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之我见

2014-02-03 22:58杜鹏
2014年38期
关键词:管控

杜鹏

摘 要:拐卖儿童是一种卑劣的犯罪行为,它触犯了刑法,主观恶性大,将儿童作为犯罪的对象,体现了犯罪行为人道德的沦丧。拐卖儿童的行为对一个受害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持续的,所以从当前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来看,深入了解拐卖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儿童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范畴的界定,管控方式手段的延伸,据以发现被拐儿童及下落,从发案后程序的角度细化破解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方法,同时借力科技手段查找被拐儿童。打防结合,以实现减少发案为目标,谋求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打击犯罪;拐卖儿童罪;管控;查找;寻亲

笔者的工作业务主要是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工作,笔者认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此项工作的直接目的是保卫儿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避免失童家庭的不幸。

一、如何界定拐卖儿童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拐卖儿童的罪名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这两条罪名是针对买卖双方罪责的认定。笔者谨对拐卖儿童犯罪进行阐述,现实中,买卖双方存在着市场供求关系,相互依存。拐卖儿童行为的目的是行为人主观具有出卖的故意,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收买则是以建立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1]

实践中,法律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规定不够明确,标准不够统一,常通过司法解释来补充认定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合法的儿童收养存在门槛过高、收养程序复杂、民间收养合法性不明、收养人需求不匹配等问题,造成收养人难以收养。[2]取而代之的是民间收养、送养的盛行。而收买儿童的当事人、民间组织又多以民间收养等为幌子,满足收养、送养家庭需求的情况下,打着“感谢费”、“营养费”的旗号,收取钱财,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游走,从事对这类儿童群体的不法侵害,所以查明目的性是界定罪與非罪的关键。凡是有交易行为,且数额较大,即使是亲生父母也应当认定为犯罪。

二、当前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形势

从近些年的打拐形势来看,不难看出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屡打不绝,与早年的贩卖婴儿、拐卖儿童案例中不同的是买卖儿童信息网络化、概念化,犯罪分子多是以“悬壶济世”的形象出现在互联网中,如“中国孤儿网”、“圆梦吧”、“收养吧”、“人人要我”、“圆梦收养送养之家”等一系列网站、论坛吧、QQ群等。这些个人、组织鱼龙混杂,游走在法律边缘,打着擦边球从事谋利活动。这里活跃着两拨人,一拨是宝爸、宝妈,另一拨是领爸、领妈,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网络信息部门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对于使用代号、暗语的概念化词语从事出卖、购买儿童的,则需要相关部门综合判断、加以甄别。

回归到传统拐卖儿童犯罪的方式上,也是该类犯罪从线上到线下转移的必经环节。有不少嫌疑人是选定目标儿童、接近目标儿童、或偷或骗或抢走目标儿童、联系买家(有的是提前约定买家)、出售目标儿童这样的模式。对于该类犯罪具有隐秘性,所以很难从源头上发现,从家长、监护人的角度只有严加看管,防范未然。由于买卖双方处于隐蔽交易环境,因而难于在案发前有效遏制,“打防结合”才是揭掉拐卖儿童犯罪“牛皮癣”的有效途径。

三、拐卖儿童犯罪的管控之见

针对拐卖儿童犯罪难管理、难防范、难控制的局面,一方面要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入手,加大宣传、适时引导、预防为主,使儿童家长、监护人知道预防的重要性,预防的措施、发生该类犯罪后正确的处理方式、找寻渠道等,使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深入人心,知拐、反拐、打拐。另一方面要从公安工作的基本着力点入手,转换思路,变被动为主动,从线上的信息收集到线下的摸排管控,如调取当地法院历年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的判决,分析研判拐入拐出地之间的规律,将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列入重点人进行监管,定期了解他们的活动轨迹、从事的行业内容等。再如建立跨区域协作的宽领域资源平台共享模式,将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运管部门的核查登记制度与公安平台并轨,建立检查登记制度(登记携带婴儿、幼童、儿童及相关人员信息、照片的采集),健全多警种、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发现早、打击快的目标,以此打断、打乱拐卖儿童犯罪的产业链条。

四、主动出击从而发现拐卖儿童犯罪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国籍、户籍,只有进行户籍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意义上的公民。对于大部分被拐儿童来说,收买人都会想方设法给买来的孩子办理户籍登记,孩子要落户,就必须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如果生母不是本人,就要找人制作假证,由此催生出一条产业链——贩卖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落户一般要求6个月内办理,从经验来看,对于在产后地为婴儿落户的,可以借助本地市县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产妇病案等,可查可找,但拿着外地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手续证明不全、情况不明的来办理婴儿落户的,要留意三分,可借助DNA技术,对子女和父母进行比对加以确认。另外,着重关注在农村等偏远地区,超期为儿童落户、补登户口的情形,大多被卖往农村、县乡的儿童,都是以此由黑洗白的。所以严格办理落户事宜,增大被拐儿童落户问题的解决难度,强制进行DNA采集比对,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儿童,遏制拐卖儿童犯罪中非法收买方的市场。

五、查找被拐卖的儿童的方法探究

一般对于接到公民发现儿童被拐卖的报案、控告、举报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4]同时家属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对儿童被拐后的证据收集工作。我国公安部已于2009年4月建成全国“打拐”DNA数据库,用信息和科技手段查找被拐卖儿童。[5]为被拐儿童寻亲,家属寻找被拐儿童,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的身份核实、寻亲比对提供了有力支持。其次,借助民间力量+政府力量的模式构成合力,为打拐工作提供更大支持,如民间的“宝贝回家”网站、公益志愿者、陕西的三秦回家网站等,搭建了群众与政府间互通的交流平台,达到资源信息共享、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再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活动中所掌握的信息,运用技术手段、查找追寻监控等手段进行突破。

总而言之,打击拐卖儿童不是一个家庭、一个志愿者、一个民警所能托起的重担,它需要更多民众的参与,拐卖儿童,反思所买,人人有责。(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1] 《新刑法条文释义》(上),刘家琛 人民法院出版社,D924.05,,2004.10

[2] 《试论儿童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赵川芳

[3] 来自:《全国特大网络贩婴黑色利益链披露》,法制日报,2014年3月13日,王春,

[4] 来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5] 佚名.公安部建成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EB/OL].http://www.cnr.cn/gundong/200904/t20090429-505318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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