就规定了营利性社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还有在欧洲德国民法典在法人制度中也规定了经营性社团法人和非营利性财团法人。
二、 对民事法人重构的基本思路
1、对民事法人划分结构的思路,改革目前法人划分方法,应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这也是顺应世界发展,对于设立的公法人应具备这样的特征:首先应当由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出资成立,而且应当是具有有一定结构的组织。同样对于私法人而言,它的特征应为:它应包括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对于其中的社团法人我们又可以按其自身营利性特征划分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营利性社团法人以及中间性社团法人。除前面所述,我们还应当对我们的民事主体制度和商事主体制度进行重构,最重要的是要将具有合伙、股份、两合、公益等形式的组织划归至法人领域。
2、对民事法人的设立和管理进行改革。我们要在法人的设立和管理方面尽快摆脱计划经济单位体制的束缚,为它们提供更多自由发展的空间。这就要求,要在法律方面为法人的范围扩展更加广泛,方便让更多的民事主体能够公平、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要求让法律在对于这些主体的规定方面在设立的方式方法、资金数额、设立程序等方面的限制降低到最低范围,而真正能够让这些主体与当前我们公法人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平等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对于它们自身,可以要求它们加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达到不受公法人以及社会团体的干涉,实现尽可能的意思自治。相反的,如果社会其他团体侵犯了法律所赋予它们的权利,我们的法律应当对于侵犯它们主体的行为给于严厉制裁。
三、 民事法人重构所体现得重要意义
1、通过对法人进行重构,这就会使法人的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划分明晰,这将促使我们政府更好地进行身份转变,这将有助于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角色进行剥离。同时,这还将还有助于禁止和排斥公法人开展营利性商事活动,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真正消除政企不分的现象,利于我们形成制度上防腐机制的建立。我们通过将私法人有机划分,这可以使我们更加还原了法人的基本形态,从而更加尊重法人的客观事实和历史,这样的设置同时也使民法自身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更加保持一致。
2、通过对法人进行重构,这将直接有利于非营利性法人的迅速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事业的繁荣。按照非营利性组织的概念的,它们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是开展志愿性的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的一种非政府性质的社会团体,这种组织主要从事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环境保护和慈善救濟等活动。我们对法人重构的结果是,非营利性法人将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这有助于调动它们,从而达到调动它们所有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空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实现我们政府所倡导的“大社会”、“小政府”的政治目标。此外非营利组织中它们的大部分属于社团法人层级下的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按照这样的划分能够更好帮助那些宣言人道主义旗帜的组织在法律层面上拥有制度载体,从而为民主进步和政治开放创造和谐的法制环境,进一步体现法治中国的基本理念。
综上所述,根据当前的基本国情,我们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已经远远超出当时起草《民法通则》时所能遇见的状况。我们应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检讨目前民事主体制度的缺陷,用更加开放的思维进行改革,使我们的现实与法律更为一致。我们应牢记法律是为社会所服务的,服务的前提是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发展。对于当前全球经济一体会的现实,我们的民事主体制度应当更加开放、更加包容。(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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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小组成员包括: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费宗 、肖峋、魏耀荣。
[3] 见吴邦国委员长于2008 年3 月8 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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