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政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相应制度建设却十分滞后。构建答辩失权制度不仅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契合,而且完善了民事审前程序,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本文评析了民事审前程序中的答辩制度和我国关于答辩的立法现状,重点分析了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审前程序;答辩制度;答辩失权
审前程序中的答辩制度
审理前的准备,学理上称为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①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备主体、结果、时间和空间四个构成要素或特征、其中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体要素指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体为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结果要素指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以收集证据、整理争点和证据为目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时间要素指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生在原告起诉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的特定阶段,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空间要素指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一个较为宽松的场所如专门的准备会议室或法官办公室进行。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包括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争点的整理。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重点从程序基本模式到程序结构模式的转变,集中审理主义的思想也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集中审理模式中,争点整理离不开证据的交换。在司法实践中,二者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原告将起诉状呈交法院,由法院转送被告。被告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期间内提交证据。,在期间形成一个提交证据—交换—再提交—再交换这样一个逐渐深入的动态过程。在这样的互动当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得到初步明确。
因此,争议焦点的整理过程与双方证据交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争议焦点的由多到少与案件事实的逐渐明晰是密不可分的。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变化与争议焦点的形成是事物的两面,如果将他们割裂开来,就会丧失他们各自存在的意义。在此,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案件的审理期限。众所周知,案件的审理是有时间成本的,这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司法机关。因此,争议焦点的整理不可能无限制的延续下去。
争点整理和证据交换在实践中虽然交互在一起,但从理论上讲,这是两个并行的实质问题,各有自身的运行机理。各国均有不同的司法制度承担相应的功能。争点整理和证据交换在实践中虽然交互在一起,但从理论上讲,这是两个并行的实质问题,各有自身的运行机理。各国均有不同的司法制度承担相应的功能,在我国则是由答辩制度承担起争点的整理的功能。《民事诉讼法》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立法者看来,答辩是一种诉讼权利,并且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如此造成的恶果是对案件争议焦点无法及时整理,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案件审理。《民事证据规定》第 32 条的规定是对答辩失权制度缺失的弥补。但是,我们可以断定我国现有法律未规定答辩失权制度。司法实践的尴尬状态已经明确的证明了这一点。
由于现行法律的不完善规定,故而司法实践中,被告不进行答辩或不按期提出答辩的现象屡见不鲜,原因包括:原因包括:1、案件事实清晰,争议不大,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事实难以推翻,在法律上难以反驳。2、在法治意识偏低的地区,普遍存在对于诉讼的抵触情绪。反映在行为上,就是对自身提出答辩的权利置之不理。3、在一些商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利用现有规则延迟答辩。4、被告本身下落不明,实际不可能提出答辩。
上述现象的存在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是极其消极的。对于拖延答辩的仍将之视为符合程序的答辩,这是对诉讼程序的一种巨大破坏。因此,弥补现行法律漏洞,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成为一种需要。
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答辩失权即被告答辩权利的丧失;答辩权的丧失,主要指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进行答辩而丧失于后的答辩权利。答辩权丧失的法律后果是法院直接承认原告的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③另外的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必须答辩,且答辩必须具有事实和理由等实质性内容,否则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可以直接宣告其败诉。”④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答辩失权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从宏观层面来讲确定答辩的权利。其次,从微观制度运行的方面来讲,确定答辩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再次,从消极层面来讲,确定不答辩的不利后果。笔者认为,答辩失权是指处在被告地位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故不答辩,并因此丧失答辩的权利。
对于诉讼程序来说,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有其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提高訴讼效率,效率是程序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第一,通过答辩失权制度能够迅速有效的整理争议焦点,及时对案件作出程序上的选择。第二,在进入庭审程序后,能够直接进入案件审理的主题,避免重复开庭,节约诉讼成本。第三,双方当事人互相明确各自的攻击防御方法,能够及时作出合理的选择,促进和解,简化矛盾的解决成本。
其次,符合程序本质的要求。诉讼程序本质上是为了解决人类纠纷解决的无序和肆意。其基本要素包括:其一,程序的有序性;其二,程序的不可逆性;其三,程序的时限性;其四,程序的终结性;其五,程序的法定性。其中,程序的时限性是为了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为的随意,为这些行为衡量的标准。杜绝了程序参与者的肆意和盲目,保持了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我国这种被告答辩状的任意提起,显然违反了程序的时限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答辩任意提起,使诉讼程序反复进行,进而影响了程序的安定性而产生肆意和无序。因此,实行答辩失权制度符合程序的本质要求。
第三,证据失权制度运行的必然要求。我国已建立起证据失权制度,实施证据失权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相应的答辩失权制度。当事人只有提出自己的主张,才能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答辩失权制度在于敦促被告及时提出主张,然后在举证时限内及时提出对自己有力的证据。两种制度之间有紧密的依存关系。我国现存的任意答辩制度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掣肘,严重影响了整个程序的运行。因此,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对于证据失权制度来说是极其必要的。
第四,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符合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无论是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起了答辩失权制度或者类似的制度。我国的法制建设处在上升期,积极吸取世界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是必须的。
答辩失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被告限期提出答辩。其实这并不是一个难以完成的任务。诉讼产生于当事人的利益纠缠,而当事人具有直接参与者和利益享有者的双重身份,其本身对案件事实产生了最真实的体验,因此限期答辩既是应为也是该为。总的来说,为了保证证据失权制度的良好运行,应该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何文燕 廖永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专论》,湘潭大学出版社,第399页。
② 崔敏:《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期刊网,第7-9页。
③ 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④ 王琦主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