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
摘 要:钉子户问题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不容小觑的社会存在,由于公民个人权利主义的日益增强,保护自我权利的意识已经占据当代绝大多数公民的思想。但是往往事物发展到极致就会出现负面效果,这种自我权利保护的意识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合法外衣下日益成为与公共利益相抗衡的有力武器,更是在人权问题风靡全世界的今天成为重大社会敏感事件之一。本文从各个方面来阐述钉子户与公民财产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先是各自解释两者的具体概念,又说明了两者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也阐明了国外在针对此种情况时所采取的有利措施,最后要求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对本国大有益处的举措。文章内容深入浅出,层层剖析,不仅指出该问题的严重性,更是提出解决该问题的较为适宜的做法,为目前对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威胁的钉子户问题以及为世界范围内较为敏感的财产权保障问题指出了一定的前进方向,相信将来我们会很好的处理该问题。
关键词:最牛钉子户;公民财产权保障;德国财产权保障;暴力执法
1、论述两者之间的异同点
钉子户事件与公民的财产权保障之间存在着无法割断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两者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所有权有一定的重合部分,钉子户是为了维持现有的私人财产得到自己希望的补偿而与开发商进行抗争而成为的一种特殊身份的称号;而公民财产权保障是从宏观上来阐述对广义范围内的公民进行财产权保障的行为,简而言之,都与财产所有权有一定的联系。
第二,两者也有着类似于完全对立的立场,钉子户主要是维护钉子户个体的财产利益,而公民财产权保障则一般没有固定的对象,可以是钉子户本身,也可以是因拆除钉子户而受益的其他公民。
在比较了两者之间异同点之后,可以得出,钉子户与公民的财产权之间是有着清晰且微妙的联系,两者虽然才内容上部分是重合的,但在形式上,二者在某些领域可以说是代表相互对立的利益方,所以总体上来说,两者可以说是在彼此融合的情况下互有矛盾的发展。
由此可知,在解决两者之间矛盾的基础上,必须认清他们的关系,充分利用这些关系,并依据外国的有利经验,才能使我国在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上得到比较彻底的解决。
2、由于两者利益出发点不同而产生问题的复杂性
深刻理解了钉子户产生的原因和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发展历程以后,可以得出,钉子户是出于对现有财产的补偿不满意而对抗开发商的身份,而公民财产权保障囊括的却不是针对某些特有的固定对象,不仅涵括了钉子户这一类群体的财产权,也包括因拆迁了钉子户而受益的其他公民,可以说是范围远远大于钉子户所对应的对象,所以如何在不损害钉子户利益的情况下又满足因钉子户而利益受有损害的其他公民的财产权,从技术上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为了使得社会趋于我们追求的和谐水平,又不得不想尽一切可以实施的办法来使双方的利益受损程度最低。而解决方案不光靠一些理论就可以解决,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抓住双方矛盾针对最为尖刻的切合点,只有这样,才能长久的使矛盾纾解。
3、解决方案实践中突出体现的缺陷
在实践中,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也不乏出现了很多缓解矛盾加深的方案,但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弊端,详例如下:
2013年1月7日,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政府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怂恿黑社会性质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断水断电、封锁楼道未果情况下,连夜强制将旧楼拆除。楼中原先的住户有80多岁的老人,刚出生未满月的孩子和母亲,现在都无家可归,家具家电、生活用品都埋在废墟之中。
看着图片上蹒跚的老人费劲的走在歪歪斜斜的楼梯上,以及破碎一地的电表和水壶,我不禁心中无限愤然,到底是 制度出现问题,还是实施制度的人出现问题?难道使百姓安居乐业不是政府的职责么?为何如今演变成为了所谓的政绩而不惜牺牲公众的切身利益,以至于今,竟连其容身之地都予以没收。难道还不引人气愤么?
暴力执法,强制拆迁已经不再是新闻,可是这样的事件每出现一次,都会给当事人带来致命的伤害,可以却又屡禁不止,我们改以怎样的心态面对这令人汗颜的一幕 ,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成立的社会现象,而是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社会息息相关的,即使我们现在已经标榜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可是官僚资本主义的糟粕仍旧残存在大部分人的心里,不管是不按照制度正常执法的官员,还是财产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都在某种程度上认定,个人是无法与政府相抗衡的,这也助长了某些道德败坏的官员在暴力执法时的嚣张气焰。
凡此种种的例子不胜枚举,这些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案例每年都有,一次又一次提醒了我们实践中出现的惨剧,所以,在今后的类似事件中,我们不得不深思,怎样才能减少甚至杜绝这样的情况再次出现。
4、钉子户与公民财产权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钉子户与公民财产权保障之间的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我们必须尽早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否则将会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定,以下即是对该方案的详细论述。
5、整体上提出的宏观解决办法
针对这样复杂多变的问题,我认为,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像《基本法》一样,在宪法中明确补偿标准,而不是仅仅规定“给予补偿”,同时引入德国法上的“一揽子条款”模式,如果法律仅仅设定了征收行为,但是没有规定补偿的范围和种类,那么该法律不发生效力。这样以来就能够弥补上文所述针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欠缺,在宪法效力层面对法律进行审查,也从源头上堵住对公民财产权的立法侵害。
6、具体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有了宏观的解决方案,并不代表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解决,更应该在此宏观的指导下,从细节入手,做到万全准备,方能有备不时之需,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必须彻底杜绝暴力执法的根源,即从根本上提升官员的个人素质,不仅注重官员的学历文凭,更应该实际考察其道德素养,并对在职官员定期进行有实际意义的个人素质培育教程,而不是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其实这点说起来容易,可是真正实施起来却又极难,因为很难判断一个人的思维是否达到了我们所期望的水平,这就不得不要求考察的人多花心思在官员的日常行为中,只有从细微处才能看到这个人整体素质。
第二,必须加大对暴力执法的惩罚程度,不能只是雷声大雨点小,而应该真枪实弹的对强拆行为给予严惩。
第三,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速度,只有这样,人民大众才能真正做到衣食无忧,才能减少成为钉子户的可能性,此方法即是从本源上割断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杜绝问题恶化的趋势。
第四,在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不能好高骛远,更不能全国制定统一的标准,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来制定。
7、该措施带来的实际效果
最初实行该措施的时候,会有很多困难,因为光是耗费的人力物力都不是可以预估的,但绝不能因为看得见的阻挠就放弃,因为能够开始即是成功的一半,而坚持则是成功的另一半,为了达到最后的效果,一定要不辞辛苦的坚持到底。
以上即是在对钉子户与公民财产权保障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两者之间的矛盾得出初步解决的方案,可能这些方案略显幼稚,但我觉得其以初步窥见该种问题在社会上引起的普遍问题,更提出了比较切合实际解决方案。
总之,这两者之间的问题并不是短期可以解决的,是必须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我们只有在共同探索的基础上,在借鉴外国优秀的历史经验,更加注意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才能充分发挥解决方案的功效,不然,再好的制度,没有合格的执行者,只会成为人民的灾难,但我相信,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化解。(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